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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G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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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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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805 寶徠 公司提供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1/08/15 | 發言時間 | 17:03:52 |
| 發言人 | 黃文正 | 發言人職稱 | 財會主管 | 發言人電話 | (02)2791568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與他人共同公開收購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公開收購 期間屆滿。 | ||||
| 符合條款 | 第 | 38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8/15 |
| 說明 |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麟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芳君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303號4樓 麟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79號11樓 劉芳君:不適用。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 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 111年8月15日止(以下簡稱「屆滿日」)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條件已達成。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已達最低公開收購數量3,845,000股,本次公開 收購條件已經成就,且截至111年8月15日止,累計應賣股數21,408,053股,已達 本次預定收購最高數量16,000,000股。據上,均已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 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1)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21,408,053股 (2)實際成交數量:16,000,000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成就且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 義務之情況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5個營 業日(含)以內。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康和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 (2)方法: a.支付對價方式: 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出具 履約保證書之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支付之公開收購對價後,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應賣人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號。倘銀行帳號有誤,或 因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匯款時,將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予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賣人地址。 b.價金計算方式: 以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現金對價新台幣24.6元之數額,將扣除應 賣人依法應負擔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 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需要之合理費用 ,(倘有類此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後之淨額,為支 付各應賣人之價金,該價金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為避免應賣 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 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股數低於1,000股不予受理。 c.其他: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代應賣人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3)地點:將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 戶之銀行帳號或交寄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成就且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 義務之情況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5個 營業日(含)以內。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康和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 (2)方法:應賣股份已撥入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康和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康和綜合證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84501383530)撥付至 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 號B1)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如發生天災 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至該等不可 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 (2)方法: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將以計算方式依比 例向應賣人購買。另為避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 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相關費用,應賣人應 賣股數經計算方式後之股數低於1,000 股,公開收購人不予收購。 前述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a.計算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應賣人之應賣股數超過壹仟股者,以壹仟股計入 優先收購數量。 b.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未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優先收購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後,按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 扣除前述優先收購數量後之股數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有餘額, 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無法全數出售之風險。前 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應賣有價證券數量-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 c. 若各應賣人之優先收購數量之合計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 計算方式為各應賣人之應賣有價證券數量依比例分配至壹仟股為止全數購買;如尚 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故應賣人有股份均無法出售或僅 部分出售之風險。前述比例之公式如下: 預定收購數量/應賣有價證券數量; 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份,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康和綜合證券公開收購 專戶」(帳號:84501383530)轉撥回各應賣人之原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號B1)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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