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ETC Cyberspace Security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0, 2014

54319_rns_2014-04-10_3129a34c-e68a-4966-92a5-03a5cf3278b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4 年 3 月 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同时在《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该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00 在成都高新区云华路 333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 ) 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等及本所经 办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61,073,1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6% ;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浒、张竞元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