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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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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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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17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 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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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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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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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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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等;
(十一)媒体说明会。
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复牌前,参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召开媒体说明
会。
第七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
第九条 公司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 有效沟通。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 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 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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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就 已公开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与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说 明会。
公司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交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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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诺人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项目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合规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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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解答投资者咨询,接待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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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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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建议、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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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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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四)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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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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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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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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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 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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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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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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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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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 (三)熟悉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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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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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
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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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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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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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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