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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r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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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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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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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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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希努尔”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希努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星 河互联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5 年 12 月 25 日,本所就希努尔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1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希努尔男装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 第 73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本所现就《重组问询函》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 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希努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希努尔对《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希努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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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定义外,《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结合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变化和股东实际持股情 况,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 借壳发表专业意见。(反馈问题 1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介绍

本次交易中,希努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为对价,向喀什星河、文曲星创 投、韦京汉、段雪坤、杨利军等 2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资产星河互 联之 100%股权,交易价格合计 1,100,000 万元。同时,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 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拟向新郎希努尔、王金 玲(新郎希努尔总经理、持股 9.68%之股东)、翔风和顺等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91,000 万元。

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互为条 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中国证监 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次交易自始不生效。

(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结构情况

1、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前 本次新增股数 本次重组后 本次重组后
名称 股份数(万
股)
股份数(万
股)
股份数(万
股)
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
新郎希努尔 7,768.9447 24.28% 2,500.0000 10,268.9447 7.81%
新郎国际 3,092.8000 9.67% - 3,092.8000 2.35%
山东新郎欧美尔
家居置业有限公
360.0000 1.13% - 360.0000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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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桂波 22.3300 0.07% - 22.3300 0.02%
王金玲 - 0.00% 500.0000 500.0000 0.38%
翔风和顺 - 0.00% 28,605.1136 28,605.1136 21.76%
达孜县正道咨询
有限公司
3,280.0000 10.25% - 3,280.0000 2.50%
赛拓实业 - 0.00% 5,000.0000 5,000.0000 3.80%
喀什星河 - 0.00% 21,437.4601 21,437.4601 16.31%
文曲星创投 - 0.00% 11,583.9019 11,583.9019 8.81%
韦京汉 - 0.00% 426.1363 426.1363 0.32%
段雪坤 - 0.00% 71.0227 71.0227 0.05%
杨利军 - 0.00% 426.1363 426.1363 0.32%
朔盈投资 - 0.00% 7,102.2727 7,102.2727 5.40%
嘉兴铭慧 - 0.00% 2,982.9545 2,982.9545 2.27%
程顺云和 - 0.00% 1,278.4090 1,278.4090 0.97%
征金投资 - 0.00% 1,278.4090 1,278.4090 0.97%
管大聚沅 - 0.00% 852.2727 852.2727 0.65%
盛世圣金 - 0.00% 757.1177 757.1177 0.58%
瑞华投资 - 0.00% 710.2273 710.2273 0.54%
盛世利金 - 0.00% 674.7159 674.7159 0.51%
中科恒富 - 0.00% 529.1193 529.1193 0.40%
前海开源 - 0.00% 524.5311 524.5311 0.40%
鄢盛华 - 0.00% 283.9191 283.9191 0.22%
盛世裕金 - 0.00% 106.5340 106.5340 0.08%
陈笑 - 0.00% 35.5113 35.5113 0.03%
星睿投资 - 0.00% 3,948.8636 3,948.8636 3.00%
方怀月 - 0.00% 2,130.6818 2,130.6818 1.62%
盛世禄金 - 0.00% 1,420.4546 1,420.4546 1.08%
北京华瑞科 - 0.00% 2,130.6818 2,130.6818 1.62%
上海程翔 - 0.00% 2,130.6818 2,130.6818 1.62%
上市公司其他中
小投资者
17,475.9253 54.61% - 17,475.9253 13.30%
合计 32,000.0000 100.00% 99,427.1281 131,427.1281 100.00%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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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00 万股,王桂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郎 希努尔、新郎国际、山东新郎欧美尔家居置业有限公司、王金玲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5.14%的股本,王桂波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将增至 131,427.1281 万股,王桂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2.60%的 股权,王桂波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星河互联目前的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将通过喀什星河将持有上 市公司 16.31%股权,与王桂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差异为 16.29%。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王桂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32.60%,超过其他股东,王桂波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借壳上市是指“自控 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达到 100%以上”的交易。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王 桂波。

为更好的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桂波已经出具了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持有希努尔的股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 内,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本次认购希努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北京翔风和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翔风和 顺合伙人翔风和顺合伙人新郎希努尔(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拉萨为尚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翔风和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新郎希努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及翔风和顺的实际控制人王桂波共同出具承诺:

“自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翔风 和顺目前的合伙人、出资结构或控制结构不发生任何变化。”

为更好的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交易对方徐茂栋已 经出具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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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希努尔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 动因素增持除外);不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希努尔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地 位。

(2)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谋 求或采取与其他交易对方一致行动或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交易对方共同扩 本人能支配的希努尔表决权的数量。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可 能导致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成为希努尔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协 议或其他任何协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根据《报告书》,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之一翔风和 顺,成立于 201511 月,出资额为 500 万元,实际控制人为王桂波。翔风和顺本 次认购资金为 40 亿元,占配套募集资金总额的 58% 。请补充披露:

1 )翔风和顺本次认购的资金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拟出资人及其资金来 源、相应的出资金额等,并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 )本次交易完成后,请结合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程序等因 素,补充披露认定王桂波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专业意见;

3 )翔风和顺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 询,请结合星河互联的业务模式说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同业竞争 或者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并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4 )王桂波通过希努尔集团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为 3.52 亿元,通过翔 风和顺认购 40 亿元。请补充披露王桂波选择通过翔风和顺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的原因、背景,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以及翔风和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等情况,并补充披露王桂波如何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 稳定的具体措施、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计划以及相应时间表,并请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反馈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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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翔风和顺与星河互联业务差别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星河互联说明,星河互联作为一家国内领先的互联网联 合创业平台,主要通过与创业执行团队共同从无到有、共同创建互联网公司。根据 翔风和顺的《营业执照》,翔风和顺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等;根据新郎希努尔、翔风和顺出具的说明,翔风和顺未来将作为新郎希努尔下实 施专业化管理的股权管理平台,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外将主要作为其他下属控股企 业的持股主体;翔风和顺不会从事互联网联合创建业务。

综上,翔风和顺与星河互联的业务存在差别;翔风和顺与星河互联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郎希努尔、实际控制人王桂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 本人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 承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② 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 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③ 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 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 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 求,则本公司/本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 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④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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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郎希努尔、实际控制人王桂波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 营、自主决策;

②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 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本人的关 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③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 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 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 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 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 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⑤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 的赔偿或补偿。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对上市公司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 会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根据《报告书》,星河互联股权结构中曾出现代持情形,请补充披露股 权代持产生的原因、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对本次重组 造成重大影响;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 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彻底清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法 律障碍发表专业意见。(反馈问题 5

(一)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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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茂栋在 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11 月期间和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5 月期间将 其持有星河互联的股权委托他人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代持情况
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 李克凤代徐茂栋持有星河互联3万元出资
优势源泉代徐茂栋持有星河互联97万元出资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傅淼代徐茂栋持有星河互联100万元出资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 王安亮代徐茂栋持有星河互联60万元出资
李友来代徐茂栋持有星河互联40万元出资

根据各方出具的《确认函》,星河互联设立后,徐茂栋因个人原因先后委托上 述各方代为持有星河互联的股权;李克凤及优势源泉持有星河互联股权的资金来源 系由徐茂栋提供;傅淼、王安亮、李友来取得星河互联股权时未实际支付对价。

(二)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彻底清 理、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1、代持情形合法合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 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 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 ”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根据徐茂栋、李克凤、傅淼、李友来、王安亮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说明,徐 茂栋、李克凤、傅淼、李友来、王安亮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的中国公民,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在政府部门或其他任职单位规 定不得直接持有星河互联股权的情形。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 优势源泉说明,优势源泉为在中国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不得直接持有 星河互联股权的情形。

根据徐茂栋及相关代持人说明,上述代持情形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合法合规。

  • 2、代持情形已彻底清理,不存在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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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星河互联的工商查询档案,星河互联历史上代持的解除已经过星河互联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根据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 相关各方和徐茂栋之间的代持关系已经彻底解除,解除代持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 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星河互联全体股东的持股情况已 完成工商登记;根据星河互联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各方确认不存在通过协议、 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星河互联股权的情形,所持有的星河互联股权不涉 及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因任何担保、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股东 权利行使之情形,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性情形。

综上,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彻底清理,不存在潜在纠 纷。

经核查,本所认为,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合法合规,目前 已经彻底清理、不存在潜在纠纷;星河互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不会对 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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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希努尔男装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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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
宋彦妍
___

姜翼凤
单位负责人:_____
王玲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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