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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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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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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 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 监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 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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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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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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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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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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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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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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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 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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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相关决议应在年报中 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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