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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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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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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7-013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 士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14 号《关于 核准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 准,公司向中国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对象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436,672 股,每股 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29.45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 2,692,809,990.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478,275.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2,331,715.0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到位,并由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7】验字第 90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新型商用密码系列产品产 业化及国际化项目、安全智能移动终端及应用服务产业化项目、国产 自主高安全专用终端项目、面向工业控制系统和物联网的系列安全芯 片项目、行业安全解决方案创新中心项目五个项目,以上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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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网安”)。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以 下简称“甲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中信银行 成都东城根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7年3月23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各专户情况如下: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专户到账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
| 1 | 新型商用密码系列产品产业化及国际化项目 | 65,609.051893 | 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 8111001013000340277 |
| 2 | 安全智能移动终端及应用服务产业化项目 | 59,350.00 | 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 8111001013200340278 |
| 3 | 国产自主高安全专用终端项目 | 32,228.00 | 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 8111001012300340279 |
| 4 | 面向工业控制系统和物联网的系列安全芯片项目 | 51,250.00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 | 1001820000000066 |
| 5 | 行业安全解决方案创新中心项目 | 57,825.00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 | 1001820000000051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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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虎、贾鹏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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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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