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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2

Nov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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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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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雪发 公告编号:2022-084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679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香格里拉市仁华文化旅游发 展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嘉善康辉西塘旅游置业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张劲,男,1971年出生。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 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华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楠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松旅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公司)、雪 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发展)、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松实业)、张劲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

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已审理终结。

2022年5月,公司已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初679号], 广州中院裁定冻结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 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名下价值人民币 491,646,559.4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和 2022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和《关于融资 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二、 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679号],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重组 债务44630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暂计至2022年2月28 日为31154219.44元,并以44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22年3月1日起计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44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11月 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当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 变卖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独克宗古 城西北侧等11处的不动产【具体以证号:云(2019)香格里拉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12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内容为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 变卖被告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西 丁公路南侧、来凤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具体以证号:浙(2020)嘉善县不动产 证明第00147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内容为准】所得的价款在14508万元重组债 务及对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当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 变卖被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100%股权及其孳息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香格里拉 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 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雪松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张劲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 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32.8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 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共同负担2499932.8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香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香 格里拉市仁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天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松旅文化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康辉创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劲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合同、票据纠纷,除上述事项,公司及控股 下属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和各关联方正在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积极商谈到期债务的还款及展 期方案。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2.07亿元,净资产为17.18亿元,资 产负债率为46.04%,整体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水平,资产价值对上述债务的覆 盖率较高。目前,公司名下不超过19家商铺/房产(账面原值合计不超过6.40亿元) 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出售,加速资金回流,增强资金实力,以确保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1-9月,公司已出售商铺6处,回笼资金6,370.00万元。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存在原告或者被告向上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以生效的判 决载明的情况为准。本次诉讼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