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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G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Dec 1, 2025

51925_rns_2025-12-01_fbf90f29-9aca-4dea-bd1d-83bf5d81f920.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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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

公 司 地 址: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303號4樓 電 話:(02)2791-5688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一、封 面 1
二、目 錄 2
三、聲 明 書 3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4
五、合併資產負債表 5
六、合併綜合損益表 6
七、合併權益變動表 7
八、合併現金流量表 8
九、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一)公司沿革 9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9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9~10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1~24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24~25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25~48
(七)關係人交易 48~50
(八)質押之資產 50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50~51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51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51
(十二)其 他 52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52~53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53
3.大陸投資資訊 53~54
(十四)部門資訊 54~55

聲 明 書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關係企 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 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寶徠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寶徠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 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寶徠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寶徠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 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集團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資產總額約42%;存貨評價係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2號規定處理,由於寶徠集團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係基於管理階層對未來銷售價格 及建築成本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若淨變現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 務報表不實表達。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 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寶徠集團存貨淨變現價值評 估資料,並就前揭資料內容抽樣核對已銷售的合約、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期不動產實價 登錄或取得附近成交行情,以評估待售房屋及營建用地之淨變現價值;另對於在建房屋之 淨變現價值,取得並抽樣檢查公司之投資報酬分析,將投資報酬分析資料與市場行情進行 比較,必要時取得估價報告,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寶徠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寶徠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寶徠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寶徠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12.31 113.12.31
資 產
流動資產:
金 額 % 金 額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388,030
19 682,956 33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及(十七)) 17,125 1 100,868 5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十七)) 10,134 1 37,304 2
1320 存貨(建設業適用)(附註六(五)、七、八及九) 838,024 42 714,906 35
1410 預付款項(附註六(六)、七及九) 386,313 19 207,279 10
1424 留抵稅額 13,182 1 3,589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44,777 2 31,464 2
1478 工程存出保證金(附註七及九) 70,414 4 39,649 2
1480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流動(附註七) - - 9,868 -
1482 履行合約成本-流動 1,000 - 8,500 -
1,768,999 89 1,836,383 89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及(二十)) 228 - 424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及(二十)) 22,176 1 22,540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七)) 1,511 - 3,826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九)) 2,359 - 5,200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六(八)及八) 202,000 10 200,110 10
1967 履行合約成本-非流動 4,100 - - -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及(十七)) 925 - 1,004 -
233,299 11 233,104 11
資產總計 \$ 2,002,298 100 2,069,487 100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12.31 113.12.31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金 額 % 金 額 %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及八) \$ 194,380 10 330,980 16
2110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十)及八) - - 256,206 13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七)及九) - - 100,019 5
2150 應付票據(附註七) 440 - 540 -
2170 應付帳款(附註七) 102,948 5 104,396 5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八)及七) 34,159 2 44,538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244 - 10,029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三)及七) 2,440 - 2,913 -
2305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 153 - 153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12,912 1 8,292 -
348,676 18 858,066 42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四)) 26,902 1 26,993 1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三)及七) - - 2,464 -
26,902 1 29,457 1
負債總計 375,578 19 887,523 43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五)):
3100 股本 1,349,705 67 1,049,705 51
3200 資本公積 227,353 11 108,353 5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7,085 - 4,320 -
3350 未分配盈餘 51,004 3 27,652 1
3400 其他權益 (8,427) - (8,066) -
權益總計 1,626,720 81 1,181,964 57
負債及權益總計 \$ 2,002,298 100 2,069,487 100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林瑞山 經理人:林瑞山 會計主管:黃文正

5-1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七)) \$
285,015
100 625,467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五)及七) 201,573 71 332,069 53
營業毛利 83,442 29 293,398 47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三)、(十五)、(十八)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12,017 4 42,435 7
6200 管理費用 44,150 15 50,234 8
56,167 19 92,669 15
6900 營業損益 27,275 10 200,729 3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七)、(十三)、(十九)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7,229 3 6,728 1
7010 其他收入 2,808 1 5,469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484 - 114,198 18
7050 財務成本 (7,883) (3) (15,966) (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638 1 110,429 18
7900 稅前淨利 29,913 11 311,158 50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四)) 3,796 1 10,202 2
8200 本期淨利 26,117 10 300,956 48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五)):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364) - 2,822 1
現評價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364) - 2,822 1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 - 49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3 - 49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361) - 2,871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5,756
10 303,827 49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26,117
10 300,956 48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25,756
10 303,827 49
每股盈餘(附註六(十六))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元) \$ 0.20 2.96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元) \$ 0.20 2.72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
國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損
股 本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益按公允價值衡 歸屬於母
普通股 法定盈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量之金融資產 公司業主

資本公積 餘公積
差 額 未實現(損)益 權益總計 權益總計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
1,001,858
52,097 4,320 (273,304) 12 (10,949) 774,034 774,034
本期淨利 - - - 300,956 - - 300,956 300,956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49 2,822 2,871 2,87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300,956 49 2,822 303,827 303,827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47,847 52,153 - - - - 100,000 100,000
員工認股權 - 4,103 - - - - 4,103 4,103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1,049,705 108,353 4,320 27,652 61 (8,127) 1,181,964 1,181,964
本期淨利 - - - 26,117 - - 26,117 26,117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3 (364) (361) (36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26,117 3 (364) 25,756 25,756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2,765 (2,765) - - - -
現金增資 300,000 119,000 - - - - 419,000 419,000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1,349,705
227,353 7,085 51,004 64 (8,491) 1,626,720 1,626,720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29,913
311,158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4,514 8,082
攤銷費用 - 2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196 (120,421)
利息費用 7,883 15,966
利息收入 (7,229) (6,728)
股利收入 (235) (245)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4,103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938 -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利益)損失 - 4,229
租賃修改利益 (1,890) 3,305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4,177
(1,919)
(93,607)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93,340
應收票據 83,743 (100,416)
應收帳款 27,170 (37,264)
存貨 (122,491) (105,109)
預付款項 (188,627) (158,753)
其他金融資產 (13,313) 93,796
工程存出保證金 (30,765) 179,433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9,868 31,344
履行合約成本-流動 7,5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226,915) 96,37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100,019) (133,903)
應付帳款 (100)
(1,450)
(8,967)
85,278
其他應付款 (10,284) 35,185
其他流動負債 4,620 (3,956)
其他金融負債 - (47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107,233) (26,834)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334,148) 69,537
調整項目合計 (329,971) (24,07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300,058) 287,088
收取之利息 7,229 6,728
收取之股利 235 245
支付之利息 (6,768) (9,600)
支付之所得稅 (12,672) (284)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312,034) 284,177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94) (519)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26,275)
其他金融資產 79 4,854
履行合約成本-非流動 (4,100)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4,315) (21,940)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 (136,600) 240,980
應付短期票券 (258,044) 253,961
償還公司債 - (200,000)
償還長期借款 - (45,000)
租賃本金償還 (2,937) (4,870)
現金增資 419,000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1,419 245,071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4 (26)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294,926) 507,28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682,956 175,67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88,030
682,956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林瑞山 經理人:林瑞山 會計主管:黃文正

8-1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奉經濟部核准設 立,註冊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303號4樓。並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經台灣證券交易 所核准股票上市。本公司原名為凱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股東 會決議通過,更名為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經濟部授商字第 09801153160號函核准備查。

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等相關業 務。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後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合併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適用下列新修正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 計準則,且對合併財務報告未造成重大影響。

  •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之修正「缺乏可兌換性」
  •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之影響 合併公司評估適用下列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新修正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會計準則,將不致對合併財務報告造成重大影響。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修正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之修正「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 量之修正」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之年度改善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之修正「涉及依賴自然電力之 合約」

(三)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及修正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 司可能攸關者如下:

理事會發布之
新發布或修訂準則 主要修訂內容 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
「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
露」
新準則引入三種類收益及費損、兩
項損益表小計及一項關於管理階層
績效衡量的單一附註。此等三項修
正與強化在財務報表中如何對資訊
細分之指引,為使用者提供更佳及
更一致的資訊奠定基礎,並將影響
所有公司。
2027年1月1日
註:金管會於民
國114年9月25日
發布新聞稿宣布
我國將於民國
117會計年度接
•更具結構化之損益表:根據現行
準則,公司使用不同的格式來表
達其經營成果,使投資者難以比
較不同公司間的財務績效。新準
則採用更具結構化的損益表,引
入新定義之「營業利益」小計,
並規定所有收益及費損,將依公
司主要經營活動歸類於三個新的
不同種類。
軌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8號。
•管理階層績效衡量(MPMs):新
準則引入管理階層績效衡量之定
義,並要求公司於財務報表之單
一附註中,對於每一衡量指標解
釋其為何可提供有用之資訊、如
何計算及如何將衡量指標與根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所認
列的金額進行調節。
•較細分之資訊:新準則包括公司
如何於財務報表強化對資訊分組
之指引。此包括資訊是否應列入
主要財務報表或於附註中進一步
細分之指引。
合併公司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司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

相關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合併公司預期下列其他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正準則不致對合併財務報告造成重 大影響。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修正「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 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九號「不具公共課責性之子公司:揭露」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九號之修正
  •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之修正「換算為高度通貨膨脹之表達貨幣」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下列會計政策已一致適用於本 合併財務報告之所有表達期間。

(一)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 釋公告(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編製。

(二)編製基礎

1.衡量基礎

除下列資產負債表之重要項目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為基礎編製。 (1)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之金融資產

(3)依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

2.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

合併公司每一個體均係以各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本 合併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所有以新台幣表達之財務資 訊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三)合併基礎

1.合併財務報告編製原則

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主體包含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所控制之個體(即子公司)。當 本公司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個體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且 透過對被投資個體之權力有能力影響該等報酬時,本公司控制該個體。

自對子公司取得控制之日起,開始將其財務報告納入合併財務報告,直至喪失 控制之日為止。合併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任何未實現收益與費損,業於編製合併 財務報告時已全數消除。子公司之綜合損益總額係分別歸屬至本公司業主及非控制 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亦然。

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業已適當調整,俾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所使用之會計政 策一致。

合併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者,係作為 與業主間之權益交易處理。非控制權益之調整數與所支付或收取對價公允價值間之 差額,係直接認列於權益且歸屬於本公司業主。

2.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列入本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包含:

投資公 所持股權百分比
司名稱 子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114.12.31 113.12.31
本公司 寶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陽能應用相關
業務
100 % 100 %
本公司 寶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不動產代銷 100 % 100 %
本公司 寶徠金廈(廈門)旅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註) 旅遊管理服務及 房地產租賃經營 100 % 100 %
本公司 寶徠觀光發展有限公司 旅遊仲介 100 % 100 %

註: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清算寶徠金廈(廈 門)旅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相關法定程序尚在辦理中。

3.未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無。

(四)外 幣

1.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於後續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以 下稱報導日),外幣貨幣性項目依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以公允價值衡量 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依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以歷史成本衡 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換算所產生之外幣兌換差異通常係認列於損益,惟以下情況係認列於其他綜合 損益:

(1)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2)指定為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金融負債於避險有效範圍內;或

(3)合格之現金流量避險於避險有效範圍內。

2.國外營運機構

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包括收購時產生之商譽及公允價值調整,係依報 導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則依當期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所產 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當處分國外營運機構致喪失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與該國外營運機構 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係全數重分類為損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 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係按比例重新歸屬至非控制權益。部分處分含有國外營運機 構之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時,相關累計兌換差額則按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對國外營運機構之貨幣性應收或應付項目,若尚無清償計畫且不可能於可預見 之未來予以清償時,其所產生之外幣兌換損益視為對該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一部 分而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合併公司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資產列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之所有其他資 產則列為非流動資產:

  • 1.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營建業務通常長於一年)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 消耗;
  •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3.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或
  • 4.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如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所定義),除非於報導期間後至 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負債受到限制。

合併公司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負債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之所有其他負 債則列為非流動負債:

1.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營建業務通常長於一年)中清償該負債;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3.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或

4.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不具有將該負債之清償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 (六)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及活期存款。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 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七)金融工具

應收帳款及所發行之債務證券原始係於產生時認列。所有其他金融資產及金融負 債原始係於合併公司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列。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除不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之應收帳款外)或金融負債原始係按公允 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該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衡量。不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之應 收帳款原始係按交易價格衡量。

1.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之購買或出售符合慣例交易者,合併公司對以相同方式分類之金融資 產,其所有購買及出售一致地採交割日會計處理。

原始認列時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合併公 司僅於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自下一個報導期間之首日起重分類所有 受影響之金融資產。

(1)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係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該等資產後續以原始認列金額加減計採有效利息法計算之累積攤銷數,並調 整任何備抵損失之攤銷後成本衡量。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及減損損失係認列 於損益。除列時,將利益或損失列入損益。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債務工具投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 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 具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前述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基礎所作 成。

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股利收入(除非明顯代表部分投資 成本之回收)係認列於損益。其餘淨利益或損失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且不重分類 至損益。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合併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3)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屬上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例如,持有供交易及以公允價值基礎管理並評估績效之金融資產),係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包括衍生性金融資產。合併公司於原始認列時,為消除或重 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得不可撤銷地將符合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條件之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該等資產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其淨利益或損失(包含任何股利及利息收 入)係認列為損益。

(4)金融資產減損

合併公司針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及其他 金融資產等)及合約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

下列金融資產係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其餘係按存續 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判定債務證券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及

•其他債務證券及銀行存款之信用風險(即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風 險)自原始認列後未顯著增加。

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備抵損失係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於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時,合併公司考量合理且可佐 證之資訊(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包括質性及量化資訊,及根據合併公 司之歷史經驗、信用評估及前瞻性資訊所作之分析。

若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評等相當於全球所定義之「投資等級」(為標準普爾 之投資等級BBB-、穆迪之投資等級Baa3或中華信評之投資等級twA,或高於該等 級者),合併公司視為該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低。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30天,合併公司假設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360天,或借款人不太可能履行其信用義務支付全額款 項予合併公司時,合併公司視為該金融資產發生違約。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所有可能違約事項產生之 預期信用損失。

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於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違約事項所 產生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較短期間,若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短於十二個月 時)。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最長期間為合併公司暴露於信用風險之最長合約期間。

預期信用損失為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信用損失之機率加權估計值。信用損 失係按所有現金短收之現值衡量,亦即合併公司依據合約可收取之現金流量與合 併公司預期收取之現金流量之差額。預期信用損失係按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折 現。

於每一報導日合併公司評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是否有信用減損。對 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事項已發生時,該金融 資產已信用減損。金融資產已信用減損之證據包括有關下列事項之可觀察資料:

  • •借款人或發行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 •違約,諸如延滯或逾期超過360天;
  • •因與借款人之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合約理由,合併公司給予借款人原本不會 考量之讓步;
  • •借款人很有可能會聲請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 •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係自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

當合併公司對回收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係直接減少其金融 資產總帳面金額。對個人戶,合併公司之政策係依類似資產過去回收經驗,於金 融資產逾期超過360天時沖銷總帳面金額。對公司戶,合併公司係以是否合理預期 可回收之基礎個別分析沖銷之時點及金額。合併公司預期已沖銷金額將不會重大 迴轉。然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仍可強制執行,以符合合併公司回收逾期金額之 程序。依據其經驗,360天後將無法自公司戶回收逾期金額。

(5)金融資產之除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 該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或既未移轉亦未保留 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且未保留該金融資產之控制時,始將金融資產除 列。

合併公司簽訂移轉金融資產之交易,若保留已移轉資產所有權之所有或幾乎 所有風險及報酬,則仍持續認列於資產負債表。

2.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1)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合併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 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2)權益交易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合併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 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3)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係分類為攤銷後成本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負債若屬持 有供交易、衍生工具或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以公允價值衡量,且相關淨利益及損失, 包括任何利息費用,係認列於損益。

其他金融負債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利息費用及兌換損益係 認列於損益。除列時之任何利益或損失亦係認列於損益。

(4)金融負債之除列

合併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當金融負債 條款修改且修改後負債之現金流量有重大差異,則除列原金融負債,並以修改後 條款為基礎按公允價值認列新金融負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含任何所移轉 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

(5)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合併公司目前有法律上有可執行之權利進行互抵及 有意圖以淨額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並以淨額表達於資 產負債表。

(八)存 貨

存貨之原始成本為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或可供建造之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支 出。房地之開發成本包括開發期間產生之建造成本、土地成本、借款成本及專案費 用。於竣工時,在建房地結轉至待售房地,依銷售比例佔房地開發成本結轉營業成 本。續後,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 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淨變現價值之釐定方法 如下:

  • 1.營建用地:淨變現價值係為重置成本或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估計銷售 費用為計算基礎。
  • 2.在建房地:淨變現價值為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 及銷售費用為計算基礎。
  • 3.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為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估計銷售費用為計算基 礎。
  • (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認列與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係依成本(包括資本化之借款成本)減累計折舊及任何 累計減損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重大組成部分耐用年限不同時,則視為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之單獨項目(主要組成部分)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利益或損失係認列於損益。

2.後續成本

後續支出僅於其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合併公司時始予以資本化。

3.折 舊

折舊係依資產成本減除殘值計算,並採直線法於每一組成部分之估計耐用年限 內認列於損益。

土地不予提列折舊。

當期及比較期間之估計耐用年限如下:

  • (1)租賃改良 2〜5 年
  • (2)其他設備 3 年

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檢視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並於必要時適當調 整。

4.重分類至投資性不動產

當供自用之不動產變更用途為投資性不動產時,該項不動產係以變更用途時之帳 面金額重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十)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指持有供賺取租金或資產增值或二者兼具,而非供正常營業出 售、用於生產、提供商品或勞務或作為行政管理目的之不動產。投資性不動產原始以 成本衡量,後續以公允價值衡量,其任何變動數係認列為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之處分利益或損失(以淨處分價款與該項目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計 算)係認列於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益係於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於營業收入。

(十一)租 賃

合併公司係於合約成立日評估合約是否係屬或包含租賃,若合約轉讓對已辨認資 產之使用之控制權一段時間以換得對價,則合約係屬或包含租賃。

1.承租人

合併公司於租賃開始日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係以成本為原 始衡量,該成本包含租賃負債之原始衡量金額,調整租賃開始日或之前支付之任何 租賃給付,並加計所發生之原始直接成本及為拆卸、移除標的資產及復原其所在地 點或標的資產之估計成本,同時減除收取之任何租賃誘因。

使用權資產後續於租賃開始日至使用權資產之耐用年限屆滿時或租賃期間屆滿 時兩者之較早者以直線法提列折舊。此外,合併公司定期評估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 減損並處理任何已發生之減損損失,並於租賃負債發生再衡量的情況下配合調整使 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係以租賃開始日尚未支付之租賃給付之現值為原始衡量。若租賃隱含 利率容易確定,則折現率為該利率,若並非容易確定,則使用合併公司之增額借款 利率。一般而言,合併公司係採用其增額借款利率為折現率。

計入租賃負債衡量之租賃給付包括:

  • (1)固定給付,包括實質固定給付;
  • (2)取決於某項指數或費率之變動租賃給付,採用租賃開始日之指數或費率為原始衡 量;
  • (3)預期支付之殘值保證金額;及
  • (4)於合理確定將行使購買選擇權或租賃終止選擇權時之行使價格或所須支付之罰 款。

租賃負債後續係以有效利息法計提利息,並於發生以下情況時再衡量其金額: (1)用以決定租賃給付之指數或費率變動導致未來租賃給付有變動;

(2)預期支付之殘值保證金額有變動;

(3)標的資產購買選擇權之評估有變動;

(4)對是否行使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之估計有所變動,而更改對租賃期間之評估;

(5)租賃標的、範圍或其他條款之修改。

租賃負債因前述用以決定租賃給付之指數或費率變動、殘值保證金額有變動以 及購買、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之評估變動而再衡量時,係相對應調整使用權資產之帳 面金額,並於使用權資產之帳面金額減至零時,將剩餘之再衡量金額認列於損益 中。

對於減少租賃範圍之租賃修改,則係減少使用權資產之帳面金額以反映租賃之 部分或全面終止,並將其與租賃負債再衡量金額間之差額則認列於損益中。

合併公司將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定義之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分別以單行項目 表達於資產負債表中。

針對房屋及建築及運輸設備之短期租賃及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合併公司選擇 不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而係將相關租賃給付依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內認列 為費用。

2.出租人

合併公司為出租人之交易,係於租賃成立日將租賃合約依其是否移轉附屬於標 的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分類,若是則分類為融資租賃,否則分類為營 業租賃。於評估時,合併公司考量包括租賃期間是否涵蓋標的資產經濟年限之主要 部分等相關特定指標。

若合併公司為轉租出租人,則係分別處理主租賃及轉租交易,並以主租賃所產 生之使用權資產評估轉租交易之分類。若主租賃為短期租賃並適用認列豁免,則應 將其轉租交易分類為營業租賃。

若協議包含租賃及非租賃組成部分,合併公司使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 之規定分攤合約中之對價。

(十二)非金融資產減損

合併公司於每一報導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非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可能有減損。若 有任一跡象存在,則估計該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商譽係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為減損測試之目的,係將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於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 流入之一組資產作為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企業合併取得之商譽係分攤至預期可自合 併綜效受益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

可回收金額為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孰高 者。於評估使用價值時,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係以稅前折現率折算至現值,該折現率應 反映現時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對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特定風險之評估。

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則認列減損損失。

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於損益,且係先減少該現金產生單位受攤商譽之帳面金額, 次就該單位內其他各資產帳面金額之比例減少各該資產帳面金額。

商譽減損損失不予迴轉。商譽以外之非金融資產則僅在不超過該資產若未於以前 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時所決定之帳面金額(減除折舊或攤銷)之範圍內迴轉。

(十三)保固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認列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使合併公司未來很有可能需要流 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負債準備係以反映 目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折現率予以折現,折現之攤銷則 認列為利息費用。

保固負債準備係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時認列,該項負債準備係根據歷史保固資料及 所有可能結果按其相關機率加權衡量。

(十四)收入之認列

1.客戶合約收入

收入係按移轉商品或勞務而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衡量。合併公司係於對商品或 勞務之控制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合併公司依主要收入項目說明 如下:

(1)土地開發及房地銷售

合併公司開發及銷售住宅不動產,且經常於興建期間或之前預售不動產。合 併公司係於對不動產之控制移轉時認列收入。因合約限制,該不動產對合併公司 通常不具其他用途,然而,將不動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予客戶後,合併公司始對 迄今已完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因此,合併公司係於不動產之法定所 有權移轉予客戶或完成實際交付不動產之時點認列收入。

收入係依合約協議之交易價格衡量。若係銷售成屋,大部分情況下,於不動 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時可收取對價,少數情況下,依合約協議可遞延支付帳款, 但遞延期間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不調整交易價格以反映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之 影響。若係預售不動產,通常於簽訂合約至不動產移轉予客戶之期間分期收取款 項,若合約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則於該期間依建案之專案借款利率調整交易 價格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預收之款項係認列為合約負債,如判斷需調整 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時則認列利息費用及合約負債。累積之合約負債金額,於不 動產移轉予客戶時轉列收入。

部分合約包含多個交付項目,例如銷售住宅不動產及裝潢服務,裝潢服務視 為一單獨之履約義務,並以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交易價格。若無可直接觀察之價 格,係以預期成本加利潤估計單獨售價。裝潢服務係於提供勞務完成時點認列收 入。

(2)不動產代銷

合併公司從事不動產代銷之業務,並於提供勞務之財務報導期間認列相關收 入,固定價格合約係以截至報導日實際已提供之勞務合約服務認列收入。合約包 括固定及變動對價。客戶依約定之時程支付固定金額之款項。某些變動對價(例如 超價獎金),係採用最有可能金額估計,合併公司僅於累計收入高度很有可能不會 發生重大迴轉之範圍內認列收入。已認列收入金額若尚未請款,係認列合約資 產,對於該對價有無條件之權利時,將合約資產轉列應收帳款。

客戶依約定之時程支付固定金額之款項,已提供之勞務超過支付款時,認列 合約資產;支付款超過已提供之勞務,則認列合約負債。

當合併公司預期一項勞務合約之義務履行所不可避免之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 約獲得之經濟效益時,予以認列該虧損性合約之負債準備。

(3)監造服務

合併公司提供太陽能發電設備建設工程監造之服務,並於提供勞務之財務報 導期間認列相關收入,固定價格合約係以截至報導日實際已提供之勞務、滿足履 約義務之時點認列收入,或實際已提供之服務占總服務之比例為基礎認列收入, 該比例係以已履行勞務量與全部應履行勞務量之百分比決定。

若情況改變,將修正對收入、成本及完成程度之估計,並於管理階層得知情 況改變而作修正之期間,將造成之增減變動反映於損益。

固定價格合約下,客戶依約定之時程支付固定金額之價款。已提供之勞務超 過之付款時,認列合約資產;支付款超過已提供之勞務,則認列合約負債。

(4)管理服務

合併公司依合約約定之定額管理費認列管理收入。已認列收入之金額若尚未 請款,係認列合約資產,對於該對價有無條件之權利時,將合約資產轉列應收帳 款。

客戶依約定之時程支付固定金額之款項,已提供之勞務超過之付款時,認列 合約資產;支付款超過已提供之勞務,則認列合約負債。

(5)重大財務組成-預收房地款

收入係依合約協議之交易價格衡量。若係銷售成屋,大部分情況下,於不動 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時可收取對價,少數情況下,依合約協議可遞延支付帳款, 但遞延期間不超過十二個月。若係預售不動產,通常於簽訂合約至不動產移轉予 客戶之期間分期收取款項;合併公司以個別合約為基礎評估合約承諾對價是否與 現銷價格存有差異及前述預收對價是否包含融資因素,合併公司預收對價主係為 客戶履行契約提供保障,以降低客戶不履行契約對合併公司造成之再銷售價格風 險及補貼,故非屬重大自客戶取得財務融資之重大財務組成部分。因此,不調整 交易對價之貨幣時間價值。

21

2.客戶合約之成本

(1)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合併公司若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係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 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係為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且若未取得該合約則不會發生 之成本。無論合約是否取得均會發生之取得合約成本係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除 非該等成本係無論合約是否已取得均明確可向客戶收取。

合併公司對於符合預期透過房地之銷售可回收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之增額成 本,將其認列為資產,並按與預售屋移轉予客戶一致之有系統基礎攤銷。 (2)履行合約之成本

履行客戶合約所發生之成本若非屬其他準則範圍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 「存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八號「無形資產」),合併公司僅於該等成本與合約或可明確辨認之預期合約直 接相關、會產生或強化未來將被用於滿足(或持續滿足)履約義務之資源,且預期 可回收時,始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

一般及管理成本、用以履行合約但未反映於合約價格之浪費之原料、人工或 其他資源成本、與已滿足(或已部分滿足)履約義務相關之成本,以及無法區分究 係與未滿足履約義務或已滿足(或已部分滿足)履約義務相關之成本,係於發生時 認列為費用。

(十五)員工福利

1.確定提撥計畫

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之提撥義務係於員工提供服務期間內認列為費用。

2.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於服務提供時認列為費用。若係因員工過去提供服務而使 合併公司負有現時之法定或推定支付義務,且該義務能可靠估計時,將該金額認列 為負債。

(十六)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以給與日之公允價值,於該獎酬之既得期間內,認 列費用並增加相對權益。認列之費用係隨預期符合服務條件及非市價既得條件之獎酬 數量予以調整;而最終認列之金額係以既得日符合服務條件及非市價既得條件之獎酬 數量為基礎衡量。

有關股份基礎給付獎酬之非既得條件,已反映於股份基礎給付給與日公允價值之 衡量,且預期與實際結果間之差異無須作核實調整。

現金交割之股份增值權應給付予員工之公允價值金額,係於員工達到可無條件取 得報酬之期間內,認列費用並增加相對負債。於各報導日及交割日依股份增值權之公 允價值重新衡量該負債,其任何變動係認列為損益。

合併公司股份基礎給付之給與日為董事會通過增資基準日之日。

(十七)所得稅

所得稅包括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企業合併、直接認列於權益或其他綜合損益 之項目相關者外,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損益。

當期所得稅包括依據當年度課稅所得(損失)計算之預計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 款,及任何對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款之調整。其金額係按報導日之法定稅 率或實質性立法之稅率衡量預期將支付或收取款項之最佳估計值。

遞延所得稅係就資產及負債於報導日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暫時性差異予以 衡量認列。下列情況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

  • 1.非屬企業合併之交易原始認列之資產或負債,且於交易當時(i)不影響會計利潤及課 稅所得(損失)且(ii)並未產生相等之應課稅及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者;
  • 2.因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合併公司可控制暫時性 差異迴轉之時點且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以及
  • 3.商譽原始認列所產生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

對於未使用之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在 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可供使用之範圍內,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於每一報導 日予以重評估,就相關所得稅利益非屬很有可能實現之範圍內予以調減;或在變成很 有可能有足夠課稅所得之範圍內迴轉原已減少之金額。

遞延所得稅係以預期暫時性差異迴轉時之稅率衡量,採用報導日之法定稅率或實 質性立法稅率為基礎,並已反映所得稅相關不確定性。

合併公司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 抵:

  • 1.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
  •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下列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納稅主體之 一有關:
  • (1)同一納稅主體;或
  • (2)不同納稅主體,惟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期回收及遞延所得 稅負債預期清償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 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十八)每股盈餘

合併公司列示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合併公司 基本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除以當期加權平均流通在 外普通股股數計算之。稀釋每股盈餘則係將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及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分別調整所有潛在稀釋普通股之影響後計算之。合併 公司之潛在稀釋普通股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員工酬勞。

(十九)部門資訊

營運部門係合併公司之組成部分,從事可能賺得收入並發生費用(包括與合併公 司內其他組成部分間交易相關之收入及費用)之經營活動。所有營運部門之營運結果 均定期由合併公司主要營運決策者複核,以制定分配資源予該部門之決策並評量其績 效。各營運部門均具單獨之財務資訊。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管理階層編製本合併財務報告時,必須對未來(包括氣候相關風險及機會)作出判斷 及估計,其將對會計政策之採用及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之報導金額有所影響。實際結 果可能與估計存有差異。

管理階層持續檢視估計及基本假設,其與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及氣候相關承諾一致, 估計值之變動係於變動期間及受影響之未來期間推延認列。

會計政策涉及重大判斷,且對本合併財務報告已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資訊:無。

以下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具有導致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於下個財務年度重大調整之 重大風險,其相關資訊如下:

•存貨之評價

由於存貨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合併公司評估報導日存貨淨變現價值係 基於未來市場銷售價格及建築成本所為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故淨變 現價值可能產生重大變動。存貨評價估列情形請詳附註六(五)。

•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合併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係採收益法下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價,公允 價值評價技術所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等級。

評價流程

合併公司之會計政策及揭露包含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金融、非金融資產及負債。其中 包括財務部門負責複核所有重大之公允價值衡量(包括第三等級公允價值),並直接向財 務長報告。評價小組定期複核重大不可觀察之輸入值及調整。如果用於衡量公允價值之輸 入值是使用外部第三方資訊(例如經紀商或訂價服務機構),評價小組將評估第三方所提 供支持輸入值之證據,以確定該評價及其公允價值等級分類係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 定。

合併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之等級 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格)或間接 (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各等級間移轉政策

若發生公允價值各等級間之移轉事項或情況,合併公司係於報導日認列該移轉。

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假設之進一步資訊

衡量公允價值所採用假設之相關資訊請詳下列附註:

(一)附註六(八),投資性不動產

(二)附註六(二十),金融工具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114.12.31 113.12.31
庫存現金 \$
155
155
活期存款 87,419 234,786
支票存款 456 15
定期存款 250,000 348,000
約當現金 50,000 100,000
\$
388,030
682,956

1.約當現金係指自取得日起三個月內可隨時轉換成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並具高 度流動性之債券投資。

2.合併公司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率風險及敏感度分析之揭露請詳附註六(二十)。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14.12.31 113.12.3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228
424

1.市場風險資訊請詳附註六(二十)。

2.合併公司上述金融資產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14.12.31 113.12.3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國內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泰山電子(股)公司 \$
6,403
6,011
國內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台灣新光建築經理(股) 3,047 3,256
公司
國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World Join International 12,726 13,273
Ltd.
合 計 \$
22,176
22,540

1.合併公司持有該等權益工具投資為長期策略性投資且非為交易目的所持有,故已指 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市場風險資訊請詳附註六(二十)。

3.合併公司上述金融資產均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四)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

114.12.31 113.12.31
應收票據—因營業而發生 \$
17,125
100,868
應收帳款—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0,134 37,304
\$
27,259
138,172

合併公司針對所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採用簡化作法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亦即使 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為此衡量目的,該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係按代表客 戶依據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能力之共同信用風險特性予以分組,並已納入前瞻 性之資訊。合併公司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分析如下:

114.12.31
應收票據及帳 加權平均預期 備抵存續期間
款帳面金額 信用損失率 預期信用損失
未逾期 \$
27,259
- -
113.12.31
應收票據及帳 加權平均預期 備抵存續期間
款帳面金額 信用損失率 預期信用損失
未逾期 \$
138,172
- -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均未 有提供作質押擔保情形。

(五)存 貨

114.12.31 113.12.31
建設事業:
待售房地 \$
240,475
220,115
在建房地 - 175,444
營建用地 597,549 277,499
預付土地款 - 41,848
\$
838,024
714,906
預期超過十二個月以後回收之存貨 \$
597,549
319,347

銷貨成本明細如下:

114年度
待售房地出售轉列 \$
193,573
326,988
租賃相關成本 - 5,081
其他 8,000 -
\$
201,573
332,069

1.合併公司利息資本化情形請詳附註六(十九)。

2.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存貨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 形,請詳附註八。

(六)預付款項

113.12.31
\$
381,652
203,602
4,661 3,677
\$
386,313
207,279
114.12.31

(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變動明細如下:


租賃改良 其他設備
成本或認定成本: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5,382
18,697 724 24,803
增 添 - - 294 294
處 分 - (13,816) - (13,816)
匯率變動之影響 - 28 (1) 27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5,382
4,909 1,017 11,308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5,382
18,232 205 23,819
增 添 - - 519 519
匯率變動之影響 - 465 - 465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5,382
18,697 724 24,803
折舊及減損損失: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5,382
15,329 266 20,977
本年度折舊 - 1,451 222 1,673
處 分 - (12,878) - (12,878)
匯率變動之影響 - 25 - 25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5,382
3,927 488 9,797

租賃改良 其他設備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5,382
7,935 145 13,462
本年度折舊 - 2,852 121 2,973
減損損失 - 4,229 - 4,229
匯率變動之影響 - 313 - 313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5,382
15,329 266 20,977
帳面價值:
民國114年12月31日 \$
-
982 529 1,511
民國113年1月1日 \$
-
10,297 60 10,357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3,368 458 3,826
  • 1.民國一一三年度,由於子公司寶徠金廈(廈門)旅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將房地產租賃 業務轉讓,而認列租賃改良設備減損損失4,229千元,列報於其他利益及損失。
  • 2.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均未有 提供作質押擔保情形。
  • (八)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包含合併公司以營業租賃出租予承租方之土地。出租之投資性不動 產原始期間為二十四年,租賃合約約定租期屆滿時,其後續租期則與承租人協商。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變動明細如下:

土地及改良物
帳面價值: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200,110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淨利益 1,890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202,000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77,140
增 添 26,275
因公允價值調整產生之淨損失 (3,305)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200,110
帳面金額:
民國114年12月31日 \$
202,000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200,110
民國113年1月1日 \$
177,140

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所使用之輸入值係屬第三等 級,其第三等級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請詳上開變動明細表,且本期無轉入或 轉出公允價值層級第三等級之情形。

合併公司下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係採收益法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價,相 關重要契約條款及評價資訊如下:

1.苗栗縣頭份市土地

標的 重要契約條款及評價資訊說明

重要契約條款 1.租金:
建置期間:500千元/每年
營運期間(1~10年):總售電收入之2%
營運期間(11~20年):總售電收入之6%
2.租期:24年
目前狀態 開發中
折現率 民國114年12月31日:3.845%
民國113年12月31日:3.845%
委外或自行估價 委外估價
估價事務所 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師姓名 胡純純、楊長達
估價日期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委外估價公允價值 民國114年12月31日:\$202,000
民國113年12月31日:\$200,110

本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估價其未來各期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之變動狀態及 決定之依據係依上述簽訂租約相關合約精神,其相關資訊如下:

(1)實質租金及租金年成長率

建置期間以契約租金,營運期間係以勘估標的向台電申請裝置容量為 10MW(百萬瓦),再依民國一一三年苗栗縣發電裝置年發電量平均1,218度/瓩, 以及經濟部能源局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公告太陽能設備地面型平均躉購費率 分別為3.519元/度及3.743元/度,加計苗栗以北地區補助加乘費率15%計算總售電 收入。

售電收入漲幅部分,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 算公式」,勘估標的躉購費率係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並依該費率躉購 二十年,故無電價漲幅。

(2)折現率推估

折現率之決定係採風險溢酬法,係考慮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政府公債利率、 不動產投資之風險性、貨幣變動狀況及不動產價格之變動趨勢等因素,選擇最具 一般性財貨之投資報酬率為基準,調整該投資財貨與標的個別特性之差異後予以 決定。本案折現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 機動利率加三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皆為2.470%,並考量 標的之收益情形、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管理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另加計 風險溢酬以決定標的之折現率皆為3.845%。

(3)期末處分價值推估

期末處分不動產時之收益價格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 別為7,261千元/年及7,224千元/年,計算之期末不動產處分價格分別為348,860千 元及347,660千元。

(4)前述公允價值評價技術及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說明如下表: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與
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 公允價值衡量間之相互關係
採用收益法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風險調整後之折現率 估計之公允價值將增加(或
(DCF)為評估方法,於租期內以合 114.12.31:3.845% 減少)若:
併公司提供之契約租金評估。 113.12.31:3.845% •風險調整後之折現率將降
低(提升)。
收益法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係指勘估標的未來折現現金流量
分析期間之各期淨收益及期末價
值,以適當折現率折現後加總推
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該方法
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
資評估。

2.合併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請詳附註八。

3.部份農地之土地,依法令規定須變更土地用途始可過戶取得所有權,爰將部份土地 委託登記於個人名下。目前已與土地登記名義人簽訂委任契約書及信託契約等保全 程序,待適當時機再移轉至合併公司。

(九)使用權資產

合併公司承租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設備及運輸設備等之成本、折舊,其明細 如下:

房屋及建築 運輸設備
使用權資產成本: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13,241
362 13,603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13,241
362 13,603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41,526
- 41,526
增 添 41 728 769

(28,820) (366) (29,186)
匯率變動之影響 494 - 494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3,241
362 13,603
房屋及建築 運輸設備
使用權資產之折舊及減損損失: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8,388
15 8,403
提列折舊 2,660 181 2,841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11,048
196 11,244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9,905
- 19,905
提列折舊 5,048 61 5,109

(16,812) (46) (16,858)
匯率變動之影響 247 - 247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8,388
15 8,403
帳面價值:
民國114年12月31日 \$
2,193
166 2,359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4,853
347 5,200
民國113年1月1日 \$
21,621
- 21,621

(十)應付短期票券

合併公司應付短期票券之明細如下:

113.12.31
保證或承兌機構 利率區間(%) 金 額
應付商業本票 票券公司 2.94%-3.10% \$
258,000
減:應付短期票券折價 (1,794)
合 計 \$
256,206

合併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應付短期票券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十一)短期借款

合併公司短期借款之明細如下:

114.12.31 113.12.31
擔保銀行借款 \$
171,600
258,200
無擔保銀行借款 22,780 72,780
合 計 \$
194,380
330,980
尚未使用額度 \$
329,600
50,720
利率區間 2.76%~3.15% 2.63%~3.15%

合併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銀行借款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十二)應付公司債

合併公司發行民國一一○年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已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 四日到期並終止櫃檯買賣,截至到期日止共計轉換100,000千元,轉換情形請詳附註六 (十五)說明;剩餘未轉換之公司債200,000千元已依辦法贖回,並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七日支付。

(十三)租賃負債

合併公司租賃負債如下:

114.12.31 113.12.31
流動 \$
2,440
2,913
非流動 \$
-
2,464

到期分析請詳附註六(二十)金融工具。 認列於損益之金額如下:

113年度 114年度
69
612
\$ 租賃負債之利息費用
4,305 \$
-
轉租使用權資產之收益
95
365
\$ 短期租賃之費用

認列於現金流量表之金額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租賃之現金流出總額 \$
3,101
5,847

合併公司承租房屋及建築作為辦公處所及營業租賃場所,辦公處所之租賃期間為 一年至五年間。另合併公司承租停車空間及運輸設備之租賃期間為一至三年間。

上述租賃合約部分包含租賃延長之選擇權,該等選擇權僅合併公司具有可執行之 權利,出租人並無此權利。在無法合理確定將行使可選擇之延長租賃期間之情況下, 與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之相關給付並不計入租賃負債。

(十四)所得稅

1.所得稅費用

合併公司之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所得稅費用明細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產生 \$
-
10,313
未分配盈餘加徵 1,244 -
土地增值稅 2,563 -
調整前期之當期所得稅 80 -
遞延所得稅利益
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91) (111)
所得稅費用 \$
3,796
10,202

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利(損)之調節如 下:

114年度 113年度
稅前淨利 \$
29,913
311,158
依本公司所在地國內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
5,983
62,232
未分配盈餘加徵 1,244 -
土地增值稅 2,563 -
免稅所得 (47) 2,423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 80 -
財稅差異數 39 (24,037)
利息資本化財稅差異數 461 384
認列前期未認列之課稅損失 (6,439) (39,681)
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之當期課稅損失 378 1,369
未認列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466) (2,801)
所得基本稅額 - 10,313
合 計 \$
3,796
10,202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1)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合併公司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項目如下:

114.12.31 113.12.31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1,282 1,660
課稅損失 56,167 64,387
\$ 57,449 66,047

課稅損失係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度虧損得自當年 度之純益扣除,再行核課所得稅。該等項目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係因合併 公司於未來並非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該暫時性差異使用。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併公司尚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課 稅損失,其扣除期限如下:

本公司 子公司
虧 損 年 度 尚未扣除之虧損 尚未扣除之虧損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民國一○五年度 \$
-
56,763 民國一一五年度
民國一○六年度 - 15,169 民國一一六年度
民國一○七年度 35,564 7,092 民國一一七年度
民國一○八年度 48,108 3,226 民國一一八年度
民國一○九年度 40,580 5,694 民國一一九年度
民國一一○年度 16,412 7,441 民國一二○年度
民國一一一年度 4,401 38,769 民國一二一年度
民國一一二年度 - 322 民國一二二年度
民國一一三年度 - 617 民國一二三年度
民國一一四年度 - 679 民國一二四年度
\$
145,065
135,772

(2)已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負債

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遞延所得稅負債之變動如下:

26,993
(91)
26,902
27,104
(111)
26,993

3.所得稅核定情形

(1)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一一二年度。

(2)本公司之國內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之年度如下:

核定年度 公司名稱
民國一一二年度 寶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度 寶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度 寶徠觀光發展有限公司

(3)大陸子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向當地稅務機構申報至民國一一三年度。

(十五)資本及其他權益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一三年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額定股本總 額均為6,750,000千元,每股面額10元,均為675,000千股。實收資本額分別為1,349,705 千元及1,049,705千元,其中私募普通股分別為零元及140,000千元,所有已發行股份之 股款均已收取。

上述私募普通股已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補辦公開發行,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 案,並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申報生效。

1.普通股之發行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流通在外股數變動情形如下:

普 通 股
(以千股表達) 114年度 113年度
1月1日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 104,971 100,186
加:現金增資 30,000 -
轉換公司債轉換 - 4,785
12月31日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 134,971 104,971

本公司於民國一一三年度經股東常會決議,於50,000千股額度內以私募方式辦 理發行普通股案,已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日屆滿一年且並未辦理,尚未執行之數 額將不再繼續辦理。

本公司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經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普通股30,000千 股,並保留10%作為員工認股,每股價格為14元,實收股款總金額新台幣420,000千 元,業已全數收足,並訂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為增資基準日,業已辦妥相關 法定登記程序。發行股份溢價扣除發行股份相關費用1,000千元後,帳列資本公積 119,000千元。

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因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而發行新股4,785千 股,以面額發行,總金額為47,847千元,業已辦妥相關法定登記程序。

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股份由員工認購;並依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允價值,並於民國一一三 年度之給與日認列薪資費用及資本公積4,103千元。

2.資本公積

本公司資本公積餘額內容如下:

114.12.31 113.12.31
普通股股票溢價 \$
153,103
30,000
處分資產增益 110 110
員工認股權 - 4,103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溢價 59,429 59,429
其 他 14,711 14,711
\$
227,353
108,353

依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需優先填補虧損後,始得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已 實現之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 定,得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十。

3.保留盈餘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1)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惟以該 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2)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依金管會規定,就 首次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惟本公司於轉換日為待彌補虧損,免依規定予以提列,嗣後亦得免予補提此 部分之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每年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就當年度因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產生之公允價值 淨增加數,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 數額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公允價值淨 增加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 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有減少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 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與上段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餘額之 差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與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 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其他股東權益減 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3)盈餘分配

本公司分別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一一三年五月三日經股東常會決 議民國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不予分配盈餘及民國一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 4.其他權益(稅後淨額)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益
合 計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61
(8,127) (8,066)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淨資產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3 - 3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364) (364)
產未實現損益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64
(8,491) (8,427)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2
(10,949) (10,937)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淨資產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49 - 49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2,822 2,822
產未實現損益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61
(8,127) (8,066)

(十六)每股盈餘

1.基本每股盈餘

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 益持有人之淨利及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為基礎計算之,相關計算如下:

(1)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

114年度 113年度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本期淨利 \$
26,117
300,956
(2)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114年度 113年度
1月1日已發行普通股(千股) 104,971 100,186
現金增資 26,250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之影響 - 1,478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基本)(千股) 131,221 101,664
基本每股盈餘(元) \$
0.20
2.96

2.稀釋每股盈餘

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本公司稀釋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 益持有人之淨利,與調整所有潛在普通股稀釋效果後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 數為基礎計算之,相關計算如下:

(1)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稀釋)

114年度 113年度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基本) \$
26,117
300,956
可轉換公司債之利息費用 - 4,945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利(稀釋) \$
26,117
305,901
(2)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稀釋)
114年度 113年度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基本)(千股) 131,221 101,664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之影響 - 10,483
員工酬勞之影響 120 91
員工認股權之影響 - 45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稀釋)(千股) 131,341 112,283
稀釋每股盈餘(元) \$
0.20
2.72
(十七)客戶合約之收入
1.收入明細
合併公司收入明細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 \$
283,641
620,479
租金收入(註) 1,374 4,988

註:合併公司出租之租金收入係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之規定。 2.收入之細分

主要地區市場: 114年度
臺灣 \$
283,641
620,479
主要產品/服務線:
銷售房地 \$
275,641
620,479
提供勞務收入 8,000 -
合 計 \$
283,641
620,479

合 計 \$ 285,015 625,467

114年度
合約類型: 113年度
固定價格合約 \$
283,641
620,479
收入認列時點:
於某一時點移轉之商品或勞務 \$
283,641
620,479

3.合約餘額

114.12.31 113.12.31 113.1.1
應收票據 \$
17,125
100,868 452
應收帳款 10,134 37,304 38
\$
27,259
138,172 490
合約負債-銷售房地 \$
-
93,019 226,922
合約負債-預收收入 - 7,000 7,000
合 計 \$
-
100,019 233,922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減損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四)。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合約負債期初餘額於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 三年度認列為收入之金額為100,019千元及174,177千元。

合約負債之變動主要係源自合併公司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 (即將合約負債認列為收入)之時點與客戶付款時點之差異。

(十八)員工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經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依修改後章程 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4%為員工酬勞(此員工酬勞數額應提撥不低於5% 分派予基層員工),及不高於4%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 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員工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1,246千元及1,577 千元,董事酬勞估列金額皆為零元,係以本公司各該段期間之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金額,先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其餘額乘上本公司章程擬訂定之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成數為估計基礎,並列報為各該段期間之營業費用。若次年度實 際分派金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並將該差異認列為次年度損 益。

本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度員工酬勞提列金額為1,577千元,董事酬勞提列金額為零 元,與實際分派情形並無差異。民國一一二年度為累積虧損,故無須發放員工及董事 酬勞,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十九)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利息收入

合併公司之利息收入明細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銀行存款利息 \$ 6,445
2,074
押金設算息 - 8
存出保證金 - 4,490
其他利息收入 784
156
\$ 7,229
6,728

2.其他收入

合併公司其他收入明細如下:

114年度
管理費收入 \$
2,568
5,004
股利收入 235 245
其他收入 5 220
\$
2,808
5,469

3.其他利益及損失

合併公司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外幣兌換損益 \$
(17)
29
租賃修改利益 - 1,91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失)利益 (196) 120,421
減損損失 - (4,22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938) -
公允價值衡量調整利益(損失)—投資性不動產 1,890 (3,305)
其他支出 (255) (637)
\$
484
114,198

4.財務成本

合併公司財務成本明細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銀行借款利息 \$ 7,614 7,533
租賃負債利息 69 612
財務成本 827 4,087
可轉換公司債折價攤銷數 - 6,181
減:利息資本化 (627) (2,447)
\$ 7,883 15,966
資本化利率 2.76% 2.63%~2.76%

(二十)金融工具

1.信用風險

(1)信用風險最大暴險之金額

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代表最大信用暴險金額。

(2)信用風險集中情況

由於合併公司有廣大客戶群,並未有顯著集中與單一客戶進行交易,故應收 帳款之信用風險並無顯著集中之虞。

(3)應收款項及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

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信用風險暴險資訊請詳附註六(四)。

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其他應收款(帳列其他金融資產-流 動)等,前述均為信用風險低之金融資產,因此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該期間之備抵損失(合併公司如何判定信用風險低之說明請詳附註四(七))。

2.流動性風險

下表為金融負債之合約到期日,包含估計利息但不包含淨額協議之影響。

帳面金額 合 約
現金流量
6個月
以內
6-12個月 1-2年 2-5年 超過5年
114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浮動利率工具 \$
194,380
220,687 2,875 2,875 5,752 125,493 83,692
無附息負債 137,700 137,700 137,700 - - - -
租賃負債 2,440 2,452 1,467 985 - - -
\$
334,520
360,839 142,042 3,860 5,752 125,493 83,692
113年12月31日
非衍生金融負債
浮動利率工具 \$
330,980
352,865 134,225 2,924 93,989 10,107 111,620
固定利率工具 256,206 263,815 21,950 241,865 - - -
無附息負債 149,627 149,627 149,627 - - - -
租賃負債 5,377 5,458 1,491 1,491 2,476 - -
\$
742,190
771,765 307,293 246,280 96,465 10,107 111,620

合併公司並不預期到期日分析之現金流量發生時點會顯著提早,或實際金額會 有顯著不同。

3.利率分析

合併公司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利率暴險於本附註之流動性風險管理中說明。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衍生及非衍生工具於報導日之利率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 利率負債,其分析方式係假設報導日流通在外之負債金額於整年度皆流通在外。合 併公司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增加或減少1%,此亦 代表管理階層對利率之合理可能變動範圍之評估。

若利率增加或減少1%,在所有其他變數維持不變之情況下,合併公司民國一一 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稅前淨利將分別減少或增加1,070千元及664千元,主因係合 併公司之變動利率借款及存款。

4.其他價格風險

如報導日權益證券價格變動(兩期分析係採用相同基礎,且假設其他變動因素 不變),對綜合損益項目之影響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其他綜合損益 其他綜合損益
報導日證券價格 稅前金額 稅前損益 稅前金額 稅前損益
上漲5% \$
1,109
11 1,127 21
下跌5% \$
(1,109)
(11) (1,127) (21)

5.公允價值資訊

(1)金融工具之種類及公允價值

合併公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以重複性為基礎按公允價值衡量。各種類金融資產及金融負 債之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包括公允價值等級資訊,但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 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者及租賃負債,依規定無須揭露公允價值資 訊),列示如下:

114.12.31
公允價值
帳面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合 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 \$
228
228 - - 228
生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國內外非上市(櫃)股票 \$
22,176
- - 22,176 22,176
113.12.31
公允價值
帳面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合 計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衍 \$
424
424 - - 424
生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國內外非上市(櫃)股票 \$
22,540
- - 22,540 22,540

(2)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合併公司估計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工具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2.1)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若有成交或造市者之報價資料者,則以最近成交價格及報價資料作為評 估公允價值之基礎。若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時,則採用評價方法估計。採用 評價方法所使用之估計及假設為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公允價值。

(3)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3.1)非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允價 值。主要交易所及經判斷為熱門券之中央政府債券櫃台買賣中心公告之市 價,皆屬上市(櫃)權益工具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基 礎。

若能及時且經常自交易所、經紀商、承銷商、產業公會、訂價服務機構 或主管機關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平 市場交易者,則該金融工具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如上述條件並未達成,則 該市場視為不活絡。一般而言,買賣價差甚大、買賣價差顯著增加或交易量 甚少,皆為不活絡市場之指標。

合併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有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係分別參照市 場報價決定。

除上述有活絡市場之金融工具外,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 術或參考交易對手報價取得。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參照其他實 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 評價技術,包括以報導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用模型計算而得。

合併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依類別及屬性 為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係使用資產法估算公允價值,其主要假設係以被 投資者之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衡量。該估計數已調整該權益證券控制權溢價及 流通性之折價影響。

(4)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間之移轉:無。

(5)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無公開報價之 權益工具 民國114年1月1日 \$ 22,540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364) 民國114年12月31日 \$ 22,17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無公開報價之
權益工具
民國113年1月1日 \$
19,718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2,822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22,540

(6)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合併公司公允價值衡量歸類為第三等級主要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權益證券投資。

合併公司多數公允價值歸類為第三等級僅具單一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僅無 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具有複數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 投資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因彼此獨立,故不存在相互關聯性。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列表如下:

重大不可觀察
重大不可 輸入值與公允
項目 評價技術 觀察輸入值 價值關係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無活絡
市場之權益工具投
可類比上市上
櫃公司法
•流通性折價
(114.12.31及
113.12.31皆為30%)
•市價淨值比乘數
(114.12.31及
113.12.31分別為
2.47及2.53)
•流通性折價愈
高,公允價值愈

•乘數愈高,公允
價值愈高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無活絡
市場之權益工具投
資產法 •流通性折價
(114.12.31及
113.12.31皆為
30.00%)
•非控制權折價
(114.12.31、及
113.12.31皆為
6.63%)
•流通性折價愈
高,公允價值愈

•非控制權折價愈
高,公允價值愈

(7)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對合理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合併公司對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係屬合理,惟若使用不同之評價模型或 評價參數可能導致評價之結果不同。針對分類為第三等級之金融工具,若評價參 數變動,則對本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之影響如下:

向上或下 公允價值變動反應於其他綜合損益
輸入值 變動 有利變動 不利變動
民國114年12月31日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 非控制權折價 ±10% 1,689 (1,689)
流通性折價 ±10% 3,168 (3,168)
市價淨值比乘數 ±10% 640 (640)
民國113年12月31日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 非控制權折價 ±10% 1,770 (1,770)
流通性折價 ±10% 3,220 (3,220)
市價淨值比乘數 ±10% 601 (601)

合併公司有利及不利變動係指公允價值之波動,而公允價值係根據不同程度 之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以評價技術計算而得。若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受一個以 上輸入值之所影響,上表僅反應單一輸入值變動所產生之影響,並不將輸入值間 之相關性及變異性納入考慮。

(二十一)財務風險管理

1.概 要

合併公司因金融工具之使用而暴露於下列風險:

(1)信用風險

(2)流動性風險

(3)市場風險

本附註表達合併公司上述各項風險之暴險資訊、合併公司衡量及管理風險之目 標、政策及程序。進一步量化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各該附註。

2.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全權負責成立及監督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架構。董事會已充分授權予管 理階層,以負責發展及控管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運 作。

合併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建置係為辨認及分析合併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設 定適當風險限額及控制,並監督風險及風險限額之遵循。風險管理政策及系統係定 期覆核以反映市場情況及合併公司運作之變化。合併公司透過訓練、管理準則及作 業程序,以發展有紀律且具建設性之控制環境,使所有員工了解其角色及義務。

合併公司之審計委員會監督管理階層如何監控合併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 遵循,及覆核合併公司對於所面臨風險之相關風險管理架構之適當性。內部稽核人 員協助合併公司審計委員會扮演監督角色。該等人員進行定期及例外覆核風險管理 控制及程序,並將覆核結果報告予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合併公司因客戶或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財 務損失之風險,主要來自於合併公司應收客戶之帳款。

(1)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合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已建立授信政策,依該政策合併公司在給予標準之付 款及運送條件及條款前,須針對每一新客戶個別分析其信用評等。合併公司之覆 核控管機制包含客戶歷史交易記錄、外部之評等銀行之照會等。採購限額依個別 客戶建立,係代表無須經管理階層核准之最大未收金額,此限額經定期覆核。

合併公司建設業務有廣大客戶群且銷售區域分散,並未顯著集中與單一客戶 進行交易,應收帳款之信用風險並無顯著集中之虞;且從事不動產開發及銷售業 務之往來對象多為一般個人,收受款項主係以匯款、票據及銀行房地融資款撥付 等方式,故相關之信用風險較低。

另合併公司興建工程係按公司發包工程之作業辦法,發包與施工技術符合規 定及信譽良好之營造廠商,故對其施工品質及進度均能充分掌握,必要時要求營 造廠商存入保證金以確保施工品質;其他應收款往來對象主係地主及其他合建 方,經評估債務人應有能力償還,故合併公司之其他應收款並無重大信用風險。

(2)投 資

銀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資及其他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係由合併公司財務部 門衡量並監控。由於合併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約他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 資等級及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 之信用風險。

(3)保 證

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公司無提供任何背書保證。民國一一三年度合併公司基 於共同投資興建或合建關係,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為背書保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係合併公司無法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清償金融負債,未能履 行相關義務之風險。合併公司管理流動性之方法係盡可能確保合併公司在一般及具 壓力之情況下,皆有足夠之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之負債,而不致發生不可接受之損 失或使合併公司之聲譽遭受到損害之風險。

合併公司逐一計算各開發建案成本所需之資金、可向客戶收取之銷售期款及銀 行可支應之營建融資,並妥善規劃資金收支時點,以確保有足夠之流動資金支應到 期之負債。由於建案開發建造期間所需之資金部分可自銀行取得融資,交屋時客戶 亦可向銀行取得房屋貸款支付大部分價金,合併公司不致發生重大損失或使聲譽受 損之風險。

5.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場價格變動,如匯率、利率、權益工具價格變動,而影響合 併公司之收益或所持有金融工具價值之風險。市場風險管理之目標係管控市場風險 之暴險程度在可承受範圍內,並將投資報酬最佳化。合併公司未以投機為主要目的 進行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之交易。

(1)匯率風險

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以新台幣為主。公司主要營業交易(包含應收/付、 借款融資等)計價貨幣皆以新台幣為主,故未有重大外幣匯率波動之風險。

(2)利率風險

合併公司之政策係採由管理階層覆核及控管金融負債之最佳利率組合,以控 管公司財務上利率波動風險。

合併公司利率風險主要來自其銀行借款。合併公司評估所處經營環境近年來 利率水準尚屬平穩,應不致產生重大利率風險。

(二十二)資本管理

合併公司之資本管理目標係保障繼續經營之能力,以持續提供股東報酬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降低資金成本。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合併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減資退還股東股 款、發行新股或出售資產以清償負債。

合併公司係以負債資本比率為基礎控管資本。該比率係以淨負債除以資本總額計 算。淨負債係資產負債表所列示之負債總額減去現金及約當現金。資本總額係權益之 全部組成部分(亦即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加上淨負債。

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公司之資本管理策略與民國一一三年度一致,即維持一定之 負債資本比率,確保能以合理之成本進行融資。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負債資本比率如下:

114.12.31 113.12.31
負債總額 \$ 375,578 887,523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388,030) (682,956)
淨負債 \$ (12,452) 204,567
權益總額 1,626,720 1,181,964
調整後資本 \$ 1,614,268 1,386,531
負債資本比率 -
%
14.75%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負債資本比率之變動,主係本年度償還銀 行借款,使淨負債下降,致負債資本比率較去年同期下降。

(二十三)非現金交易之籌資活動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非現金交易籌資活動如下: 1.以租賃方式取得使用權資產,請詳附註六(九)。

2.來自籌資活動之負債之調節如下表:

非現金之變動
114.1.1 現金流量 匯率變動 其他 114.12.31
短期借款 \$
330,980
(136,600) - - 194,380
應付短期票券 256,206 (258,044) - (註1) 1,838 -
租賃負債 5,377 (2,937) - - 2,440
來自籌資活動之負債總額 \$
592,563
(397,581) - 1,838 196,820
113.1.1 現金流量 匯率變動 其他 113.12.31
短期借款 \$
90,000
240,980 - - 330,980
應付短期票券 - 253,961 - (註1)
2,245
256,206
長期借款 45,000 (45,000) - - -
應付公司債 293,819 (200,000) - (註2)
(93,819)
-
租賃負債 23,449 (4,870) 276 (註3)
(13,478)
5,377
來自籌資活動之負債總額 \$
452,268
245,071 276 (105,052) 592,563

註1:係應付短期票券之折價攤銷。

註2:係可轉換公司債之折價攤銷及轉換。

註3:係新增及退租之租賃負債淨額。

七、關係人交易

(一)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於本合併財務報告之涵蓋期間內與合併公司有交易之關係人如下:

關係人名稱 與合併公司之關係
璞園開發(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之董事
樸群廣告(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
璞元建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
璞煦廣告(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
璞石建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
璞全廣告(股)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
張春桂 本公司之董事
璞承營造(股)公司 實質關係人
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公司 實質關係人

(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向關係人進貨

合併公司向其他關係人進貨金額如下:

114年度 113年度
璞承營造(股)公司 \$ 24,005
96,867
璞園開發(股)公司 - 226,690
璞元建設(股)公司 12,633
-
其他關係人 - 3,207
\$ 36,638
326,764

合併公司對關係人之進貨價格,係依據雙方比、議價決定,並按約定付款條件 付款。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與關係人簽訂工程合 約情形請詳附註九。

2.應付關係人款項

帳列項目 關係人類別 114.12.31 113.12.31
應付票據 璞承營造(股)公司 \$
-
540
應付帳款 璞承營造(股)公司 28,471 36,824
應付帳款 璞全廣告(股)公司 5 5,116
應付帳款 璞元建設(股)公司 583 -
其他應付款 璞元建設(股)公司 12,333 -
其他應付款 其他關係人 1,743 2,668
\$
43,135
45,148

3.租賃

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向璞煦廣告(股)公司承租總公司用辦公大樓並 參考鄰近地區辦公室租金行情簽訂五年期租賃合約。於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 度認列利息支出分別為59千元及112千元,截至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租賃負債餘額分別為2,197千元及4,786千元。另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因上述租賃而有之存出保證金皆為463千元。

4.其他

  • (1)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因銷售建案與樸群廣告(股)公 司及璞全廣告(股)公司簽訂代銷合約支付代銷服務費,帳列營業費用分別為9,868 千元及36,460千元。帳列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分別為零元及9,868千元。
  • (2)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興建工程等業務需求而 向璞承營造(股)公司收取之存入保證票均為28,612千元。
  • (3)合併公司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龜山區華亞段合建分售 等業務需求而支付予關係人-張春桂之利息補貼款分別為23,018千元及16,116千元 (帳列預付款項)、存出保證金及存出保證票均為24,500千元。

(4)合併公司與關係人共同投資興建及合建情形如下:

工程名稱或地號 共同投資興建對象

松山區美仁段 璞元建設(股)公司
中壢區中運段 璞園開發(股)公司
北投區新洲美段 璞園開發(股)公司
內湖區石潭段 璞元建設(股)公司
龜山區華亞段 璞園開發(股)公司及璞石建設(股)公司

工程名稱或地號 合建對象

龜山區華亞段 張春桂 中山區正義段 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公司

(三)主要管理人員交易 主要管理人員報酬包括:

114年度 113年度
短期員工福利 \$
9,890
9,968
股份基礎給付 - 1,170
\$
9,890
11,138

八、質押之資產

合併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之資產帳面價值明細如下:

資產名稱 質押擔保標的 114.12.31 113.12.31
存貨-建設業 短期借款及應付短期票券 \$
838,024
673,058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信託專戶 - 29,836
投資性不動產 應付短期票券 202,000 200,110
\$
1,040,024
903,004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重大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1.合併公司未認列之合約承諾如下:

114.12.31 113.12.31
已簽訂之合約
銷售房地 \$
-
219,174
承攬太陽能光電專區土地變更及開發相關合約 56,500 53,500
已收取之價款
銷售房地 - 93,019
承攬太陽能光電專區土地變更及開發相關合約 17,400 13,625
依約尚未計價款項 114.12.31 113.12.31
非關係人 \$
-
247
關 係 人 - 20,600
\$
-
20,847

2.合併公司因投資興建個案所簽訂工程發包合約情形如下:

3.合併公司與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及共同投資興建契約書情形如下:

合建保證金(工程存出保證金)
工程名稱或地號 合建方式 114.12.31 113.12.31
信義區信義段 共同投資興建、合建分屋 \$
5,149
5,149
松山區美仁段 共同投資興建 - -
中壢區中運段 共同投資興建 - -
林口區力行段 合建分屋 10,000 10,000
北投區新洲美段 共同投資興建、合建分屋 - -
中山區中山段 共同投資興建、合建分屋 2,765 -
內湖區石潭段 共同投資興建、合建分屋 - -
龜山區華亞段 共同投資興建、合建分售 24,500 24,500
中山區正義段 合建分屋 - -
中壢區中運段2 合建分售 28,000 -
\$
70,414
39,649
  • 4.於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公司因業務需求而存出保證票皆 為44,500千元。
  • 5.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合併公司將苗栗土地出租予非關係人,用以設置太 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依合約約定,合併公司將於本案完成時收取特別業務委託費 36,000千元,續後並將依約定比率按月收取租金。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無。

十二、其 他

(一)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功 能 別 114年度 113年度
性 質 別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合 計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合 計
員工福利費用
薪資費用 - 24,817 24,817 - 29,367 29,367
勞健保費用 - 1,904 1,904 - 1,799 1,799
退休金費用 - 1,096 1,096 - 1,151 1,151
董事酬金 - 3,767 3,767 - 3,600 3,600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1,087 1,087 - 1,505 1,505
折舊費用 - 4,514 4,514 3,648 4,434 8,082
攤銷費用 - - - - 21 21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 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如下:

1.資金貸與他人:無。

2.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3.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持有之 與有價證券 期 末 期中最高持股
公 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發行人之關係 帳列科目 股 數 帳面金額 持股比率 公允價值 或出資情形 備註
本公司 股票-泰山電子(股)公司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非流動
390,921 6,403 0.58 % 6,403 0.58 %
本公司 股票-耐能電池(股)公司 - 200,000 - 0.20 % - 0.20 %
本公司 股票-月眉國際開發(股)
公司
- 15 - -
%
- -
%
本公司 股票-World Join
International Ltd.
- 547,103 12,726 7.50 % 12,726 7.50 %
本公司 股票-台灣新光建築經理
(股)公司
- 550,000 3,047 1.67 % 3,047 1.67 %
本公司 股票-福裕事業(股)有限
公司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非流動
12,720 228 0.01 % 228 0.01 %

4.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5.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6.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

與交易 114年度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交易人名稱 交易往來對象 人 之
關 係
科 目 金 額 交易條件 佔合併總營業收入
或總資產之比率
0 本公司 寶徠綠能科技(股)公司 1 應付帳款 4,940 與一般同業相當 0.25 %
1 寶徠綠能科技(股)公司 本公司 2 其他應收款 4,940 與一般同業相當 0.25 %

註一、編號之填寫方式如下:

1.0代表母公司。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與交易人之關係種類標示如下: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三、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沖銷。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如下(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公司 被投資公司 所在 主要營 原始投資金額 期末持有 期中最高持股 被投資公司 本期認列之
名 稱 名 稱 地區 業項目 本期期末 去年年度 股數 比率 帳面金額 或出資情形 本期損益 投資損益 備註
本公司 寶徠綠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太陽能應用
相關業務
91,000 91,000 9,100,000 100.00 % 8,117 100.00 % (574) (574)子公司
本公司 寶徠房地產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 不動產代銷 80,000 80,000 8,000,000 100.00 % 14,223 100.00 % (105) (105)子公司
本公司 寶徠觀光發展
有限公司
台灣 旅遊仲介 9,000 9,000 - 100.00 % 1,687 100.00 % (12) (12)子公司

註: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沖銷。

(三)大陸投資資訊:

1.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等相關資訊:

單位:新台幣千元/外幣千元

大陸被投資 主要營業 實 收 投資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資金額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期中最高
持股或
本期認
列投資
期末投
資帳面
截至本期
止已匯回
公司名稱 項 目 資本額 方式 積投資金額 匯出 收回 積投資金額 本期損益 之持股比例 出資情形 損 益 價 值 投資收益
寶徠金廈(廈門) 旅遊管理服務及 38,345 (註一 ) 38,345 - - 38,345 (1,198) 100.00 % 100.00 % (1,198) 50 -
旅遊管理服務有 房地產租賃經營 (USD1,220) (註二) (註二) (RMB(267)) (註三) (RMB11)
限公司 (USD1,220) (USD1,220) (RMB(267))

註一:投資方式:係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註二:係子公司實際投資原幣數金額乘以期末匯率換算。

註三:投資損益認列基礎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註四: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業已沖銷。

2.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公司名稱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投資金額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本公司 38,345 288,370 976,032
(USD1,220) (USD9,175) (註五)

註五:限額計算:本期股權淨值×60%=NTD1,626,720千元×60%=NTD976,032千元。

3.與大陸被投資公司間之重大交易事項:無。

十四、部門資訊

(一)一般性資訊

合併公司有二個應個別報導部門,如下所述,該等部門為合併公司的策略經營單 位。每個策略經營單位提供不同的產品與服務,且因其所需之技術及行銷策略不同而 分開管理。合併公司主要營運決策者至少每季覆核每個策略經營單位的內部管理報 告。合併公司每個應報導部門之營運彙述如下:

1.建設部門:包括住宅、不動產之興建及租售等。

2.不動產代銷部門:代銷住宅之租售。

合併公司營運部門資訊及調節如下:

114年度
收 入: 建設部門 不動產
代銷部門
其他
部門
調 整
及銷除
合 計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277,015
- 8,000 - 285,015
部門間收入 114 - 720 (834) -
利息收入 7,067 142 20 - 7,229
收入總計 \$
284,196
142 8,740 (834) 292,244
利息費用 \$
7,883
- - - 7,883
折舊與攤銷 \$
4,045
- 469 - 4,514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 \$
(1,889)
- - 1,889 -
損益之份額
應報導部門稅前損益 \$
29,913
(105) (1,784) 1,889 29,913
113年度
建設部門 不動產
代銷部門
其他
部門
調 整
及銷除
合 計
收 入: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621,162
- 4,305 - 625,467
部門間收入 114 - 720 (834) -
利息收入 6,645 71 12 - 6,728
收入總計 \$
627,921
71 5,037 (834) 632,195
利息費用 \$
15,475
- 491 - 15,966
折舊與攤銷 \$
3,832
- 4,271 - 8,103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 \$
(6,847)
- - 6,847 -
損益之份額
應報導部門稅前損益 \$
311,158
(178) (6,669) 6,847 311,158

(二)產品別及勞務別資訊:

合併公司來自外部客戶收入之產品別及勞務別資訊請詳附註六(十七)。

(三)地區資訊

合併公司地區別資訊如下:

地 區 別 114年度 113年度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台灣 \$
285,015
621,162
中國 - 4,305
合 計 \$
285,015
625,467
地 區 別 114.12.31 113.12.31
非流動資產:
台灣 \$
209,970
207,714
中國 - 1,422
合 計 \$
209,970
209,136
(四)主要客戶資訊
114.12.31 113.12.31
來自營建部門之A客戶 \$
-
212,018
來自營建部門之B客戶 - 202,703
來自營建部門之C客戶 - 194,710
來自營建部門之D客戶 98,042 -
來自營建部門之E客戶 89,320 -
來自營建部門之F客戶 40,867 -
來自營建部門之J客戶 27,822 -
合 計 \$
256,051
609,431

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會員姓名: 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地址: 事務所電話: 會員證書字號: 事務所統一編號: 委託人統一編號: 印鑑證明書用途: 辦理 年度 (自民國 至 (1) 潘俊名 (2) 陳宗哲 1151807 號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7號68樓 (02)81016666 (1) 北市會證字第 4399 號 04016004 12179563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 01 月 01 日 114 年 12 月 31 日 (2) 北市會證字第 3328 號 114 北市財證字第 ) 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 副簽證會計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