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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CH Inc.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Ju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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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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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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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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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10530356810063BJ-02号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12年6月15日在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楼B楼7层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 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已证实副 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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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3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了《福 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 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15日上午9:00在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 件园F区9号楼B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 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之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出席人员为:截止2012年6月11日下午15:00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提供了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08,966,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3%,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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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项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丽

承办律师:陈 建 宏

承办律师:赵 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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