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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F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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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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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820
中華票券
CBF
中華票券金融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集思會議中心(台大館)蘇格拉底廳
目錄
開會程序 · 1
會議議程 · 2
報告事項 · 5
承認事項 · 28
討論事項 · 43
臨時動議 · 53
附錄:
一、本公司章程 · 55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60
三、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 66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
召開方式:實體並以視訊輔助
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85號地下一樓集思會議中心(台大館)蘇格拉底廳
視訊會議平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
(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一、主席依據報到股數達法定標準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4年度營業決算表冊報告。
(三)114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本公司114年度給付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政策報告。
(五)檢具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案,謹提請報告。
(六)檢具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訂案,謹提請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財務決算表冊,謹提請承認。
(二)本公司114年盈餘分派案,謹提請承認。
五、討論事項
-2-
(一)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謹提請公決。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3-
附錄
一、本公司章程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三、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4-
-5-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董事會提案
案由: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
一、請參閱 7-9 頁本公司 114 年營業報告。
二、本案業經本公司第 16 屆董事會第 23 次會議通過。
-6-
中華粟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營業報告
壹、國內外經濟環境
一、國際經濟環境
全球經濟雖在114年上半年展現韌性,但自下半年起已轉向溫和放緩。上半年成長主要受貿易提前布局與庫存調整等暫時性因素帶動,並非基本面改善。隨相關效應消退,經濟數據轉弱、勞動市場降溫,加上關稅推升美國物價壓力,國際機構普遍預期115年全球成長將較114年趨緩,貿易減速尤為明顯。依據S&P Global 1月15日預測資料,115年全球經濟成長率為 2.70%,較114年 2.82% 下降0.12個百分點。
以地區別言,美國114年成長表現因關稅政策造成出口、進口成長波動,而AI發展、聯準會(Fed)降息等帶動投資、消費動能支撐,至於115年經濟走勢,除將承受關稅政策的不確定性與滯後衝擊外,Fed 持續降息,將使融資成本下降、信貸條件改善可望迎來「紅利噴發期」;而大而美法案(OBBBA)之減稅等利多,以及11月之期中選舉等,都為美國經濟成長增添利多。歐元區通膨趨穩,通膨維持2%目標水準,經濟成長動能源自德國財政刺激、歐盟復甦韌性基金挹注與國防預算增加;惟須留意義大利與法國高債風險,以及美國對等關稅與中國競爭影響。日本若通膨穩定2%且薪資持續成長,升息路徑將維持不變,日圓匯價受到擴張財政壓力與日股突破5萬點樂觀情緒帶動,導致日圓匯價升眶互見。中國大陸內冷外熱,消費信心不足,製造業出口強勁,新經濟支撐中國股市,人民幣升破7關卡,反映人行保持匯率彈性及資本市場回溫。
展望115年,全球經濟仍將面臨諸多挑戰,其中又以美國貿易政策、中國產業調整、人工智慧發展前景、地緣政治衝突與氣候變遷至關重要,不僅影響台灣出口表現,也透過金融市場及進口物價影響台灣內需及消費,值得預先研判並加以關注。
另地緣政治風險與氣候變遷持續為全球經濟的重要不確定因素。俄烏戰爭迄今尚未結束,中東局勢亦因以色列與鄰近國家衝突升溫而緊張,導致能源與原物料市場波動頻繁,全球供應鏈穩定性受影響,通膨壓力居高不下。同時,氣候變遷影響加劇,114年夏季全球多地出現高溫、乾旱與暴雨等極端天氣,衝擊糧食與能源供應,增加115年通膨與經濟成長的不確定性。
二、國內經濟環境
臺灣114年經濟成長表現優於預期,中經院預估全年經濟成長率達 7.43%,雖然對等關稅導致政策不確定性升高,但提前備貨,以及AI科技熱潮所帶動的投資、出口動能為成長主力。
展望115年,川普上任屆滿周年,全球經濟面臨之不確定性風險仍高,國際經濟在地緣政治不安、關稅成本轉嫁、主要國家債台高築、寬鬆財政、處於降息週期等情形下,全球經濟成長略呈遲緩;但AI發展仍為產業轉型、生產力提升挹注成長動能。中經院預測115年經濟成長率為 4.14%。因比較基期、AI動能推升及關稅滯後效應等,成長走勢呈現上半年成長強勁、下半年溫和成長。成長模式由114年之「外熱內溫」轉為115年「內外皆溫」。
-7-
115 年國內通膨走勢,受惠於國際大宗物價走勢持穩、油價下降等因素,通膨(CPI 年增率)持續舒緩,CPI 年增率預估值約為 1.64%,與 114 年之 1.66% 相仿,為後疫時期連續第五年走降。
貳、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在自保業務方面,114 年新案動能持續增強,另積極執行授信騰籠換鳥政策以提高點差,再加以 114 年 4 月起市場資金寬鬆,自保收益超過預算目標。
在非自保業務方面,本公司票券市場市占率穩定領先,在 FRCP 條款落日前,積極尋求 FRCP 客源,再加以 114 年 4 月起市場資金寬鬆,調整存量操作策略見效,非自保票券預算達成情形良好。
在台債業務方面,因台灣央行因應關稅衝擊,貨幣政策轉趨寬鬆,短期利率走跌,有助於提升養券利差。藉由部位到期及伺機補入高收益部位,整體養券利差達成預算目標。
在美債業務方面,本公司適時實現資本利得,以彌補利差損,由於對等關稅推升物價上漲,聯準會觀望通膨走勢,遞延降息時程,限縮外幣資金成本調降空間,致整體收益率未能達成預算目標。
在股權商品業務方面,114 年上半年對等關稅及聯準會何時降息持續影響市場,增加交易部位操作難度,OCI 部位持續逢高減碼,致整體 OCI 部位未能達成預算;在可轉債方面,資本市場資金謹慎觀望,價量仍不明朗,致未能達成預算。在資產交換方面,股票市場盤勢震盪,需求提升且承作利率提高,在確保信用風險前提下,積極補入中高收益率部位致整體收益提升。
本公司 114 年度主要業務概況如下:
單位:佰萬元、佰萬美元
| 項目 | 114 年度(底) | 113 年度(底) | 增減比率 |
|---|---|---|---|
| 承銷暨首次買入各類票券 | 3,812,999 | 3,711,181 | 2.74% |
| 買賣各類票券 | 8,757,943 | 7,817,529 | 12.03% |
|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餘額 | 117,479 | 114,282 | 2.80% |
| 買賣各類台幣債券 | 2,211,002 | 1,949,819 | 13.40% |
| 買賣各類外幣債券(美元) | 17,256 | 18,180 | -5.08% |
參、組織變動情形
無。
肆、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暨預算執行情形
114 年利息淨收益 924,012 仟元,手續費淨收益 1,607,919 仟元,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收益 139,126 仟元,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淨收益 316,136 仟元,其他非利息淨(損)益 -8,618 仟元,上述淨收益合計為 2,978,575 仟元,各項提存為 108,857 仟元,營業費用為 614,291 仟元;稅前淨利為 2,255,427 仟元,稅後淨利為 1,796,079 仟元,稅後每股盈餘 1.34 元,達成預算目標 103%。
-8-
伍、經營體質分析
本公司風險管理政策係在董事會核定之風險容忍度下,以爭取股東最大利益為目標。為維持金融資產與負債之安全性、流動性與獲利性,設置「業務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以及「金融資產與負債管理委員會」,針對信用、市場、流動性及作業相關風險加以衡量及監控管理。
截至1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整體授信資產之逾放比為0,金融資產品質良好,經營體質強健;資本適足率為 13.31% 。
114年11月10日,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確認本公司年度信用評等如下:國內長期評等「A+(twn)」、國內短期評等「F1(twn)」,所有評等展望皆為「穩定」。
陸、研究發展概況
本公司為避免公司同仁外寄 Email 郵件漏未加密造成公司機敏資料外洩之風險,規劃建置 Email 外寄自動加密防護系統;規劃建置績效考核 E 化系統,以簡化其作業流程,提升績效考核之作業效率;為計算營業單位各項產品業務之資金成本,規劃建置營業單位各項產品業務庫存計息費用系統;配合115年開始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及編製年報永續資訊專章,本公司已完成辨認相關風險與機會及財務影響,並修正調整公司內部控制及日常營運等作業。
員工教育訓練方面,本公司已建置數位學習平台,執行內部教育訓練;另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或業界專業人士為同仁進行專題演講及講授相關業務課程。
此外,本公司亦鼓勵員工取得金融證照、參加金融研訓院等機關團體開辦之各項課程,以期提高員工之專業素質及工作效率。114年底員工人數計158人,2,999人次(6,670小時),平均每人派訓約19次(42小時)。
董事長: [Signature]
經理人: [Signature]
會計主管: [Signature]
-9-
報告事項(二)
審計委員會提案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 114 年度營業決算表冊報告。
說明:請參閱 11-13 頁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0-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審計委員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決議之114年度財務報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冠豪會計師與陳盈州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共同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另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4年度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特此報告。
此致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 郭宗銘 郭宗銘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 日
-11-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特此報告。
此致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 郭宗銘 郭宗銘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12-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特此報告。
此致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召集人 郭宗銘 郭宗銘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4 日
-13-
報告事項(三)
董事會提案
案由:114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度依公司章程第32條第2項計算之獲利為2,325,182,042元(提列董事及員工酬勞前),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依據本公司「董事暨員工酬勞提撥及發放辦法」第二條規定,按當年度每股稅後盈餘(EPS)1.34元,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對應之提撥比率擬依前述獲利金額各提列 1.5%,計各分派34,877,731元,擬全數發放現金。
二、本案業經提報本公司第6屆第9次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並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2次會議通過。
-14-
報告事項(四)
董事會提案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給付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政策報告。
說明:
一、本公司依據業務發展目標、績效表現及市場薪資水準訂定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確保薪資結構具有競爭力,並符合股東權益。
二、本公司薪酬結構設計與業績表現、風險關聯及永續發展策略掛勾,確保獎酬機制能有效激勵經理團隊,並與公司長期目標一致。
三、為確保薪資報酬水準符合市場標準,每年定期參考金融同業董事與高階經理人薪酬數據,並由薪資報酬委員會進行檢視,確保酬金制度符合市場競爭力且合宜。
四、本案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0-1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宜於股東常會報告董事領取之酬金,包含酬金政策、個別酬金之內容、數額及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
五、本案業經提報第6屆第10次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並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通過。
-1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給付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政策報告
一、本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之酬金總額占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 113年度 | 114年度 | |||
|---|---|---|---|---|
| 總額 | ||||
| (仟元) | 占稅後純益比例 | 總額 | ||
| (仟元) | 占稅後純益比例 | |||
| 董事酬金 | 40,450 | 2.94% | 56,559 | 3.15% |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 | 26,527 | 1.93% | 31,695 | 1.76% |
| 稅後純益 | 1,374,335 | 100.00% | 1,796,079 | 100.00% |
*114年度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較113年度增加,係因114年度稅後純益增加及各項經營目標達成情形良好所致,並依既有酬金連動原則適度調整。
**本公司無合併報表子公司。
二、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一)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公司章程」第18-2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金融同業情形議定之。另當年度公司如有獲利,董事酬勞依「公司章程」第32條規定提撥上限為獲利之 2.50%,但獨立董事不參與董事酬勞之分派;本公司於114年12月董事會通過「董事暨員工酬勞提撥及發放辦法」之訂定,在以公司章程第32條所訂獲利之提撥基礎上,導入每股稅後盈餘(EPS)對應提撥比率的連動機制,強化績效導向的酬勞分配制度,以達表彰與回饋董事貢獻。
鑒於本公司114年度稅後純益提升,且各項經營目標達成情形理想,故董事酬金較113年度增加。
- 本公司高階經理人酬金,依「員工薪資給與須知」及「年終獎金提列及發放辦法」明訂各項工作津貼及獎金,以體恤及獎勵同仁在工作上的努力付出,相關獎金亦視公司年度經營績效、財務狀況、營運狀況及個人工作績效核給;
-16-
本公司依「員工績效管理須知」及「員工績效評核實施須知」執行之績效評核結果,作為高階經理人獎金核發之參考依據,高階經理人績效評估項目分為:一、財務性指標:如業務目標達成率、成本收入比率、資產品質等指標,並參酌高階經理人之目標達成率;二、非財務性指標:如法令遵循、內控與風險控管、永續發展目標、氣候風險目標等指標。本公司依績效評估項目計算其經營績效之酬金,並隨時視實際經營狀況及相關法令適時檢討酬金制度。此外,本公司114年度訂有總經理之永續績效評估項目,指標包括:減碳目標、減碳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執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案、優化公司治理評鑑(115年起稱ESG評鑑)等。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依「公司章程」第32條規定提撥 $1.00\% - 2.50\%$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另為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訂明基層員工分派酬勞不低於員工酬勞提撥數額之 $15\%$;本公司於114年12月董事會通過「董事暨員工酬勞提撥及發放辦法」之訂定,在以公司章程第32條所訂獲利之提撥基礎上,導入每股稅後盈餘(EPS)對應提撥比率的連動機制,強化績效導向的酬勞分配制度,以達激勵與留任優質員工。
-
本公司給付酬金之組合,包括現金報酬、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一致。
(二)訂定酬金之程序:
-
本公司為定期評估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薪資報酬,分別以適用董事之「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適用高階經理人之「員工績效評核實施須知」所執行之評核結果為依據。另有關高階經理人之薪酬係參考連結公司經營績效指標訂定,並提送董事會核議,為充分顯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總經理之績效衡量標準係以公司年度經營指標結果為衡量基礎,評核範圍包括:財務、管理與團隊、專案與流程、法遵與內控、客戶關係、永續發展等。
-
114年度委託外部專業獨立機構執行董事會、董事成員及各功能性委員會成員績效評估結果均為顯著超越標準,本公司戰力超前部署,實施開源節流措施及騰籠換鳥之業務策略,獲利高於預期之表現,爰本公司114年度績效
-17-
評核結果,高階經理人之表現均達成或超越所預定之目標要求。
- 本公司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相關績效考核及薪酬合理性,均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每年定期評估及審核。114年度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實際發放金額均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董事會議定之。
董事績效考核係依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衡量項目包括:(1)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2)董事職責認知、(3)對公司營運的參與程度、(4)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5)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及(6)內部控制。
高階經理人績效考核除參考個人的績效達成率及對公司的貢獻度,並參酌金融同業水準、公司整體營運績效、產業未來風險及發展趨勢,以及隨時視實際經營狀況及相關法令適時檢討酬金制度,另亦綜合考量目前公司治理之趨勢後,給予合理報酬,以謀公司永續經營與風險控管之平衡。
(三)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本公司酬金政策相關給付標準及制度之檢討,係以公司整體營運狀況為主要考量,並視財務性指標、非財務性指標(含永續指標)之績效達成率及貢獻度核定給付標準,以提升董事會及經理部門之整體組織團隊效能。另參考業界薪酬標準,確保本公司管理階層之薪酬於業界具有競爭力,以留任優秀之管理人才。
-
本公司高階經理人績效目標均與「風險控管」結合,以確保職責範圍內可能之風險得以管理及防範,並依實際績效表現核給評等之結果,連結各相關人力資源及相關薪資報酬政策。本公司經營階層之重要決策,均衡酌各種風險因素後為之,相關決策之績效即反映於公司之獲利情形,進而促使經營階層之薪酬與風險之控管績效相關。
-18-
報告事項(五)
董事會提案
案由:檢具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訂案,謹提請報告。
說明:
一、為使董事會議事作業權責更加明確,並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相關規定,爰修訂部份條文內容臥列說明如下:
(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爰於本規則第三條條文增列第二項明定本公司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為管理部。
(二)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於本規則第十五條條文增列董事會之議決事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之情事。
二、本議事規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議事規則全文,請詳閱本手冊第20頁至第23頁。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通過。
-19-
中華業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三條 | ||
| 本公司定期召開之董事會,應由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依前條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席,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 ||
| 前項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由本公司管理部辦理。 | 第三條 | |
| 本公司定期召開之董事會,應由董事長授權之單位,依前條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席,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 |
| 本次修正明定本公司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為管理部。 | ||
| 第十五條 | ||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以及有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之議案,除應於會議紀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第十五條 | |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書面聲明者,除應於會議紀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增列董事會之議決事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之情事。 | |
| 第十八條 | ||
| …… | ||
|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會核備。 | ||
|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九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五年○月○日股東會核備。 | 第十八條 | |
| …… | ||
|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會核備。 | 增列第九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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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茲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三條 本公司定期召開之董事會,應由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依前條規定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席,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前項董事會議事事務單位,由本公司管理部辦理。
第三條之一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一)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劃。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本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五條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簽到。
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應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前條第一項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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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事錄。
前二項代理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董事會進行中,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報告目前公司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以協助董事瞭解公司現況,作出適當決議。另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提供專家意見以供董事會參考,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第八條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但未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時間屆至仍不足額者,主席應宣布延會,依第二條規定重行召集。
第九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前項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規定。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
第十二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第十三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於討論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出席董事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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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第十四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與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所出具之反對或保留意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紀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20日內分送各董事。
董事會簽到表為會議紀錄之一部分,應併同會議紀錄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以及有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之議案,除應於會議紀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十六條 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並提報股東會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五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二屆董事會第六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八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十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十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八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九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五年〇月〇日股東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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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六)
董事會提案
案由:檢具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訂案,謹提請報告。
說明:
一、為強化董事於公司治理架構中之監督責任,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1條規定,於第九條增列第二項明確規範董事於執行職務,如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以確保公司能及時採取必要因應措施,降低營運風險。
二、本準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準則全文,請詳閱本手冊第25頁至第27頁。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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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 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行為之呈報 | ||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本公司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鼓勵本公司人員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本公司人員知悉本公司將盡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
| 本公司董事於執行職務,如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 | 第九條 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行為之呈報 | |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本公司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鼓勵本公司人員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本公司人員知悉本公司將盡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為強化董事於公司治理架構中之監督責任,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1條規定,明確規範董事於執行職務,如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以確保公司能及時採取必要因應措施,降低營運風險。 | |
| 第十三條 施行 | ||
|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
| 106年12月19日第13屆第32次董事會通過。107年6月8日股東會核備。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115年○月○日股東會核備。 | 第十三條 施行 | |
|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
| 106年12月19日第13屆第32次董事會通過。107年6月8日股東會核備。 | 增列第1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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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及所有員工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準則適用本公司董事、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含總稽核、會計主管)及所有員工(以下簡稱「本公司人員」)。
第三條 防止利益衝突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之利害衝突,並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本公司與前項人員所屬有關係之企業重大資產交易或業務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應防止利益衝突且本公司人員應主動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四條 避免圖私利行為
本公司人員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第五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人員對於本公司本身或客戶之資訊(客戶定義泛指與本公司往來相關業務之對方),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六條 公平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本公司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確保其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
第八條 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人員應遵循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令規章及本公司各項規定。
第九條 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行為之呈報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本公司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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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呈報。為鼓勵本公司人員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讓本公司人員知悉本公司將盡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本公司董事於執行職務,如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
第十條 慰戒措施
本公司人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各項內部規定處理之。如為董事或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另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十一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如遇有豁免董事或單位主管以上經理人遵循本道德行為準則情事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第十二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106年12月19日第13屆第32次董事會通過。
107年6月8日股東會核備。
115年3月24日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115年〇月〇日股東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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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承認事項(一)
董事會提案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財務決算表冊,謹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7頁至第9頁)、主要財產目錄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冠豪、陳盈州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財務報表,並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出具審查報告書(請詳閱本手冊第11-12頁)在案。
二、本案業經提本公司第5屆第18次及第19次審計委員會審議並經第16屆董事會第22次及第23次會議通過在案;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項財務報表請詳閱本手冊第30頁至第40頁。
決議:
-29-
中華栗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財產目錄
114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固定資產名稱 | 成本 | 已提列折舊金額 | 未折減餘額 |
|---|---|---|---|
| 土地 | 83,337 | 0 | 83,337 |
| 房屋及建築 | 96,324 | 60,499 | 35,825 |
| 機械及電腦設備 | 66,365 | 41,870 | 24,495 |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1,133 | 6,351 | 4,782 |
| 雜項設備 | 19,620 | 14,105 | 5,515 |
| 租賃權益改良 | 7,485 | 6,027 | 1,458 |
| 預付設備款 | 0 | 0 | 0 |
| 合計 | 284,264 | 128,852 | 155,412 |
負責人:[Signature]
經理人:[Signature]
主辦會計:[Signature]
-30-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31-
茲對於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報告敘明如下:
關鍵查核事項:財務保證合約之估計減損
截至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授信客戶所簽訂財務保證合約所評估之保證責任準備帳列金額為新台幣 1,586,500 仟元。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準備除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之規定評估財務保證合約發生擔保義務之預期信用損失金額外,另依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評估分類及提列保證責任準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保證合約之會計政策及相關資訊,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五、二一及三八(七)。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財務保證合約,應依照呆帳處理辦法評估授信資產之分類,並據以提列保證責任準備。由於評估及提列涉及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及重大估計假設,故本會計師將財務保證合約之估計減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針對前開關鍵查核事項所述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瞭解管理階層就財務保證合約所評估保證責任準備之估計減損攸關內部控制並測試其運作之有效性。
- 覆核管理階層用以評估授信資產提列損失準備之評估表(以下簡稱損失準備評估表),確認損失準備評估表所載授信資產評估金額之完整性及評估分類之合理性,並重新核算損失準備評估表中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是否符合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之比例提列。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32-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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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李冠豪

李冠豪
會計師 陳盈州

陳盈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72936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24633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34-
甲
民國
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資產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 | 金額 | % | ||
| 110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 368,638 | - | - | $ 547,603 | - |
| 11500 |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附註四及七) | - | - | - | 330,000 | - |
| 120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八、三三及三四) | 152,103,636 | 57 | - | 150,478,933 | 60 |
| 1210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九及十一) | 102,976,196 | 39 | - | 94,715,735 | 38 |
| 12200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附註四、十、十一及三四) | 2,691,954 | 1 | - | 2,190,041 | 1 |
| 12500 | 附貴回票券及債券投資(附註四、十二及三五) | 4,306,136 | 2 | - | 1,955,700 | 1 |
| 13000 | 應收款項-淨額(附註四及十三) | 1,347,172 | 1 | - | 988,667 | - |
| 13200 |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三一) | 331,173 | - | - | 436,938 | - |
| 15500 | 其他金融資產-淨額(附註四及十四) | 120,797 | - | - | 79,745 | - |
| 18500 |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附註四及十五) | 155,412 | - | - | 155,425 | - |
| 18600 | 使用權資產-淨額(附註四、十六及三三) | 31,066 | - | - | 2,840 | - |
| 193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三一) | 82,112 | - | - | 246,561 | - |
| 19500 | 其他資產-淨額(附註十七及三四) | 607,563 | - | - | 598,721 | - |
| 10000 | 資產總計 | $ 265,121,855 | 100 | - | $ 252,726,909 | 100 |
| 代碼 | 負債及權益 | |||||
| 21000 | 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退支(附註十八) | $ 29,965,143 | 12 | - | $ 21,105,772 | 8 |
| 220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附註四及八) | 13,360 | - | - | 23,796 | - |
| 22500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附註四、十九、三三及三五) | 204,299,001 | 77 | - | 204,003,192 | 81 |
| 23000 | 應付款項(附註二十) | 664,458 | - | - | 617,981 | - |
| 2320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三一) | 71,901 | - | - | - | - |
| 25600 | 負債準備(附註四、五及二一) | 1,586,500 | 1 | - | 1,401,077 | 1 |
| 26000 | 租賃負債(附註四、十六及三三) | 31,231 | - | - | 2,886 | - |
| 2930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三一) | 48,366 | - | - | 49,002 | - |
| 29500 | 其他負債 | 611,447 | - | - | 301,039 | - |
| 20000 | 負債總計 | 237,291,407 | 90 | - | 227,504,745 | 90 |
| 權益(附註四及二三) | ||||||
| 31101 | 普通股 | 13,429,600 | 5 | - | 13,429,600 | 5 |
| 31513 | 資本公積 | 16,737 | - | - | 15,222 | - |
| 保留盈餘 | ||||||
| 32001 | 法定盈餘公積 | 9,681,399 | 4 | - | 9,232,120 | 4 |
| 32003 | 特別盈餘公積 | 1,731,829 | 1 | - | 1,731,829 | 1 |
| 32011 | 未分配盈餘 | 1,692,899 | - | - | 1,500,528 | - |
| 32000 | 保留盈餘總計 | 13,106,127 | 5 | - | 12,464,477 | 5 |
| 32500 | 其他權益 | 1,277,984 | - | - | ( 687,135) | - |
| 30000 | 權益總計 | 27,830,448 | 10 | - | 25,222,164 | 10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265,121,855 | 100 | - | $ 252,726,909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張政權
經理人:魏政祥
會計主管:方又以
-35-
中華票房管理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 年及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1000 | 利息收入(附註四及二四) | $ 4,880,942 | 164 | $ 4,218,835 | 188 | 16 |
| 51000 | 減:利息費用(附註四、二四及三三) | ( 3,956,930 ) | ( 133 ) | ( 3,854,075 ) | ( 172 ) | 3 |
| 49010 | 利息淨收益 | 924,012 | 31 | 364,760 | 16 | 153 |
| 利息以外淨收益 | ||||||
| 49100 | 手續費淨收益(附註四及二五) | 1,607,919 | 54 | 1,379,149 | 62 | 17 |
| 492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附註四、八、二六及三三) | 139,126 | 5 | 14,673 | 1 | 848 |
| 4931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附註四及二七) | 316,136 | 11 | 407,785 | 18 | ( 22 ) |
| 49600 | 兌換損益-淨額(附註四及二八) | ( 12,043 ) | ( 1 ) | 78,196 | 3 | ( 115 ) |
| 49700 | 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損失)(附註四及十一) | 3,530 | - | ( 5,815 ) | - | 161 |
| 49899 | 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 | ( 105 ) | - | ( 218 ) | - | ( 52 ) |
| 4xxxx | 淨收益 | 2,978,575 | 100 | 2,238,530 | 100 | 33 |
| 58200 | 各項提存(附註四及二一) | ( 108,857 ) | ( 4 ) | ( 27,899 ) | ( 1 ) | 290 |
| 營業費用(附註四、二九、三十及三三) | ||||||
| 58500 | 員工福利費用 | ( 417,612 ) | ( 14 ) | ( 381,213 ) | ( 17 ) | 10 |
| 59000 | 折舊及攤銷費用 | ( 26,244 ) | ( 1 ) | ( 25,722 ) | ( 1 ) | 2 |
| 59500 | 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 ( 170,435 ) | ( 5 ) | ( 150,388 ) | ( 7 ) | 13 |
| 58400 | 小計 | ( 614,291 ) | ( 20 ) | ( 557,323 ) | ( 25 ) | 10 |
(接次頁)
(承前頁)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61001 | 稅前淨利 | $ 2,255,427 | 76 | $ 1,653,308 | 74 | 36 |
| 61003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三一) | ( 459,348 ) | ( 16 ) | ( 278,973 ) | ( 12 ) | 65 |
| 64000 | 本期淨利 | 1,796,079 | 60 | 1,374,335 | 62 | 31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 | ||||||
| 6520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 |||||
| 量數(附註四及二二) | 7,191 | - | 23,236 | 1 | ( 69) | |
| 65204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 |||||
|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附註四及二三) | ( 51,733 ) | ( 1 ) | ( 7,481 ) | ( 1 ) | 592 | |
| 65220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損益(附註四及三一) | - | - | ( 4,583 ) | - | 100 |
| 652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 | |||||
| 合計 | ( 44,542 ) | ( 1 ) | 11,172 | - | ( 499)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 | ||||||
| 65308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附註四及二三) | 2,101,792 | 71 | ( 161,112 ) | ( 7 ) | 1,405 |
| 65320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四及三一) | ( 199,051 ) | ( 7 ) | 43,193 | 2 | ( 561) |
| 6530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稅後)合計 | 1,902,741 | 64 | ( 117,919 ) | ( 5 ) | 1,714 |
| 65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1,858,199 | 63 | ( 106,747 ) | ( 5 ) | 1,841 |
| 66001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3,654,278 | 123 | $ 1,267,588 | 57 | 188 |
| 每股盈餘(附註三二) | ||||||
| 67501 | 基 本 | $ 1.34 | $ 1.02 | |||
| 67701 | 稀 釋 | $ 1.34 | $ 1.02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張政權
經理人:魏政祥
會計主管:方又以
-37-
单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普通股股股份 (附註四及二三) | 資本公積 (附註四及二三) |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 (附註四及二三) 特別盈餘公積 | (附註四及二三) 未分配盈餘 | 其他權益項目 (附註四及二三) | |||
|---|---|---|---|---|---|---|---|---|---|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益 | 權益總額 | ||||||||
| A1 | 113年1月1日餘額 | $ 13,429,600 | $ 13,509 | $ 8,810,708 | $ 1,731,829 | $ 1,404,707 | ($ 457,129) | $ 24,933,224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421,412 | - | ( 421,412) | - | - | |
| B3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 | -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 ( 980,361) | - | ( 980,361) | |
| C17 | 股東逾時效未填取之股利 | - | 1,713 | - | - | - | - | 1,713 | |
| D1 | 113年度淨利 | - | - | - | - | 1,374,335 | - | 1,374,335 | |
| D3 | 11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18,653 | ( 125,400) | ( 106,747) | |
| D5 | 113年度年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1,392,988 | ( 125,400) | 1,267,588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 | 104,606 | ( 104,606) | - | |
| Z1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3,429,600 | 15,222 | 9,232,120 | 1,731,829 | 1,500,528 | ( 687,135) | 25,222,164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449,279 | - | ( 449,279)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 ( 1,047,509) | - | ( 1,047,509) | |
| C17 | 股東逾時效未填取之股利 | - | 1,515 | - | - | - | - | 1,515 | |
| D1 | 114年度淨利 | - | - | - | - | 1,796,079 | - | 1,796,079 | |
| D3 | 114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7,191 | 1,851,008 | 1,858,199 | |
| D5 |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1,803,270 | 1,851,008 | 3,654,278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 | ( 114,111) | 114,111 | - | |
| Z1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13,429,600 | $ 16,737 | $ 9,681,399 | $ 1,731,829 | $ 1,692,899 | $ 1,277,984 | $ 27,830,448 |
後附之附註係本附冊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張政權
經理人:魏政祥
會計主管:方又以
中華票房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114年及115年1月3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 | $ 2,255,427 | $ 1,653,308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23,088 | 22,331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3,156 | 3,391 |
| A20300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數) | ||
| 損失 | ( 3,530) | 5,815 |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評價(利益) | ||
| 損失 | ( 1,728) | 55,747 |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3,956,930 | 3,854,075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4,880,942) | ( 4,218,835)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217,711) | ( 210,332) |
| A21700 | 保證責任準備淨變動 | 185,423 | 30,000 |
| A22500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及設備損失(利益) | 167 | ( 57) |
| A4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41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1,633,411) | ( 32,412,370) |
| A41123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6,206,872) | 1,024,803 |
| A4112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 ( 498,193) | - |
| A41140 |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 ( 2,350,436) | 909,325 |
| A41150 | 應收款項及催收款 | ( 180,917) | 791,049 |
| A41190 | 其他金融資產 | ( 41,052) | ( 20,367) |
| A41990 | 其他資產 | ( 2,390) | 1,735 |
| A42140 |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 295,809 | 26,735,175 |
| A42150 | 應付款項 | 78,977 | 32,387 |
| A42180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 5,845) |
| A42990 | 其他負債 | 310,396 | 84,311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4,699,710 | 4,054,951 |
| A33200 | 收取之股利 | 217,647 | 215,332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3,987,139) | ($ 3,836,331)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316,920) | ( 345,636)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8,294,511) | ( 1,576,038)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及設備 | ( 8,144) | ( 19,784) |
| B02800 | 出售不動產及設備 | 366 | 426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3 | 62 |
| B06700 | 其他資產增加 | ( 2,460) | ( 479)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10,195) | ( 19,775)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300 | 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增加 | 8,859,371 | 3,202,262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 16,121) | ( 16,229)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1,047,509) | ( 980,361)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7,795,741 | 2,205,672 |
| EEEE |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508,965) | 609,859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877,603 | 267,744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368,638 | $ 877,603 |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調節 | |||
| 代碼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E00210 |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 368,638 | $ 547,603 |
| E00220 | 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現金及約當現金定義之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 | - | 330,000 |
| E002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368,638 | $ 877,603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張政權
經理人:魏政祥
會計主管:方又以
-40-
承認事項(二)
董事會提案
案由:本公司114年盈餘分派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度稅後盈餘1,796,078,735元,加計「其他綜合淨利直接結轉保留盈餘數」-106,919,973元後,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提撥百分之三十法定盈餘公積506,747,629元;暨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3,741,475元及迴轉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2,511,392元後,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共計1,208,664,000元。每股擬配發現金股利0.90元,期末未分配盈餘為0元。
二、本次盈餘分配將全數發放現金,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三、謹擬具盈餘分配表如附件(請詳閱本手冊第42頁)。
四、本案業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4次會議通過在案,暨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準用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出具審查報告書(請詳閱本手冊第13頁)。
五、本案業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4次會議授權董事長擬於股東會承認後,訂定現金股息之現金股利分派基準日等相關配息事宜。
決議:
宜宾市
中華業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盈餘分配表
| 金額(元) | 說明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741,475 | ||
| 114年稅後淨利 | 1,796,078,735 | 主係退休金資產增加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股票處分損失。 | |
| 其他綜合(損)益直接結轉保留盈餘 | (106,919,973) | ||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 | 1,689,158,762 | ||
| (506,747,629) | 1.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撥30%。 | ||
| 2.依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提列基礎。 | |||
| 迴轉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 22,511,392 | 依據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函規定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1,208,664,000 |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每股0.90元) | (1,208,664,000) | (1,208,664,00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0 |
註:1.依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規定,公司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嗣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2. 股東股利每股配發 0.90 元,係依流通在外股數 1,342,960 仟股計算。
3. 本次盈餘分配將全數發放現金,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4. 優先分配114年度盈餘;不足數由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迴轉分配。
負責人:

經理人:

會計主管:

-43-
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謹提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115年3月5日修正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爰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明定股東會三十日前揭露議事手冊、規範特定議案監票人之資格與職責,以及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姓名及職稱等事項。
二、本議事規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議事規則全文,請詳閱本手冊第45頁至第52頁。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16屆董事會第23次會議通過。
決議: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三項略)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 ||
| (以下略) | 第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三項略) | ||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錄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 ||
| (以下略)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115年3月5日修正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三條第四項,明定股東會三十日前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 | |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六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
|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六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
| (以下略)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115年3月5日修正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十三條,增列第八項至第十一項,明定在特定議案時,主席宜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並要求其具備獨立性,不得兼任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職務。另明確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簽名負責,且股東會議事錄須載明監票人姓名及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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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人。 | ||
|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 ||
|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 ||
|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
(以下依序移項) | | |
| 第二十三條
…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六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五年〇月〇〇日股東常會第七次修正通過。 | 第二十三條
…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六次修正通過。 | 增列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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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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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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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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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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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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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股東常會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第一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股東常會第二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股東常會第三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第四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股東常會第五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六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五年〇月〇〇日股東常會第七次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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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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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設立宗旨,為協助政府建立貨幣市場,便利工商企業短期資金之調度,促進合格票據及政府債券之流通,以配合經濟發展之需要。
第三條 本公司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分公司。
第二章 業務
第四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如下:
一、H102011 票券金融業。
二、H301011 證券商。
第四條之一 本公司經營之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二、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三、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四、金融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五、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六、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七、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八、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壹佰陸拾柒億捌仟柒佰萬元,分為壹拾陸億柒仟捌佰柒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第六條 本公司印製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第七條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前項規定發行之新股,其合併印製股票之保管或免印製股票之股份登錄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
第八條 股東應填具印鑑卡交本公司收存,凡領取股利及書面行使股權,均以該印鑑為憑。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質權、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及行使其一切權利時,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十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依法召集。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以公告為之。
第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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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十三條之二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為主席;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職權如左:
一、釐訂及修正本公司章程。
二、選舉董事。
三、承認董事會所造具之財務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四、資本增減之決議。
五、其他重要事項及公司法所規定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並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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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八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本公司公告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自第十二屆起,其中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依第十八條之一規定選任之。
本公司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織之。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下列方式提出,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二、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且獨立董事當選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十八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分配之酬勞金外,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金融同業之情形議定之。
第十九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票股份總數,依證券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二一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二條 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集一次,應於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三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應出具委託書,列舉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四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董事或其代理人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營業方針之決定。
二、預算之審議。
三、編具決算報告於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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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公司章程之擬議。
五、執行股東會決議事項。
六、重要契約之審定。
七、公司組織規程之審定。
八、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九、提出增資或減資之議案。
十、分公司之設立及撤銷之決議事項。
十一、重要職員之聘解。
十二、執行法令或股東會決議之職權。
第二五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決策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其人數、任期、職權等事項,應訂明於各委員會組織規程,經董事會決議行之。
第六章 監察人會(刪除)
第二六條(刪除)
第二七條(刪除)
第二八條(刪除)
第七章 經理人
第二九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理公司業務。
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副總經理及各級經理人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另設總稽核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本公司稽核業務。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任免之。
除前項規定以外之各級經理人,如屬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設置之經理人由總經理薦請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任免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三一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冊,經董事會審議後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下列原則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發放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獲利若有剩餘,再依本條前述原則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一、員工酬勞:獲利之 1.00% - 2.50%;基層員工分派酬勞不低於提撥數額之 15%。
二、董事酬勞:提撥上限為獲利之 2.50%。但獨立董事不參與酬勞之分派。
前項所稱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及分派方式經董事會依第一項決議通過後,應提股東會報告。
第三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盈餘依法完納一切稅捐並彌補累積虧損後,如有剩餘,應提列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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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若有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及累積未分配盈餘後,公司得依特定目的,再另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就餘額分配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之分派,應由董事會提經股東會同意。
本條第一項所稱股東股利之分派,應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本公司除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規定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東股利。
二、因本公司屬競爭激烈之金融產業,已達產業成長趨緩期,故股東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第一項所計算盈餘餘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以發放現金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數不少於當年度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得依經濟狀況、產業發展、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經當年度股東會決議後調整前述股東股利分派原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三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三四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相關法令等之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會依法決議,呈請主管機關登記核准之日起實施。
第三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於六十九年六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七十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七十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七十年五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於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於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七次修正於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八次修正於七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第九次修正於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次修正於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七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於八十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四次修正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六次修正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八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九次修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一〇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一〇四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一〇五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一〇七年六月八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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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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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二)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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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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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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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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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股東常會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第一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股東常會第二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股東常會第三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第四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股東常會第五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六次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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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事業務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基準日:115年04月14日
頁次:第1頁/共2頁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現在持有股數 | 備註 | ||||
|---|---|---|---|---|---|---|---|---|---|
| 種類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 | 種類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 | ||||
| 董事長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張政權 | 113.06.14 | 普通股 | 380,981,600 | 28.37% | 普通股 | 380,981,600 | 28.37% | ||
| 董事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蕭至佑 | |||||||||
| 董事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許智淵 | |||||||||
| 董事 | 明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駱怡如 | 113.06.14 | 普通股 | 1,509,600 | 0.11% | 普通股 | 1,509,600 | 0.11% | ||
| 董事 | 和藻投資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曾繁碩 | 113.06.14 | 普通股 | 77,084,000 | 5.74% | 普通股 | 77,084,000 | 5.74% | ||
| 董事 | 和藻投資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鄭斯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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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名冊
基準日:115年04月14日
頁次:第2頁/共2頁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現在持有股數 | 備註 | ||||
|---|---|---|---|---|---|---|---|---|---|
| 種類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 | 種類 | 股數 | 佔當時發行% | ||||
| 獨立董事 | 郭宗銘 | 113.06.14 | 普通股 | 0 | 0.00% | 普通股 | 0 | 0.00% | |
| 獨立董事 | 林鴻達 | 113.06.14 | 普通股 | 0 | 0.00% | 普通股 | 0 | 0.00% | |
| 獨立董事 | 劉淑芬 | 113.06.14 | 普通股 | 0 | 0.00% | 普通股 | 0 | 0.00% | |
| 合計 | 普通股 | 459,575,200 | 普通股 | 459,575,200 |
113年06月14日發行總股份: 1,342,960,000股
115年04月14日發行總股份: 1,342,960,000股
備註: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份:32,231,040股,截至115年04月14日止持有:459,575,200股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董事持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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