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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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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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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各相关机构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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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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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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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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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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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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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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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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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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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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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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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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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和报备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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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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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公司保荐 人、聘请的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 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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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 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公司董事会修 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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