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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3

Dec 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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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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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 雪发 公告编号:2023-071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3年4月,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 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 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 26.77%、38.18%、15.99%、23.14%,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 昱,时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法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升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做好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提高规范运作和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 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雪松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7号)。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