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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CH Inc.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May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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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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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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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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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20717545810128BJ-5号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F 区 9 号楼 B 楼七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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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 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 州软件园F区9号楼B楼七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之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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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2016年5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 人,代表83,957,186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9.4587%。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 人,代表股份1,050,71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687%。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议案2.00《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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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议案3.00《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28%;反对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72%。
议案4.00《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议案5.00《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7,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公司2016 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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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议案7.00《关于聘请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28%;反对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72%。
议案8.00《关于申请2016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议案9.00《公司2016 年度高管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28%;反对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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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0.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议案11.00《关于补增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3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28%;反对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3,9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953,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72%。
议案12.00《关于补增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张戈 同意股份数:82,906,475 股 12.02.候选人:毛江高 同意股份数:82,906,475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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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赵珞
承办律师:
吴旭敏
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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