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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TECH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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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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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啓科技 CHAINTECH TECHNOLOGY CORPORATION
111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點整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23號2樓(台北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電話:(02)2913-8833
目 錄
| 壹、開會程序及議程……………………………………………………………… | 1 |
|---|---|
| 貳、開會議程……………………………………………………………………… | 1 |
| 一、報告事項…………………………………………………………………… | 2 |
| 二、承認事項…………………………………………………………………… | 3 |
| 三、討論事項…………………………………………………………………… | 5 |
| 四、選舉事項…………………………………………………………………… | 7 |
| 五、其他議案…………………………………………………………………… | 8 |
| 六、臨時動議…………………………………………………………………… | 8 |
| 七、散會………………………………………………………………………… | 8 |
| 叁、附件 | |
|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 10 |
|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12 |
| 三、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33 |
| 四、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35 |
| 五、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37 |
| 六、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 38 |
|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41 |
| 八、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50 |
| 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52 |
| 十、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54 |
| 十一、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解除競業禁止之明細……………………… | 56 |
| 肆、附錄 | |
|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57 |
| 二、公司章程…………………………………………………………………… | 60 |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66 |
四、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68 五、其他必要補充事項………………………………………………………… 69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及議程
-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 地 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 223 號 2 樓(台北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一、 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 三、 開會議程
- (一)、報告事項
-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 2.監察人審查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一一○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 1.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2.承認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3.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5.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6.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四)、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
(五)、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0~11 頁。
- 二、監察人審查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33~34 頁。
- 三、一一○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一)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0.1%為員 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 6%為董監酬勞。
- (二) 本公司一一○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給付案,業經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董事會決議通過,決議分派情形如下:
- 1、員工酬勞新台幣 1,662,911 元(以現金方式發放)
- 2、董監事酬勞新台幣 4,988,732 元。(以現金方式發放)
- (三) 上述分派之金額與一一○年度費用估列金額無差異。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已編 製完竣,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董事會通過,前述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 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馮敏娟會計師及林雅慧會計師查核完 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併同營業報告書復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畢, 請參閱附件一~三(第 10~34 頁),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 665,413,484 元,一一○年度稅後淨利為新 台幣 122,224,584 元,提撥 10%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12,222,458 元,加計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 10,452,280 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785,867,890 元,擬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 0.60 元,共計新台 幣 57,899,298 元,擬具盈餘分配表如下。
- 二、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 事宜。
- 三、本次現金股利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計算,並按分配 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 其他收入。
- 四、本次分配案如因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或因庫藏股轉讓員工致股東 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公告之。
決 議: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合 計 |
備 註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665,413,484 |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122,224,584 | |
| 減: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
(12,222,458) |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10,452,280 | |
| 本期可分配盈餘 | 785,867,890 |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現金股利 (每股配發 0.60 元) |
57,899,298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727,968,592 |
註:本年度之盈餘分配,皆由一一○年度稅後可分配盈餘中提列。




第一案 董事會
-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茲因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配合公司法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公司 章程」部分條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第35~36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茲因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第37頁)。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茲因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 辦法」部分條文,並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第38~40頁)。
決議: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茲因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 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第41~49頁)。
決議: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茲因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第50~51頁)。
決議: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茲因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二、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第52~53頁)。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案由︰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
- 說明:一、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任期將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屆滿,擬於本次股 東常會辦理改選。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為依法成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故擬於本次股東常會全面改 選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四人)。
- 三、依公司章程第 13 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
- 四、第十五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自選任後即就任,任期三年,自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至民國 114 年 6 月 14 日止。
- 五、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附件十(第 54~55 頁),提請選 舉。
選舉結果:
第一案 董事會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謹請 討論。
-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為配合公司實際業務需要,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或有因兼任其他公 司職務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 利益之範圍內,擬依公司法第二○九條之規定,提請同意對本次選任 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解除競業禁止之明細,請參閱附件十一(第 56 頁)。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 附件一 】

一、一一○年度營業結果
本公司一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6,518,064 仟元,較一○九年度 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 4,672,310 仟元增加 39.50%;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162,744 仟元,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為 122,224 仟元,每股稅後淨利為 1.27 元。
以下將本公司一一○年度的營業結果及一一一年度營業計畫概要說明如 下:
(一)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 營業收入 | 6,518,064 | 4,672,310 | 1,845,754 | 39.50 |
| 營業毛利 | 676,397 | 437,005 | 239,392 | 54.78 |
| 營業淨利 | 355,346 | 226,211 | 129,135 | 57.09 |
| 稅後淨利 | 162,744 | 183,413 | (20,669) | (11.27) |
| 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122,224 | 145,907 | (23,683) | (16.23) |
| 非控制權益淨利 | 40,520 | 37,506 | 3,014 | 8.04 |
| 每股稅後淨利(元) | 1.27 | 1.51 | (0.24) | (15.89) |
(二)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項目 | 年度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39.52 | 33.59 |
|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8,882.72 | 5,568.84 |
| 流動比率 | 220.57 | 241.58 | |
| 償債能力 % |
速動比率 | 165.71 | 204.28 |
| 利息保障倍數 | 37.37 | 30.16 | |
| 資產報酬率% | 5.3 | 7.13 | |
| 獲利能力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8.16 | 10.04 |
| % | 純益率 | 2.5 | 3.93 |
| 每股稅後盈餘(元) | 1.27 | 1.51 |
二、一一一年度經營計畫概要
本公司面對未來市場變化,計畫採取之經營方針、預計目標及重要產銷政策 如下:
(一)經營方針
- 1、行銷業務:持續強化經銷商與代理商緊密合作關係;持續佈建不同型 態的銷售通路;與財務體質穩健的客戶強化合作夥伴關 係。
- 2、財務政策:穩健經營、嚴格控管應收帳款品質,依據銷售條件之規定 天數收款,確保資產保全;依據接單生產,維持存貨低 庫存,以維持營運資金的有效率運作。
- 3、研發政策:基於 Docker 及 Kubernetes 開發 GPU 伺服器叢集工作管理、 容器工作管理、維運工作管理系統,並整合多個 AI 模型 開發工具打造 Low-code、No-code MLOps 模型開發維運 平台,布局行業別 AI 應用與高效能資料運算解決方案。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預期 NVIDIA 的 RTX40 系列於一一一年推出後,將進一步推升電競及 AI 應用的新需求。惟烏俄局勢對整體市場帶來不確定性,挖礦需求亦不 若去年強勁,預計一一一年下半年顯卡將出現供需反轉,期望藉由現貨價 格的溢價持續收斂,帶動顯卡供需市場回復健康狀態。
(三)重要之產銷政策
維持多家供應商,並與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之策略夥伴關係,以確 保原物料製造能力及供應穩定性。另持續提升技術研發與產品品質,提 供符合客戶需求之產品並持續佈建新銷售通路。
本公司以既有的核心價值致力於維持公司財務體質、穩健經營,持續透 過管理生產與管理供應商,維持穩定的產品技術質量,強化產品效能及行銷 通路。本公司面對板卡市場產業環境變化激烈,將致力於調整產品結構,除 了投資在區塊鏈產業、被動元件產業及 AI 產業外,也持續擴大在軟體研發 高階人力的擴編,透過 AI 開發管理平台的軟體提升 AI 伺服器的使用效能, 提昇 AI 伺服器軟硬體系統整合的競爭力,以期在市場需求持續變動的情形 下,增加產品項目與技術質量,維持企業永續發展與穩定獲利。在此謹代表 承啟科技經營團隊,再次感謝各位股東的支持與鼓勵。

【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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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個體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6.$ 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 青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度 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 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督 誠 師 聯 合 計 務 所 馮敏娟 7 5 會計師 林雅慧 赫维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80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23061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 產 | 附註 | 110 金 |
年 | 12 | 月 額 |
31 日 $\%$ |
109 金 |
年 | 12 | 月 額 |
31 日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 353,911 | $14 \quad$ \$ | 149,370 | $6\,$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335,199 | 13 | 361,570 | 15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四)及七 | 736,800 | 29 | 770,724 | 32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overline{\phantom{a}}$ | 24,310 | 1 | |||||||||
| 130X | 存貨 | 六 $(\mathbf{\mathbb{1}})$ | 219,114 | 9 | 174,218 | 7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六)及八 | 37,825 | $\sqrt{2}$ | 57,464 | $\sqrt{2}$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682,849 | 67 | 1,537,656 | 63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200,485 | $\,8\,$ | 186,150 | 8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十) | 557,840 | 22 | 652,125 | $2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 | 9,590 | $\mathbf{1}$ | 32,489 | $\mathbf{1}$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2,962 | $\bar{a}$ | 4,444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一) | 20,770 | 1 | 3,132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30,353 | 1 | 32,278 | -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822,000 | 33 | 910,618 | 37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2,504,849 | 100 | \$ | 2,448,274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10 金 |
年 12 31 月 額 |
日 $\%$ |
109 | 12 月 31 年 額 |
$\overline{B}$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一) | \$ | 226,840 | $\overline{9}$ | $\boldsymbol{\mathsf{S}}$ | 402,027 | 17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pi(\pm \mathbf{I})$ | 640 | $\overline{\phantom{a}}$ | ||||
| 2170 | 應付帳款 | 七 | 353,456 | 14 | 254,683 | $10\,$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七 | 57,771 | 3 | 59,856 | $\mathfrak z$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54,160 | $\sqrt{2}$ | 2,588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1,544 | $\frac{1}{2}$ | 1,498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103 | 170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694,514 | 28 | 720,822 | 30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1,591 | $\overline{\phantom{a}}$ | 3,135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591 | 3,13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696,105 | 28 | 723,957 | 30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三)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014,988 | $40\,$ | 1,014,988 | $42\,$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00 | ÷, | 100 | ||||
| 保留盈餘 | 六(十四)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47,312 | 6 | 132,984 | 5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9,701 | $\sqrt{2}$ | 97,541 | $\overline{4}$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787,638 | 31 | 670,152 | $27\,$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left($ | $29,249$ ( 1) ( | 39,702) ( | 2)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三) | $151,746$ ( 6) ( $151,746$ ( | 6) | ||||
| $3\rm{XXX}$ | 權益總計 | 1,808,744 | 72 | 1,724,317 | 70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P. | 2,504,849 | 100 | \$ | 2, 448, 274 | 100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10 | 年 | 度 | 109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五)及七 | \$ | 4, 173, 178 | 100 | $\mathcal{S}$ | 3,515,850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十九) | ||||||
| $($ 二十 $)$ 及七 | $3,823,074$ ( | $91)$ ( | $3,287,024$ ) ( | 94)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350,104 | 9 | 228,826 | 6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九)(二十) 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3,756$ )( | $1)$ ( | $45,525$ ) ( | 1) | |||
| 6200 | 管理費用 | $24,941$ )( | $1)$ ( | $26,108$ ) ( | 1)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894) | $-$ ( | 2,914)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 | 8,680) | $\overline{\phantom{a}}$ | 124)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79,271$ )( | $2)$ ( | $74,671$ )( | 2) | |||
| 6900 | 營業利益 | 270,833 | 7 | 154,155 | $\overline{4}$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26 | 420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六) | 6,015 | 4,485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十七) | $\left($ | $119,713$ )( | $3)$ ( | $29,528$ ) (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八) | $\overline{ }$ | 4,984) | $-$ ( | 6,306)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六(七) | |||||||
|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7,362 | 25,548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11, 194)$ ( | 3) | 5,381) | $\equiv$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59,639 | $\overline{4}$ | 148,774 | $\overline{4}$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二十一) | $37,415$ )( | 1) | 2,867)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122,224 | 3 | \$ | 145,907 | $\overline{4}$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項目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三)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 ||||||||
| 價損益 | 14,335 | \$ | 49,105 | $\frac{2}{2}$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4,335 | 49,105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六(七) | |||||||
| 兌換差額 | 3,882) | 8,734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總額 | 3,882) | 8,734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10,453 | $\overline{\phantom{a}}$ | $\frac{\mathcal{S}}{\mathcal{S}}$ | 57,839 | $\sqrt{2}$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32,677 | 3 | \$ | 203,746 | 6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二十二) | |||||||
| 9750 | 本期淨利 | $\frac{1}{2}$ | 1.27 | \$ | 1.51 | |||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二十二) | |||||||
| 9850 | 本期淨利 | \$ | 1.27 | $\boldsymbol{\mathsf{\$}}$ | 1.51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民國 110 | Ξ $\overline{5}$ 月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保 | 留 | 뼈 | 餘 | 其 | 亳 | 쎠 權 |
|||||||||
| 資本公積一採 用權益法認列 關聯企業及合 質股權净值之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偵衡量之金融 資產 未 實 現 資損 |
|||||||||||||
| 想 室 憾 # 109 礟 叱 |
股 測 普 |
₭ 股 |
法 | $\rightsquigarrow$ 黍 쪆 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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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 $\rightsquigarrow$ 翁 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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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换算之 | 兌換差額 | 쎠 | 票 股 藏 傅 |
쎠 權 |
籞 總 |
|
| 日餘額 月 民國109年1 |
⊷ | 1,014,988 | ↮ | $\leftrightarrow$ | 122,290 | ↮ | 112,514 | ↔ | 551,542 | $\overline{\mathcal{C}}$ | 49,602) | $\hat{\epsilon}$ | 47,939) (\$ 151,746) | ↮ | 1,552,047 |
| 本期淨利 | 145,907 | 145,907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8,734 | 49,105 | 57,839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45,907 | 8,734 | 49,105 | 203,746 | |||||||||||
| 六(十四)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0,694 | 10,694)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14,973) | 14,973 | |||||||||||||
| 發放現金股利 | 28,950) | 28,950)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股 六(七) 權淨值之變動數 |
100 | $2,626$ ) | 2,526) | ||||||||||||
| 民國109年12月31日餘額 | $\leftrightarrow$ | 1,014,988 | $\leftrightarrow$ 100 |
132,984 | $\leftrightarrow$ | 97,541 | sA | 670,152 | $\overline{\mathcal{C}}$ | 40,868) | 1.166 | 151,746) ٣ |
\$ | 1,724,317 | |
| 虔 卅 110 圝 叱 |
|||||||||||||||
| 日餘額 呎 民國110年1 |
⊷ | 1,014,988 | ↮ | ₩ 100 |
132,984 | £ | 97,541 | SA | 670,152 | ج | 40,868) | 1,166 ↮ |
$($ \$ 151,746) | ↔ | 1,724,317 |
| 本期淨利 | 122,224 | 122,224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3,882) | 14,335 | 10,453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22,224 | 3,882 | 14,335 | 132,677 | |||||||||||
| 六(十四) 1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4,328 | $14,328$ )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57,840$ ) | 57,84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48,250) | 48,250 | |||||||||||||
| 31 日 餘額 民國110年12月 |
1,014,988 | $\bullet$ $rac{100}{100}$ |
147,312 | 39,701 | 787,638 | ⇔ | 44,750) | 15,501 | 151,746) $\frac{1}{2}$ |
1,808,744 | |||||
$\sqrt{a}$
抗压 會計主管:賴玉女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啟 | 司 公 |
|||
|---|---|---|---|---|
| 15 | ||||
| 3) | ٠, | 月 31 | 日 |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boldsymbol{\mathsf{S}}$ \$ 本期税前淨利 159,639 148,774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六(八)(十九) 22,899 22,895 六(九)(十九) 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 1,482 1,481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 (=)$ 124 8,68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 六(二)(十七) 調整 $1,049$ ) |
109年1月1日 日 |
|---|---|
| 利息收入 $126)$ ( |
420) |
| 六(十八) 利息費用 4,984 6,306 |
|
| 六(十六) 股利收入 $5,795$ ) ( $3,079$ )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失之份額 六(七) $7,362$ ) ( 25,548) 六(七)(十) 減損損失 |
|
| $(+\epsilon)$ 97,765 1,98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3,221 |
|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51,615 287,922) $\left($ |
|
| 存貨 44,896) 116,106 其他流動資產 3,401) 22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1,92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640 合約負債 |
|
| 應付票據 | 24) |
|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98,773 64,416) 6,820 其他應付款 $1,962$ ) |
|
| 其他流動負債 67) 76 |
|
| 74,455)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384,793 |
|
| 126 420 收取之利息 |
|
| 5,795 3,079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5,107$ ) 6,109) |
|
| 收取(支付)之所得税 20,829 19)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77,084) 406,436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七) $150,000$ ) |
|
| 六(二十三)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350) 其他流動資產-受限制資產減少(增加) 23,040 23,882)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48 |
|
| 23,040 176,184)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六(二十四) 175,187) 245,430 |
|
| 六(二十四)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1,498$ ) ( 1,407) 六(十四) 發放現金股利 48,250) 28,95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224,935) 215,073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204,541 38, 19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49,370 187,565 |
|
| $\$\$ 149,37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53,911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高樹榮

經理人:高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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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承啟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務 所 誠 聯 合會計 師 事 3. 71 元 會計師 ##慧荪推 薄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80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23061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26-$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督 | 附註 | 110 | 年 12 月 額 |
31 日 |
109 年 |
12 月 額 |
31 日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 $(-)$ | \$ | 692,998 | 20 | $\frac{1}{2}$ | 330,087 | 11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流動 | 64,204 | 2 | 237,671 | $\,8\,$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四) | 3,187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645,541 | 19 | 531,724 | 18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六(四)及七 | 736,800 | 22 | 770,724 | $27\,$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6,857 | 1,761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29,859 | -1 | |||||
| 130X | 存貨 | 六 $(\mathbf{\Sigma})$ | 512,277 | 15 | 273,611 | 10 | ||
| 1410 | 預付款項 | 六(六) | 209,603 | 6 | 84,624 | $\mathfrak{Z}$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八)及八 | 33,847 | 1 | 56,887 | $\boldsymbol{2}$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902,127 | 85 | 2,320,135 | 8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三)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200,485 | 6 | 186,150 | 6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pi(t)$ | 133,573 | $\mathfrak s$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九) | 23,158 | 1 | 34,723 | $\mathbf{1}$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十) | 37,312 | 1 | 17,060 | $\mathbf{1}$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一) | 168,525 | 5 | 180, 171 | 6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四) | 20,773 | 1 | 3,132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48,960 | 1 | 36,602 | -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499,213 | 15 | 591,411 | 20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3,401,340 | $100\,$ | \$ | 2,911,546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10 | 年 12 月 31 |
日 | 109 12 年 |
31 月 |
日 | |||
|---|---|---|---|---|---|---|---|---|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三)及八 | \$ | 226,840 | 7 | \$ | 402,027 | 14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六(十八) | 111,677 | 3 | 67,620 | $2\,$ | ||
| 2170 | 應付帳款 | 773,163 | 23 | 358,229 | 12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七 | 335 | 13,462 | -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四)及七 | 119,526 | 4 | 100,834 | $\overline{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54,318 | 2 | 10,952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14,421 | 6,719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二十六) | 15,457 | 568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315,737 | 39 | 960,411 | 33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四) | 2,592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23,464 | 1 | 10,623 | 1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5,078 | 4,252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8,542 | -1 | 17,467 | -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344,279 | 40 | 977,878 | 34 | |||
| 權益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六)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014,988 | 30 | 1,014,988 | 35 | |||
| 資本公積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00 | 100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七)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47,312 | 4 | 132,984 | 4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9,701 | 1 | 97,541 | $\mathfrak{Z}$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787,638 | 23 | 670,152 | 23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left($ | $29,249$ ) ( | $1)$ ( | $39,702$ ) ( | 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六) | $\frac{151,746}{2}$ (4) ( | $151,746$ ) ( | $\frac{5}{2}$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808,744 | 53 | 1,724,317 | 59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248,317 | $\tau$ | 209,351 | $\overline{7}$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057,061 | 60 | 1,933,668 | 66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401,340 | 100 | $\frac{1}{2}$ | 2,911,546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項目 | 附註 | 110 金 |
年 額 |
109 金 |
年 額 |
度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八)及七 | \$ | 6,518,064 | $\boldsymbol{\mathsf{S}}$ 100 |
4,672,310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二十二) | |||||
| $($ 二十三)及七 | $5,841,667$ ) ( | 90 0 | $4,235,305$ ( | 91)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676,397 | 10 | 437,005 | 9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二) | ||||||
| $($ 二十三)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left($ | $174, 123$ ) ( | $3)$ ( | $105,616$ ) (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91,522$ )( | $1)$ ( | $83,744$ ) ( | 2)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20,980) | $-$ ( | 17,887)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 = (=)$ | $34,426$ ) ( | $1)$ ( | 3,547)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321,051$ )( | $5)$ ( | $210,794$ )( | 4) | ||
| 6900 | 營業利益 | 355,346 | 5 | 226,211 | $\mathfrak{S}$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823 | 794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九) | 10,777 | 7,115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 | $\left($ | $117,225$ )( | $2)$ ( | $26,072$ ) ( | 1)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一) | $\overline{(\ }$ | 5,724) | - ( | 6,503)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六(七) | ||||||
| 合資損益之份額 | 35,808) | 11,92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47, 157$ ) ( | $2)$ ( | $36,587$ )( | 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08,189 | 3 | 189,624 | 4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四) | 45,445) | - ( | 6,211)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162,744 | 3 \$ |
183,413 | 4 | |
(續次頁)
| 承啟科 | 技 合 民國 110年 |
及子公司 表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
| 110 | 年 | 度 | $\frac{109}{2}$ | 年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額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三)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價損益 |
\$ | 14,335 | $\$\$ | 49,105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4,335 | 49,105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
| 之兌換差額 | 5,436) | 12,38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總額 | 5,436) | 12,383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899 | \$ | 61,488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71,643 | 3 | \$ | 244,901 | 5 | ||
| 淨(損)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122,224 | $2 \sqrt{3}$ | 145,907 | 3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40,520 | 1 | 37,506 | 1 | |||
| \$ | 162,744 | 3 | \$ | 183,413 | 4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132,677 | 2 5 | 203,746 | 4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38,966 | $\mathbf 1$ | 41,155 | 1 | |||
| \$ | 171,643 | $\mathfrak{Z}$ | \$ | 244,901 | 5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五)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1.27 | \$ | 1.51 |
$\frac{1.27}{2}$ \$ $\sqrt{\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稀釋每股盈餘
9850

會計主管:賴玉女
【[][]

$1.51$
| 民國 承啟 |
同 Œ া $\overline{3}$ |
|||||||||||||||||
|---|---|---|---|---|---|---|---|---|---|---|---|---|---|---|---|---|---|---|
| 暧 | 檬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鸳 | 保 衾 |
ф | æ | 陱 | ₩ 徐 哣 |
₩ | 櫽 쒸 췿 |
N ЖË |
쎠 | |||||||||
| 썷 害 |
毁 昅 焨 和 |
資本公積一採用 權益法認列關聯 企業及合資股權 净值之變動數 ₩ |
法 | 釜 嘲 佼 |
灵 $\ast$ 公積 |
楝 া 稌 嘲 |
佘 $\ast$ |
餘 嘲 躬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媸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未 寶 現 損 益 |
股 攬 |
載 峠 |
$\frac{11}{25}$ $\frac{1}{45}$ |
渠 쎫 樂 ÷ 쒅 |
總 썌 |
颍 | ||
| 度 # 109 民國 |
||||||||||||||||||
| 日餘額 109年1月1 |
1,014,988 ÷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122,290 | $\leftrightarrow$ | 112,514 | $\leftrightarrow$ | $\mathfrak{S}$ 551,542 |
$\widehat{\mathcal{C}}$ 49,602) |
$\mathfrak{S}$ 47,939) |
\$1,552,047 151,746) |
$\leftrightarrow$ | 168,196 | 1,720,243 ⇔ |
||||
| 本期淨利 | 145,907 | 145,907 | 37,506 | 183,41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8,734 | 49,105 | 57,839 | 3,649 | 61,488 | |||||||||||||
|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 145,907 | 8,734 | 49,105 | $\mathbf{r}$ | 203,746 | 41,155 | 244,901 | |||||||||||
|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star$ (++)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0,694 | 10,694)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14,973) | 14,973 | ||||||||||||||||
| 發放現金股利 | 28,950) | $28,950$ ) | 28,950)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股權净值之變動數 | $\star(\div)$ | $100\,$ | $2,626$ ) | $2,526$ ) | 2,526) | |||||||||||||
| 109年12月31日徐額 | ,988 1,014, s |
⊷ | $\frac{8}{1}$ | 32,984 | se l | 97,541 | ⊷ | ⊛l 670,152 |
S 40,868) |
الجه 1,166 |
151 | اجه $,746$ $)$ |
s 1,724,317 |
$\leftrightarrow$ 209,351 |
1,933,668 | |||
| 度 싸 $\equiv$ 民國 |
||||||||||||||||||
| 110年1月1日徐額 | 1,014,988 ÷ |
s | s $\Xi$ |
132,984 | ÷ | 97,541 | se. | ڻ $670\,, 152$ |
s 40,868) |
و 1,166 |
ا مە 151,746) |
ِص 1,724,317 |
209,351 | 1,933,668 se |
||||
| 本期淨利 | 122,224 | 122,224 | 40,520 | 162,744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3,882) | 14,335 | 10,453 | 1,554) | 8,899 | |||||||||||||
|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 122,224 | 3,882) | 14,335 | $\mathbf{L}$ | 132,677 | 38,966 | 171,643 | |||||||||||
| 109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star$ (++)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4,328 | $14,328$ )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57,840) | 57,840 | ||||||||||||||||
| 現金股利 | 48,250) | $\mathbf{L}$ | $\mathbf{L}$ | 48,250) | $\mathbf{r}$ | 48,250) | ||||||||||||
| 110年12月31日徐額 | 1,014,988 | $\geq$ | 47,312 | 39,701 | ا م | € 787,638 |
44,750) | € 15,501 |
se l $151,746$ ) |
1,808,744 | ↮ 248,317 |
2,057,061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承 啟科 |
及 公司 子 |
|---|---|
| 合 | 寿 |
| 民國 | 2月31日 |
| $\sim$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10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109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208,189 |
\$ 189,624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 |
$\pi(\hbar)(\pm + \pm)$ $\pi(+)(=\pm\pi)$ |
24,913 10,638 |
24,609 7,193 |
| 攤銷費用 | 六(十一)(二十二) | 10,281 | 11,670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 = (=)$ | 34,426 | 3,547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 六(二)(二十) | $3,200$ ) ( | 6,124)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一) | 5,724 | 6,503 |
|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
六(十九) | 823) ( $5,795$ ) ( |
794) $3,079$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 | 六(七) | 35,808 | 11,921 |
| 減損損失 | 六(七)(十二) | ||
| $(2+)$ | 97,765 | 1,98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71,675 | 49,084) | |
| 應收票據 | 3,160 | 3,117) | |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
109,471) | 350,311) | |
| 存貨 | 4,250) 239,295) |
1,017 75,045 |
|
| 預付款項 | $124,816$ ) ( | 30,504) | |
| 其他流動資產 | 45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8,671) | 2,173 | |
| 合約負債 | 43,069 | 53,075 | |
| 應付票據 | 24) | ||
|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 402,499 | 184) | |
|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
18,156 14,889 |
1,655 125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 584,871 | $53,039$ ) | |
| 收取之利息 | 823 | 794 | |
| 收取股利 | 5,795 | 3,079 | |
| 支付之利息 收取(支付)之所得稅 |
5,527) 7,549 |
6,306) 18,670)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593,511 | 74,142)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對子公司之收購 (扣除所取得之現金) | 六(二十六) | 8,677)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七) | 18 7,923) |
2,803 2,359) |
| 其他流動資產-受限制資產減少(增加) | 23,040 | 23,882)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七) | $150,000$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6,458 | 173,438)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六(二十八) | 175, 187) | 245,430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六(二十八) | 855 | 58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二十八) | 10,287) | 7,110)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七) | 48,250) | 28,950)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overline{232,869}$ ) $4,189$ ) |
209,428 | |
| 匯率影響數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362,911 | 8,151 30,00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30,087 | 360,088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92,998 | $\overline{330,087}$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高樹榮



【 附件三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 經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馮敏娟會計師、林雅慧會計師 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之議案,業經本監察人審核,認 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
敬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周 峻 墩 監察人:許 勝 欽
中 華 民 國 一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之議案,業經本監察 人審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 報告書。
敬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周 峻 墩 監察人:許 勝 欽 中 華 民 國 一一一 年 五 月 六 日
【 附件四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配合公司法 |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 | 修訂 |
| 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 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 |
|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 |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 | |
|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 | ||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舉 | ||
| 行。採行視訊會議應符合之條件、作 | ||
|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 | ||
| 定,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 定。 | ||
| 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 四 章 董事 |
依證交法第 |
| 14-4 規定, |
||
| 設置審計委 | ||
| 員會替代監 | ||
| 察人修訂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依證交法第 |
| 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其中獨立董 | 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其中獨立董 | 14-4 規定, |
| 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 | 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 | 設置審計委 |
| 事席次五分之一),監察人二人,董事 | 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選舉採候選人 | 員會替代監 |
| (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 | 提名制,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 | 察人修訂 |
| 提名制,由股東會就董事、監察人候 | 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 | |
|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 | 任。本公司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 | |
| 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監事持有 | 最低股份總數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 |
| 記名股票之最低股份總數悉依証券主 | 辦理之。 | |
| 管機關規定辦理之。 | ||
| 第十六條之ㄧ | 第十六條之ㄧ | 依證交法第 |
|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 |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 | 14-4 規定, |
| 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 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 設置審計委 |
| 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水準議 定之。 |
值,並參照同業水準議定之。 | 員會替代監 察人修訂 |
| 第十八條 | 第十八條 | 依證交法第 |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 14-4 規定, |
| 應依公司法規定,編造下列表冊及議 | 應依公司法規定,編造下列表冊及議 | 設置審計委 |
| 案,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 案,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 員會替代監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 | 察人修訂 |
| 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 | 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承認。 | |
| 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股東常會,請 | ||
| 求承認。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 | 依證交法第 |
|---|---|---|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 14-4 規定, |
| 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 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 設置審計委 |
|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 |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 | 員會替代監 |
|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 | 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 | 察人修訂 |
| 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 | 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 |
| 議提撥不高於 6%為董監酬勞。 |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6%為 |
|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 董事酬勞。 | |
|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 |
|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 |
| 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 增列本次修 |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 | 訂日期 |
| 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 | 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 | |
| 一月三日……(略)。第三十六次修正 | 一月三日……(略)。第三十六次修正 | |
| 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 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十 | |
| 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 | ||
| 日。 |
【 附件五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條 | |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 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 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 |
配合法令 及設置審 計委員會 |
| 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修訂 |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 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 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 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 |
|
| 數。 | 數。 |
【 附件六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 配合設置 |
| 選舉辦法 | 審計委員 | |
| 會取代監 | ||
| 察人修訂 |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配合設置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改選與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 | 審計委員 |
| 補選,依本辦法辦理之。 |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會修訂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配合設置 |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選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 | 審計委員 |
| 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 會修訂 |
| 一、第二百一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 制度程序為之。 | |
| 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 | |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 | |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 | 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 |
| 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時會補選之。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少於二人,或少於董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 | |
| 事席次五分之一,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 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 | |
| 補選之。 | 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 |
|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 |
|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之。 | ||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 ||
|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配合設置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累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 | 審計委員 |
| 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 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 會修訂 |
|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 |
|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配選舉數人。 |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配合設置 |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 審計委員 |
|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 |
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
會修訂 |
| 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 | 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 代之。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配合設置 |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 | 審計委員 |
| 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 | 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 會修訂 |
| 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 |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 | |
| 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 | 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 | |
| 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 | |
|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 |
|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代為抽籤。 |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配合設置 |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 | 審計委員 |
| 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 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 會修訂 |
|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 |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 | |
| 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 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 | |
|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 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 |
| 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 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 |
|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 |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 | |
| 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 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 |
|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 | ||
| 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 | ||
| 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 | ||
| 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 | ||
|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 | ||
| 國籍及文化等。 | ||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 | ||
| 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 ||
|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 ||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 |
||
| 備之能力如下: | ||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 五、產業知識。 | ||
| 六、國際市場觀。 | ||
| 七、領導能力。 | ||
| 八、決策能力。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 | ||
|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 | ||
| 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配合設置 |
|---|---|---|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審計委員 |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會修訂 |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 (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 | |
| 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 | 單經核對不符者。 | |
| 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 | |
| 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 | 他文字者。 | |
| 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 | ||
| 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 | ||
| 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 | ||
| 其他文字者。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 | ||
| 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 | ||
| 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
| 第十條 | 第十條 | 配合設置 |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 | 審計委員 |
| 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 | 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 | 會修訂 |
| 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 | |
| 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 | ||
| 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 ||
| 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 ||
| 至訴訟終結為止。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配合設置 |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 | 審計委員 |
| 發給當選通知書。 | 通知書。 | 會修訂 |
【 附件七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與處份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 |
|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 配合法 |
|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 | 令修訂 |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
| (…略…) | (…略…)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 | |
| 下列事項辦理: | 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 |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 | |
|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 |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 | |
| 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 | 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 |
| 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 |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 | |
| 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 | |
|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 | 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 | |
|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 |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
| 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 | 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 | |
| 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 | 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
| 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 | |
| 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 資產之處理程序 | 配合法 |
| (…略…) | (…略…) | 令及設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置審計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 | 委員會 |
|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 |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 | 修訂 |
| 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 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 |
|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 | |
| 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 | 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 | |
| 事長核准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 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 |
| 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另須 | 新台幣伍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 | |
|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提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 |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 | 得為之。 | |
| 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 | |
| 其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含)以下者, |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 | |
| 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貳 | 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 | |
| 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經 | 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 | |
|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審計委員會 | |
| (三)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 | 同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 | (三)刪除。 | |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 | (…略…) | |
|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略…)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 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略…) |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 同。 (…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略…) |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 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 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之授權管 理辦法逐級核准;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 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 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 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 力等,其金額在每單筆新台幣伍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之授權管理辦 法逐級核准;其金額每單筆超過新台幣 伍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略…)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 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之授權管理辦 法逐級核准,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 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核 准後始得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相關 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 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 金額在每單筆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 者由董事長核可之授權管理辦法逐級核 准;其金額每單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 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核 准後始得為之。 (三)刪除。 (…略…) |
配合法 令及設 置審計 委員會 修訂 |
| (…略…) | ||
|---|---|---|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
|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 (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 | |
| 發生日前,取得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 生日前,取得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 |
|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 |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 |
| 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 | 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 |
|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 |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 | |
| 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 |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 | |
|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 定者,不在此限。 | |
|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 ||
| 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 | ||
| 在此限。 | ||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 | |
| (…略…) | (…略…) | 配合法 |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令及設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 置審計 |
|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委員會 |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 修訂 |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 |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 |
| 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 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 |
|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 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 | |
|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 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簽 | |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一)~(七)略 | (1~7)略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五項 | (二)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 | |
| 第一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 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
|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 | |
| 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 董事長在新台幣三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 | |
|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 |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
|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用權資產。 | |
|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 |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 | |
|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 權資產。 | |
|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三)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規定應先經審計委 | |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
| 權資產。 | 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 |
| 資產。 |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 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四)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 |
| 司有本項第一款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 ||
| 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本項 |
| 第一款所列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 | ||
|---|---|---|
|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母 | ||
| 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 | ||
| 不在此限。 | ||
| (五)本項第一款及前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且所稱 | ||
|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 | ||
| 提交股東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 | ||
| 分免再計入。 | ||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略…) | (…略…) | |
| (五)(…略…) | (五)(…略…) | |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 | |
| 定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 | ||
| 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
| 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 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 配合法 |
| (…略…) | (…略…) | 令及設 |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置審計 |
| (…略…) | (…略…) | 委員會 |
|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 | 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 | 修訂 |
| 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 | 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 | |
|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 | 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 | |
| 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者, | 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 | |
|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 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 |
|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 | 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者,須 | |
| 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核准後始 | |
| 2.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 得為之。 | |
| 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 | 2.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 |
| 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 | 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 | |
|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 | 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 | |
| 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 | 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 | |
| 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 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 |
|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仟萬 |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 |
| 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備;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須經審計委 | |
|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 | 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 |
| 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 3.刪除。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略…) | |
|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 ||
|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 ||
| 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 ||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 ||
|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略…) | ||
| (四)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專 | (四)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專家 |
| 家評估意見報告 | 評估意見報告 | |
|---|---|---|
| (…略…) | (…略…) | |
|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 |
|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 | |
|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 |
|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 性表示意見。 | |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 ||
| 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 | 配合設 |
| 理程序 | 程序 | 置審計 |
|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 |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 | 委員會 |
| 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 | 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 | 修訂 |
| 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 | 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 | |
| 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提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
| 序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配合設 |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略…) | 置審計 |
| (…略…) | (三)權責劃分 | 委員會 |
| (三)權責劃分 | (…略…) | 及文字 |
| (…略…) | 1.財務部門 | 修訂 |
| 1.財務部門 | (…略…) | |
| (…略…) |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 |
|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略…) |
(…略…) B.特定用途交易,須經審計委員會同 |
|
| B.特定用途交易,提報董事會核准後 | 意,並提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 |
| 方可進行之。 | 之。 | |
|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 C.刪除。 | |
|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 ||
|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 ||
|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 ||
|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 ||
|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 ||
|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 ||
|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 ||
|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2.稽核部門 | 2.稽核部門 | |
|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 |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 | |
| 策略進行。並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 | 略進行。並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 | |
|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 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 |
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 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
|
| 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 | 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應以書 | |
| 失時向董事會報告。 |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略…) | (…略…) | |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 (一)信用風險管理: | (一)信用風險管理: |
|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 |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 | |
|---|---|---|
| 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 | 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 | |
| 下列原則進行: | 列原則進行: | |
| (1)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 |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
| 主,否則應簽請董事會同意。 | 並應考量其信用評等為原則。 | |
| (…略…) | (…略…) | |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 | 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 | |
| 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 | 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 | |
| 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 | 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 |
|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 | |
| 知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已依本法規定 | 委員會。 | |
|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 | (…略…) | |
| 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
| (…略…) | ||
| 四、定期評估方式 | 四、定期評估方式 | |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 | |
| 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 | 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 | |
| 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 | 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 | |
| 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 | 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 | |
| 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 | 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 | |
| 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 | 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 之措施。 | (…略…) | |
| (…略…) | ||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 | |
| 管理原則 | 理原則 | |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 | |
| 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 | 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 |
| 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 | |
| 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 | 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程序及公 | |
| 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 | 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 |
|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理程序辦理。 | |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 | |
| 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 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 |
|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 |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 | |
| 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 | 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 | |
| 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見。 | |
| (…略…) | (…略…) | |
|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讓之處理程序 | 之處理程序 | 配合設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置審計 |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委員會 |
| 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 | 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 | 修訂 |
| 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 | 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 | |
| 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 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審計委員會決議前,委 | |
|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 | 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
| 配合法 |
|---|
| 令及設 |
| 置審計 |
| 委員會 |
| 修訂 |
|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其他廠房及設 | ||
|---|---|---|
| 備、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公告格式 | ||
| 如附件四。 | ||
|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 ||
| 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形資產 | ||
| 買賣及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 | ||
| 式如附件五。 | ||
|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 ||
| 六。 | ||
|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 | ||
| 日起二日內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 ||
| 七之一。 | ||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 | ||
| 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二。 | ||
|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
| 公告格式如附件八。 | ||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 |
| 理: | 理: | 酌文字 |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修正 |
| 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 | 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 | |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 | 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 | |
| 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後,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亦應依本公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 | |
| 司規定辦理。 | 規定辦理。 | |
| 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 | 三、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 | |
| 或處分資產達本法第14條所訂公告申報 | 處分資產達本程序第14條所訂公告申報 | |
| 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 | 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 | |
| 告申報事宜。 | 申報事宜。 | |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 | |
| 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 | 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 |
|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或總資產為準。 | |
| 五、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 | 五、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 | |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 | |
|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 | 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 |
| 額計算。 | 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 |
| 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 | 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 | |
| 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 |
| 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 | 十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 |
| 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 | 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
|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
|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 | 配合法 |
|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令及設 |
|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 提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 | 置審計 |
| 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 時亦同。另外本公司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 委員會 |
| 監察人。 |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 修訂 |
| 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
|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程序或其他法 | |
|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者,應經審計 | |
| 載明。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 | |
|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
| 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 ||
| 之決議。 | ||
| 三、本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 | ||
| 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附件八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文字修 |
| 本公司本身對外背書保證總限額、對單 | 本公司本身對外背書保證總限額、對單 | 訂 |
| 一公司背書保證總額及本公司與子公司 | 一公司背書保證總額及本公司與子公司 | |
| 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皆不得超過 | 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總額,皆不得超過 | |
|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 |
| 十。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 | 十。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 | |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 |
| 定之。 | 定之。 | |
|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編製,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 | 編製,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 | |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 |
|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配合設 |
|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 |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審 | 置審計 |
| 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 | 委員會 |
|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 | 之。 | 修訂 |
| 事長在當期淨值 30﹪以內先予決行,事 |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 | |
| 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 事長在當期淨值 30﹪以內先予決行,事 |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為他人背 | 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 |
| 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 | |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 |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 |
| 錄。 | ||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配合設 |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置審計 |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委員會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修訂及 |
| 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文字修 |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 |
會。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
訂 |
| 後不符合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 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 | |
|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後不符合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 |
|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 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 |
| 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 | 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 |
| 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 | 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 | |
| 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 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 | |
| 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 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 |
| 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 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 | |
|---|---|---|
| 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 | 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 |
| 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 | 銷除超限部分。前項董事會討論時, | |
|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 |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
|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第四、五項略。 | 第四、五項略。 |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如遇本條第 | ||
| 一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 | ||
| 通知獨立董事;如遇本條第二項,送各 | ||
| 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 | ||
| 事。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 | ||
| 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 配合設 |
| 程序 | 程序 | 置審計 |
| (…略…) | (…略…) | 委員會 |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修訂 |
|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
| 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 | 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 | |
| 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 | 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 | |
| 料送交各監察人。 | 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
| (…略…) | (…略…) | |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設 |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 一、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置審計 |
|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 之一以上同意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 | 委員會 |
|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 | 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 | 修訂 |
|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 |
| 正時亦同。 | 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 | 同。 | |
|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
|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
| 事錄載明。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訂定或修正本作 | 三、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 | |
| 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 | ||
| 用第二項規定。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
|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 ||
|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
【 附件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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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象、資金貸與總額、 |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象、資金貸與總額、 | 配合 |
| 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評估標準: | 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評估標準: | 設置 |
| (一)資金貸與之對象:本公司之資金, | (一)資金貸與之對象:本公司之資金,僅 | 審計 |
| 僅限於母子公司間之貸予,不得貸與 | 限於母子公司間之貸與,不得貸與股 | 委員 |
| 股東或任何他人。 | 東或任何他人。 | 會修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訂 |
| 第四條:審查程序 | 第四條:審查程序 | 配合 |
| (…略…) | (…略…) | 設置 |
| (三)審核程序: | (三)審核程序: | 審計 |
| 1.財會部門擬具評估報告,述明貸放對 | 1.財會部門擬具評估報告,述明貸放對 | 委員 |
| 象、原因、金額、期間、利率、償還方 | 象、原因、金額、期間、利率、償還方式、 | 會修 |
| 式、資金來源、抵押品或其他保證方式 | 資金來源、抵押品或其他保證方式等必要 | 訂 |
| 等必要事項,呈請總經理、董事長核閱 | 事項,呈請總經理、董事長核閱後,報請 | |
| 後,報請董事會核准,交財務處辦理。 |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准,交財務處辦理。 | |
| 2.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 | 2.本公司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 |
| 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 | |
| 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略…) | |
| (…略…) | ||
| 第八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議事項: | 第八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 配合 |
| (…略…) | (…略…) | 設置 |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 審計 |
|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委員 |
|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會修 |
|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 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訂 |
| 人。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 | |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 | 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 |
| 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 |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 |
| 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 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承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月 |
|
| 四、承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編制上 | 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呈 | |
| 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 | 請核閱。 | |
| 呈請核閱。 |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遇本條第二 | ||
| 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 | ||
| 知獨立董事;遇本條第三項,送各監察 | ||
| 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本 | ||
| 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監察人 | ||
| 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 |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 | 配合 |
|---|---|---|
| 程序 | 序 | 設置 |
| (…略…) | (…略…) | 審計 |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 | 委員 |
|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會修 |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訂 |
|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 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 | |
| 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 | 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 | |
| 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
| (…略…) | (…略…) | |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 一、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配合 |
|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 一以上同意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 設置 |
|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 | 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 審計 |
| 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 委員 |
| 正時亦同。 | 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會修 |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訂 |
|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
|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事錄載明。 | 三、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 | |
|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時,訂定或修正本作 |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 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
|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 | ||
| 用第二項規定。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
|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 ||
|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 ||
|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附件十 】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 候選人 類別 |
姓名 | 學歷/專業資格 | 經歷/現職 | 持有股數 單位(股) |
|---|---|---|---|---|
| 董事 | 億城國際開發(股) 公司代表人:高樹榮 |
勤益科技大學電子 系學士 |
經歷: AI-EN 泰國國內業務總經理 北京伸如電腦副總 致榮資訊總經理 艾爾莎北京辦事處首代 現職: 承啟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億城國際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佑勝光電法人董事代表人 將大科技董事 |
28,532,080 |
| 董事 | 億城國際開發(股) 公司代表人:呂禮正 |
澳洲 BOND 大學電腦 研究所畢業 |
經歷: 青雲國際科技行政管理中心 總經理 藍晶光電總經理 富爾特科技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承啟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現職: 青雲視訊董事長 華東科技獨立董事 寶嘉聯合執行董事 |
28,532,080 |
| 董事 | 億城國際開發(股) 公司代表人:王牧天 |
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香港中文大學 EMBA 碩士 |
經歷: 平安銀行信用卡事業部高級 副總裁 中國信託用卡事業處協理 交通銀行信用卡市場總監 宜信集團高級副總裁 現職: 上海喜馬拉雅金融信息服務 有限公司 CEO |
28,532,080 |
| 獨立董事 | 湯涵宇 | 北京大學工商 管理碩士 |
經歷: 技嘉科技中國區總經理 威盛電子中國區業務總經理 新必優資訊亞太區總裁 威盛芯科技業務顧問 現職: 威宏科技業務副總兼中國區 總經理 |
0 |
| 獨立董事 | 陳國欽 | 淡江大學電子計算 機科學學士 商周出版職場五力 成功方程式作者 |
經歷: 台灣惠普科技資深副總經理 IBM 專案經理 浩域、群創、宇一、創新、 美商鄧白氏等專任顧問暨 講師 現職: 太毅國際專任顧問暨講師 |
0 |
|---|---|---|---|---|
| 獨立董事 | 楊芯縈 |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 柏魯克學院 MBA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 學財務管理學士 |
經歷: 摩根大通資產管理(香港) 經理 花旗銀行企業金融(台北) 協理 現職: Raffles Family Office (香港)董事 淳安電子獨立董事 承啟科技薪酬委員 |
0 |
| 獨立董事 | 魏麒峯 | 大葉大學 工業工程系 |
經歷: 台灣惠普科技副總經理 現職: 能智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
613,000 |
以上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 111 年 5 月 4 日第十四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查 通過。
【 附件十一 】
職稱 姓名 所擔任他公司職務 董 事 億城國際開發(股)公司 代表人:高樹榮 佑勝光電法人董事代表人 將大科技董事 董 事 億城國際開發(股)公司 代表人:呂禮正 青雲視訊董事長 華東科技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楊芯縈 Raffles Family Office (香港)董事 淳安電子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湯涵宇 威宏科技業務副總兼中國區總經理 獨立董事 魏麒峯 能智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一
承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修訂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二、本規則所稱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及股東委託出席之代表。
- 三、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出席 股權數,依股東簽到時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權計算 之。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簽到卡交與本公司者,得視為該簽 到卡所載之股東或代理人本人親自出席,本公司不負認定之責。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裡準則」之規 定辦理。
三之一、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四、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長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時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準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本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會議經決議 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五之一、持有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ㄧ以上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其提案及受理、審核等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一次集會如未能完成議題時,得由股東會決 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七、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號碼)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 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經確認之發言內容為準。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 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得予制止。
- 八、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出席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會議秩序時,主席得予制止, 或中止其發言,其他股東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 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如有異議者,主席得以反表決之方式,就議案反對,棄權之股東股權計算,計算後如權 數未達對該議案通過之影響,該議案視同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一、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十二、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總公司所在縣市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點或晚於下午三點。
- 十三、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 0 八條規定辦理。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 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 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互推一人擔任之。
- 十四、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十五、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 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十六、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對原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其他議 案,應有股東二人以上附議,議程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
-
十七、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 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八、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 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對於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九、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討論議案時, 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停止討論。
- 二十、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二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 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 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二二、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時,即宣佈停止開會或暫停開 會,各自疏散,俟狀況解除一小時後,由主席宣佈開會時間。
- 二三、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其他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二四、本規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二
承 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810 發 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2890 其他電力設備製造業,限風力 發電設備之製造者)。
- (二)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30 視聽 電子產品製造業、2851 家用空調器具製造業、2852 家用電冰箱製 造業、2853 家用洗衣設備製造業、2854 家用電扇製造業及 2859 其他家用電器製造業)。
- (三)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21 電話及 手機製造業及 2729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
- (四)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21 電話及 手機製造業、2729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及 2751 量測、導航及 控制設備製造業)。
- (五)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630 印刷電路板製造 業、2691 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及2699 分類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六)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21電話及手 機製造業、2729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及 2760 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 製造業)。
- (七)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11電腦製造 業、2712 顯示器及終端機製造業及2719 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業)。
- (八)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40 資料 儲存媒體製造業)。
- (九)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2751 量測、導航及控制 設備製造業及 2760 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
- (十)CH01040 玩具製造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3312 玩具製造業)。
- (十一)F102030 菸酒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546 菸酒批發業)。
- (十二)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581 書籍、文具批發業、4582 運動用品、器材批發業及 4583 玩具、娛樂 用品批發業),但不得經營書籍、雜誌、報紙業之批發業。
- (十三)F113010 機械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643 農用及工業用機械設 備批發業)。
- (十四)F113020 電器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561 家庭電器批發業)。
-
(十五)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564 家用攝影器材及 光學產品批發業及4649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
(十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4641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批發業及4644辦公用機械器具批發業)。
- (十七)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642 電子設備及其零 組件批發業),但不得經營電信事業核心網路設備(如交換、傳輸設備) 之批發業務。
- (十八)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641 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軟體批發業)。
- (十九)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642 電子設備及其零 組件批發業)。
- (二十)F203020 菸酒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729 其他食品及飲料、菸 草製品零售業;藥局、藥房、藥粧店或活動物之零售除外)。
- (二一)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761 書籍、文具零售業、4762 運動用品、器材零售業、4763 玩具、娛樂 用品零售業及 4764 音樂帶及影片零售業),但不得經營書籍、雜誌、 報紙業之零售業。
- (二二)F213010 電器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741 家庭電器零售業及 4833 視聽設備零售業)。
- (二三)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831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
- (二四)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832 通訊設備零售 業),但不得經營電信事業核心網路設備(如交換、傳輸設備)之零售 業務。
- (二五)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4843汽機車 零配件、用品零售業)。
- (二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831 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軟體零售業)。
- (二七)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4831 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軟體零售業、4832 通訊設備零售業及4833 視聽設備零售業)。
- (二八)I501010 產品設計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7402 工業設計業中之特 製品之設計服務及 7409 其他專門設計服務業中之特製品之設計 服務)。
-
(二九)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9521 電腦及其 週邊設備修理業、9522 通訊傳播設備修理業及 9523 視聽電子產品及 家用電器修理業)。
-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對 外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三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登記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分為貳億伍千萬股。每股金額新台 幣壹拾元,得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壹千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 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前項已發行股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 第六條:(刪除)
- 第七條:本公司得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並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依前 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八條:股票轉讓之登記,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不得為之,其他有關 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製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有關委託書之使用,悉依證券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辦理。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二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在本公司,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分發及保存期限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第 183 條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之二: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以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 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 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管機關規定事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二條之三: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 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管機關規定事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一),監察人二人,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由股東會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全體董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股份總數悉依証券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之。
-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 定辦理。
-
第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得以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表出席董事會,但應 於每次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並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議之召集 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 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
-
第十六條之ㄧ: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 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水準議定之。
- 第十六條之二:董事組織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 一、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 二、營業計劃之決定。
- 三、各種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四、本公司重要財產之設置及處分之核定。
- 五、本公司重要人選之決定及各部門員額之規定。
-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七、預算結算及營業報告書之編審。
- 八、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總經理一人,總裁、執行長及顧問若干人,其 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依公司法規定,編造下列表冊及議案,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 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 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 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6%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中,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5%,但
- 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 月三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 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第五次修訂 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第 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二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 九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四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次 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三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 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七次 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五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二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修 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 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 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修 訂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 日。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 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第 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九 年六月十八日。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高樹榮

附錄三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修訂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改選與補選,依本辦法辦理之。
- 二、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 二百一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 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少於二人,或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 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五、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六、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七、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 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 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 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 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 資識別者。
- 十、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 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截至 111 年 4 月 17 日止實收資本額為 1,014,988,310 元,已發行股 數合計為 101,498,831 股。
- 二、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8,0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800,000 股。
111 年 4 月 17 日 單位:股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任期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 股數 | 持有比率 | 股數 | 持有比率 | ||||
| 董事長 億城國際開發(股)公司 代表人:高樹榮 |
108.6.14 | 3 | 28,532,080 | 28.11 | 28,532,080 | 28.11 | |
| 董事 | 億城國際開發(股)公司 代表人:呂禮正 |
||||||
| 董事 | 億城國際開發(股)公司 代表人:王牧天 |
||||||
| 獨立董事 湯涵宇 | 108.6.14 | 3 | ― | ― | ― | ― | |
| 獨立董事 陳國欽 | 108.6.14 | 3 | ― | ― | ― | ― | |
| 合 計 |
28,532,080 | 28.11 | 28,532,080 | 28.11 | |||
| 監察人 許勝欽 | 108.6.14 | 3 | 1,151,048 | 1.13 | 1,151,048 | 1.13 | |
| 監察人 周峻墩 | 108.6.14 | 3 | 30,000 | 0.03 | 30,000 | 0.03 | |
| 合 計 |
1,181,048 | 1.16 | 1,181,048 | 1.16 |
其他必要補充事項: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處理報告:
-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提出董事(含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
- 2、提案內容: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且提案內容不得超過三百字,否則該提 案不予列入。
- 3、提名內容: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 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且提名之候 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次董事、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超過應選名額者,即不列入 本次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4、本公司依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11年4月8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掛號郵寄 者以寄達為憑)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及提名。
- 5、本公司於受理股東提案、提名期間並未接獲任何股東提案及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