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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G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Nov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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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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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1805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
$\mathcal{L}^{\text{max}}_{\text{max}}$
公司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218號 電話: (02)2791-5688
| 項 目 |
頁 次 |
|---|---|
| 一、封 面 |
1 |
| 二、目 錄 |
$\overline{2}$ |
|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3 |
| 四、資產負債表 | $\overline{4}$ |
| 五、綜合損益表 | 5 |
| 六、權益變動表 | 6 |
| 七、現金流量表 | $\overline{7}$ |
| 八、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
| (一)公司沿革 | 8 |
|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8 |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8\sim15$ |
|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5 - 26$ |
|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26 |
|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6 - 42$ |
| (七)關係人交易 | $42 - 43$ |
| (八)質押之資產 | 43 |
|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43 - 44$ |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 44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44 |
| $(+)$ 其 他 |
45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
|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45 - 47$ |
|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47 |
| 3.大陸投資資訊 | 47 |
| (十四)部門資訊 | 47 |
| 九、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48 - 51$ |

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府 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Fax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杳核意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七年及一〇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 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之杳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杳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 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收入之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四)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為銷售房地收入,而重大 不實表達風險在於收入認列的真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當局之經營績效,管理階層可 能未依規定提早或遞延認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造成營業收入可能存有重大誤述。因 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 之一。
KPMG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 形;
- 對銷售房地收入執行截止測試,評估前項收入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 •執行收入認列之證實測試,抽樣核對房地銷售合約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等相關文件,並針 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以評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 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二、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 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資產總額約68%;存貨評 價係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規定處理,由於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係基 於管理階層對未來銷售價格及建築成本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若淨變現 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 淨變現價值評估資料,並就前揭資料內容抽樣核對已銷售的合約、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 期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取得附近成交行情,以評估待售房屋之淨變現價值;另對於在建房屋 之淨變現價值,取得並抽樣檢查公司之投資報酬分析,將投資報酬分析資料與市場行情進 行比較,必要時取得估價報告,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是否允當。
強調事項
如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三(一)所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首次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九號「金融工具」,並選擇不予重編比較期間。本會計師未因此修 正杳核意見。
如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三(一)所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首次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十五號「客戶合約收入」並採用累積影響數法無須重編比較期間。 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крмG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寶徠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寶徠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 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 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寶徠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杳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杳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KPMG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和学 計 師: 會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六字第0940129108號 民國一〇八年三月十九 $\Box$

| 107.12.31 | 106.12.31 | |||
|---|---|---|---|---|
| 資 產 流動資產: |
額 全 |
% | 金 額 |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00 |
\$ 40,843 |
3 | 31,126 | $\overline{2}$ |
|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 1150 |
40 | |||
|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 1170 |
680 | 5,499 | ||
| 存貨(建設業適用)(附註六(五)及八) 1320 |
990,468 | 68 | 922,839 | 62 |
| 1410 預付款項 |
54,851 | 4 | 58,378 | 4 |
| 留抵稅額 1424 |
21,910 | 2 | 36,405 | $\sqrt{2}$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八) 1476 |
38,553 | 3 | 13,830 | 1 |
| 工程存出保證金(附註九) 1478 |
189,592 | 13 | 212,577 | 15 |
| 其他流動資產 1479 |
353 | $\blacksquare$ | 275 | $\sim$ $-$ |
| 1,337,250 | 93 | 1,280,969 | - 86 | |
| 非流動資產: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 1520 $(\equiv))$ |
21,448 | -1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1543 |
35,514 | $\overline{2}$ |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六)) 1550 |
11,911 | $\mathbf{1}$ | 111,678 | $\bf 8$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七)及八) |
66,868 | 5 | 66,305 | 4 |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七) 1900 |
5,427 | 4,607 | ||
| 105,654 | 7 | 218,104 | -14 | |
| 資產總計 | 1,442,904 | 100 | 1,499,073 | 100 |
實体 建西那种团限公司 - 1914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25年 19
日本大学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社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7.12.31 | 106.12.31 | ||||||
|---|---|---|---|---|---|---|---|
| 負債及權益 | 額 全 |
% | 金 額 |
$\frac{96}{6}$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六(八)) | \$ | 741,108 | 51 | 528,570 | 35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四)及九) | 5,751 | |||||
| 2150 | 應付票據(附註七) | 3,664 | 28,002 | $\boldsymbol{2}$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9,573 | 1 | 78,866 | 5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9,595 | 1 | 16,017 | 1 | ||
| 2305 | 其他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九)) | 66,048 | 5 | 28,792 | $\boldsymbol{2}$ | ||
| 2312 | 預收房地款(附註六(十四)及九) | 75,444 | 5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1,817 | 229 | ||||
| 847,556 | 58 | 755,920 | $-50$ | ||||
| 負債總計 | 847,556 | $-58$ | 755,920 | $-50$ | |||
| 權益(附註六(十二)):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02,654 | 56 | 802,654 | 54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1,481 | 1 | 11,481 | -1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4,320 | 4,320 | $\overline{\phantom{a}}$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203, 145) | (14) | (75,315) | (5)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9,962) | (1) | 13 | |||
| 權益總計 | 595,348 | 42 | 743,153 | $\frac{50}{2}$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S | 1,442,904 | 100 | 1,499,073 | 100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和告附註)
經理人:林瑞山 (U) () ) - 會計主管:黃文正
~4-1~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額 金 |
% | 額 金 |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四)、(十五)及七) | \$ 79,979 |
100 | 246,788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67,208 | 84 | 211,895 | 86 |
| 營業毛利 | 12,771 | 16 | 34,893 | 14 | |
| 6000 |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九)及(十)):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1,478 | 27 | 27,323 | 11 |
| 6200 | 管理費用 | 63,202 | 79 | 57,060 | 23 |
| 84,680 | 106 | 84,383 | 34 | ||
| 營業淨損 | (71,909) | (90) | (49, 490) | (20)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九)、(十七)、七及九): | |||||
| 7010 | 其他收入 | 8,697 | 11 | 19,638 | 8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4,065) | (5) | 46,210 | 18 |
| 7050 | 財務成本 | (10, 136) | (13) | (3, 455) | (1)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
| (附註十三) | (16, 111) | (20) | (15,298) | (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1,615) | (27) | 47,095 | 19 | |
| 税前淨損 | (93, 524) | (117) | (2,395) | (1) | |
| 7950 | 減:所得稅利益(附註六(十一)) | ||||
| 本期淨損 | (93, 524) | (117) | (2,395) | (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 (1,059) | (1) | ||
| 現評價損益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1,059) | (1)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 | (179) | 13 | ||
| 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٠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179) | 13 | |||
| 83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238) | (1) | 13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4, 762) | (118) | (2,382) | (1) | |
| 每股盈餘(附註六(十三)) | |||||
| 9750 | 基本每股虧損(元) | $(1.17)$ $_$ | (0.03) | ||
| 9850 | 稀释每股虧損(元) | (1.17) | (0.03) |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 動輛 告 附註) | |||||
| 董事長:鍾喜吉 經理人:林瑞山 |
會計主管:黃文正 | ||||
| $\sim$ 5 $\sim$ |

| 其他權益項目 | |||||||
|---|---|---|---|---|---|---|---|
| 股 本 |
保留盈餘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
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
||||
| 普通股 | 法定盈 | 未分配 | 换算之兒換 | 之金融資產 | |||
| 股 本 |
資本公積 | 餘公積 | 盈 餘 |
差 額 |
未實現(損)益 | 權益總計 | |
| 民國一〇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 802,654 | 11,481 | 4,320 | (72,920) | 745,535 | ||
| 本期淨損 | (2,395) | (2,395)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3 | 13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395) | 13 | (2,382) | ||||
| 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802,654 | 11,481 | 4,320 | (75,315) | 13 | 743,153 | |
|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 (34,306) | (18, 737) | (53, 043) | ||||
| 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重編後餘額 | 802,654 | 11,481 | 4,320 | (109, 621) | 13 | (18, 737) | 690,110 |
| 本期淨損 | (93, 524) | $\overline{\phantom{0}}$ | ٠ | (93, 524)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79) | (1,059) | (1,238)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93, 524) | (179) | (1,059) | (94, 762) | |||
| 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802,654 | 11,481 | 4,320 | (203, 145) | (166) | (19,796) | 595,348 |



| 寶徠建設股份開限公司 |
|---|
| 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三十四三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損 |
\$ (93, 524) |
|
|---|---|---|
| (2, 395)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69 | |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提列損失數/呆帳費用提列 | 183 | |
| 利息費用 | 10,136 | 3,455 |
| 利息收入 | (4,160) | (4,586)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 16,111 | 15,298 |
| 負債準備迴轉利益 | (46,210) | |
|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22,156 | (31,860)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40 | (4,713) |
| 應收帳款 | 4,819 | |
| 存貨 | (57,608) | (189, 925) |
| 預付款項 | 13,521 | 26,135 |
| 其他流動資產 | (78) | (10, 258) |
| 其他金融資產 | (3,956) | 30,058 |
| 工程存出保證金 | 27,755 | (7,653) |
|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 8,29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 (7,215) | (156, 356)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合約負債 | (69, 693) | |
| 應付票據 | (24, 338) | (44, 846) |
| 應付帳款 | (59,293) | 25,520 |
| 其他應付款 | (6,989) | 5,009 |
| 預收房地款 | (110,680) | |
|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 | 35,048 | 25,861 |
| 其他流動負債 | 1,588 | (4,99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23, 677) | (104, 128)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 (130, 892) | (260, 484) |
| 調整項目合計 | (108, 736) | (292, 344)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 (202, 260) | (294, 739) |
| 收取之利息 | 4,160 | 4,586 |
| 支付之利息 | (19, 590) | (16, 975) |
| 支付之所得稅 | (212)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17,690) | (307,340) |
實 來建設我的第一次可 現金流量表(積) 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 三到5年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1, 912) | (1,000) |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49,000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632) | |
| 存出保證金 | (820) | 736 |
| 其他金融資產 | (20, 767) | 4,292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4,869 | 4,028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432,368 | 259,902 |
| 短期借款減少 | (219, 830) | (187, 650)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12,538 | 72,252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9,717 | (231,060)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1,126 | 262,186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0,843 S |
31,126 |

$\sim$ 7-1/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奉經濟部核准設 立,註冊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218號。並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經台灣證券交易所 核准股票上市。本公司原名為凱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股東會 決議通過,更名為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經濟部授商字第 09801153160號函核准備查。
本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等相關業務。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個體財務報告已於民國一〇八年三月十九日經董事會通過發佈。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後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本公司自民國一〇七年起全面採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可並於民國一〇七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個體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正 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 國際會計準則 | |
|---|---|
| 理事會發布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衡 | 2018年1月1日 |
| 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保險 2018年1月1日 | |
| 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 | 2017年1月1日 |
| 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之修正 | 201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 201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2018年1月1日 |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個體財務報告未造成重大 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該準則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收入」、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建造合 約」及相關解釋,以單一分析模型按五個步驟決定企業認列收入之方法、時點及金 額。本公司採累積影響數法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因此,以前期間之比 較資訊無須重編而係繼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及相 關解釋,初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之累積影響數係調整民國一〇七年一 月一日之保留盈餘。
本公司就已完成合約採用實務權宜作法,意即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之已完成 合約不予重編。
此項會計政策變動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營建收入
現行銷售房地合約係依商品銷售協議處理,於房地建造完成且交付予客戶時 認列收入,因於該時點收入及成本能可靠衡量、對價很有可能收回,且不再繼續 參與對商品之管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須評估合約承諾係隨時間逐 步滿足履約義務,或於某一時點滿足履約義務。本公司初步評估銷售房地合約仍 係於某一時點滿足履約義務,且房地之所有權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客戶之時點 與控制移轉之時點類似,故將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2)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一預收房地款
對於預收對價,現行準則並未規定是否需設算利息,故本公司現行未就預收 款項調整對價,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規定預收款項應評估是否有重大 財務組成部分,以決定是否調整承諾之對價金額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本 公司以個別合約為基礎初步評估合約承諾對價與現銷價格是否存有差異且前述預 收房地款是否包含融資因素;本公司預收房地款主係為客戶履行契約提供保障, 以降低客户不履行契約對本公司造成之再銷售價格風險及補貼,而非屬重大自客 戶取得財務融資之重大財務組成部分。
(3)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本公司委由代銷公司之銷售佣金及內部銷售部門自行銷售建案等支出,現行 係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下,若其符合預期透過房地 之銷售可回收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之增額成本,應將其認列為資產,並按與預售 屋移轉予客戶一致之有系統基礎攤銷。因此,符合認列為資產條件之取得客戶合 約之增額成本,將隨認列房地收入時轉列費用。
(4)合建保證金
本公司之合建保證金係與地主之間為保證建案順利開發而提供之保證金,非 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範有關財務融資因素所應評估合約中存在重大財 務組成部分。現行準則係依據建案開發期間按現時市場利率折現,故適用新準則 將調整過去因融資因素產生合建保證金帳面價值之差異。
(5)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對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影 響說明如下:
| 107.12.31 | 107.1.1 | |||||
|---|---|---|---|---|---|---|
| 資產負債表 受影響項目 |
若未適用 IFRS15え 帳面金額 |
會計政策 變動影響數 |
適 用 IFRS15 $\approx$ 帳面金額 |
若未適用 IFRS15え 帳面金額 |
會計政策 變動影響數 |
適 用 IFRS15之 帳面金額 |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58.300 |
(46, 389) | 11,911 | 111,678 | (46, 389) | 65,289 |
| 預付款項 | 54,851 | 54,851 | 58,378 | (4,501) | 53,877 | |
|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 8.292 | 8,292 | ||||
| 工程存出保證金 | 186,443 | 3,149 | 189,592 | 212,577 | 4,770 | 217,347 |
| 資產影響數 | (43,240) | (37, 828) | ||||
| 預收房地款 | \$ 5,751 |
(5,751) | 75,444 | (75, 444) | ||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5,751 | 5,751 | 75,444 | 75,444 | ||
|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 | 66,048 | 66.048 | 28,792 | 2,208 | 31,000 | |
| 負債影響數 | 2,208 | |||||
| 待彌補虧損 | \$ (159,905) |
(43,240) | (203, 145) | (75,315) | (40,036) | (115, 351) |
| 權益影響數 | (43,240) | (40, 036) |
| 107年度 | |||
|---|---|---|---|
| 若未適用 | 適 用 |
||
| 綜合損益表 | IFRS15之 | 會計政策 | IFRS15之 |
| 受影響項目 | 帳面金額 | 變動影響數 | 帳面金額 |
| 推銷費用 | \$ (19, 892) |
(1,586) | (21, 478) |
| 其他收入 | 10,682 | (1,986) | 8,696 |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2,225) | (1, 840) | (4,065) |
| 財務成本 | (12, 344) | 2,208 | (10, 136) |
| 稅前淨利影響數 | (3,204) | ||
| 所得稅 | |||
| 本期淨利影響數 | (3,204) | ||
| 基本每股虧損(元) | \$ (1.13) |
(0.04) | (1.17) |
| 107年度 | |||||||
|---|---|---|---|---|---|---|---|
| 若未適用 | 適 用 |
||||||
| 現金流量表 | IFRS15之 | 會計政策 | IFRS15之 | ||||
| 受影響項目 | 帳面金額 | 變動影響數 | 帳面金額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90,320) | (3,204) | (93, 524) | |||
| 調整項目: | |||||||
| 財務成本 | 12,344 | (2,208) | 10,136 | ||||
| 預付款項 | 18,022 | (4,501) | 13,521 | ||||
|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 8,292 | 8,292 | |||||
| 工程存出保證金 | 26,134 | 1,621 | 27,755 | ||||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69, 693) | (69, 693) | |||||
| 預收房地款 | (69, 693) | 69,69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影響數 |
2.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以下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或 IFRS 9)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以下稱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或IAS 39), 修正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
由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本公司採用修正後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 「財務報表之表達」,該準則規定於綜合損益表將金融資產之減損列報為單行項 目,先前本公司係將應收帳款之減損列報於管理費用。此外,本公司採用修正後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揭露民國一〇七年資訊,該等規定通 常不適用於比較期資訊。
本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導致之會計政策重大變動說明如下: (1)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分類
該準則主要將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三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產 之分類係以持有該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其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並刪除原 準則下持有至到期日、放款及應收款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分類。依該準則,混 合合約包含之主契約若屬該準則範圍內之金融資產,則不拆分嵌入之衍生工具, 而係評估整體混合金融工具之分類。本公司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金融資 產之分類、衡量及相關利益及損失之認列之會計政策說明請詳附註四(六)。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對本公司之金融負債會計政策無重大影響。
(2)金融資產之減損
該準則以前瞻性之預期信用損失模式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已發 生減損損失模式,新減損模式適用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合約資產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但不適用於權益工具投資。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下,信用損失之認列時點早於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下之認列時點,請詳附註四(六)。
(3) 過渡處理
除下列項目外,通常係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 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產生之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差異數,係認列於民 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項目,據此,民國一○六年表達之 資訊通常不會反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因此,與民國一〇七年適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所揭露之資訊不具可比性。
- 下列事項係以初次適用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為基礎評估:
- 判定金融資產係以何種經營模式持有。
- 先前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指定及撤銷。
- -部分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作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指 定。
- (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初次適用日之金融資產分類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九號衡量種類之金融資產,該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之新衡量種類、 帳面金額及說明如下(金融負債之衡量種類及帳面金額未改變):
| IAS39 | IFRS9 | |||
|---|---|---|---|---|
| 金融資產 | 衡量種類 | 帳面金額 | 衡量種類 | 帳面金額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放款及應收款(註2) | 31,126 攤銷後成本 | 31,126 | |
| 權益工具投資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一非流動(註1) |
35,51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一非流動 |
22,507 | |
| 應收款項淨額 | 放款及應收款(註2) | 5,539 攤銷後成本 | 5.539 | |
| 其他金融資產 | 放款及應收款(註2) | 226,407 攤銷後成本 | 226,407 |
註1:該等權益工具代表本公司意圖長期持有策略之投資,按照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本公司於初始適用日指定該投資分類為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該等資產 之帳面金額減少13.007千元,且其他權益及保留盈餘分別減少18.737千 元及增加5,730千元。
註2: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時,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金融資 產(包含存出保證金)係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現行則分類為按攤銷後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調節 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調節表如下:
| 106.12.31 IAS 39 帳面金額 |
重分類 | 再衡量 | 107.1.1 IFRS 9 帳面金額 |
107.1.1 保留盈餘 調整數 |
107.1.1 其他權益 調整數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備供出售(包含以成本衡量)IAS 39期初數 | 35.514 | - | ||||
| 備供出售重分類至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13.007) | 5.730 | (18.737) | |||
| 計 合 |
35,514 | (13,007) | 22,507 | 5.730 | (18,737) |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一〇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857號令,公開發行以上公 司應自民國一○八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於民國一○八年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 理事命孫布
| ------ |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3號「所得稅務處理之不確定性」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修正 具有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計畫修正、縮減或清償」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之長期權益」 | 201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5-2017週期之年度改善 | 2019年1月1日 |
除下列項目外,適用上述新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將不致對個體財務報告造成 重大變動。造成重大變動者之性質及影響說明如下:
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
該準則將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四號 「決定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解釋公告第十五號「營業租賃:誘因」及解釋公 告第二十七號「評估涉及租賃之法律形式之交易實質」。
新準則針對承租人採用單一會計處理模式將租賃交易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並以 使用權資產表達其使用標的資產之權利,以租賃負債表達支付租賃給付之義務。此 外,該等租賃相關之費用將以折舊及利息取代現行營業租賃下以直線基礎認列租金 之方式表達。另對於短期租賃及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提供認列豁免規定。出租人之 會計處理則維持與現行準則類似,亦即,出租人仍應將租賃分類為營業租賃或融資 租賃。
(1)判斷合約是否包含租賃
於過渡至新準則時,本公司得選擇:
- 針對所有合約適用新準則規定之租賃定義;或
- •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而不重新評估合約是否為或包含租賃。
本公司預計於過渡時採用實務權宜作法豁免租賃定義之重評估,亦即,本公 司係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前所簽訂之所有合約適用現行規定之租賃定義。
(2) 過渡處理
本公司為承租人之合約,得就所有合約選擇:
- · 完全追溯;或
- 修正式追溯及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宜作法
本公司預計採用修正式追溯過渡至新準則,因此,採用新準則之累積影響數 將認列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之開帳保留盈餘,而不重編比較期資訊。
於採用修正式追溯時,現行準則分類為營業租賃之合約得以個別合約為基 礎,於過渡時選擇是否採用一個或多個實務權官作法。本公司評估將採用以下實 務權官作法:
- 針對具有類似特性之租賃組合採用單一折現率;
- 針對租賃期間於初次適用日後12個月內結束之租賃,適用豁免而不認列使用權 資產及租賃負債;
- •於租賃合約包含租賃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下,決定租賃期間時,採用後見之明。
- (3)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評估適用新準則最重大的影響係針對現行以營業租賃承租 辦公處所、車位及運輸設備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預估上述差異可能使民 國一○八年一月一日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分別增加24,581千元及24,581千元。而 針對本公司為轉租交易之中間出租人之合約,經評估無須進行任何調整。 惟上述採用新公報之預估影響情形可能因將來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
- (三)金管會尚未認可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已發布及修訂但尚未經金管會 認可之準則及解釋。
理重合淼布
| ----- |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 2020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者與 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尚待理事會決 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 2021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正「重大性之定義」 | 2020年1月1日 |
對本公司可能攸關者如下:
新發布或修訂準則 發布日 主要修訂內容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及國際會 闡明重大性之定義,及如何應用於現 $\overline{2018.10.31}$ 計準則第8號之修正「重大性 有準則中提及重大性之指引。另改善 之定義」 與重大性定義相關之解釋,亦確保所 有準則之重大性定義皆一致。
本公司現正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本公司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影響,相關 影響待評估完成時予以揭露。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個體財務報告所採用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除附註三有關會計變動之說明 外,下列會計政策已一致適用於本個體財務報告之所有表達期間。
(一)遵循聲明
本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
- (二)編製基礎
- 1.衡量基礎
除依公允價值衡量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外, 本個體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為基礎編製。
2.功能性貨幣及表達貨幣
本公司係以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本個體財務報告係 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所有以新台幣表達之財務資訊均以新台幣千 元為單位。
- (三)外 憋
- 1.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報導期間結束日(以下稱報導日) 之外幣貨幣性項目依當日之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其兌換損益係指期初以功能性 貨幣計價之攤銷後成本,調整當期之有效利息及付款後之金額,與依外幣計價之攤 銷後成本按報導日匯率換算金額間之差異。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依衡量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重新換算為功 能性貨幣,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則依交易日之匯率換算。
除非貨幣性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權益工具,換算所產 生之外幣兌換差異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外,其餘係認列為損益。
- 國外營運機構
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及負債,包括收購時產生之商譽及公允價值調整,係依報 導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則依當期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所產 生之兌換差額均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四)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資產列為流動資產,非屬流動資產之所有其他資產則列為非 流動資產:
- 1.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營建業通常長於一年)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 耗;
-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
- 3.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或
- 4.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 負債或受到其他限制者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負債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動負債之所有其他負債則列為非 流動負債:
1.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營建業通常長於一年)中清償該負債;
-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
- 3.預期將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或
4.未具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之權利之負債。負債之條款 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導致其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
(五)現金及約當現金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及活期存款。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 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定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 期現金承諾而非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六)金融工具
1.金融資產(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適用)
本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本公司僅於改變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依規定重分類所有受影響之金 融資產。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余融資產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係按 攤銷後成本衡量: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採有效利率 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該攤銷後成本已減除減損損失。利息收入、外幣兌換損益 及減損損失係認列於損益。除列時,將利益或損失列入損益。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債務工具投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時, 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本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 投資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前述選擇係按逐項工具基礎所作 成。
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 衡量,除倩務工具投資之外幣兌換損益、按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減損損 失及權益工具投資之股利收入(除非明顯代表部分投資成本之回收)認列於損益 外,其餘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並累積於權益項下之透過其他 綜合捐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捐益。於除列時,屬債務工具投資 者,將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損益;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則將 權益項下之利益或損失累計金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不重分類至損益。依交易慣 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權益投資之股利收入於本公司有權利收取股利之日認列(通常係除息日)。 (3)金融資產減損
本公司針對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按攤銷後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及其他金 融資產等)及合約資產之預期信用損失認列備抵損失。
下列金融資產係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備抵損失,其餘係按存續 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 判定債務證券於報導日之信用風險低;及
•其他債務證券及銀行存款之信用風險(即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發生違約之風 險)自原始認列後未顯著增加。
應收帳款及合約資產之備抵損失係按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所有可能違約事項產生之 預期信用損失。
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係指金融工具於報導日後十二個月內可能違約事項所 產生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較短期間,若金融工具之預期存續期間短於十二個月 時)。
衡量預期信用損失之最長期間為本公司暴露於信用風險之最長合約期間。
於判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時,本公司考量合理且可佐證 之資訊(無需過度成本或投入即可取得),包括質性及量化資訊,及根據本公司之 歷史經驗、信用評估及前瞻性資訊所作之分析。
若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評等相當於全球所定義之「投資等級」(為標準普爾 之投資等級BBB-、穆迪之投資等級Baa3或中華信評之投資等級twA,或高於該等 級者),本公司視為該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低。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30天,本公司假設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
若合約款項逾期超過360天,或借款人不太可能履行其信用義務支付全額款 項予本公司時,本公司視為該金融資產發生違約。
預期信用損失為金融工具預期存續期間信用損失之機率加權估計值。信用損 失係按所有現金短收之現值衡量,亦即本公司依據合約可收取之現金流量與本公 司預期收取之現金流量之差額。預期信用損失係按金融資產之有效利率折現。
於每一報導日本公司評估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融資產是否有信用減損。對金 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之一項或多項事項已發生時,該金融資 產已信用減損。金融資產已信用減損之證據包括有關下列事項之可觀察資料:
- 借款人或發行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 違約,諸如延滯或逾期超過360天;
- 因與借款人之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合約理由,本公司給予借款人原本不會考 量之讓步;
- •借款人很有可能會聲請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或
- 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係自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債務工具投資之備抵損失係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而 不減少資產之帳面金額),備抵損失之提列或迴轉金額係認列於損益中。
當本公司對回收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法合理預期時,係直接減少其金融資 產總帳面金額。通常係指本公司判定債務人之資產或收益來源不能產生足夠之現 金流量以償還沖銷之金額,然而,已沖銷之金融資產仍可強制執行,以符合本公 司回收逾期金額之程序。
(4)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 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其帳面金額與已收取或可收取對價總額加 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其他權益一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金額間之差額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 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當非除列單一債務工具投資之整體時,本公司以移轉日各部分之相對公允價 值為基礎,將該金融資產之原帳面金額分攤至因持續參與而持續認列之部分及除 列之部分。分攤予除列部分之帳面金額與因除列部分所收取之對價間之差額加計 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中分攤予除列部分之總和係認列為 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 益之累計利益或損失,係依其相對公允價值分攤予持續認列部分與除列部分。
2.金融資產(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適用)
本公司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1)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金融資 產,包括應收款項及其他應收款。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 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損失衡量,惟短期應收 款項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性之情況除外。依交易慣例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 用交易日會計處理。
利息收入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收入。
(2)金融資產減損
非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每個報導日評估減損。當有客觀 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該資產之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金融資產減損之客觀證據包括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違約(如利 息或本金支付延滯或不償付)、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 增,及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等。
針對應收帳款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再以群組基礎評估減損。應收款組合 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本公司過去收款經驗、該群組超過平均授信期間之延遲 付款增加情況,以及與應收款拖欠有關之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 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 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之相似資產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該減損損失 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所有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係直接自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中扣除,惟應收帳款 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當判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 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備抵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 列於損益。
當金融資產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時,若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 客觀地連結至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予以迴轉認列於損 益,惟該投資於減損迴轉日之帳面金額不得大於若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應有之攤銷 後成本。
應收帳款之呆帳損失及回升係列報於管理費用。應收帳款以外金融資產之減 捐損失及回升係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3)金融資產之除列
本公司僅於對來自該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終止,或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 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之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3.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1) 自債或權益之分類
本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本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本 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與金融負債相關之利息及損失或利益係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 支出項下之財務成本。
(2)其他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包括短期 借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之交易 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未資本化為資產成本之利 息費用係認列於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下之財務成本或其他利益及 捐失。
(3)金融自債之除列
本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含任何所移轉 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益,並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項 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4)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本公司有法定權利進行互抵及有意圖以淨額交割或 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並以淨額表達於資產負債表。
(七)存 一貨
存貨之原始成本為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或可供建造之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支 出。房地之開發成本包括開發期間產生之建造成本、土地成本、借款成本及專案費 用。於竣工時,在建房地結轉至待售房地,依銷售比例佔房地開發成本結轉營業成 本。續後,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 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淨變現價值之釐定方法 如下:
- 1.營建用地︰淨變現價值係為重置成本或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估計銷售 費用為計算基礎。
- 2.在建房地;净孿現價值為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 及銷售費用為計算基礎。
- 3.待售房地:淨變現價值為估計售價(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減去估計銷售費用為計算基 礎。
- (八)投資子公司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本公司對具控制力之被投資公司係採權益法評價。在權 益法下,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且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與合併 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本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控制者,作為與業主間之權益交 易處理。
- (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認列與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認列及衡量係採成本模式,依成本減除累計折舊與累計 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成本包含可直接歸屬於取得資產之支出。
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包含不同組成部分,且相對於該項目之總成本若屬重大 而採用不同之折舊率或折舊方法較為合宜時,則視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單獨項 目(主要組成部分)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損益,係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金額與處分 價款之差額決定,並以淨額認列於損益項下之其他利益及損失。
2.後續成本
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後續支出所預期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 本公司,且其金額能可靠衡量,則該支出認列為該項目帳面金額之一部分,被重置 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予以除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日常維修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 損益。
$3.4f$ 舊
折舊係依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按估計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並依資產之各別 重大組成部分評估,若一組成部分之耐用年限不同於資產之其他部分,則此組成部 分應單獨提列折舊。折舊之提列認列為損益。
土地無須提列折舊。
當期及比較期間之估計耐用年限如下:
5 年 租賃改良
本公司至少於每一年度報導日檢視折舊方法、耐用年限及殘值,若預期與先前 之估計不同時,於必要時適當調整,該變動按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十)租 賃
1.出租人
營業租賃之租賃收益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認列為收益。因協商與安排營業租 賃所產生之原始直接成本,加計至租賃資產之帳面金額,並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 認列為費用。為達成租賃安排而提供予承租人之誘因總利益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 認列為租金收入之減少。
或有租賃給付於租賃調整確定時,認列為當期收入。
2.承租人
本公司租賃係屬營業租賃,該等租賃資產未認列於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營業租賃之租金給付(不包括保險及維護等服務成本)依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認 列為費用。由出租人提供為達成租賃安排之誘因總利益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 為租金支出之減少。
或有租賃給付於租賃調整確定時,認列為當期費用。
(十一)非金融資產減損
針對存貨以外之非金融資產,本公司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是否發生減損, 並就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若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則本 公司估計該項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以評估減損。
可回收金額為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孰高 者。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帳面金額,則將該個別資產或現金 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整減少至可回收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減損損失係立即認列 於當期捐益。
本公司於每一報導日重新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非金融資產於以前年度所認列之 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若用以決定可回收金額之估計有任何改變,則迴轉減 損損失,以增加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至其可回收金額,惟不超過若以 前年度該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 後之帳面金額。
(十二)保固負債準備
負債準備之認列係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使本公司未來很有可能需要流出 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且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負債準備係以反映目 前市場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負債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折現率予以折現,折現之攤銷則認 列為利息費用。
保固負債準備係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時認列,該項負債準備係根據歷史保固資料及 所有可能結果按其相關機率加權衡量。
- (十三)收入之認列
- 1.客户合約收入(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適用)
收入係按移轉商品或勞務而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衡量。本公司係於對商品或勞 務之控制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本公司依主要收入項目說明如 下:
(1)土地開發及房地銷售
本公司開發及銷售住宅不動產,且經常於興建期間或之前預售不動產。本公 司係於對不動產之控制移轉時認列收入。因合約限制,該不動產對本公司通常不 具其他用途,然而,將不動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予客戶後,本公司始對迄今已完 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因此,本公司係於不動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予 客戶且完成實際交付不動產之時點認列收入。
收入係依合約協議之交易價格衡量。若係銷售成屋,大部分情況下,於不動 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時可收取對價,少數情況下,依合約協議可遞延支付帳款, 但遞延期間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不調整交易價格以反映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之 影響。若係預售不動產,通常於簽訂合約至不動產移轉予客戶之期間分期收取款 項,若合約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則於該期間依建案之專案借款利率調整交易 價格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預收之款項係認列為合約負債,如判斷需調整 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時則認列利息費用及合約負債。累積之合約負債金額,於不 動產移轉予客戶時轉列收入。
部分合約包含多個交付項目,例如銷售住宅不動產及裝潢服務,裝潢服務視 為一單獨之履約義務,並以單獨售價為基礎分攤交易價格。若無可直接觀察之價 格,係以預期成本加利潤估計單獨售價。裝潢服務係於提供勞務完成時點認列收 入。
(2)重大財務組成一預收房地款
收入係依合約協議之交易價格衡量。若係銷售成屋,大部分情況下,於不動 產之法定所有權移轉時可收取對價,少數情況下,依合約協議可遞延支付帳款, 但遞延期間不超過十二個月。若係預售不動產,通常於簽訂合約至不動產移轉予 客戶之期間分期收取款項;本公司以個別合約為基礎評估合約承諾對價是否與現 銷價格存有差異及前述預收對價是否包含融資因素,本公司預收對價主係為客戶 履行契約提供保障,以降低客戶不履行契約對本公司造成之再銷售價格風險及補 貼,故非屬重大自客戶取得財務融資之重大財務組成部分。因此,不調整交易對 價之貨幣時間價值。
2.收入認列(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適用)
收入是按已收或應收款項之公允價值衡量。如果經濟效益很可能會流入本公 司,而收入和成本又能夠可靠地衡量時,收入按下列時點認列收入:
$(1)$ 商品 $($ 房地 $)$ 銷售
銷售房地所產生之收入,係考量退回及商業折扣後,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 允價值衡量。收入係俟具說服力之證據存在(通常為已簽訂銷售協議)、所有權之 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價款很有可能收回、相關成本與可能之商品退回 能可靠估計、不持續參與商品之管理及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加以認列。若折扣 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則於銷售認列時予以認列作為收入之減項。
風險及報酬移轉之時點係視銷售合約個別條款而定。銷售房地收入於房地所 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回報轉移買家時,即相關建築工程完成及房地所有權已移轉或 房地已交付買家,且合理確定可收回有關應收款項之時確認。
$(2)$ 租金收入
租金收益於租賃期間按直線法認列,所給與之租賃誘因視為全部租賃收益之 一部分,於租賃期間內以直線法認列為租金收入之減少。
3.客户合約之成本(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適用)
(1)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本公司若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係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 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係為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且若未取得該合約則不會發生 之成本。無論合約是否取得均會發生之取得合約成本係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除 非該等成本係無論合約是否已取得均明確可向客戶收取。
本公司對符合預期透過房地之銷售可回收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之增額成本將 其認列為資產,並按與預售屋移轉予客戶一致之有系統基礎攤銷。
(十四)員工福利
1.確定提撥計書
確定提撥退休金計畫之提撥義務係於員工提供勞務期間內認列為損益項下之員 工福利費用。
2.短期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義務係以未折現之基礎衡量,且於提供相關服務時認列為費用。 有關短期現金紅利或分紅計畫下預期支付之金額,若係因員工過去提供服務而使本 公司負有現時之法定或推定支付義務,且該義務能可靠估計時,將該金額認列為負 債。
(十五)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及遞延所得稅。除與企業合併、直接認列於權益或其他綜合 損益之項目相關者外,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認列於損益。
當期所得稅包括當年度課稅所得(損失)按報導日之法定稅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計 算之預計應付所得稅或應收退稅款,及任何對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的調整。
遞延所得稅係就資產及負債於財務報導目的之帳面金額與其課稅基礎之暫時性差 異予以衡量認列。下列情況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
- 1.非屬企業合併之交易原始認列之資產或負債,且於交易當時不影響會計利潤及課稅 所得(損失)者。
- 2.因投資子公司及合資權益所產生,且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
- 3.商譽之原始認列。
遞延所得稅係以預期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當期之稅率衡量,並以報導日之法定稅 率或實質性立法稅率為基礎。
本公司僅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 1.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且
-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與下列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納稅主體之 一有關;
- (1)同一納稅主體;或
- (2)不同納稅主體,惟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預期回收及遞延所得 稅負債預期清償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 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對於未使用之課稅損失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在 很有可能有未來課稅所得可供使用之範圍內,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於每一報導 日予以重評估,就相關所得稅利益非屬很有可能實現之範圍內予以調減。
(十六)每股盈餘
本公司列示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本公司基本 每股盈餘係以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捐益,除以當期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 通股股數計算之。稀釋每股盈餘則係將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及加權 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分別調整所有潛在稀釋普通股之影響後計算之。
(十七)部門資訊
本公司已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部門資訊,因此個體財務報告不揭露部門資訊。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管理階層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本個體財務報告時,必須作出判 斷、估計及假設,其將對會計政策之採用及資產、負債、收益及費用之報導金額有所影 響。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存有差異。
管理階層持續檢視估計及基本假設,會計估計變動於變動期間及受影響之未來期間予 以認列。
會計政策涉及重大判斷,且對本個體財務報告已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如下: 無。
對於假設及估計之不確定性中,存有重大風險將於次一年度造成重大調整之相關資訊 如下:
(一)存貨之評價
由於存貨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本公司評估報導日存貨淨變現價值係 基於未來市場銷售價格及建築成本所為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故淨 變現價值可能產生重大變動。存貨評價估列情形請詳附註六(五)。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7.12.31 | 106.12.31 | |
|---|---|---|
| 庫存現金 | 223 | 822 |
| 活期存款 | 33,822 | 25,583 |
| 支票存款 | 6.798 | 4,721 |
| 現金流量表所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40,843 | 31,126 |
本公司金融資產及負債之利率風險及敏感度分析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十八)。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7.12.31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國內非上市櫃公司股票 | 9.516 |
| 國外非上市櫃公司股票 | 11.932 |
| 計 合 |
21,448 |
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本公司持有該等權益工具投資為長期策略性投資且非為交易目的所持有,故已 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係列報於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未處分策略性投資,於該期間累積利益及損失未在權益 內作任何移轉。
106.12.31
2.市場風險資訊請詳附註六(十八)。
3.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上述金融資產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全融資產:
| $1.73$ $1.7$ $1.44$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7$ $1.$ | |
|---|---|
| 國內非上市(櫃)公司 | 23,292 |
| 國外非上市(櫃)公司 | 17,952 |
| 計 小 |
41,244 |
| 減:累計減損 | (5,730) |
| 計 合 |
35,514 |
1.本公司所持有之上述股票投資,於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係按成本減除減損 衡量,因其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之區間重大且無法合理評估各種估計數之機率,致 本公司管理階層認為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民國一〇七年度該等資產係分類為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市場風險資訊請詳附註六(十八)。
3.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上述金融資產未有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四)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
| 107.12.31 | 106.12.31 | |
|---|---|---|
| 應收票據一因營業而發生 | $\overline{\phantom{a}}$ | 40 |
| 應收帳款一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 4.892 | 9.711 |
| 減:備抵損失 | (4.212) | (4,212) |
| 680 | 5,539 |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針對所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採用簡化作法 估計預期信用損失,亦即使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為此衡量目的,該等應收 票據及應收帳款係按代表客戶依據合約條款支付所有到期金額能力之共同信用風險特 性予以分組,並已納入前瞻性之資訊。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票據 及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分析如下:
| 應收票據及 | 加權平均預期 | 備抵存續期間 | |
|---|---|---|---|
| 帳款帳面金額 | 信用損失率 | 預期信用損失 | |
| 未逾期 | 680 | ||
| 逾期360天以上 | 4.212 | $100\%$ | 4.212 |
| 4.892 | 4,212 |
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係採用已發生信用損失模式考量應收帳款及應收票 據之備抵呆帳。本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有已逾期未減損應收票據及應 收帳款之帳齡。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備抵捐失變動表如 下:
| $106$ 年度 | ||||
|---|---|---|---|---|
| 107年度 | 個別評估 之減損損失 |
群組評估 之減損損失 |
||
| 期初餘額(依IAS39) | 4,212 | 4,543 | ||
| 初次適用IFRS 9之調整 | ||||
| 期初餘額(依IFRS 9) | 4,212 | |||
| 認列之減損損失 | 183 | |||
| 本年度因無法收回而沖銷之金額 | (514) | |||
| 期末餘額 | 4,212 | 4,212 |
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均未有 提供作質押擔保情形。
(五)存 貨
| 107.12.31 | 106.12.31 | |||
|---|---|---|---|---|
| 建設事業: | ||||
| 待售房地 | 971,188 | 193,004 | ||
| 在建房地 | 19,280 | 729,835 | ||
| 990,468 | 922,839 | |||
| 預期超過十二個月以後回收之存貨 | 463,708 | 16,526 |
1.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本公司利息資本化情形請詳附註六(十七)。
- 2.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存貨提供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請詳附註八。
-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本公司於報導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列示如下:
子公司
| 107.12.31 | 106.12.31 |
|---|---|
| 11.911 | 111.678 |
1.子公司請參閱民國一〇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2.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均未有提供 作質押擔保之情形。
(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成本、折舊及減損損 失變動明細如下:
| 地 土 |
租賃改良 | 其他設備 | 總 計 |
|
|---|---|---|---|---|
| 成本或認定成本: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 \$ 83,474 |
83,474 | ||
| 其他增添 | 632 | 632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 83,474 |
632 | 84,106 | |
|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 \$ 83,474 |
4,596 | 1,651 | 89,721 |
| 報 廢 |
(4,596) | (1,651) | (6,247)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83,474 S |
83,474 | ||
| 折舊及減損損失: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 \$ 17,169 |
17,169 | ||
| 本期折舊 | 69 | 69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S 17,169 |
69 | 17,238 | |
|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 \$ 17,169 |
4,596 | 1,651 | 23,416 |
| 報 廢 |
(4,596) | (1,651) | (6,247)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S 17,169 |
17,169 | ||
| 帳面價值: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 | ς 66,305 |
563 | 66,868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 | 66,305 S |
66,305 | ||
| 民國106年1月1日 | S 66,305 |
66,305 |
1.本公司於民國一〇八年一月十六日董事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之估價金額208,130千元 (未扣除土地增值稅)作為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決議於不低於210,000千元之價格範 圍內授權董事長處分苗栗土地,目前公司尚在洽定交易對象中。
- 2.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作為銀行借款及融資額度擔保之明細, 請詳附註八。
- 3.部份土地為農地,依法令規定須變更土地用途始可過戶取得所有權,爰將部份土地 委託登記於個人名下。目前已與土地登記名義人簽訂委任契約書及信託契約等保全 程序,待適當時機再移轉至本公司。
(八)短期借款
本公司短期借款之明細如下:
| 107.12.31 | 106.12.31 | ||
|---|---|---|---|
| 擔保銀行借款 | 687,908 | 528,570 | |
| 其他擔保借款 | 53,200 | $\blacksquare$ | |
| 計 合 |
741,108 | 528,570 | |
| 尚未使用額度 | 213,500 | 263,548 | |
| 利率區間 | $2.11\% \sim 4.00\%$ | $2.95\% \sim 3.27\%$ |
本公司以資產設定抵押供銀行借款之擔保情形請詳附註八。
(九) 營業租賃
承租人租賃
不可取消營業租賃之未來最低租賃給付總額如下:
| 107.12.31 | 106.12.31 | |
|---|---|---|
| 一年內 | 8,583 | 11,130 |
| 一年至五年 | 2,905 | 7,195 |
| l,488 | 18,325 |
本公司以營業租賃承租數個辦公室、車位及運輸設備。租賃期間通常為一至五 年,並附有於租期屆滿之續租權。
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營業租賃列報於損益之費用分別為12.421千元及 10.570千元;因轉租而列報為其他收入之金額分別為689千元及113千元。
(十)員工福利
確定提撥計書
本公司之確定提撥計書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依勞工每月工資6%之提繳 率,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此計畫下本公司提撥固定金額至勞 工保險局後,即無支付額外金額之法定或推定義務。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確定提撥退休金辦法下之退休金費用分別為 997千元及1.344千元,已提撥至勞工保險局。
(十一)所得税
總統府於民國一〇七年二月七日頒布所得稅法修正案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民國 一〇七年度起由現行17%調高至20%。
1.所得稅費用
本公司之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明細如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當期所得稅費用 | $\overline{\phantom{0}}$ | - |
| 遞延所得稅費用 | ||
| - |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損之關係調節如 $F$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税前净损 | \$ (93, 524) |
(2,395) |
| 依本公司所在地國內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 \$ (18,705) |
(407) |
| 不可扣抵之費用 | 941 | 328 |
| 財稅差異數 | 661 | |
| 未實現投資損失 | 3,222 | 2,600 |
| 利息資本化財稅差異數 | (1,496) | (1,776) |
| 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之當期課稅損失 | 15,403 | 243 |
| 未認列暫時性差異之變動 | 10 | |
| 其 他 |
(36) | (988) |
| 合 計 |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1)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本公司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項目如下:
| 107.12.31 | ||
|---|---|---|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833 | 110,298 |
| 課税損失 | 146,326 | 142,126 |
| 147,159 | 252,424 |
課稅損失係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度虧損得自當年 度之純益扣除,再行核課所得稅。該等項目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係因本公 司於未來並非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該暫時性差異使用。
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課稅 損失,其扣除期限如下:
| 虧損年度 | 尚未扣除之虧損 | 得扣除之最後年度 |
|---|---|---|
| 民國九十八年度核定數 | \$ 264,805 |
民國一〇八年度 |
| 民國九十九年度核定數 | 119,616 | 民國一〇九年度 |
| 民國一〇二年度核定數 | 62,773 | 民國一一二年度 |
| 民國一〇三年度核定數 | 53,343 | 民國一一三年度 |
| 民國一〇四年度核定數 | 78,675 | 民國一一四年度 |
| 民國一〇五年度核定數 | 75,403 | 民國一一五年度 |
| 民國一〇七年度申報數 | 77,013 | 民國一一七年度 |
| 731,628 |
3.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一〇五年度。
(十二)資本及其他權益
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額定股本總額均為6,750,000千 元,每股面額10元,均為675.000千股。實收資本額皆為802.654千元,每股面額10 元,所有已發行股份之股款均已收取。
1.普通股發行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八月八日經股東臨會決議於50.000千股之範圍內辦理現 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於股東臨時會決議後一年內分三次發行,相關 法定程序尚在辦理中。
- 資本公積
本公司資本公積餘額內容如下:
| 107.12.31 | 106.12.31 | |
|---|---|---|
| 發行股票溢價 | \$ 11.371 |
11,371 |
| 處分資產增益 | 110 | 110 |
| \$ 11.481 |
11,481 |
依公司法規定, 資本公積需優先填補虧損後, 始得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已 實現之資本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 定,得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每年撥充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circ$
3.保留盈餘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1)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就稅後純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與資 本總額相等為止。公司無虧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 現金,惟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2)$ 盈餘分配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經股東會決議 民國一〇六年度及一〇五年度虧損撥補案。
诱调其他
4.其他權益(稅後淨額)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未 實現(損)益 |
計 合 |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餘額 | \$ | 13 | 13 | |
|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 (18, 737) | (18, 737) | ||
| 民國107年1月1日重編後餘額 | 13 | (18, 737) | (18, 724) | |
|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 額之份額 |
(179) | (179)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
(1,059) | (1,059)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餘額 | (166) | (19,796) | (19,962) | |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 |||
|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之換算差 額之份額 |
13 | 13 | ||
| 民國106年12月31日餘額 | ፍ | 13 | 13 |
(十三)每股虧損
本公司基本及稀釋每股虧損之計算如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基本及稀釋每股虧損 | ||
| 歸屬於本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淨損 | $\mathbf S$ (93, 524) |
(2,395) |
|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 80,265 | 80,265 |
| (1.17) \$ |
(0.03) | |
| (十四)客户合約之收入 | ||
| 1.收入之細分 | ||
| 107年度 | ||
| 主要地區市場: | ||
| 臺灣 | \$ | 79,979 |
| 主要商品/服務線: | ||
| 商品銷售(銷售房地) | $\mathbb{S}$ | 79,838 |
| 出租不動產 | 141 | |
| S | 79,979 | |
| 合約類型: | ||
| 固定價格合約 | $\mathbf S$ | 79,979 |
| 收入認列時點: | ||
| 於某一時點移轉之商品及勞務 | \$ | 79,838 |
| 隨時間逐步移轉之勞務 | 141 | |
| S | 79,979 |
民國一〇六年度之收入金額請詳附註六(十五)。
2.合約餘額
| 107.12.31 | 107.1.1 | |
|---|---|---|
| 應收票據 | \$ $\overline{\phantom{a}}$ |
40 |
| 應收帳款 | 4,892 | 9,711 |
| 減:備抵損失 | (4,212) | (4,212) |
| 680 | 5,539 | |
| 合約負債-銷售房地 | 5,751 | 75,444 |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減損之揭露請詳附註六(四)。
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合約負債期初餘額於民國一〇七年度認列為收入之金額 為42,266千元。
合約負債之變動主要係源自本公司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即 將合約負債認列為收入)之時點與客戶付款時點之差異,民國一〇七年度另因客戶 取消合約致合約負債產生變動之退回款項及轉列違約金收入金額分別為19,709千元 及9,819千元。
$(+)$ 五)收 $\lambda$
本公司民國一〇六年度之收入明細如下:
| 106年度 | |
|---|---|
| 銷售房地收入 | 246,559 |
| 租賃收入 | 229 |
| 246,788 |
民國一〇七年度之收入金額請詳附註六(十四)。
(十六)員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 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皆為稅前虧損,故無須估列員工及董事、監 察人酬勞。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十七)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其他收入
本公司其他收入明細如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利息收入 | ||
| 押金設算息 | \$ 58 |
63 |
| 存出保證金 | 4,071 | 4,447 |
| 銀行存款 | 31 | 76 |
| 4,160 | 4,586 | |
| 管理費收入 | 7,040 | |
| 租金收入 | 689 | 113 |
| 違約金收入 | 3,753 | 7,572 |
| 其他 | 95 | 327 |
| \$ 8,697 |
19,638 |
2.其他利益及損失
本公司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如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外幣兌換損益 | \$ (42) |
- |
| 負債準備迴轉利益(附註九(二)) | 46,210 | |
| 其他損失 | (4.023) | $\blacksquare$ |
| (4,065) | 46,210 |
3.財務成本
本公司財務成本明細如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利息費用 | |||
| 銀行借款 | S | 20,157 | 16,975 |
| 利息資本化 | (10,021) | (13, 520) | |
| 10,136 | 3,455 | ||
| 資本化利率 | $2.11\% \sim 3.20\%$ 2.95% $\sim$ 3.20% | ||
$\mathbf{r} = \mathbf{r} + \mathbf{r}$
and a state of the
- (十八)金融工具
- 1.信用風險
- (1)信用風險最大暴險之金額
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代表最大信用暴險金額。
(2)信用風險集中情況
由於本以司有廣大客戶群,並未有顯著集中與單一客戶進行交易,故應收帳 款之信用風險並無顯著集中之虞。
(3)應收款項及債務證券之信用風險
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信用風險暴險資訊請詳附六(四)。
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包括其他應收款(帳列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等,民國一〇七年度未有逾期收款之情形,因此未提列備抵損失。
上開均為信用風險低之金融資產,因此按十二個月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該期 間之備抵損失(本公司如何判定信用風險低之說明請詳附註四(六))。
2.流動性風險
下表為金融負債之合約到期日,包含估計利息但不包含淨額協議之影響。
| 帳面金額 | 숌 現金流量 |
约 | 6個月 以内 |
6-12個月 | $1 - 2 + 1$ | $2 - 5 +$ | 超過5年 | ||
|---|---|---|---|---|---|---|---|---|---|
| 107年12月31日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浮動利率工具 | \$ | 687,908 | 713,905 | 80,071 | 456,059 | 3,463 | 174,312 | ||
| 固定利率工具 | 53,200 | 53,681 | 53,681 | ||||||
| 無附息負債 | 98,880 | 98,880 | 98,880 | ||||||
| S. | 839,988 | 866,466 | 232,632 | 456,059 | 3,463 | 174,312 | |||
| 106年12月31日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浮動利率工具 | S | 528,570 | 565,895 | 8,427 | 8.427 | 400.235 | 148,806 | ||
| 無附息負債 | 151,677 | 151,677 | 151,677 | ||||||
| S | 680,247 | 717,572 | 160,104 | 8,427 | 400,235 | 148,806 |
本公司並不預期到期日分析之現金流量發生時點會顯著提早,或實際金額會有 顯著不同。
3.利率分析
本公司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利率暴險於本附註之流動性風險管理中說明。
下列敏感度分析係依衍生及非衍生工具於報導日之利率暴險而決定。對於浮動 利率負債,其分析方式係假設報導日流通在外之負債金額於整年度皆流通在外。本 公司內部向主要管理階層報告利率時所使用之變動率為利率增加或減少1%,此亦代 表管理階層對利率之合理可能變動範圍之評估。
若利率增加或減少1%,在所有其他變數維持不變之情況下,本公司民國一○七 年度及一○六年度之稅前淨利將減少或增加6,383千元及4,077千元,主因係本公司 之變動利率借款。
4.公允價值資訊
(1)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評價流程
本公司之會計政策及揭露包含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金融、非金融資產及負 債。本公司針對公允價值衡量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建立評價小組以 負責複核所有重大之公允價值衡量(包括第三等級公允價值),並直接向財務長報 告。評價小組定期複核重大不可觀察之輸入值及調整。如果用於衡量公允價值之 輸入值是使用外部第三方資訊(例如經紀商或訂價服務機構),評價小組將評估 第三方所提供支持輸入值之證據,以確定該評價及其公允價值等級分類係符合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
本公司在衡量其資產和負債時,盡可能使用市場可觀察之輸入值。公允價值 之等級係以評價技術使用之輸入值為依據歸類如下:
•第一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 第二級:除包含於第一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係直接(即價 格)或間接(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察。
• 第三級:資產或負債之輸入參數非基於可觀察之市場資料(非可觀察參數)。 (2)金融工具之種類及公允價值
本公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係以重複性為基礎按公 允價值衡量。各種類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包括公允價值等 級資訊,但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帳面金額為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者, 及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依規定無須揭露 公允價值資訊),列示如下:
| 107.12.31 | |||||
|---|---|---|---|---|---|
| 公允價值 | |||||
| 帳面金額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찱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
| 之金融資產 | |||||
| 國內外非上市(櫃)股票 | 21,448 | $\blacksquare$ | - | 21,448 | 21,448 |
(3)非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本公司估計非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工具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3.1)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及按攤銷後成本衡 量之金融負債
若有成交或造市者之報價資料者,則以最近成交價格及報價資料作為評 估公允價值之基礎。若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時,則採用評價方法估計。採用 評價方法所使用之估計及假設為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公允價值。
(4)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
(4.1)非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允價 值。主要交易所及經判斷為熱門券之中央政府債券櫃台買賣中心公告之市 價,皆屬上市(櫃)權益工具及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之 基礎。
若能及時且經常自交易所、經紀商、承銷商、產業公會、訂價服務機構 或主管機關取得金融工具之公開報價,且該價格代表實際且經常發生之公平 市場交易者,則該金融工具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如上述條件並未達成,則 該市場視為不活絡。一般而言,買賣價差甚大、買賣價差顯著增加或交易量 甚少,皆為不活絡市場之指標。
除上述有活絡市場之金融工具外,其餘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係以評價技 術或參考交易對手報價取得。透過評價技術所取得之公允價值可參照其他實 質上條件及特性相似之金融工具之現時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或以其他 評價技術,包括以報導日可取得之市場資訊運用模型計算而得。
本公司持有之金融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者,其公允價值依類別及屬性為 無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係使用資產法估算公允價值,其主要假設係以被投 資者之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衡量。該估計數已調整該權益證券控制權溢價及流 通性之折價影響。
(5)第一等級與第二等級間之移轉:無。
(6)第三等級之變動明細表
|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 22,507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1,059)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 | S | 21,448 |
(7)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之量化資訊
本公司公允價值衡量歸類為第三等級主要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一權益證券投資。
本公司多數公允價值歸類為第三等級僅具單一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僅無活 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具有複數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 資之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因彼此獨立,故不存在相互關聯性。
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量化資訊列表如下:
重大不可觀察
| 重大不可 | 輸入值與公允 | ||
|---|---|---|---|
| 項目 | 評價技術 | 觀察輸入值 | 價值關係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 資產法 | ・流通性折價 | ·非控制權折價愈 |
|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107.12.31為 | 高,公允價值愈 | |
| 金融資產(備供出售 | $32.30\%$ | 低 | |
| 金融資產)一無活絡 市場之權益工具投 資 |
· 非控制權折價 (107.12.31為 $17.87\%)$ |
• 流通性折價愈 高,公允價值愈 低 |
(8)對第三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對合理可能替代假設之敏感度分析 本公司對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衡量係屬合理,惟若使用不同之評價模型或評 價參數可能導致評價之結果不同。針對分類為第三等級之金融工具,若評價參數
變動,則對本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之影響如下: 公允價值變動反應於其他綜合損益 向上或下
| 輸入值 | 變動 | 有利變動 | 不利變動 | |
|---|---|---|---|---|
| 民國107年12月31日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無活絡市場之權益工具投資 | 非控制權折價 | $+10%$ | (2,612) | |
| 非控制權折價 | $-10%$ | 2.612 | ||
| 流通性折價 | $+10%$ | (3,168) | ||
| 流通性折價 | $-10%$ | 3.168 |
本公司有利及不利變動係指公允價值之波動,而公允價值係根據不同程度之 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以評價技術計算而得。若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受一個以上 輸入值之所影響,上表僅反應單一輸入值變動所產生之影響,並不將輸入值間之 相關性及變異性納入考慮。
(十九)財務風險管理
1.概 要
本公司因金融工具之使用而暴露於下列風險:
$(1)$ 信用風險
(2)流動性風險
(3)市場風險
本附註表達本公司上述各項風險之暴險資訊、本公司衡量及管理風險之目標、 政策及程序。進一步量化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各該附註。
2.風險管理架構
董事會全權負責成立及監督本公司之風險管理架構。董事會已充分授權予管理 階層,以負責發展及控管本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運作。
本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建置係為辨認及分析本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設定適 當風險限額及控制,並監督風險及風險限額之遵循。風險管理政策及系統係定期覆 核以反映市場情況及本公司運作之變化。本公司透過訓練、管理準則及作業程序, 以發展有紀律且具建設性之控制環境,使所有員工了解其角色及義務。
本公司之監察人監督管理階層如何監控本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之遵循,及 覆核本公司對於所面臨風險之相關風險管理架構之適當性。內部稽核人員協助本公 司監察人扮演監督角色。該等人員進行定期及例外覆核風險管理控制及程序,並將 覆核結果報告予董事會及監察人。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係本公司因客戶或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財務 捐失之風險,主要來自於本公司應收客戶之帳款。
(1)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已建立授信政策,依該政策本公司在給予標準之付款及 運送條件及條款前,須針對每一新客戶個別分析其信用評等。本公司之覆核控管 機制包含客戶歷史交易記錄、外部之評等銀行之照會等。採購限額依個別客戶建 立,係代表無須經管理階層核准之最大未收金額。此限額經定期覆核。
本公司建設業務有廣大客戶群且銷售區域分散,並未顯著集中與單一客戶進 行交易,應收帳款之信用風險並無顯著集中之慮;且從事不動產開發及銷售業務 之往來對象多為一般個人,收受款項主係以匯款、票據及銀行房地融資款撥付等 方式,故相關之信用風險較低。
另本公司興建工程係按公司發包工程之作業辦法,發包與施工技術符合規定 及信譽良好之營造廠商,故對其施工品質及進度均能充分掌握,必要時要求營造 廠商存入保證金以確保施工品質;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造 廠商存入保證金分別為65,298千元及28,042千元。其他應收款往來對象主係地主及 其他合建方,經評估債務人應有能力償還,故本公司之其他應收款並無重大信用 風險。
$(2)$ 投 資
銀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資及其他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係由本公司財務部門 衡量並監控。由於本公司之交易對象及履約他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資等 級及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信 用風險。
$(3)$ 保 證
截至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本公司基於共同投資興建或合建關係, 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為背書保證之情形請詳附註十三。
-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係本公司無法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以清償金融負債,未能履行 相關義務之風险。本公司管理流動性之方法係盡可能確保本公司在一般及具壓力之 情況下,皆有足夠之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之負債,而不致發生不可接受之損失或使 本公司之聲譽遭受到損害之風險。
本公司逐一計算各開發建案成本所需之資金、可向客戶收取之銷售期款及銀行 可支應之營建融資,並妥善規劃資金收支時點,以確保有足夠之流動資金支應到期 之負債。由於建案開發建造期間所需之資金部分可自銀行取得融資,交屋時客戶亦 可向銀行取得房屋貸款支付大部分價金,本公司不致發生重大損失或使聲譽受損之 風險。
5.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係指因市價格變動,如匯率、利率、權益工具價格變動,而影響本公 司之收益或所持有金融工具價值之風險。市場風險管理之目標係管控市場風險之暴 险程度在可承受範圍內,並將投資報酬最佳化。本公司未以投機為主要目的進行金 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之交易。
$(1)$ 匯率風險
集團企業之功能性貨幣以新台幣為主。公司主要營業交易(包含應收/付、 借款融資等)計價貨幣皆以新台幣為主,故未有重大外幣匯率波動之風險。
(2)利率風險
本公司之政策係採由管理階層覆核及控管金融負債之最佳利率組合,以控管 公司財務上利率波動風險。
本公司利率風險主要來自其銀行借款。本公司評估所處經營環境近年來利率水 準尚屬平穩,應不致產生重大利率風險。
(二十)資本管理
本公司之資本管理目標係保障繼續經營之能力,以持續提供股東報酬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利益,並維持最佳資本結構以降低資金成本。
為維持或調整資本結構,本公司可能調整支付予股東之股利、減資退還股東股 款、發行新股或出售資產以清償負債。
本公司係以自倩資本比率為基礎控管資本。該比率係以淨自倩除以資本總額計 算。淨負債係資產負債表所列示之負債總額減去現金及約當現金。資本總額係權益之 全部組成部分(亦即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其他權益)加上淨負債。
民國一〇七年度本公司之資本管理策略與民國一〇六年度一致,即維持一定之負 債資本比率,確保能以合理之成本進行融資。
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負債資本比率如下:
| 107.12.31 | 106.12.31 | |
|---|---|---|
| 負債總額 | 847,556 | 755,920 |
|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 (40, 843) | (31, 126) |
| 淨負債 | \$ 806,713 |
724,794 |
| 權益總額 | 595,348 | 743,153 |
| 調整後資本 | 1.402,061 | 1,467,947 |
| 負債資本比率 | 57.54% | 49.37 % |
七、關係人交易
(一)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於本個體財務報告之涵蓋期間內與本公司之子公司及其他與本公司有交易之關係 人如下:
| 關係人名稱 |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寶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 (股)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 寶徠房地產(股)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 寶徠金廈(廈門)貿易服務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 寶徠觀光發展有限公司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 璞園開發(股)公司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
| 璞園廣告(股)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
| 撲群廣告(股)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
| 寶升開發(股)公司(註) |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之主要管理人員 |
註:該公司董事長於民國一〇七年三月三十日辭去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職務。
(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關付關係人款項
| 帳列項目 | 關係人類別 | 107.12.31 | 106.12.31 |
|---|---|---|---|
| 應付票據 | 璞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478 | - |
2.租賃
$(1)$ 出租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出租辨公室予子公司及其他關係人並 考量鄰近租金行情簽訂三年租賃合約。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租金收入分 別為117千元及171千元。
(2)承租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六月向關係人承租總公司用辦公大樓並參考鄰近地區 辦公室租金行情二年期租賃合約。民國一〇七年度租金費用為2,361千元。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租賃而有之存出保證金為763千元。
3.其他
本公司於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因銷售康橋旭案,與關係人簽訂代銷合 約,請詳附註九。
(三)主要管理人員交易
主要管理人員報酬包括: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短期員工福利 | 11,287 | 25,115 |
| 退職後福利 | 306 | |
| 25,421 .422 |
八、質押之資產
本公司提供質押擔保之資產帳面價值明細如下:
| 資產名稱 | 質押擔保標的 | 107.12.31 | 106.12.31 |
|---|---|---|---|
| 存貨-建設業 | 銀行借款 | 971,188 | 713,309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備償戶 | 15,816 | 49 |
| n | 信託專戶 | 11,753 | |
| 11 | 履約保證金 | 5,000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銀行借款 | 53,264 | |
| 1,045,268 | 725,111 |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一)重大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1.本公司為所推出工程與客戶簽訂銷售合約資訊如下:
| 22,980 ъD |
140.841 |
|---|---|
| 5 751 ٨D |
75.444 |
2.本公司投資興建個案所簽訂工程發包合約及支付情形如下:
| 107.12.31 | 106.12.31 | |
|---|---|---|
| 合約總價 | $\sim$ | 701 |
| 依約尚未支付款項 | $\overline{\phantom{0}}$ | 93,841 |
3.本公司投資興建之「新店秀岡案」為能順利興建至工程完工交屋,取得使用執照並 辦妥所有權及相互移轉登記,乃與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託契約書,由 本公司委託受託人執行(1)興建資金之專案管控(2)本專案土地及建物之移轉、登記、 管理與處分。專案工程之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執照之起造人變更為受託 人,以擔保各工程之融資貸款機構對本公司之一切融資,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已完成上述信託目的,信託關係已消滅。
4.本公司與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及共同投資興建契約書情形如下:
| 合建保證金(工程存出保證金) | |||
|---|---|---|---|
| 合建方式 | 工程名稱或地號 | 107.12.31 | 106.12.31 |
| 合建分屋 | 信義區三小段、中山段 | 185,392 | 179,713 |
| 合建分屋、共同投資興建 桃園青埔段 | 11,779 | ||
| 合建分售、共同投資興建 新店秀岡段 | 4.200 | 21,085 | |
| 189,592 | 212,577 |
5.於民國一〇七年及一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因建案合建等業務需求而支付 之存出保證票皆為73,928千元。
(二)或有負債:
截至民國八十九年底止,本公司為美國KPT公司背書保證之擔保借款餘額為美金 1,960千元,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全數認列投資損失,其中美金600千元係提供外幣定 存單擔保,業於民國九十年度用於代償美國KPT公司之借款並已沖減長期投資貸餘, 民國九十一年間一銀洛杉磯分行將其債權讓與LB Guam Opportunity LLC,截至民國九 十一年底止,本公司為美國KPT公司背書保證之擔保借款餘額為美金1,360千元,惟美 國KPT業已宣告破產,本公司亦成為LB Guam Opportunity LLC之債務人,並已估列最 大可能損失46.210千元(帳列於其他非流動負債科目項下)。據律師表示意見,本案債 務已罹於消滅時效,即便第三人取得該債權向本公司主張票據權利,仍可因主債務時 效消滅及依照票據法第13條及第14條進行抗辯,本公司評估此筆債務自主債務及從權 利(利息)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多年,皆無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其求償機 率發生可能性不大,於民國一〇六年度全數迴轉負債準備並認列其他收入(帳列其他利 益及捐失)。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無。
十二、其 他
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 能 別 功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性 質 別 |
屬於營業 者 本 成 |
屬於營業 費 者 用 |
計 合 |
屬於營業 本 成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計 合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25,937 | 25,937 | 39,760 | 39,760 | ||
| 勞健保費用 | 1,694 | 1,694 | 2,580 | 2,580 | ||
| 退休金費用 | 997 | 997 | 1,344 | 1,344 | ||
| 董事酬金 | 2,520 | 2,520 | 1,096 | 1,096 |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728 | 728 | 912 | 912 | ||
| 折舊費用 | 69 | 69 | ||||
| 折耗費用 | ||||||
| 攤銷費用 |
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及一〇六年度員工人數分別為21人及27人,其中未兼任員工之 董事皆為5人。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民國一〇七年度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大 交易事項相關訊如下:
- 資金貸與他人: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編號 | 貸出資金 | 貸與 | 往來 | 是否 為關 |
本期最 | 期末 | 實際動 | 利车 | 貸與 | 資金 業務往 有短期融 提列備 通資金必 抵損失 |
擔保品 | 對個別對 資金貸奧 象資金貸 |
|||
|---|---|---|---|---|---|---|---|---|---|---|---|---|---|---|---|
| 之公司 | 對象 | 係人 | 高金額 | 餘額 | 支金額 | 區間 | 性質 來金額 要之原因 金 | 額 | 名稱 | 價值 與限額 | 總限額 | ||||
| 寶徠綠能科技 寶徠建 | 其他應 | 是 | 45,0001 | $\overline{\phantom{0}}$ | 註1 | - | 營運週轉 | 179 | 718 | ||||||
| 股份有限公司 設(股) | 收款 | ||||||||||||||
| (原名凱聚 | 公司 | ||||||||||||||
| (股)公司) |
註1:資金貸與性質: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
註2:資金貸與總限額以不超過貸出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貸出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 限;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以不超過貸出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2.為他人背書保證: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背書保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 | 本期最高 | 期末背 | 實際動 | 以財產擔 累計背書保證金 | 背書保 | 屬母公司 屬子公司 屬對大陸 | |||||
|---|---|---|---|---|---|---|---|---|---|---|---|---|
| 證者公 | 業背書保 | 背書保證 | 書保證 | 保之背書 額佔最近期財務 | 證最高 | 對子公司 對母公司 地區背書 | ||||||
| 編號 | 司名稱 | 公司名稱 | 關係 | 證 限 額 餘 | 額 | 額 餘 |
支金額」 | 保證金額 報表淨值之比率 | 額 限 |
背書保證 背書保證 保 | 證 | |
| 本公司 | 允鵬建設 (股)公司 |
1.190.696 | 388,800 | 388.800 169.200 | 65.31 % | .190.696 | N | |||||
| 本公司 | 天鎚建設 (股)公司 |
.190.696 | 453,600 | 453,600 197,400 | 76.19 % | 190.696 | N |
註1:0代表本公司
-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7種,標示種類即可:
- (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3)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4)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7)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
- 註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對單一企業之背書 保證限額,除本公司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九十之子公司不得超過當期淨 值百分之二十外,其餘不得超過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十。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所載為準。
- 註4:本公司基於共同投資興建或合建關係,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承攬工程 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 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百,不受前項之 限制。
- 3.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持有之 | 與有價證券 | 期 | ||||||
|---|---|---|---|---|---|---|---|---|
| 公 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發行人之關係 | 帳列科目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率 | 公允價值 | 備註 |
| 本公司 | 股票一碧悠電子(股)公司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688 | $\frac{9}{6}$ | ||||
|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 ||||||||
| 動 | ||||||||
| 本公司 | 股票一德和創業投資(股)公司 | 1,380,706 | 5,854 | 4.95 % | 5,854 | |||
| 本公司 | 股票一德安創業投資(股)公司 | 787,500 | 1.362 | 2.50 % | 1,362 | |||
| 本公司 | 股票一耐能電池(股)公司 | 200,000 | $0.20 \%$ | |||||
| 本公司 | 股票一月眉國際開發(股)公司 | 15 | % ۰. |
۰ | ||||
| 本公司 | 股票-World Join | 547,103 | 11.932 | 7.50 % | 11,932 | |||
| (International Ltd. | ||||||||
| 本公司 | 股票-台灣新光建築經理(股) | 500.000 | 2,300 | 1.67% | 2.300 | |||
| 公司 |
4.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無。
5.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6.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7.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8.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無。 9.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無。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民國一〇七年度本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如下(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投資公司 | 被投資公司 | 所在 | 主要營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被投資公司 本期認列之 | |||||
|---|---|---|---|---|---|---|---|---|---|---|---|
| 稱 z |
稱 | 地區 | 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度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本期損益 | 投資損益 | 備註 |
| 本公司 | 寶徠綠能科技股 台灣 份有限公司(原 名凱聚(股)公 |
貿易 | 81,000 | 130,000 | 8,100,000 | 100.00% | 1.794 | (3,235) | (3,235)子公司 | ||
| 本公司 | 寶徠房地產 (股)公司 |
台灣 | 不動產代銷 | 80,000 | 80,000 | 8,000,000 | 100.00% | 5.577 | (6.188) | (6.188)子公司 | |
| 本公司 | 寶徠觀光發展有 台灣 限公司 |
旅遊仲介 | 4.000 | 400,000 | 100.00 % | 2.657 | (1, 343) | (1.343)子公司 |
(三)大陸投資資訊:
1.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等相關資訊: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大陸被投資 | 主要營業 | 收 | 投資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匪出累 |
本期匯出或 收回投育金額 |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
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直接! | 或問接投資 | 本期認 列投資 |
期末投 資帳面 |
截至本期 止已匯回 |
||
|---|---|---|---|---|---|---|---|---|---|---|---|---|
| 公司名稱 | 音本額 | 積投資金額 | 匯 出 | 收回 | 積投資金額 | 本期捐益 | 之持股比例 | 損益 | 值 | 按音收益 | ||
| 寶徠金廈(廈 | 金屬(非金屬) | 9,215 | - | .014 | 8.201 | 9.215 | (5.345) | 100.00% | (5.345) | .883 | ||
| 門)旅遊管理 | 批發及旅遊管 (USD 300) | (註二 | (註二) | (註二 | (RMB1.183) | (註三) | (RMB421) | |||||
| 服務有限公司 理服務 | (USD33) | AISD267N | MARCIPI N | 7DMD11931 |
註一:投資方式:係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註二:係子公司實際投資原幣數金額乘以期末匯率換算。
註三:投資損益認列基礎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2.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公司名稱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投資金額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本公司 | 9.215 | 252.631 | 357,209 |
| (USD300) | (USD8,225) | 註四 |
註四:限額計算:本期股權淨值x60%=NTD595,348千元x60%=NTD357,209千元。
3.與大陸被投資公司間之重大交易事項:無。
十四、部門資訊
請詳民國一〇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存貨明細表
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備 註 |
||||||
|---|---|---|---|---|---|---|
| 項 | 目 | 摘 卑 |
金 | 額 | 淨變現價值 | .質押情形) |
| 待售房地 | 桃園青埔段 | \$ | 134,333 | 160,156 | 抵押於上海銀行 | |
| 待售房地 | 新店秀岡段 | 836,855 | 916,698 | 抵押於兆豐銀行 | ||
| 在建房地 | 信義三小段 | 19,280 | 19,280 | |||
| 計 合 |
990,468 | 1,096,134 |
工程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註九(一)。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動明細表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註六(七)。
| 民國 | $\mathfrak{h}$ 貝 ○セキー |
日至十二月三十 | E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期初餘額 | 本期增 | $\frac{1}{2}$ | 本期減少 | 期 | 餘額 $\star$ |
提供擔 | |||||||
| 採權益法之投資 名稱 |
股數 | 籟 俐 |
樊 股 |
箟 涵 |
轔 股 |
稹 金 |
數 玻 |
持股比例 | 簯 쉐 |
市價或股權淨值 價 瞓 |
價 總 |
押情形 保或質 |
備註 |
| 凯聚(股)公司 | 13,000,000 \$ 54,029 | 4,900,000 | (52, 235) | 8,100,000 | 100.00 % | 1,794 | 0.22 | 1,794 | 集 | ||||
| 實体房地產(股)公司 | 8,000,000 | 58,154 | (52, 577) | 8,000,000 | 100.00 % | 5,577 | 0.70 | 5,577 | 缣 | ||||
| 寶徠觀光發展有限公 司 |
4,000 | (1,343) | 100.00% | 2,657 | 2,657 | 寒 | |||||||
| 寶徠金廈(廈門)貿易 服務(股)公司 |
(505) | 7,912 | (5,524) | 100.00% | 1,883 | 1,883 | 凖 | ||||||
| \$111,678 | 11.912 | (11,679) | 11,911 | 11,911 | |||||||||
| 本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增減明細如下 | |||||||||||||
| 依權益法認 | 構財務報告換 國外營運機 |
本期减資 | 追溯適用新準 | ||||||||||
| 凱聚(股)公司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ΙΘ | 列之投資損失 (3,235) |
算之兄换差額 | 本期增資或購入 | (49,000) 退還股款 |
則之調整數 | $\frac{1}{4}$ ∢¤ |
(52, 235) | ||||
| 寶徠房地產(股)公司 | 88) $\overline{6,1}$ |
(46,389) | (52, 577) | ||||||||||
| 實体觀光發展有限公司 | $\left($ (1,3) |
4,000 | 2,657 | ||||||||||
| 寶徠金廈(廈門)貿易服務(股)公司 | (5,345) | (179) | 7,912 | 2,388 | |||||||||
| ↮ | $\widehat{\Xi}$ ll (16,1) |
(179) | 11,912 | (49,000) | (46,389) | (99, 767) |
$\frac{1}{2}$
$\bar{\chi}$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
實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9~$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借款明細表
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借款種類 擔保銀行借款 兆豐銀行 |
貸款機構 | 期末餘額 $\overline{3}$ 453,118 |
契約期限 $101.08$ , $17~108.07$ , $31$ |
利率區間 $3.20 \%$ |
融資額度 | 抵押或擔保情形 453,118 待售房地 |
備註 |
|---|---|---|---|---|---|---|---|
| $^{\prime\prime}$ | 富邦銀行 | 164.500 | 107.09.18~112.08.09 | $2.11\%$ | 378,000 | ||
| $^{\prime\prime}$ | 上海銀行 | 70,290 | 107.06.20~108.06.20 | $2.25 \%$ | 78,820 待售房地 | ||
| 其他擔保借款 中國租賃 | 5,000 | 107.03.20~108.06.20 | 4.00 $%$ | 50,000 其他金融資產 | |||
| 其他擔保借款 一銀租賃 | 48.200 | 107.09.05~108.03.05 | $3.75 \%$ | 50,0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計 合 |
\$ 741,108 | 1,009,938 |
營業收入明細表
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項 | 目 | 金 | 額 | 備 | 註 | |
|---|---|---|---|---|---|---|
| 出售土地收入 | 10,560 | |||||
| 出售房屋收入 | 69,278 | |||||
| 租賃收入 | 141 | |||||
| 營業收入淨額 | ъĐ. | 79.979 |
$\mathcal{L}^{\text{max}}_{\text{max}}$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成本明細表
民國一〇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項 | 目 | 金 | 額 | 備 | 註 | ||
|---|---|---|---|---|---|---|---|
| 出售土地成本 | œ | 8,573 | |||||
| 出售房屋成本 | 58,626 | ||||||
| 其他成本 | |||||||
| 合 計 |
٤D | 67,208 |
營業費用明細表
| 項 目 |
推銷費用 | 管理及總務費用 | 備 | 註 | |
|---|---|---|---|---|---|
| 薪資支出(含董監酬勞及退休金) | \$ 7,683 |
22,131 | |||
| 租金支出 | 2,671 | 9,750 | |||
| 税捐 | 2,762 | ||||
| 佣金支出 | 4,730 | ||||
| 手續費 | 31 | 4,470 | |||
| 勞務費 | 72 | 7,867 | |||
| 其他費用 | 3,529 | 18,983 | 註 | ||
| 合 計 |
\$ 21,478 |
63,202 | |||
| $\mathbf{v} \cdot \mathbf{v} = \mathbf{v} \cdot \mathbf{v}$ , $\mathbf{v} \cdot \mathbf{v} = \mathbf{v} \cdot \mathbf{v}$ , $\mathbf{v} \cdot \mathbf{v} = \mathbf{v} \cdot \mathbf{v}$ |
註:未達該科目金額10%以上者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明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