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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CH Inc.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May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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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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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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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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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10530356810063BJ-01号
致: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在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9号楼7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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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 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2日在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 园F区9号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之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2012年5月9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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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公司2011年度报告、换届选举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119,091,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79%。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决算》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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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份总数的100%。
-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 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12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119,091,9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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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对董事候选人进行了表
-
决,表决结果为:
| 姓名 | 职务 | 获得表决权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陈辉 | 董事 | 113,486,606 | 95.29% |
| 谢发利 | 董事 | 113,486,606 | 95.29% |
| 洪茂椿 | 董事 | 133,486,606 | 112.09% |
| 王非 | 董事 | 87,118,766 | 73.15% |
| 兰国政 | 董事 | 133,486,606 | 112.09% |
| 曹荣 | 董事 | 133,486,606 | 112.09% |
| 程厚博 | 独立董事 | 123,611,606 | 103.80% |
| 颜永明 | 独立董事 | 123,611,606 | 103.80% |
| 孙敏 | 独立董事 | 110,052,686 | 92.41% |
根据表决结果,陈辉、谢发利、洪茂椿、王非、曹荣、兰国政当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程厚博、颜永明和孙敏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 票制对监事候选人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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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姓名 | 职务 | 获得表决权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黄艺东 | 监事 | 123,611,606 | 103.80% |
| 方荣良 | 监事 | 114,572,326 | 96.20% |
根据表决结果,黄艺东、方荣良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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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陈 建 宏
承办律师:
赵 珞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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