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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a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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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保瑞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58,3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58,3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15/05/19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4/11/07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0.40177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預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普通股5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4,448,023股之0.40177%。 認股權人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始能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是以二年後對股權將逐年稀釋,其股權稀釋程度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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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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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全職 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獲配 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下列標準另訂分配方案發放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平均成績以上。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5.年度績優員工。 (三)獲配員工及其獲配股份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 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75 % 屆滿四年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5.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下各稱「被併購公司」)遇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任職於被併購公司之認股權人得不受本條第(二)項所述內容規範,其所持有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開除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一年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年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並得由董事長於本辦法五、(二)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惟應以本辦法五、(二)所訂認股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 (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 「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 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得授權董事長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交易所產生相關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之稅法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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