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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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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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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希 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希努尔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 设期之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一、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的方案及原因
1、希努尔本次调整方案:
公司拟将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完成时间由 2011 年 9 月 30 日延长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本次调整原因:
201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总额和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由山东省青岛市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7 号楼和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 20 号总部国际二期七号楼一 栋。2011 年 1 月 10 日,希努尔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实 施地点的变更使装修等工作进度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对项目的研发投入等也带来 影响,延缓了项目执行进度。因此,公司拟将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完成时间 由 2011 年 9 月 30 日延长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二、履行的程序
本次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的事宜经希努尔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并需提交希努尔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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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保荐机构对希努尔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希努尔本次延长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之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大证券同意希努尔延长设计研 发中心项目建设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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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设 计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如华 王金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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