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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2

Jan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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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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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雪松发展 公告编号:2022-007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和补充通知分别于2021年12月25日和2022年1月6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星期五)下午在广 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5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 - 为:2022年1月14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廖崇康先生主持,会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77,944,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751%。其中,现场参与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77,621,57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415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22,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范佳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范佳昱先生 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同意377,62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146%;

反对32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8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6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5663%; 反对32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3.43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李长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同意补选李长霞女士为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同意377,62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146%;

反对32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85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6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5663%; 反对32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3.433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2为公司控股股东 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议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 月25日和2022年1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邵芳、刘杰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 ”

  •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