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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TECH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Nov 13, 2015
52073_rns_2015-11-13_e572e500-bc40-4205-b94e-a87c2b9d1783.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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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二季
(股票代碼 2425)
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 48 之 3 號 3 樓
電 話:(02)2913-8833
承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目 錄
| 項 | 目 | 頁 | 次 | |
|---|---|---|---|---|
| 一、 | 封面 | 1 | ||
| 二、 | 目錄 | 2 | ~ 3 | |
| 三、 | 會計師核閱報告 | 4 | ||
| 四、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5 | ~ 6 | |
| 五、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7 | ||
| 六、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8 | ||
| 七、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9 | ||
| 八、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10 | ~ 39 | |
| (一) 公司沿革 |
10 | |||
|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0 | |||
|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0 | ~ 12 | ||
|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2 | ~ 20 | ||
|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20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1 | ~ 32 | ||
| (七) 關係人交易 |
32 | ~ 33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34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34 |
| 項 | 目 | 頁 | 次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34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34 | ||
| (十二)其他 | 34 | ~ 38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39 | ||
|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 39 |

會計師核閱報告
(104) 財審報字第15000988號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4年及103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民國104年及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04年及103年1月1日至6月 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04年及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 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 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 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 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資 所 吳漢期 會計師 全取 徐聖忠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34097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1 日
$-4-$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27F, 333, Keelung Road, Sec. 1,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57 6371, www.pwc.com/tw
| 承啟科技體 | 表 | 及子公司 | ||||||
|---|---|---|---|---|---|---|---|---|
| 民國 104年6月30日漢 (民國104年及103年6月30日之) |
12月31日、6月30日 是僅鑒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產 |
附註 | 104 年 6 月 額 金 |
30 日 % |
103 年 12 月 31 日 額 金 |
% | 103 年 6 月 30 日 金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及 | ||||||
| 八 | \$ 247,502 |
9S 347,759 |
$16 \quad$ | 263,947 | 13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二) | 751,006 | 28 | 437,436 | 20 | 308,817 | 15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二)及 | ||||||
| 七 | 1,129,620 | 41 | 955,337 | 44 | 733,452 | 35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七 | 2,847 | 2,842 | 3,314 | |||
| 130X | 存貨 | 六(三) | 326,369 | 12 | 208,454 | 9 | 471,368 | 23 |
| 1410 | 預付款項 | 2,325 | 3,605 | 20,597 | $\,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四)及 | ||||||
| 八 | 96,250 | $\overline{4}$ | 61,662 | 3 | 79,556 | $\overline{4}$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555,919 | 94 | 2,017,095 | 92 | 1,881,051 | 91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 | 158,727 | 6 | 166,930 | 8 | 164,472 | 8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七) | 12,064 | 12,475 | 16,290 | 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70,791 | 6 | 179,405 | 8 | 180,762 | $\overline{9}$ | |
| 1XXX | 資產總計 | 2,726,710 \$. |
100 | 2,196,500 \$ |
100 | 2,061,813 \$ |
100 | |
| (續次頁) |
$\mathcal{A}^{\mathcal{A}}$ , and $\mathcal{A}^{\mathcal{A}}$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104 年 6 月 30 日 額 |
$\%$ | 103 年 12 月 31 日 額 金 |
$\%$ | 金 | 103 年 6 月 30 日 額 |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八)及 | ||||||||
| 八 | \$ | 346,138 | $12 \quad$ | 84,822 | $4 \quad$ | 321,305 | 16 | |||
| 2150 | 應付票據 | 60 | $\blacksquare$ | $\mathfrak{Z}$ | 53 | $\overline{\phantom{a}}$ | ||||
| 2170 | 應付帳款 | 678,079 | 25 | 410,265 | 19 | 191,135 | $\overline{9}$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二) | ||||||||
| 及七 | 75,362 | $\mathfrak{Z}$ | 38,017 | $\overline{2}$ | 46,398 | $\sqrt{2}$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20,464 | $\mathbf{1}$ | 13,964 | 14,034 | $\mathbf 1$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六(十) | 4,334 | 4,334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4,968 | 6,410 | 4,966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125,071 | 41 | 557,815 | 25 | 582,225 | 28 | |||
| 非流動負債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1,293 | 1,264 | 1,187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293 | 1,264 | 1,18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26,364 | 41 | 559,079 | 25 | 583,412 | 28 | |||
| 權益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一)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092,488 | 40 | 1,092,488 | 50 | 945,059 | 46 | |||
| 3150 | 待分配股票股利 | 147,429 | $\boldsymbol{7}$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二)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70,425 | 3 | 43,296 | $\overline{2}$ | 43,296 | $\overline{c}$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59,178 | $\sqrt{2}$ | 59,178 | $\mathfrak{Z}$ | 59,178 | $\overline{3}$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373,382 | 14 | 429,031 | 19 | 283,657 | 14 | |||
| 其他權益 | 六(十三) | |||||||||
| 3400 | 其他權益 | 4,873 | 13,428 | 1 1 | 218)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600,346 | 59 | 1,637,421 | 75 | 1,478,401 | 72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600,346 | 59 | 1,637,421 | 75 | 1,478,401 | 72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S | 2,726,710 100 \$ 2,196,500 100 \$ 2,061,813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高樹榮

會計主管:賴玉女

$-6-$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至 | 104 年 4 月 1 日 6 月 30 |
日 | 至 | 103 年 4 月 1 日 6 月 30 |
日 | 104年1月1日 至 6 月 30 |
日 |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
日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四)及七 \$ 1,839,543 | 100 | \$1,090,408 | 100 | \$3,558,566 | 100 | \$3,036,676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三)(十八)( 1,765,019)( | $96)$ ( | $1,019,300$ ( | $94)$ ( | $3,436,593$ (96) ( | $2,854,188$ ) ( | 94)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74,524 | $\overline{4}$ | 71,108 | 6 | 121,973 | $\overline{4}$ | 182,488 | 6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八)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0,620$ ) ( | $1)$ ( | $6,650$ ) ( | $1)$ ( | 33,830( | $1)$ ( | 13,520) | ||||
| 6200 | 管理費用 | $7,871$ ) ( | $1)$ ( | $9,691)$ ( | $1)$ ( | $18,447$ ) ( | $1)$ ( | $20,945$ ) ( | 1)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5,410) | $-$ ( | 4,030) | $-$ ( | 11,796) | $-$ ( | 8,276) | $\overline{\phantom{a}}$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33,901)$ ( | $2)$ ( | $20,371)$ ( | $2)$ ( | $64,073$ ) ( | $2)$ ( | 42,741( | 1) | |||
| 6900 | 營業利益 | 40,623 | $\overline{c}$ | 50,737 | $\overline{4}$ | 57,900 | $\boldsymbol{2}$ | 139,747 | 5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五) | 833 | $\frac{1}{2}$ | 1,463 | 1,532 | 2,728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六) | €. | $14,567$ ) ( | $1)$ ( | $10, 816$ ) ( | $1)$ ( | $24,665$ ) ( | 1) | 3,813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七) | 1,952) | $-$ ( | 3,101) | $-$ ( | $3,398$ ) | $-$ ( | 6,130)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5,686$ ) ( | $1)$ ( | $12,454$ $($ | $1)$ ( | $26, 531)$ ( | 1) | 411 | ||||
| 7900 | 税前淨利 | 24,937 | 1 | 38,283 | 3 | 31,369 | $\mathbf{1}$ | 140,158 | 5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十九) | $20,559$ ) ( | $1)$ ( | $14,212)$ ( | $1)$ ( | $20,559$ ) ( | $1)$ ( | $14,241)$ ( | 1) | ||
| 8200 | 本期淨利 | 4,378 | \$ | 24,071 | 2 | 10,810 S |
125,917 | 4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
| 之兒換差額 | ( | 5,074 | $-$ (\$) | 5,452) | $-$ (\$) | 8,555) | $-$ (\$) | 6,602)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合計 | 5,074) | $-$ ( | 5,452) | $-$ ( | 8,555) | 6,602) | ||||||
| 83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失之稅後淨額 | ( | 5,074) | ( | 5,452) | $-$ (\$) | 8,555) | $\overline{\phantom{a}}$ | $($ \$ 6,602) |
|||
| 8500 | 本期綜合利益(損失)總額 | $($ \$ | 696) | \$ | 18,619 | $\mathbf{2}$ | \$ 2,255 |
$\sqrt[6]{3}$ 119,315 |
4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4,378 | $\overline{\phantom{a}}$ | \$ | 24,071 | 2 | $\mathcal{S}$ 10,810 |
125,917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 696) | \$ | 18,619 | $\overline{c}$ | \$ 2,255 |
119,315 \$ |
4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二十)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0.04$ \$ | $0.22$ \$ | $0.10$ \$ | 1.15 | ||||||
| 稀释每股盈餘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 | \$ | $0.04$ \$ | $0.22$ \$ | $0.10$ \$ | 1.15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高樹榮

經理人:高樹榮

會計主管:賴玉女


in and
$\sim$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燭 | 万 | 毋 | 公 | 茮 | 王 | z | 權 | 益 | ||||||||||||||||
|---|---|---|---|---|---|---|---|---|---|---|---|---|---|---|---|---|---|---|---|---|---|---|---|---|
| 師股 | 本 | 保 | 留 | 盈 | 餘 | |||||||||||||||||||
| 附 註 |
普 | 通股股 本 |
待分配股票股利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 別 | 盈 | 餘 積 公 |
未 | 分 | 配 | 盈 | 餘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换算之兒換差額 |
總 | 額 | |||||||||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103年1月1日餘額 | $\mathbb{S}$ | 945,059 | $\sqrt[6]{5}$ | $\mathbb{S}$ | 8,092 | \$ | 59,178 | $\mathbb{S}$ | 368,725 | \$ | 6,384 | \$ | 1,387,438 | |||||||||||
| 102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5,204 | $-$ ( | 35,204) | |||||||||||||||||||||
| 股票股利 | 六(十二) | 147,429 | $-$ ( | 147,429) | ||||||||||||||||||||
| 現金股利 | 六(十二) | $\overline{\phantom{a}}$ | $\sim$ | 28,352) | $-$ | 28,352) | ||||||||||||||||||
| 本期淨利 | 125,917 | 125,917 | ||||||||||||||||||||||
| 其他綜合損益 | 六(十三) | 6,602) | 6,602) | |||||||||||||||||||||
| 103年6月30日餘額 | 945,059 | 147,429 | 43,296 | 59,178 | 283,657 | ( | 218) | 1,478,401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104年1月1日餘額 | $\mathsf{S}$ . | 1,092,488 | $\sqrt[6]{5}$ | $\mathbf{\hat{s}}$ | 43,296 | \$ | 59,178 | $\mathcal{S}$ | 429,031 | \$ | 13,428 | $\mathcal{S}$ | 1,637,421 | |||||||||||
| 103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7,129 | $-$ ( | $27,129$ ) | |||||||||||||||||||||
| 現金股利 | 六(十二) | $\sim$ $-$ | 39,330) | $\overline{\phantom{a}}$ | 39,330) | |||||||||||||||||||
| 本期淨利 | $\overline{\phantom{a}}$ | 10,810 | 10,810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六(十三) | 8,555) | 8,555) | |||||||||||||||||||||
| 104年6月30日餘額 | $\mathbb{S}$ | 1,092,488 | \$ | \$ | 70,425 | S. | 59,178 | \$ | 373,382 | - \$ | 4,873 | S | 1,600,346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sim$
$\sim$

經理人:高樹榮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4年1月1日 至 6 月 30 日 |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合併稅前淨利 | \$ | 31,369 | \$ | 140,158 |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五) | 6,635 | 7,034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六(十六) | 28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 六(六)(十六) | $\omega$ | $\left($ | 1,526) | |
| 利息收入 | 六(十五) | € | 597) ( | 521) | |
| 利息費用 | 六(十七) | 3,398 | 6,13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 487,853) | 530,139 | |||
| 其他應收款 | 62 | 5,440 | |||
| 存貨 預付款項 |
$117,915$ ) | 68,536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280 | - ( | $12,006$ )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78 180 |
1,294) 17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57 | 50 | |||
| 應付帳款 | 267,814 | $\left($ | 485,331) | ||
| 其他應付款 | $1,985$ ) ( | 5,870)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442)$ ( | 750) | |||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4,334)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 303, 225) | 250,365 | |||
| 收取之利息 | 597 | 521 | |||
| 支付之利息 | $3,398$ ) ( | 6,130) | |||
| 支付所得稅 | 14,126) | 1,814)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320,152) | 242,942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 | $\overline{(\cdot)}$ | $2,291)$ ( | 615)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 六(六) | $\overline{\phantom{a}}$ | 5,694 |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 1,637 | 12,460 | |||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 36,303)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58) | 4,329)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37,015) | 13,210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 261,316 | 264,071)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 29 261,345 |
17)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影響數 |
4,435) | 264,088) 2,642)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100, 257) | 10,578)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47,759 | 274,525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47,502 | $\$\,$ | 263,947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高樹榮

經理人:高樹榮

會計主管:賴玉女

$-9-$
承啟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及 子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第 二 季
(僅 經核 閱 ,未 依 一 般公 認 審計 準 則查 核)
單位 : 新台 幣 仟元
(除 特別 註 明者 外)
一、 公司 沿 革
- (一 )承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 本 公 司 」 )原 名 華 東 承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設 立 於民 國 75 年 11 月, 於 民國 102 年 1 月 更 名為 承 啟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本 公 司股 票 自民 國 86 年 12 月核 准 上櫃 買 賣,於民 國 89 年 8 月 17 日 經核 准 股 票轉 上 市買 賣。本 公 司及 子 公司 (以 下 簡 稱「 本 集團 」) 主要 經 營主 機 板、 顯示 卡 及電 腦 週邊 設備 買 賣及 製 造等 業務 為 主。
- (二 )七 彩 虹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七 彩 虹 集 團 )原 透 過 仲 捷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間 接 持有 本 公 司 10%股 權,於 民國 103 年 6 月取 得 億城 國 際開 發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36.2%股 權 )之 百 分 之 百 股 權 , 而 間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46.2%之 股 權 , 且 透 過 億 城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本 公 司 過 半 數 之 董 事席 位 。
- 二、 通過 財 務報 告 之日 期及 程 序
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已 於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經 董事 會 通過 。
- 三、 新發 布 及修 訂 準則 及解 釋 之適 用
- (一)已採 用 金融 監 督管 理委 員 會(以下 簡 稱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新發 布 、修 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依據 金 管會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金管 證 審字 第 1030010325 號令,上 市、 上櫃 及 興櫃 公 司應 自民 國 104 年 起全 面採 用 經金 管 會認 可並 發 布生 效 之 2013 年 版 國際 財 務 報導 準 則( 不 包含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9 號「金 融 工 具 」) 及 民 國 104 年 起 適 用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以 下 統 稱 「2013 年 版 IFRSs」)編 製 財務 報 告, 本集 團 適用 上 述 2013 年版 IFRSs 之影 響 如下 :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報 表 之表 達」
該 準 則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表 達 方 式 , 將 列 示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依 性質 分 類為「 後續 不 重分 類 至損 益 」及「 後續 將 重分 類 至損 益」兩 類別 。 該 修 正 同 時 規 定 以 稅 前 金 額 列 示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 其 相 關 稅 額 應隨 前 述 兩 類 別 予 以 單 獨 列 示 。 本 集 團 將 依 該 準 則 改 變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表 達方 式。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無。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 影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布 、 修正 及 修訂 之準 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正「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理」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折舊及攤銷可接受方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之釐清」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之繼續」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2010-2012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2011-2013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2012-2014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105年1月1日 |
本 集 團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相 關影 響 待評 估完 成 時予 以 揭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策 在 所有 報 導期 間一 致 地適 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務 報 導」 編製 。
(二)編製 基 礎
- 1.本 合 併財 務 報告 係按 歷 史成 本 編製 。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公 告(以 下簡 稱 IFRSs)之 財務 報 告需 要使 用 一些 重 要會 計估 計,在應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詳 附 註五 說 明。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子 公司 指 受本 集團 控 制之 個 體( 包括 結 構型 個 體),當 本集 團 暴露 於 來自 對 該個 體之 參 與之 變 動報 酬或 對 該等 變 動報 酬享 有 權利,且透 過 對該 個 體 之權 力 有能 力 影響 該等 報 酬時,本 集 團即 控 制該 個 體。子公 司 自本 集團 取 得控 制 之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於 喪失 控 制之 日 起終 止 合 併。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重大 交 易、餘 額及 未實 現 損益 業 已銷 除。子 公司 之 會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調 整 ,與 本 集團 採用 之 政策 一 致。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及 非控 制 權益; 綜合 損 益總 額 亦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及 非控 制 權益,即使 因 而導 致 非 控制 權 益發 生 虧損 餘額 。
- (4)對子 公 司持 股 之 變動 若 未導 致 喪失 控制( 與非 控 制權 益之 交 易), 係作 為 權益 交 易處 理,亦 即視 為 與業 主間 進 行之 交 易。非控 制 權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係 直 接 認 列 於權 益 。
- (5)當集 團 喪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對前 子 公司 之 剩餘 投 資係 按公 允 價值 重新 衡 量,並 作為 原 始認 列 金融 資 產之 公允 價 值或 原 始認 列投 資 關
聯 企 業 或 合 資 之 成 本 , 公 允 價 值 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對 於先 前 認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與 該子 公 司有 關 之所 有金 額,其 會計 處 理與 本 集團 若直 接 處分 相 關資 產或 負 債之 基 礎相 同,亦 即如 先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損 益 之利 益 或損 失,於 處分 相 關資 產 或負 債 時 將被 重 分類 為 損益,則 當 喪失 對 子公 司之 控 制時,將 該 利益 或 損失 自權 益 重分 類 為損 益。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 投資公司 | 子公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
|---|---|---|---|---|---|---|
| 名 稱 |
名 稱 |
業 務 性 質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說明 |
| 本公司 | Gold Ring Trading Co., Ltd.(Gold Ring) |
一般投資事業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本公司 | 巴哈馬聯邦上 海有限公司 (巴哈馬聯邦 上海) |
一般投資事業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本公司 | 深圳市景弘數 字研發服務有 限公司(深圳 景弘) |
電子產品、電 腦硬件及其週 邊設備的技術 研發和技術支 持及買賣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本公司 | Wise Providence Limited(聰佑 公司) |
資訊電子產品 之製造、組裝 加工、銷售及 代理業務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Gold Ring |
Chaintech Europe BV Co., Ltd. |
主機板及附加 卡行銷與技術 服務 |
100.00 | 100.00 | 100.00 | 清算中 |
| 巴哈馬聯 邦上海 |
東莞長安科得 電子有限公司 (科得電子) |
主機板、顯示 卡及電腦週邊 設備生產製造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此情 形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此 情 形。
5.重 大 限制 : 無此 情形 。
6.對 本 集團 具 重大 性之 非 控制 權 益之 子公 司 :無 此 情形 。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能 性 貨幣 「 新台 幣」 作 為表 達 貨幣 列報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能 性貨 幣,換 算 此等 交 易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2)外 幣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換 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期 損 益。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按 資產 負 債表 日 之即 期匯 率 評價 調 整,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換 差額 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屬 透 過其 他 綜合 損 益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者,按資 產 負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調 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於其 他 綜 合損 益 項目;屬 非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則 按 初始 交 易日 之歷 史 匯率 衡量 。
- (4)所有 兌 換損 益 於 損益 表 之其 他 利益 及損 失 列報 。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功 能 性 貨 幣 與 表 達 貨 幣 不 同 之 所 有 集 團 個 體 , 其 經 營 結 果 和 財 務 狀 況 以下 列 方式 換 算為 表達 貨 幣:
- (1)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率 換 算;
- (2)表達 於 每一 綜 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
(3)所有 因 換算 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 或消 耗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但 於 資產 負 債表 日 後至 少 十二 個 月交 換或 用 以清 償負 債 受到 限 制者 除外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個 月 者。負 債之 條 款,可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以 發 行權 益 工具 而 導致 清償 者, 不影 響 其分 類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六)放款 及 應收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重 大 ,後 續 以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七)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估 是 否已 經 存在 減 損之 任何 客 觀證 據,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計 之 影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集 團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給 予債 務 人原 不可 能 考量 之 讓步 ;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一組 金 融資 產 之估 計 未來 現 金流 量於 該 等資 產原 始 認列 後 發生 可衡 量 之減 少,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定 係屬 該 組 中之 某 個別 金 融資 產,該 等資 料 包括 該 組金 融 資產 之 債務 人償 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或 與 該組 金 融資 產 中資 產違 約 有關 之 全國 性或 區 域 性經 濟 情況 ;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市 場、經 濟 或法 令 環境 中 所發 生具 不 利影 響之 重 大改 變 的資 訊,且 該證 據 顯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益 投資 之 投 資成 本 。
- 3.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各 類 別處 理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於 當 期 損 益 。 當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 且 該 減 少 能 客 觀 地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相 連 結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之 限 額 內 於 當 期 損 益 迴 轉 。 認 列 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之 金 額係 藉由 備 抵帳 戶 調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 額。
(八)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九)應收 租 賃款 /租 賃(出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益 扣 除 給 予 承 租 人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攤 銷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十)存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用( 按 正 常產 能 分攤 ),惟不 包 括借 款成 本。比 較成 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 孰 低 時 ,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至 完 工尚 須 投入 之估 計 成本 及 相關 變動 銷 售費 用 後之 餘額 。
(十 一)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當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主 要 係 透 過 出 售 交 易 而 非 繼 續 使 用 來 回 收 , 且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出 售 時 , 分 類 為 待 出 售 資 產 , 以 其 帳 面 價 值 與 公 允 價 值減 出 售成 本 孰低 者衡 量 。
- (十 二)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廠 房及 設備 係 以取 得 成本 為入 帳 基礎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 認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房 及 設 備之 後 續衡 量 採成 本模 式,除 土地 不 提 列折 舊 外,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成 若 屬重 大 ,則 單獨 提 列折 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發 生 日起 依 國際 會計 準 則 第 8 號 「 會計 政 策、 會 計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 之 會計 估 計變 動規 定 處理 。 各項 資產 之 耐用 年 限如 下:
| 房 | 屋 | 及 | 建 | 築 | 50 年 |
||||
|---|---|---|---|---|---|---|---|---|---|
| 機 | 器 | 設 | 備 | 5 年 |
~ | 10 年 |
|||
| 運 | 輸 | 設 | 備 | 5 年 |
|||||
| 生 | 財 | 器 | 具 | 3 年 |
~ | 10 年 |
|||
| 其 | 他 | 設 | 備 | 1 年 |
~ | 10 年 |
|||
(十 三)租賃 資 產/租賃 (承 租人 )
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攤 銷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十 四)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處 分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 兩 者 較 高 者 。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況 下 減除 折 舊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 金額 。
(十 五)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於 借 款期 間 內衡 量。
(十 六)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 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 額衡 量。
(十 七)負債 準 備
負 債 準 備 (包 含 保 固 )係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負 有 現 時 法 定 或 推 定 義 務 ,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以 清 償 該 義 務 , 且 該 義 務 之 金 額 能 可 靠 估 計 時 認 列 。 負 債 準 備 之 衡 量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清 償 該 義 務 所 需 支 出 之 最 佳 估 計 現 值 衡 量 , 折 現 率 採 用 反 映 目 前 市 場 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及 負 債 特 定 風 險 之 評 估 之 稅 前 折 現 率 , 折 現 之 攤 銷 認 列 為 利 息 費 用 。 未 來營 運 損失 不 得認 列負 債 準備 。
- (十 八)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期 員 工福 利 係以 預期 支 付之 非 折現 金額 衡 量,並於 相 關 服務 提 供時 認列 為 費用 。
2.退 休 金
對於 確 定提 撥 計畫,係依 權 責發 生 基礎 將應 提 撥之 退 休基 金數 額 認列 為當 期 之退 休 金成 本。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決 定 接 受 公 司之 福 利邀 約 以換 取聘 僱 之終 止 而提 供之 福 利。本集 團 係 於不 再 能撤 銷離 職 福利 之 要約 或於 認 列相 關 重組 成本 之 孰早 者 時認 列費 用。不 預 期在 資 產負 債 表日 後 12 個 月 全部 清 償 之福 利 應予 以 折現 。
4.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勞
員工 酬 勞及 董 監事 酬勞 係 於具 法 律或 推定 義 務且 金 額可 合理 估 計時, 認列 為 費用 及 負債。嗣後 股 東會 決 議實 際配 發 金額 與 估列 金額 有 差異 時, 則 按會 計 估計 變動 處 理。
(十 九)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所 得稅 係 認列 於損 益 。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之所 得 稅,俟 盈餘 產 生年 度 之次 年度 於 股東 會 通過 盈餘 分 派案 後,始 就實 際 盈餘 之分 派 情形,認 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源 自 於 原 始 認 列 之 商 譽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則 不 予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 交 易 (不 包 括 企 業 合 併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 得 (課 稅 損 失 ), 則 不 予 認 列 。 若 投 資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及 稅法 )為 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新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債 互 抵。
- (二 十)股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二 十一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認 列 為 負 債 ,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則 認 列 為 待 分 配 股票 股 利, 並 於發 行新 股 基準 日 時轉 列普 通 股。
- (二 十二 )收入 認 列
- 1.銷 貨 收入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扣 除 營 業 稅 、 銷 貨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折 讓 之 淨 額表 達 。 商 品 銷 售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衡 量 且 未 來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相 關 之 重 大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與 管 理 亦 未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觀 證 據 顯 示所 有接 受 條款 均 已符 合時 , 商品 交 付方 屬發 生 。
2.勞 務 收入
本集 團 提供 加 工製 造之 相 關服 務 ,於 加工 完 成出 貨 後認 列收 入 。
(二 十三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 式 報 導 。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效 , 經辨 認 本集 團之 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為 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與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說 明 :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
-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 1.收 入 認列
銷 貨 收 入 原 則 上 係 於 獲 利 過 程 完 成 時 認 列 。 相 關 折 讓 負 債 準 備 係 依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已 知 原 因 估 計 可 能 發 生 之 產 品 折 讓 , 於 產 品 出 售 當 期 列 為銷 貨 收入 之 減項 ,且 本 集團 定 期檢 視估 計 之合 理 性。
2.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可 實 現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使 用 時 方 予 以 認 列 。 評 估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時 , 必 須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 , 包 含 預 期 未 來 銷 貨 收 入 成 長 及 利 潤 率 、 可 使 用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 稅 務 規 劃 等 假 設 。 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 , 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調 整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 549 |
\$ 433 |
\$ 454 |
|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 261,752 | 353,783 | 286,344 |
| 定期存款 | 18,889 | 28,868 | 29,347 |
| 281,190 | 383,084 | 316,145 | |
| 減:受限制銀行存款 | ( 33,688) |
( 35,325) |
( 52,198) |
| \$ 247,502 |
\$ 347,759 |
\$ 263,947 |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分 散 信用 風 險, 預期 發 生違 約 之可 能性 甚 低。
2.本 集 團將 現 金及 約當 現 金提 供 質押 之情 形 ,請 詳 附註 八。 (二)應收 帳 款
| 104年6月30日 | ||||||
|---|---|---|---|---|---|---|
| 備抵銷貨 | ||||||
| 總額 | 備抵呆帳 | 退回及折讓 | 淨額 | |||
| 應收帳款 | \$ 766,325 |
(\$ | 5,001) | (\$ | 10,318) | \$ 751,006 |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1,155,445 | - | ( | 25,825) | 1,129,620 | |
| \$ 1,921,770 |
(\$ | 5,001) | (\$ | 36,143) | \$ 1,880,626 |
| 103年12月31日 | ||||||
|---|---|---|---|---|---|---|
| 備抵銷貨 | ||||||
| 總額 | 備抵呆帳 | 退回及折讓 | 淨額 | |||
| 應收帳款 | \$ 450,047 |
(\$ | 5,001) | (\$ | 7,610) | \$ 437,436 |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970,232 | - | ( | 14,895) | 955,337 | |
| \$ 1,420,279 |
(\$ | 5,001) | (\$ | 22,505) | \$ 1,392,773 |
|
| 103年6月30日 | ||||||
| 備抵銷貨 | ||||||
| 總額 | 備抵呆帳 | 退回及折讓 | 淨額 | |||
| 應收帳款 | \$ 322,147 |
(\$ | 5,001) | (\$ | 8,329) | \$ 308,817 |
1.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款 項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應收帳款-關係人 765,414 - 31,962)( 733,452
1,087,561\$ 5,001)(\$ 40,291)(\$ 1,042,269\$
營 業 規 模 及 獲 利 狀 況 所 訂 之 授 信 標 準 , 且 本 集 團 會 持 續 針 對 客 戶 之 應 收帳 款 評估 其 信用 風險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30天內 | \$ 1,723 |
\$ 1,896 |
\$ 494 |
| 以上 係 以逾 期 |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
帳齡 分析 。 |
|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
之變 動 分析 : |
(1)於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止, 本集 團 已減 損 之應 收帳 款 金額 皆 為\$7,266。
(2)備抵 呆 帳變 動 表 如下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 期初餘額(即期末餘額) | \$ 5,001 |
\$ 5,001 |
(三)存貨
| 104年6月30日 |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216,373 |
(\$ | 1,056) | \$ 215,317 |
| 製成品 | 74,793 | ( | 2,563) | 72,230 |
| 在途存貨 | 38,822 | - | 38,822 | |
| \$ 329,988 |
(\$ | 3,619) | \$ 326,369 |
|
| 103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100,863 |
(\$ | 1,403) | \$ 99,460 |
| 在製品 | 73,157 | - | 73,157 | |
| 製成品 | 12,684 | ( | 2,563) | 10,121 |
| 在途存貨 | 25,716 | - | 25,716 | |
| \$ 212,420 |
(\$ | 3,966) | \$ 208,454 |
|
| 103年6月30日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295,205 |
(\$ | 5,774) | \$ 289,431 |
| 在製品 | 179,149 | - | 179,149 | |
| 製成品 | 12,204 | ( | 9,416) | 2,788 |
| \$ 486,558 |
(\$ | 15,190) | \$ 471,368 |
|
本集 團 當期 認 列為 費損 之 存貨 成 本: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 1,767,828 | \$ | 1,024,315 |
| 存貨回升利益 | ( | 2,809) | ( | 5,015) |
| \$ | 1,765,019 | \$ | 1,019,300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 3,436,940 | \$ | 2,849,998 |
| 存貨(回升利益)跌價損失 | ( | 347) | 4,190 | |
| \$ | 3,436,593 | \$ | 2,854,188 |
本 集 團 因 呆 滯 存 貨 去 化 導 致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而 認 列 之 銷 貨 成 本 減 少。
(四)其他 流 動資 產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理財商品 | \$ 36,303 |
\$ | - | \$ | - | |
| 受限制銀行存款 | 33,688 | 35,325 | 52,198 | |||
| 留抵稅額 | 26,180 | 25,939 | 26,960 | |||
| 其他 | 79 | 398 | 398 | |||
| \$ 96,250 |
\$ | 61,662 | \$ | 79,556 |
理財 商 品係 保 本型 及非 保 本型 浮 動收益型產品,於購買期間中不得解約, 利率 區 間 為 3.2%~5.4%。
(五)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運輸設備 | 生財器具 | 其他 | 合計 | |
|---|---|---|---|---|---|---|
| 104年1月1日 | ||||||
| 成本 | \$ | \$ | \$ | \$ | \$ | \$ |
| 139,494 | 70,061 | 1,709 | 6,598 | 44,256 | 262,118 | |
| 累計折舊 | ( | ( | ( | ( | ( | ( |
| 31,939) | 27,438) | 1,263) | 5,254) | 16,690) | 82,584) | |
| 累計減損 | ( 5,278) |
( 2,640) |
- | ( 12) |
( 4,674) |
( 12,604) |
| \$ | \$ | \$ | \$ | \$ | \$ | |
| 102,277 | 39,983 | 446 | 1,332 | 22,892 | 166,930 | |
| 104年 | ||||||
| 1月1日 | \$ | \$ | \$ | \$ | \$ | \$ |
| 102,277 | 39,983 | 446 | 1,332 | 22,892 | 166,930 | |
| 增添 | - | - | - | - | 2,291 | 2,291 |
| 處分 | - | - | - | - | ( 28) |
( 28) |
| 折舊費用 | ( | ( | ( | ( | ( | ( |
| 1,183) | 2,847) | 50) | 287) | 2,268) | 6,635) | |
| 淨兌換差額 | ( | ( | ( | ( | ( | ( |
| 2,382) | 914) | 10) | 18) | 507) | 3,831) | |
| 6月30日 | \$ | \$ | \$ | \$ | \$ | \$ |
| 98,712 | 36,222 | 386 | 1,027 | 22,380 | 158,727 | |
| 104年6月30日 | ||||||
| 成本 | \$ | \$ | \$ | \$ | \$ | \$ |
| 136,234 | 68,424 | 1,669 | 6,527 | 42,478 | 255,332 | |
| 累計折舊 | ( | ( | ( | ( | ( | ( |
| 32,560) | 29,829) | 1,284) | 5,488) | 16,084) | 85,245) | |
| 累計減損 | ( 4,962) |
( 2,373) |
- | ( 12) |
( 4,013) |
( 11,360) |
| \$ | \$ | \$ | \$ | \$ | \$ | |
| 98,712 | 36,222 | 385 | 1,027 | 22,381 | 158,727 | |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運輸設備 | 生財器具 | 其他 | 合計 | |
| 103年1月1日 | ||||||
| 成本 | \$ | \$ | \$ | \$ | \$ | \$ |
| 134,754 | 67,681 | 1,651 | 6,503 | 38,391 | 248,980 | |
| 累計折舊 | ( | ( | ( | ( | ( | ( |
| 28,149) | 20,549) | 1,120) | 4,545) | 17,708) | 72,071) | |
| 累計減損 | - | ( 1,877) |
- | ( 11) |
( 451) |
( 2,339) |
| \$ | \$ | \$ | \$ | \$ | \$ | |
| 106,605 | 45,255 | 531 | 1,947 | 20,232 | 174,570 | |
| 103年 | ||||||
| 1月1日 | \$ | \$ | \$ | \$ | \$ | \$ |
| 106,605 | 45,255 | 531 | 1,947 | 20,232 | 174,570 | |
| 增添 | - | - | - | - | 615 | 615 |
| 折舊費用 | ( | ( | ( | ( | ( | ( |
| 1,348) | 2,795) | 50) | 340) | 2,501) | 7,034) | |
| 淨兌換差額 | ( | ( | ( | ( | ( | ( |
| 2,315) | 942) | 11) | 17) | 394) | 3,679) | |
| 6月30日 | \$ | \$ | \$ | \$ | \$ | \$ |
| 102,942 | 41,518 | 470 | 1,590 | 17,952 | 164,472 | |
| 103年6月30日 | ||||||
| 成本 | \$ | \$ | \$ | \$ | \$ | \$ |
| 131,796 | 66,195 | 1,615 | 6,438 | 31,520 | 237,564 | |
| 累計折舊 | ( | ( | ( | ( | ( | ( |
| 28,854) | 22,991) | 1,145) | 4,837) | 13,206) | 71,033) | |
| 累計減損 | ||||||
| - \$ 102,942 |
( 1,686) \$ 41,518 |
- \$ 470 |
( 11) \$ 1,590 |
( 362) \$ 17,952 |
( 2,059) \$ 164,472 |
(六)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2 年 12 月 因 工廠 之 產 線調 整,將 部分 出 租 使用 之 固定 資 產進 行 出售 , 因而 轉列 為 待出 售 非流 動資 產 。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已 將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全 數 出 售 , 出 售 價 款 為 \$5,694, 並 產 生 處 分 利 益 \$1,526。
(七)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長期預付租金 | |||
| 土地使用權 | \$ 11,935 |
\$ 12,404 |
\$ 11,893 |
| 預付設備款 | - | - | 4,281 |
| 存出保證金 | 129 | 71 | 116 |
| \$ 12,064 |
\$ 12,475 |
\$ 16,290 |
本 集 團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承 租 土 地 , 所 取 得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租 用 年 限 為 50 年,於 租約 簽 訂時 業 已全 額 支付,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暨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6 月 30 日 分別 認 列之 租 金 費用 為\$89、\$86、 \$180 及\$176。
(八)短期 借 款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 借款性質 | 利率 | 金額 | 利率 | 金額 | |
| 銀行借款 | |||||
| 信用借款 | 1.26%~1.64% | \$ 346,138 |
1.70% | \$ | 84,822 |
| 103年6月30日 | |||||
| 借款性質 | 利率 | 金額 | |||
| 銀行借款 信用借款 |
1.69%~2.55% | \$ | 308,470 | ||
| 信用狀借款 | - | 12,835 | |||
| \$ | 321,305 |
本集 團 為上 述 銀行 借款 提 供擔 保 情形 ,請 詳 附註 八 。
(九)退休 金
1.本 公 司依 據「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法,適 用 於本 國 籍 之 員 工 。 本 公 司 就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所 定 之 勞 工 退休 金 制度 部 分,每月 按 薪資 之 6%提 繳勞 工 退休 金 至勞 保局 員 工個 人 帳 戶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月 退 休金 或 一次 退休 金 方式 領 取。
- 2.大 陸 子 公 司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規 定 之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每 月 依 當 地 員 工 薪 資 總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提 撥 養 老 保 險 金 。 每 位 員 工 之 退 休 金 由 政 府 管 理統 籌 安排 , 本集 團除 按 月提 撥 外, 無進 一 步義 務 。
- 3.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暨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本集 團 依上 開 退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 退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 \$504、\$302、\$1,125 及 \$550。
- (十)負債 準 備-流動
本 集 團 之 保 固 負 債 準 備 主 係 與 記 憶 體 模 組 產 品 之 銷 售 相 關 , 保 固 負 債準 備係 依 據該 產 品之 歷史 保 固資 料 估計。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之 負債 準 備 分別 為\$0、 \$4,334 及\$4,334。
(十 一)股本
- 1.截 至 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止 , 本公 司額 定 資本 額 為\$2,500,000(其 中 \$100,000 供 發 行 認 股 權 憑 證 、 附 認 股 權 特 別 股 或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實 收 資本 額 為 \$1,092,488, 每股 面 額 10 元, 期 末流 通在 外 股 數 為 109,249 仟股 。
-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以 股 東 股 票 股 利 \$147,429 辦理 轉 增 資,每股 面 額 10 元,共 計發 行 14,743 仟股,是 項增 資 案已 辦 妥變 更登 記 。
- (十 二)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每 年 度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時 , 應 依 法 提 撥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及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 如 尚 有 盈 餘 應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百 分 之 十 , 再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再 就 餘 額 , 加 計 上 年 度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數 , 為 累 積 可 分 配 盈 餘 , 由 董 事 會 視 營 運 需 要 擬 具 盈 餘 分 配 案 提 呈 股 東 會 決 議 保 留 適 當 額 度 外 , 餘 按 下 列 百分 比 分派 之:
- (1)董事 、 監察 人 酬 勞不 超 過 2%;
- (2)員工 紅 利 0.1%~8%;
- (3)其餘 為 股東 紅 利,由 董 事會 決 議,於股 東 會通 過,按 股份 總 額比 例分 派 之。
-
2.本 公 司 目 前 屬 成 長 階 段 , 未 來 將 配 合 業 務 發 展 擴 充 , 盈 餘 之 分 派 應 考慮 公 司未 來 之資 本支 出 預算 及 資金 需求,由 董 事 會擬 具 分配 方 案,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後 分 派 之 , 當 年 度 分 配 股 東 紅 利 中 ,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不 低 於 5%,但 現 金股 利每 股 若低 於 0.1 元得 不 予發 放,改 以股 票 股利 發放 。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 二十 五之 部 分為 限 。
- 4.(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 法令 規 定須 就當 年 度資 產 負債 表日 之 其他 權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提列 特 別盈 餘 公積 始得 分 派,俟後 其 他 權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迴 轉時 ,迴 轉 金額 得 列入 可供 分 派盈 餘 中。
- (2)首次 採用 IFRSs 時,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金 管 證發 字 第 1010012865 號函 提 列之 特 別盈 餘公 積,本公 司 於 嗣後 使 用、處 分 或 重分 類 相 關資 產 時, 就 原提 列特 別 盈餘 公 積之 比例 予 以迴 轉 。
- 5.民 國 104 年 經股 東會 決 議對 民國 103 年度 之 盈餘 分 派 每股 現 金股 利 0.36 元 , 現金 股 利 總額 為\$39,330。 民 國 103 年 經 股東 會 決議 對民 國 102 年度 之 盈餘 分派 每 股現 金 股 利 0.3 元及 每 股股 票 股 利 1.56 元 , 現金 股 利及 股 票股 利總 額 分別 \$28,352 及\$147,429。
6.有 關 員工 酬 勞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十八 )。
(十 三)其他 權 益項 目
| 104年 | 103年 | |||
|---|---|---|---|---|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
| 1月1日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 | 13,428 | \$ | 6,384 |
|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8,555) | ( | 6,602) |
| 6月30日 | \$ | 4,873 | (\$ | 218) |
| (十 四)營業 收 入 |
||||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銷貨收入 | \$ | 1,822,139 | \$ | 1,075,250 |
| 勞務收入 | 17,404 | 15,158 | ||
| \$ | 1,839,543 | \$ | 1,090,408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銷貨收入 3,531,664\$ 3,002,528\$ 勞務收入 26,902 34,148
3,558,566\$ 3,036,676\$
~27~
(十 五)其他 收 入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租金收入 | \$ 530 |
\$ 1,080 |
| 利息收入 | 303 | 305 |
| 其他收入 | - | 78 |
| \$ 833 |
\$ 1,463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租金收入 | \$ 935 |
\$ 2,081 |
| 利息收入 | 597 | 521 |
| 其他收入 | - | 126 |
| \$ 1,532 |
\$ 2,728 |
(十 六)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 | (\$ | 14,541) | ( | 11,390)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 | 26) | -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 - | 572 | ||
| 其他利益 | - | 2 | ||
| (\$ | 14,567) | (\$ | 10,816)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 | 24,637) | 2,304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 | 28) | - | |
|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 - | 1,526 | ||
| 其他損失 | - | ( | 17) | |
| (\$ | 24,665) | \$ | 3,813 | |
| (十 七)財務 成 本 |
||||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利息費用: | ||||
| 銀行借款 | \$ | 1,952 | \$ | 3,101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利息費用: 銀行借款 3,398\$ 6,130\$
(十 八)員工 福 利及 折 舊費 用
| 功能別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
| 性質別 | 成 本 者 | 費 用 者 | 合計 | 成 本 者 | 費 用 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8,268 |
\$ 6,535 | \$ 14,803 | \$ 5,854 | \$ 6,976 | \$ 12,830 | ||
| 勞健保費用 | 48 | 273 | 321 | 38 | 250 | 288 | ||
| 退休金費用 | 161 | 343 | 504 | 31 | 271 | 302 | ||
| 其他用人費用 | 81 | 1,077 | 1,158 | 57 | 690 | 747 | ||
| 折舊費用 | 2,529 | 799 | 3,328 | 2,825 | 655 | 3,480 | ||
| 功能別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屬於營業 | |||||
| 性質別 | 成 本 者 | 費 用 者 | 合計 | 成 本 者 | 費 用 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16,115 | \$ 16,511 | \$ 32,626 | \$ 9,676 | \$ 15,344 | \$ 25,020 | ||
| 勞健保費用 | 122 | 585 | 707 | 87 | 532 | 619 | ||
| 退休金費用 | 400 | 725 | 1,125 | 40 | 510 | 550 | ||
| 其他用人費用 | 200 | 2,072 | 2,272 | 145 | 1,796 | 1,941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本公 司 於分 派 盈 餘時,應 分 派員 工 酬 勞 0.1%~8%, 董事 監 察人 酬 勞不 超 過 2%。
惟依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司法 修 訂 後之 規 定,公司 應 以 當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 應 予 彌 補 。 前 述 員 工 酬 勞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為 之 ,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三 分 之二 以 上之 出 席及 出席 董 事過 半 數同 意之 決 議行 之,並報 告股 東 會。 另 章 程 得 訂 明 前 項 發 給 股 票 或 現 金 之 對 象 , 包 括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公 司 員工 。
2.本 公 司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暨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員 工酬 勞 估列 金額 分 別為 \$23、\$390、 \$81 及 \$1,310,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47、 \$389、 \$163 及 \$1,309, 前 述金 額 帳列 薪 資費 用科 目 ,其 中 ,民 國 104 年 係 以截 至 當期 止 之獲 利情 況 估列 ;民 國 103 年 係 以截 至 當期 止 之稅 後 淨利,考 量法 定盈 餘 公積 等 因素 後 ,以 章程 所 定之 成 數為 基礎 估 列。
經股 東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3 年 度員 工 酬 勞\$3,174 及 董 監酬 勞\$861 與民 國 103 年 度財 務 報 告認 列 之員 工 酬勞 \$2,523 及 董 監酬 勞\$3,279 之差 異為 \$1,767, 已調 整為 民 國 104 年度 之損 益 。
3.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公 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詢 。
(十 九)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部 分: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當期所得稅: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 20,483 |
\$ 14,106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 76 | 106 |
| 所得稅費用 | \$ 20,559 |
\$ 14,212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當期所得稅: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 20,483 |
\$ 14,106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 76 | 135 |
| 所得稅費用 | \$ 20,559 |
\$ 14,241 |
2.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2 年度 。
3.未 分 配盈 餘 皆為 民 國 87 年 度以 後 所 產生 。
4.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本公 司股 東 可扣 抵 稅額 帳戶 餘 額分 別 為\$15,934、\$1,972 及 \$4,297。民 國 102 年 度 盈餘 分 配 之實 際 稅額 扣 抵比 率為 1.17%, 民國 103 年 度盈 餘 分配 之 預計 稅 額扣 抵比 率 為 3.71%。
(二 十)每股 盈 餘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 | 股 盈 餘 |
|||
| 稅 後 |
金 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 | \$ | 4,378 | 109,249 | \$ | 0.04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 | |||||
| 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3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4,378 | 109,252 | \$ | 0.04 |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税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bar{\pi})$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 | \$ 24, 071 |
109, 249 | \$ 0.22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 | |||||
| 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12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24, 071 |
109, 261 | \$ 0.22 |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税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bar{\pi})$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 | \$ 10,810 |
109, 249 | \$ 0.10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 | |||||
| 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5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10,810 |
109, 254 | $\$\$ 0.10 |
$~231$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 | 股 盈 餘 |
|||
| 稅 後 |
金 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 | \$ | 125,917 | 109,249 | \$ | 1.15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 | |||||
| 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39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 |||||
| 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125,917 | 109,288 | \$ | 1.15 |
上述 加 權平 均 流通 在外 股 數,業已 依 民 國 102 年度 未 分配 盈餘 轉 增資 比 例追 溯 調整 之 。
(二 十一 )營業 租 賃
本集 團 以營 業 租賃 承租 辦 公室,租 賃 期 間介 於 民國 101 年 至 105 年。 未來 最 低租 賃 給付 總額 如 下: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不超過1年 | \$ 1,980 |
\$ 1,980 |
\$ 1,980 |
| 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 | 990 | 1,980 | 2,970 |
| \$ 2,970 |
\$ 3,960 |
\$ 4,950 |
(二 十二 )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不影 響 現金 流 量之 籌資 活 動: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 待分配股票股利 | \$ - |
\$ 147,429 |
| 已宣告未發放之現金股利 | \$ 39,330 |
\$ 28,352 |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母公 司 與最 終 控制 者
本公 司 由億 城 國際 開發 股 份有 限 公司 (在中 華 民國 註 冊成 立)控制,其 擁有 本公 司 36.2%股份。其餘 則 被大 眾 持有。本 公司 之 最終 控 制者 為 七彩 虹 集 團。
(二)與關 係 人間 之 重大 交易 事 項
1.營 業 收入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母公司 | \$ 791,733 |
\$ 436,696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母公司 | \$ 1,587,844 |
\$ 1,249,938 |
本集 團 銷售 予 關係 人之 交 易價 格 與非 關係 人 並無 重 大差 異。收 款條 件 依交 易對 象 不同 為 OA 65~125 天。
2.應 收 關係 人 款項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
|---|---|---|---|
| 應收帳款: | |||
| 母公司 | \$ 1,129,620 |
\$ 955,337 |
\$ 733,452 |
| 其他應收款: | |||
| 母公司 | - | - | 344 |
| \$ 1,129,620 |
\$ 955,337 |
\$ 733,796 |
應收 關 係人 款 項主 要來 自 銷售 交 易,銷售 交 易之 款 項於 銷售 日 後依 收 款條 件收 款 。該 應 收款 項並 無 抵押 及 附息 。
3.廣 告 費
本集 團 與母 公 司共 同合 作 開發 之 產品 上市 後,約 定 每月 依 據銷 售 金額 之 一 定比 率,作 為提 供 予關 係 人之 廣 告宣 傳費 用。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暨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因 此 項交 易 之 廣告 費 金額 分 別計 \$1,965、\$2,659、\$4,540 及 \$5,040;截 至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尚 未 支付 之款 項 分別 計 \$2,903、\$950 及\$866, 帳列 「 其他 應 付 款」。
(三)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748 |
\$ 1,169 |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1,571 |
\$ 2,957 |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 帳面價值 | ||||
|---|---|---|---|---|
| 資產名稱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6月30日 | 擔保用途 |
| 其他流動資產 銀行存款 |
\$ 33,688 |
\$ 35,325 |
\$ 52,198 |
借款備償戶及 進貨履約保證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一)或有 事 項
無。
(二)承諾 事 項
- 1.截 至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止,本 公 司為 進 貨開 立 之擔 保信 用 狀為 美 元 6,000 仟元 。
- 2.營 業 租賃 協 議請 詳附 註 六(二十 一)說明 。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 十二 、 其他
- (一)資本 管 理
本集 團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保 障 集 團能 繼 續經 營,維 持最 佳 資本 結 構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集 團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資 本 予股 東、發 行新 股 或出 售 資產 以降 低 債務 。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集 團 非以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工具 (包括 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應收 帳 款 (含 關 係 人 )、 其 他 應 收 款、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短 期 借 款 、 應 付 票據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含 關 係 人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集 團 日 常營 運 受 多 項 財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含 市 場 風 險(包 括 匯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及 價 格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及流 動 性 風 險。 本 集團 整 體風 險 管理 政 策著 重於 金 融市 場 的不 可預 測 事項,並 尋求 可降 低 對 本集 團 財務 狀 況及 財務 績 效之 潛 在不 利影 響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集 團 財務 部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集 團 財務 部 透過 與 集團 營運 單 位密 切 合作,負責 辨 認、評估 與 規 避財 務 風險。董 事 會對 整 體 風險 管 理訂 有 書面 原則,亦 對 特定 範 圍 與事 項 提供 書 面政 策,例 如匯 率 風險、利 率 風險、信 用風 險,以 及剩 餘流 動資 金 之投 資 。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新 台 幣 、 部 分 子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人 民 幣 及 美 金 ), 故 受 匯 率 波動 之 影響 , 具重 大匯 率 波動 影 響之 外幣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訊 如 下 :
| 104年6月30日 |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 台 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64,390 | 30.860 | \$ | 1,987,075 | |||||||
| 美金:人民幣 | 3,261 | 6.206 | 100,634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人民幣:新台幣 | 69,895 | 4.973 | 347,589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34,161 | 30.860 | \$ | 1,054,208 |
| 103年12月31日 |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 台 幣)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49,988 | 31.650 | \$ 1,582,120 |
| 美金:人民幣 | 3,362 | 6.216 | 106,407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人民幣:新台幣 | 72,733 | 5.092 | \$ 370,355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6,379 | 31.650 | \$ 518,395 |
| 103年6月30日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 台 幣)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42,497 | 29.865 | \$ 1,269,173 |
| 美金:人民幣 | 749 | 6.208 | 22,369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人民幣:新台幣 | 60,948 | 4.811 | \$ 293,223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7,569 | 29.865 | \$ 524,698 |
B.本 集 團重 大 貨幣 性項 目 因匯 率 波動 之影 響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暨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認 列 之 全 部 兌 換 (損 )益 (含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彙 總 金 額 分 別 為 (\$14,541)、(\$11,390)、(\$24,637)及 \$2,304。
C.本 集 團因 重 大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 外幣 市場 風 險分 析 如下 :
| 敏感度分析 |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19,871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006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10,542 | \$ - |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12,692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224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利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之 利 率風 險來 自 銀行 借 款。按浮 動 利率 發 行之 借款 使 本集 團承 受 現金 流 量利 率風 險,部 分 風險 被按 浮 動利 率 持有 之現 金 及 約當 現 金抵 銷。按 固定 利 率發 行 之借 款則 使 本集 團 承受 公允 價 值 利率 風 險。
- B.本 集 團模 擬 多項 方案 並 分析 利 率風 險,包含 考 量再 融 資、現有 部 位之 續 約、其 它可 採用 之 融資 和 避險 等,以 計算 特 定利 率之 變 動 對損 益 之影 響。就 每個 模 擬方 案,所 有貨 幣 均係 採 用相 同之 利 率 變動 。 此等 模 擬方 案僅 運 用於 計 息之 重大 負 債部 位 。
- C.於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若借 款 利率 增 加或 減 少 1%, 在所 有 其他 因 素維 持不 變 之情 況 下,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之 稅 前淨 利 將減 少 或增 加\$1,731 及\$1,607,主 要 係因 浮 動利 率 借款 導致 利 息費 用 增加 或減 少 。
- (2)信 用 風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 本 集 團 依 內 部 明 定 之 授 信 政 策 , 集 團 內 各 營 運 個 體 於 訂 定 付 款 及 提 出 交 貨 之 條 款 與 條 件 前 , 須
就 其 每 一 新 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素 , 以 評 估 客 戶 之 信 用 品 質 。 個 別 風 險 之 限 額 係 董 事 會 依 內 部 或 外 部 之 評 等 而 制 訂 , 並 定 期 監 控 信 用 額 度 之 使 用 。 主 要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亦 有 來 自 於 銷 售 顧 客 之 信 用 風 險 , 並 包 括 尚 未 收 現 之 應 收 帳款 。
- B.本 集 團 並 無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之 情 事 , 且 管 理 階 層 不 預 期 會 受 交 易 對手 之 不履 約 而產 生任 何 重大 損 失。
- C.本 集 團 業 已 發 生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個 別 分 析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 資產 之 說明 。
- (3)流 動 性風 險
- A.現 金 流 量 預 測 是 由 集 團 內 各 營 運 個 體 執 行 , 並 由 集 團 財 務 部 予 以 彙 總 。 集 團 財 務 部 監 控 集 團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之 預 測 , 確 保 其 有 足 夠 資 金 得 以 支 應 營 運 需 要 , 並 在 任 何 時 候 維 持 足 夠 之 未 支 用 的借 款 承諾 額 度, 以使 集 團不 致 違反 相關 之 借款 限 額或 條款 。
- B.各 營 運個 體 所持 有之 剩 餘現 金,在 超 過營 運資金之管理所需時, 將 轉 撥 回 集 團 財 務 部 。 集 團 財 務 部 則 將 剩 餘 資 金 投 資 於 附 息 之 活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 其 所 選 擇 之 工 具 具 有 適 當 之 到 期 日 或 足 夠流 動 性, 以 因應 上述 預 測並 提 供充 足之 調 度水 位 。
- C.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按 相 關 到 期 日 予 以 分 組 ,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係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析 。 下表 所 揭露 之合 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係 未 折現 之 金額 。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
| 104年6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 一年以下 | 一年以上 | 一年以下 | 一年以上 | |
| 短期借款 | \$ 346,138 |
\$ - |
\$ 84,822 |
\$ - |
| 應付票據 | 60 | - | 3 | - |
| 應付帳款 | 678,079 | - | 410,265 | - |
|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 75,362 | - | 38,017 |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 | 1,293 | - | 1,264 |
| 103年6月30日 | ||
|---|---|---|
| 一年以下 | 一年以上 | |
| 短期借款 | \$ 321,305 |
\$ - |
| 應付票據 | 53 | - |
| 應付帳款 | 191,135 | - |
|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 46,398 |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 | 1,187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有 關被 投 資 公司 應 揭 露資 訊 係 依被 投 資 公司 經 會 計師 核 閱 之財 務 報 告編 製 , 於編 製 合併 財 務報 告時 皆 已沖 銷 ,以 下民 國 104 年 第 二 季之 揭 露資 訊 係供 參 考。
(一)重 大交 易 事項 相關 資 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無 此情 形 。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無 此 情形 。
- 3.期 末 持有 有 價證 券情 形(不 包含 投 資 子公 司): 無此 情 形 。
- 4.累 積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資 本 額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以 上 :無 此情 形 。
- 6.處 分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以 上 :無 此情 形 。
- 7.與 關係 人 進 、 銷 貨 交 易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分 之 二十 以上 者 :請 詳 附表 一。
- 8.應 收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上 : 請詳 附表 二 。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無此 情 形。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請 詳附 表 三。
(二)轉 投資 事 業相 關資 訊
被投 資 公司 名 稱、所在 地 區等 相 關資 訊(不包 含 大陸 被 投 資公 司):請 詳 附表 四 。
(三)大 陸投 資 資訊
1.基 本 資料 : 請 詳 附表 五 。
2.直 接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發 生 之重 大交 易 事項 : 請詳 附表 六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本 集團 僅 經 營單 一 產 業, 且 本 集團 係 以 集團 整 體 評估 績 效 及分 配 資 源, 經 辨 認本 集 團為 單 一應 報導 部 門。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 | ||||||||||||||||
|---|---|---|---|---|---|---|---|---|---|---|---|---|---|---|---|---|
| 交易情形 同之情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
| 佔總進(銷) | 佔總應收(付)票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進(銷)貨 | 金額 | 貨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價 | 授信期間 | 餘額 | 據、帳款之比率 | 備註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OLORFU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母公司 | 銷貨 | \$ | 1,587,844 | 45% | OA65~125天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1,129,620 | 60% | - |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6月30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逾 期 應 |
收 關 |
係 人 款 |
項 應 收 關 |
係 人 款 項 |
||||||
|---|---|---|---|---|---|---|---|---|---|---|
| 帳 列 應 收 款 項 之 公 司 |
交 易 對 象 名 |
稱 關 |
係 應收關係人款項餘額 週 |
轉 | 率 金 |
額 處 |
理 方 |
式 期 後 收 |
回 金 額 |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OLORFUL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母公司 | 應收帳款 | - \$ |
- | - \$ |
344,364 | \$ - |
||
| \$ 1,129,620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haintech Europe BV | 本公司之孫公司 | 其他應收款 | - | - | 註1 | - | 註1 | ||
| 202,752 |
註1: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Gold Ring Trading Co., Ltd.持有Chaintech Europe BV之長期投資為貸餘,是以部分沖銷承啟公司對該公司之應收帳款,沖抵後之餘款10,568仟元,已全數提列備抵呆帳。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往來情形 | |||||||||||
|---|---|---|---|---|---|---|---|---|---|---|---|
| 編號 (註1)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與交易人之關係 (註2) |
科目 | 金額 | 交易條件 | 佔合併總營收或 總資產之比率 |
||||
| 0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巴哈馬聯邦上海有限公司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應付帳款 | \$ 12,075 |
依雙方協定 | - | ||||
| 0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haintech Europe BV | 母公司對孫公司 | 其他應收款 | 202,752 | - | 7 | ||||
| 0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景弘數字研發服務有限公司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營業費用 | 3,772 | - | - | ||||
| 0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景弘數字研發服務有限公司 | 母公司對子公司 | 其他應付款 | 1,856 | - | - |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被投資公司 本期損益 |
本期認列之投 資損益(註) |
備註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Gold Ring Trading Co., Ltd. | 英屬維京群島 | 投資、貿易 | \$ 140,347 |
\$ 140,347 |
3,890,000 | 100 | \$ - |
\$ - |
\$ - |
子公司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巴哈馬聯邦上海有限公司 | 巴哈馬 | 投資、貿易 | 343,327 | 343,327 | 10,428,985 | 100 | 206,673 | ( 12,678) |
( 12,678) |
子公司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Wise Providence Limited | 英屬維京群島 | 資訊電子產品之製 造、組裝加工、銷 售及代理業務 |
5,783 | 5,783 | 1,500,000 | 100 | 5,859 | - | - | 子公司 | |
| Gold Ring Trading Co., Ltd. | Chaintech Europe BV | 荷蘭 | 主機板及附加卡行 銷與技術服務 |
65,889 | 65,889 | 1,800,000 | 100 | - | - | - | 孫公司 (清算中) |
註:僅需填寫本公司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之損益金額,餘得免填。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本期匯出或收回 | 本公司直接 | |||||||||||||
|---|---|---|---|---|---|---|---|---|---|---|---|---|---|---|
| 本期期初自台灣 | 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台灣匯 | 被投資公司 | 或間接投資 | 本期認列投資 | 期末投資 | 截至本期止已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實收資本額 | 投資方式 | 匯出累積投資金額 | 匯出 | 收回 | 出累積投資金額 | 本期損益 | 之持股比例 | (損)益(註) | 帳面金額 | 匯回投資收益 | 備註 | |
| 東莞長安科得電子有限公司 | 主機板、顯示卡 及電腦週邊設備 生產製造 |
\$ 641,700 |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 設立公司再投資大 陸公司(巴哈馬聯邦 上海有限公司投資) |
\$ 343,327 |
\$ - | \$ - | \$ 343,327 |
(\$ 12,113) | 100 | (\$ 12,113) | \$ | 194,299 | \$ - |
- |
| 深圳市景弘數字研發服務有限公司 | 電子產品、電腦 硬體及其週邊設 備的技術研發和 技術支持及買賣 |
140,292 | 直接投資 | 142,676 | - | - | 142,676 | ( 1,534) |
100 | ( | 1,534) | 135,057 | - | - |
註: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價認列之。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 | 經濟部投審會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 ||
|---|---|---|---|---|
| 公司名稱 | 匯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核准投資金額 |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486,003 | \$ 661,555 |
\$ 960,208 |
大陸投資資訊-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事業與轉投資大陸之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重大交易事項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票據背書保證 | |||||||||||||
|---|---|---|---|---|---|---|---|---|---|---|---|---|---|
| 銷(進)貨 | 財產交易 | 應收(付)帳款 | 或提供擔保品 | 資金融通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金額 | % | 金額 | % | 餘額 | % | 期末餘額 | 目的 | 最高餘額 | 期末餘額 | 利率區間 | 當期利息 | 其他 |
| 深圳市景弘數字研發服務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856) | (3%) | \$ - |
- | \$ - |
\$ - |
- | \$ - |
營業費用 \$3,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