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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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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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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 2019-046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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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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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一 一 第 款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一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 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 或超过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所确定的上海市内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 提供网络 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普通决议通过: 普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方案 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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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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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