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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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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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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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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

  • 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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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及变动情况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 制度。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 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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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

  • (一)委员会每年可以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会经费预

  • 算中列支。

(二)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实报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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