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LG AGM Information 2023

Jul 4, 2023

51925_rns_2023-07-04_b1e5bde8-2662-4353-85ed-3961a7ef222d.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ANNUAL SHAREHOLDERS' MEETING 2023

一一二年股東常會

目 錄

頁次
開會程序
會議議程
報告事項
承認事項
討論事項
選舉事項
其他議案
臨時動議
附件
一、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15
二、民國一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18
三、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及健全營運計
畫執行情形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一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
財務報表)
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應募人名單
六、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書43
七、未來一年發包予關係人營建工程契約評估資料 53
八、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55
九、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擬解除競業限制明細56
附錄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選舉辦法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四、董事持股情形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 宣佈開會

貳、 主席致詞

參、 報告事項

肆、 承認事項

伍、 討論事項

陸、 選舉事項

柒、 其他議案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 會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 218 號 1 樓(初心園-1 樓展演廳)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壹、 宣佈開會

貳、 主席致詞

  • 參、 報告事項:
    1.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1. 民國一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 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1.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改採公允價值模式評價案。
    1. 民國一一一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
    1. 公司債募集發行情形暨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肆、 承認事項:
    1.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1. 民國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 伍、 討論事項:
    1. 民國一一一年以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普通股案,截至民國一一二 年股東常會開會日前尚未執行之數額將不再執行。
    1. 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1. 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1. 擬授權與關係人簽訂營建工程契約案。
  • 陸、 選舉事項

選舉第十八屆董事案。

  • 柒、 其他議案
  •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限制案。
  •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會

【報告事項】

  • 一、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 說 明: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5~17 頁附件 一。

  • 二、 民國一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說 明: 民國一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8 頁附件二。

  • 三、 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 說 明:
  • (一) 依公司法第 211 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時,應提報股東會。
  • (二) 截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2,654,000 元,累積虧損為新台幣 513,768,663 元,虧 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四、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改採公允價值模式評價案。

說 明:

  • (一) 本公司帳列之投資性不動產係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東興段 138 地號等 64 筆土地,為充分反映其目前使用狀況及價值,擬 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將此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之會 計政策由成本法模式改為公允價值模式。
  • (二) 本案已洽請戴德梁行估價師事務所就前述投資性不動產公 允價值出具估價報告;並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潘 俊名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規定予以複核後,並未發現本公司將上 述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由成本法模式改採公允價值模式 有不合理之處。
  • 五、 民國一一一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
  • 說 明:
  • (一) 本公司於民國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通過於參仟萬股之額度內 以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普通股案,將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 九日屆滿一年。
  • (二) 報告截至本次股東會開會日前之執行情形。
  • 六、 公司債募集發行情形暨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 說 明: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及健全營運計 畫執行情形,請參閱本手冊第 19~20 頁附件三。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
  • (一) 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淑瑩、曾國禓會計師查核竣 事。
  • (二) 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 15~17 頁附件一及第 21~40 頁附件四。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民國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 說 明:

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11
年度虧損撥補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416,217,407)
加: 本期淨損 (94,628,435)
加: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2,922,821)
期末未分配盈餘 (513,768,663)

決 議: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民國一一一年以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普通股案,截至民國一一 二年股東常會開會日前尚未執行之數額將不再執行。
  • 說 明:
  • (一) 本公司於民國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通過於參仟萬股之額度內 以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普通股案,將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 九日屆滿一年,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
  • (二) 考量辦理期限將屆,本私募案截至民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開 會日前尚未執行之數額,將不再繼續辦理。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 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 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資金需求) 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資金需求情形,於 適當時機依公司章程或相關法令規定,於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以一次或分二次辦理之。
  • (二) 發行有價證券種類:

私募普通股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每 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 (三)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為訂定依據。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 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 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 (2)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 股股價。

    1. 訂價之合理性:

私募有價證券發行條件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 範之外,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故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 其價格訂定原則應屬合理。

    1. 顧及市場瞬息變化因素影響,致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 訂定未來有低於股票面額之可能性,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 定,且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因素,私募價 格若低於面額,係因受市場價格變動影響,故屬合理。
    1. 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1) 由於本公司目前帳上仍有累積虧損,每股淨值低於面 額,另顧及市場瞬息變化因素影響,致本次私募普通 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未來有低於股票面額之可能性,私 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差額,將造成累積虧損增加。 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 公積彌補虧損或其他法定方式逐步沖抵或其他法定方 式處理。
  • (2) 另如依前述定價方式致私募每股發行金額低於面額, 本公司基於預期未來在順利引進內部人、關係人或非 關係人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台財證一 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並完成私募資 金之募集後,將可為公司帶來直接或間接之資源,以 取得新的獲利契機,期使本公司能永續經營,進而得 以確保全體股東之權益,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 不利之影響。
  • (四) 應募人選擇方式:
    1.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及「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 限(包括但不限於以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且 對公司具有一定了解之內部人、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
  • 應募人之選擇目的:

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未 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 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1.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 間接助益,且對本公司營運具有一定了解,有利於公 司未來營運發展者。
  • (2) 必要性: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 公司永續經營,並考量強化經營階層穩定性,為避免 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
  • (3) 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取得穩定長期資金, 並降低對銀行融資之依存度減少利息支出,使資金運 用更具靈活度。
  • (4) 應募人名單:應募人若為內部人或關係人,目前可能 之應募人名單請參閱本手冊第 41~42 頁附件五。
    1.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 (1)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 間接助益,且對本公司營運具有一定了解,有利於公 司未來營運發展者。
  • (2) 必要性: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 公司永續經營,擬尋找策略性投資人,期藉其本身經 驗、技術、知識或通路等,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 因此本次私募應募人以對公司未來業務發展有所助益 之策略性投資人為考量,應屬必要及合理,惟目前尚 未洽訂策略性投資人。
  • (3) 預計效益:藉由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取得 較低資金成本且長期穩定之資金,並藉其本身經驗、 技術、知識或通路等,改善公司整體營運體質,提升 本公司整體股東權益。
  • (五)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發行之理由: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可行性 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因素,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 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1. 私募之額度: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 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1. 私募資金之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私募計畫將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以一次 或分二次辦理之:

次數 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
~
第二次
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
土地、投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
關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
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
於代銷案件業務資金需求)及改善
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
借款)。
取得穩定長期資金,
並降低對銀行融資之
依存度減少利息支
出,使資金運用更具
靈活度。
  • (六) 本公司已洽請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辦理私募必要 性與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該意見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43~52 頁附件六。
  • (七)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 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形外,不 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 關規定,先取具證交所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 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 (八) 本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達 成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 境變更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
  • (二) 本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2,654,000 元,已發行 股份為 100,265,400 股(含私募 20,000,000 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 10 元。截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待彌補之累計 虧損為新台幣 513,768,663 元。
  • (三) 擬減少資本額新台幣 300,796,200 元,銷除股份 30,079,620 股(含私募 6,000,000 股),減資比例:30%。減資後實收資 本額為新台幣 701,857,800 元,分為 70,185,780 股(含私募 14,000,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
  • (四) 本公司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銷 除股份,每仟股減少 300 股(即每仟股換發 700 股),減資後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 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 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減資換股基 準日前股票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 例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以該收盤價洽特定人認 購之。
  • (五) 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及減資換股基 準日等減資作業相關事宜。
  • (六)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股東減資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需調整時,或經主管機關要求 或因法令變更(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係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股 份相同。
  • (八) 健全營運策略說明如下:
      1. 增加推案量

由於營建業具有營運週期較長之特性,營建過程投入 之工程成本金額龐大,在完工交屋前資金壓力較大,因此 本公司過去考量公司規模、景氣因素、市場供需狀況、資 金週轉情形及新建案開發週期等因素,採穩健推案之經營 模式,103 年、104 年主要興建推案為「青埔寶徠花園」 及「康橋旭」。近年來積極投入新案開發,目前興建中的 建案有信義區松勇路的「松雍」、「璞園樸園」、目前正在 申請建照即將動工的「華亞案」及已簽約正在規劃中的「永 靜案」、「內湖石潭案」等。其中「華亞案」為本公司首次 跨足廠辦市場之推案。

依據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第四季國泰房地產 指數新聞稿指出,國內房市面臨通膨、土建融資金緊縮、 金融市場震盪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三讀通過等不利因 素,2022 年第 4 季國泰全國房地產指數,相較上一季為 價穩量縮,相較去年同季為價漲量縮。本季成交價、議價 率、推案戶數及推案金額皆維持穩定,銷售率及成交戶數 皆大幅減少。由於經濟展望持續下修,利率升息效應、平 均地權條例修法上路、總統大選前哨戰干擾等利空因素籠 罩,預期未來房市供給量將逐步收縮。

然而鑒於未來房地產市場仍具剛性需求,本公司除努 力銷售現有餘屋及興建中建案以求維持營收規模外,將積 極開發其他新案並透過產品多樣化發展為日後本公司業 績尋求推展及成長機會。

2.財務改善策略

(1) 減資彌補虧損

本公司考量公司規模、景氣因素、市場供需狀況、 資金週轉情形及新建案開發週期等因素,採穩健推案 之經營模式,目前除了持續銷售「青埔寶徠花園」及 「康橋旭」之餘屋外,目前尚在興建中的「松雍」及 「璞園樸園」將陸續於 113 年及 114 年完工並過戶認 列收入,屆時將可挹注營運資金。惟鑒於近年來政府 持續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除了中央銀行自 109 年 12 月起 4 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另為抑制短 期炒作不動產,財政部自 110 年 7 月起施行房地合一 稅 2.0、立法院於 112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平均地 權條例》修正案等,此外,全球通膨及升息壓力下, 央行自 110 年度起連續 4 度升息,建築融資、房貸利 息均已明顯攀升,對未來營建業市場之影響仍待觀

察。故為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健全財務體質,首要必 須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提升公司整體競爭力等效 益,實現公司營運計畫、創造股東權益之最大化。

  • (2) 籌資規劃
  • ① 私募有價證券:提 112 年股東常會通過,於總股數 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 股面額 10 元,並授權董事會經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之。
  • ② 配合營建個案推案及公司營運所需辦理銀行融資。
  • ③ 視市場狀況,於適當時機自資本市場籌措資金,以 期取得長期穩定資金並多元化籌措資金管道。
  • 決 議:
  •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擬授權與關係人簽訂營建工程契約案。
  • 說 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金管證發字 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第七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在未來一年內, 就說明(二)所列興建個案及交易金額內與本公司之關係人 簽訂營建工程契約。
  • (二) 本公司預估之交易對象、興建個案及預計交易金額如下,相 關評估資料請參閱本手冊第 53~54 頁附件七:
預估之交易對象 興建個案 預計交易金額(含稅)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華亞案 1,321,465
千元

(三) 本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自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 決 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 案 由: 選舉第十八屆董事案。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現任第十七屆董事之任期係於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屆滿,按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 (二) 公司本屆將選出董事九席(包含獨立董事三席),並依公司章 程第十七條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 (三) 第十八屆新選任之董事九席(包含獨立董事三席)任期三 年,自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6 月 20 日止。 原任董事之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完成時止。
  • (四)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手冊第 55 頁附件八,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64 頁附錄二。

(五) 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限制案。
  • 說 明:
  • (一) 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 許可。
  • (二) 考量本次股東常會新選任之董事或有投資經營其他與本公 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而產生競業行為之疑慮,擬依 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次新任董事及其 代表人競業之限制,明細請參閱本手冊第 56~57 頁附件九。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件一】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結果

(一)民國一一一年度營業成果

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計 348,843 仟元,較 上年度合併營業收入 185,474 仟元增加 163,369 仟元;個體營 業收入 317,970 仟元,較上年度個體營業收入 136,378 仟元增 加 181,592 仟元。

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為虧損 92,001 仟元,合併之本期淨損為 94,628 仟元,每股虧損 0.94 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不適用。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近二年度合併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項目 年度 111
年度
110
年度
營業收入淨額 348,843 185,474
財務收支 營業毛利 1,949 31,983
本期淨損 (94,628) (33,677)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5.70) (1.47)
股東權益報酬率(%) (17.19) (5.61)
營業利益佔實收資本
比率(%)
(7.27) (3.38)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
比率(%)
(8.89) (3.25)
純益率(%) (27.13) (18.16)
每股盈餘(元) (0.94) (0.34)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為確實掌握房地產市場,積極蒐集各項土地、房 產市場資料,規劃設計最優質之產品,以符合消費者需求; 此外,本公司嚴格控管施工品質、工程進度及成本,務求獲 利與品質並重。

二、民國一一二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本公司以「堅持、品味、完美」的態度,借重富有營建 經驗之專業團隊,達成永續經營的企業使命。

  • (二)重要產銷政策
  • 「青埔-寳徠花園」案,店面部份於 112 年度將繼續進行銷售。 「康橋旭」案,位於新北市新店華城地區,112 年度將持續進 行銷售。
  • 「松雍」案,位於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目前興建中,112 年度 將持續進行預售。
  • 「璞園樸園」案,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目前興建中,112 年度 將持續進行預售。
  • 「永靜公園」都更案,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目前都市更新事 業計劃送審中。
  • 「華亞科學園區」案,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於完成土地變更 相關作業後,預計 112 年取得建照並推案。
  • 「內湖區石潭段」都更案,位於台北市內湖區,將於 112 年 上半年度進入都更送件程序。
  •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 境之影響:
  • (一)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 (1)透過深入探討個案特色、注重施工品質及售後服務、提升 產品之差異化及精緻化,創造產品之不可取代性。
  • (2)強化公司品牌價值及競爭力,進而提升毛利,創造公司最 大獲利。

  • (3)配合公司資產活化政策,並考量產業發展趨勢,本公司持 續評估投入綠色能源產業及觀光事業之可行方案。
  • (二)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分析:
  • (1)響應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政策,本公司將持續推動都市更新 個案。
  • (2)關注產業動態、法規及總體政經環境之變動,並擬定最適 行動方案。
  • (3)注重工程品質、加強客戶服務,以提升客戶之滿意度,並 期望以優質的品牌形象及高品質的產品,為顧客及公司帶 來雙贏的局面。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含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委託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淑瑩、曾國禓會計師查核竣事,並 出具查核報告書。上述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虧損撥補案,經 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繕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 致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

【附件三】

公司債辦理情形





一一○年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辦理)日期 民國
110

9

24

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發行及交易地點(註) 不適用



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總面額新台幣參億元整

票面利率
0%

三年期,到期日:113

9

2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邱雅文律師
簽 證 會 計 師 張淑瑩會計師、曾國禓會計師
除依本公司轉換辦法由債券持有人申請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或依轉換辦法由本公司提前贖回或由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外,本公司於本債券到期日後十
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未 償 還 本 金 新台幣參億元整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之翌日(民國110年12
月25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3年8月
贖 回 或 提 前 15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清 償 之 條 款 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或本轉換公
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
得提前贖回本債券。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







果 不適用



(交

或認股)普
截至民國
112年3月31
日止,累計已轉換普通股股


股、海外





數為
0
股。
其他有價證券之金額
發行及轉換(交換



)
法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
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情形及對現有股東權益影響
交換標的委託保管機構名稱 不適用

註:屬海外公司債者填列。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說明

會計項目 實際數 預計數 差異數 % 原因分析
營業收入 348,843 306,422 42,421 13.84% 主係康橋旭較預期多認列1戶售屋收入所致。
營業成本 346,894 266,118 80,776 30.35% 主係康橋旭較預期多認列1戶售屋成本及提列未售戶跌價損失
所致。
營業毛利 1,949 40,304 ( 38,355) -95.16% 主係康橋旭本期認列營業收入戶別毛利較預期為低及提列未售
戶跌價損失所致。
毛利率 0.56% 13.15% -12.59% -95.75% 同上。
營業費用 74,872 63,856 11,016 17.25% 主係本期康橋旭銷售佣金及交屋贈品費用較預期增加所致。
費用率 21.46% 20.84% 0.62% 2.99% 無顯著差異。
營業淨利(損) ( 72,923) ( 23,552) ( 49,371) 209.63% 綜上述因素影響所致。
營業利潤率 -20.90% -7.69% -13.22% 171.97% 綜上述因素影響所致。
營業外收入 9,053 6,897 2,156 31.26% 主係認列其他售服、利息及股利收入差異所致。
營業外支出 25,227 14,559 10,668 73.27% 主係CB利息費用差異及認列金融資產跌價損失所致
稅前淨利(損) ( 89,097) ( 31,214) ( 57,883) 185.44% 綜上原因影響
所得稅費用 5,531 0 5,531 #DIV/0! 康橋旭銷售之土地增值稅
稅後淨利(損) ( 94,628) ( 31,214) ( 63,414) 203.16% 綜上原因影響
淨利率 -27.13% -10.19% -16.94% 166.29% 綜上原因影響

會計師查核報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自債表,暨民國一 一一年及一一〇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 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 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 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 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之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八)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杳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為銷售房地收入,而重大 不實表達風險在於收入認列的直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當局之經營績效,管理階層可 能未依規定提早或遞延認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造成營業收入可能存有重大誤述。因 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杳核重要的評估事項 之一。

21

因應之杳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 形:
  • 對銷售房地收入執行截止測試,評估前項收入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 執行收入認列之證實測試,抽樣核對房地銷售合約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等相關文件,並針 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以評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 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 二、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 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資產總額約45%;存貨評 價係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規定處理,由於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係基 於管理階層對未來銷售價格及建築成本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若淨變現 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杳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 淨變現價值評估資料,並就前揭資料內容抽樣核對已銷售的合約、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 期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取得附近成交行情,以評估待售房屋之淨變現價值;另對於在建房屋 之淨變現價值,取得並抽樣檢查公司之投資報酬分析,將投資報酬分析資料與市場行情進 行比較,必要時取得估價報告,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寶徠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杳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寶徠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 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 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杳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杳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寶徠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杳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济 師: 計 會 證券主管機關 :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核准簽證文號 : 金管證六字第0940129108號

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徠 建安 随 份 再限 公 司
=
民 國 — 11 「程トニ月三十一日
111.12.31 110.12.31

$\frac{\%}{\%}$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mathbb{S}$ 53,148 $\overline{4}$ 34,481 $\overline{2}$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及(十八))
5,490 394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十八))
171 $\overline{\phantom{a}}$ 43,050 $\overline{\mathbf{3}}$
1320
存貨(建設業適用)(附註六(五)、七、八及九)
599,528 45 836,516 58
1410
預付款項(附註六(六)及七)
67,141 5 61,716 $\overline{4}$
1424
留抵稅額
17,595 1 20,996 $\overline{2}$
1476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附註八)
55,424 4 29,063 $\overline{c}$
1478
工程存出保證金(附註七及九)
223,305 17 219,817 15
1480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一流動(附註七)
39,244 $\overline{4}$ 15,472 $\blacksquare$
1,061,046 80 1,261,505 87
非流動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1510
87,780 7
(附註六(二)及八)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1517
19,718 2 17,944 $\overline{2}$
$(H$ 註六 $(\leq))$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57,200 $\overline{4}$ 53,686 $\overline{4}$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八)及七)
4,056 196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
10,590 $\mathbf{1}$ 13,549 $\mathbf{1}$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九)、八及九)
84,464 6 83,047 6
1780
無形資產
107 $\overline{\phantom{a}}$ 163 $\blacksquare$
1980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附註七)
1,617 $\blacksquare$ 1,154 $\sim$
265,532 20 169,739 13
資產總計 S. 1,326,578 100 1,431,244 100

111.12.31 110.12.31
負債及權益
$\frac{\%}{\%}$
$\frac{\%}{\%}$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315,782 25 423,053 30
2130 合約負債一流動(附註(十八)及九) 90,290 7 48,776 3
2150 應付票據(附註七) 6,561 $\blacksquare$ 6,100 $\overline{\phantom{0}}$
2170 應付帳款(附註七) 43,217 3 32,142 $\overline{2}$
2200 其他應付款 9,746 1 7,870 -1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四)及七) 3,094 $\overline{\phantom{a}}$ 2,919 $\overline{\phantom{a}}$
2305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 3 3
2322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二)) 2,000
2399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附註九) 13,941 -1 26,925 $\frac{2}{2}$
484,634 37 547,788 38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三)) 284,786 21 276,030 19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二)) 45,000 3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四)及七) 7,674 -1 11,100 $\mathbf{1}$
負債總計 822,094 62 834,918 - 58
權益(附註六(十六)):
3110 普通股股本 1,002,654 76 1,002,654 70
3200 資本公積 22,097 $\overline{2}$ 21,938 2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320 4,320
3350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 $(513,769)$ $(39)$ (416,218) (29)
3400 其他權益 (10, 818) (1) (16,368) (1)
權益總計 504,484 38 596,326 -42
負債及權益總計 S 1,326,578 100 1,431,244 100

實 徠 建医母性基本 公司
一年及一一'
民國
ごう附所手に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111年度 110年度

%
$\frac{96}{6}$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十八)) 317,970
S.
100 136,378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五)) 327,783 103 130,332 96
營業毛利 (9,813) (3) 6,046 $\overline{4}$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四)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26,585 8 16,112 12
6200 管理費用 40,663 13 36,976 27
67,248 21 53,088 39
營業淨損 (77,061) (24) (47, 042) (3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十四)、(二十)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3,667 1 3,197 $\overline{2}$
7010 其他收入 5,051 $\overline{2}$ 4,301 $\mathfrak{Z}$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6,930) (2) 9,611 7
7050 財務成本 (17,221) (5) (14,776) (11)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附註十三) 3,397 -1 12,154 - 9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2,036) (3) 14,487 10
7900 税前淨損 (89,097) (27) (32, 555) (25)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五)) 5,531 2 1,122 $\mathbf{1}$
8200 本期淨損 (94, 628) (29) (33, 677) (26)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六))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 2,510 $\mathbf{1}$ 3,414 3
實現評價損益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2,510 -1 3,414 $\mathbf{3}$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 117 (76)
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117 (76)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2,627 3,338 $\frac{3}{2}$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92,001) (28) (30,339) (23)
每股虧損(附註六(十七))
9750 基本每股虧損(元) (0.94) (0.34)
9850 稀釋每股虧損(元) (0.94) (0.34)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鍾喜吉
經理人:林瑞山
會計主管:黃文正
O

8
:
M
ƿ
ċ
Ċ
ż
J


Ǎ

M
]
L
nj
K
±
5
5
ǚ
LJ
æ
Ǜ H



Ʀ
V
ǎ
Ŕ
ō
Á

\
ǘ
ǚ
{
ƈ
ǜ
ŋ
Š
ǵ
Ƕ
^
ź
ǵ
E
D
NJ
T
^
±
5
Ǚ

±
D
Ǚ

Ǜ
Ǜ
5
ǚ
Ŏ
5
5
5
Ƿ
M
L)
S(
Đ
Š

r
M
O
Ŏ
Ǜ
_
¨
!
\$
1,002,654
\$
110 4,320 (382,541) 90 (19,796) 604,837
L
Ģ
`
±
- - - (33,677) - - (33,677)
M
L
K
J


`
±
- - - - (76) 3,414 3,338
Ŏ
r
M
L
K
J
`
±
- - - (33,677) (76) 3,414 (30,339)
O
Œ

)
Ž
Ʒ
G(


ǵ
œ
ě
½
c
þ
- 21,828 - - - - 21,828
Ƌ
Ɯ
E
ď
O


8-
:
û
Ǹ
M
Ŏ
Ǜ
_

A


!
\$
1,002,654 21,938 4,320 (416,218) 14 (16,382) 596,326
L
Ģ
`
±
- - - (94,628) - - (94,628)
M
L
K
J


`
±
- - - - 117 2,510 2,627
Ŏ
r
M
L
K
J
`
±
- - - (94,628) 117 2,510 (92,001)
Ɖ
Q
P
Ǚ

±
D

- 159 - - - - 159
ǎ
Ŕ
ō
Á

Ǎ
M
L
K
J


]
nj
ŋ
Œ
- - - (2,923) - 2,923 -
ƅ
Î
M
O
^
V
Ŏ
Ǜ
_

A


!
1,002,654
\$
22,097 4,320 (513,769) 131 (10,949) 504,484

(ąĆǴXXY)

¤ǗǠǡǢ °ėǣǤǥ }ĖǦńƣ

ĀŮ-ǂǃDŽDž

OMPQH

!# \$! ¨ _ª@¨A _

28

ĀŮ:-ǂǃDŽDž

111!" 110!"
ĊžǹQ^STUV
5±`ljĻĢL \$
(89,097)
(32,555)
5Ǻù:8
5ăMǩL:8
555ǻǼǩl 4,263 3,610
555ǽČǩl 140 179
555nj]LMǍÁōŔǎVTNJDE#FG^ĢL" 6,930 -
555ģǬǩl 17,221 14,776
555ģǬ㥠(3,667) (3,197)
555ģ㥠(294) -
555ŵlOMƈ‹Œ^ǭ=ƾǮž#KDģM^ Ŏ (3,397) (12,154)
555Œŋ#ǾyQE=ǏĎ#?ǐL" - 205
555yQE=ǏĎ#?ǐǿœģM - (11,787)
555ǓǔeȀģM - (400)
5555ăMǩL:8K 21,196 (8,768)
55åĊžǹQš^DEȁFGPQƉ
555åĊžǹQš^DE^ĢPQ
5555nj]LMǍÁōŔǎV^TNJDE
5555ÿăñ (94,710) -
5555ÿăŊĮ (5,096) 875
5555ĥĭ 42,879
240,022
(43,050)
55,329
5555ġdžĮ: (2,024) 13,184
5555–—TNJDE (29,845) (20,531)
5555ÎaĥƄæ»T (3,488) (27,647)
5555íîK^ƺŎû± (23,772) (12,116)
55555åĊžǹQš^DE^ĢPQK 123,966 (33,956)
555åĊžǹQš^FG^ĢPQ
5555KFG 41,514 26,842
5555ÿdžñ 461 (4,037)
5555ÿdžŊĮ 11,075 (8,218)
5555–—ÿdžĮ 1,979 765
5555–—UQFG (12,984) 6,342
5555–—TNJFGNjUQ - 3
5555åĊžǹQš^FG^ĢPQK 42,045 21,697
55555åĊžǹQš^DE#FG^ĢPQK 166,011 (12,259)
555Ǻù:8K 187,207 (21,027)
55ĊċEƜ^STUĄ(UƄ) 98,110 (53,582)
55ăí^ģǬ 3,667 3,197
55ăí^ģ 294 -
55ǫdž^ģǬ (11,602) (13,087)
55ǫdž^¸îlj (5,531) (1,122)
555ĊžǹQ^ĢSTUĄ(UƄ) 84,938 (64,594)

ĀŮ:-ǂǃDŽDž

111!" 110!"
DǹQ^STUV
5nj]–—JKLMǍÁōŔǎV^TNJDEǯDȂȃĮ 736 4,098
5íîyQE=ǏĎ#?ǐ (4,910) (205)
5ĥƄæ»T (463) 570
5íîžúDE (84) -
5íîD yQE (1,417) -
5–—TNJDE 3,484 3,147
55DǹQ^ĢST(UƄ)UĄ (2,654) 7,610
ȄDǹQ^STUV
5Ǒ`ǒĮǯȅ (107,271) (183,631)
5ÿdžǑ`¼ǯȅ - (27,304)
5c½G - 295,000
5ȆǒǗ`ǒĮ 47,000 -
5Ǔǔ±TȇȈ (3,505) (3,032)
5–—ȄDǹQ 159 -
55ȄDǹQ^ĢST(UƄ)UĄ (63,617) 81,033
±`ST#ÂSTƺȉƉ 18,667 24,049
`ȊST#ÂSTǛŎ 34,481 10,432
`ȋST#ÂSTǛŎ \$
53,148
34,481

會計師查核報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寶徠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資產自債表, 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捐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 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寶徠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 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 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寶徠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 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寶徠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杳核報告上之關鍵杳核事項如 $F:$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之認列;收入明細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七)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為銷售房地收入,而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在於收入認列的真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當局之經營績效,管理階層可能未依規定提 早或遞延認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造成營業收入可能存有重大誤述。因此,收入認列之 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杳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 形:
  • 對銷售房地收入執行截止測試,評估前項收入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 •執行收入認列之證實測試,抽樣核對房地銷售合約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等相關文件,並針 對銷售系統資料與總帳分錄進行核對,以評估寶徠集團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 規定辦理。
  • 二、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明細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 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寶徠集團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資產總額約44%;存貨評價係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2號規定處理,由於寶徠集團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係基於管理階層對未來銷售價格 及建築成本之估計,且易受政治及經濟環境之影響;若淨變現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 務報表不實表達。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寶徠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 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杳核事項之主要杳核程序包括:取得寶徠集團存貨淨變現價值評 估資料,並就前揭資料內容抽樣核對已銷售的合約、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期不動產實價 登錄或取得附近成交行情,以評估待售房屋之淨變現價值;另對於在建房屋之淨變現價 值,取得並抽樣檢查公司之投資報酬分析,將投資報酬分析資料與市場行情進行比較,必 要時取得估價報告,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一年度及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寶徠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寶徠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寶徠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寶徠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寶徠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寶徠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寶徠集團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济 · $\overline{2}$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金管證六字第0940129108號 核准簽證文號 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 $\Box$

ĦƑ.ǙǚǛǜ

111.12.31 110.12.31
6H66I
XTHI
W66ŭ W66ŭ
6VWŽïVW([\M("))
1100
\$
94,705
7 58,289 4
6²ĩĘńŭ([\M(F)('Q))
1150
6,038 - 5,760 -
6²ĩũŏńŭ([\M(F)('Q))
1170
656 - 58,156 4
6ŇŎ(?Ÿno)([\M(G)>Q>UZ)
1320
599,528 44 836,516 58
6Ńǝŏ;([\M(M)>QZ)
1410
67,141 5 61,716 4
6ƍǞǟŭ
1424
21,445 2 25,470 2
6—˜W¶HIǠXT([\U)
1476
56,798 4 29,281 2
6údŇƊĎèW([\QZ)
1478
223,305 17 219,817 15
6ĔĕŽaǑŭģ¤ǠXT([\Q)
1480
33,850 3 12,069 1
6ĒÎŽģ¤ǠXT
1482
8,787 1 2,957 -
66 1,112,253 83 1,310,031 90
ƙXTHI
ǡ`OPǢîŬűǣYaW¶HIǠƙXT([\M(A)>
1510
(A')U)
87,780 7 - -
6ǡ`—˜NOPǢîŬűǣYaW¶HIǠƙXT([\M
1517
(B)(A'))
19,718 1 17,944 1
6{TI>Ǥij?Ə([\M(Q)Q)
1600
13,417 1 11,266 1
6ƥoRHI([\M(Z))
1755
28,625 2 34,877 2
6žH~{TI([\M(U)>UZ)
1760
84,464 6 83,047 6
6ƌĢHI
1780
107 - 163 -
6—˜W¶HIǠƙXT([\Q)
1980
2,244 - 1,775 -
66 236,355 17 149,072 10
HIu \$
1,348,608
100 1,459,103 100

111.12.31 110.12.31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
$\frac{9}{6}$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 \$ 315,782 24 423,053 29
2130 合約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七)及九) 97,290 7 52,776 $\overline{4}$
2150 應付票據(附註七) 6,561 $\overline{\phantom{a}}$ 6,100 $\blacksquare$
2170 應付帳款(附註七) 35,433 3 25,801 $\overline{c}$
2200 其他應付款 10,250 $\mathbf{1}$ 13,923 $\mathbf{1}$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附註六(十三)及七) 6,728 5,957
2305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 711 829
2322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2,000
2399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附註九) 15,451 $\mathbf{1}$ 27,408 $\overline{2}$
490,206 36 555,847 38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十二)) 284,786 22 276,030 19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45,000 3 $\frac{1}{2}$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六(十三)及七) 24,132 $\overline{2}$ 30,900 $\overline{2}$
353,918 27 306,930 21
負債總計 844,124 $-63$ 862,777 $-59$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1,002,654 74 1,002,654 69
3200 資本公積 22,097 $\overline{2}$ 21,938 $\overline{2}$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320 $\overline{\phantom{a}}$ 4,320 $\blacksquare$
3350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 (513,769) (38) (416,218) (29)
3400 其他權益 (10, 818) (1) (16,368) (1)
權益總計 504,484 37 596,326 -41
負債及權益總計 S. 1,348,608 100 1,459,103 100

(請詳閲後附合併財務部倫附註) 湍呱 會計主管:黃文正 經理人:林瑞山

寶徠建設服委託腦陸 及子公司 合格問題聚 | 三本 | 花前主|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國一一一年及一-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1年度 110年度

%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七)) $\overline{\mathbb{S}}$
348,843
100 185,474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五)及七) 346,894 99 153,491 83
營業毛利 1,949 $\mathbf{1}$ 31,983 17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三)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31,633 9 23,051 12
6200 管理費用 43,648 13 42,834 23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附註六(四)) (409) $\sim$ $\sim$ $\overline{\phantom{a}}$
74,872 $22\,$ 65,885 35
6900 營業損失 (72, 923) (21) (33,902) (18)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十三)、(十九)及七):
7100 利息收入 3,707 1 3,202 $\overline{2}$
7010 其他收入 5,346 2 4,616 $\overline{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6,930) (2) 9,520 5
7050 財務成本 (18,297) (5) (15,991) (9)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6, 174) (4) 1,347 $\sim$
7900 税前淨損 (89,097) (25) (32, 555) (18)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四)) 5,531 $\overline{2}$ 1,122 $\perp$
8200 本期淨損 (94, 628) (27) (33, 677) (19)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五)):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2,510 1 3,414 2
現評價損益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2,510 1 3,414 2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117 (76)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117 (76) $\sim$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627 3,338 $\overline{2}$
淨利歸屬於: (92,001)
S
(26) (30, 339) (17)
8610 母公司業主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94, 628) (27) (33,677) (19)
8710 母公司業主 (92,001) (30, 339)
每股虧損(附註六(十六)) $(26)$ $\frac{1}{2}$ (17)
9750 基本每股虧損(元) \$ (0.94) (0.34)
9850 稀釋每股虧損(元) S (0.94) (0.34)

董事長:鍾喜吉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林瑞山 [175]

會計主管:黃文正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
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損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益按公允價值衡 於母
普通股 法定盈 未分配 兌換
换算之

金融資產
义量

公司業
股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簿
)溢
實現(損)
權益總計 權益總計
民國一○年一月1日餘額 654
1,002,
382.54 796
$\overline{C}$
604.83 604.837
本期淨損 (33, 677) (33, 677) (33, 677)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3,338 3,338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33.677 76) 3.414 (30.339) (30.339)
$\mid$
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特別股)認列權益組成項目
認股權而產生者 ı 21,828 $\blacksquare$ ı Ï 21,828 21,828
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654
1,002,
21,938 4,320 (416,218) (16, 382) 596,326 596,326
本期淨損 (94, 628) (94, 628) (94, 628)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ı 2,510 2,627 2,627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ı (94.628 2.510 (92,001) (92,001)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數 159 159 159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ı ı (2,923 2,923 ı
民國———年十二月十—日餘額 1,002,654 22.09' $\frac{32}{3}$ (513,769 (10.949) 504,484 504.484

實 狭建設 無蓋 胃学関司及子公司
- 4 時間関連
- 年及一 十章間間関連 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國一一一年及一

$\frac{1}{2}$

會計主管:黃文正

(請詳閱後 陈金備財務報告附註)
, , 經理人:林瑞山

HIMI ETC

董事長:鍾喜吉

寶徠建設 安全 1998年1999 合建和食的情表 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三相開建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111年度 110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損
調整項目: $\$$ (89,097) (32, 555)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9,703 9,030
攤銷費用 140 179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40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6,930
利息費用 18,297 15,991
利息收入 (3,707) (3,202)
股利收入 (294)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205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迴轉利益 (11, 787)
租賃修改利益 (400)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30,660 10,01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94,710)
應收票據 (278) (4,491)
應收帳款 57,910 (57, 458)
存貨 240,022 55,329
預付款項 (1,400) 14,133
其他金融資產 (30,998) (20, 597)
工程存出保證金 (3,488) (27, 647)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 (21,781) (10,671)
履行合約成本 (5,830) 304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139,447 (51,09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44,514
461
30,342
(4,037)
應付帳款 9,622 (11,091)
其他應付款 (3,573) 2,887
其他流動負債 (11,960) 6,344
其他金融負債一流動 (129) 26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38,935 24,707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178,382 (26,391)
調整項目合計 209,042 (16,375)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119,945 (48,930)
收取之利息 3,707 3,202
收取之股利 294
支付之利息 (12,678) (14,302)
支付之所得稅 (5,531) (1,122)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05,737 (61, 152)

111年度 110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736 4,098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910) (205)
存出保證金 (464) 1,671
取得無形資產 (84)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 417)
其他金融資產 3,484 3,147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2,655) 8,71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107,271) (183, 631)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27, 304)
發行公司債 295,000
舉借長期借款 47,000
租賃本金償還 (6, 565) (6,292)
其他籌資活動 159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66, 677) 77,773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1 (16)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36,416 25,316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8,289 32,973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94,705
\$
58,289

ȪߣӇϖȫ!

ёૈϐᔈ༅ΓӜൂ)҇୯223ԃد༅ද೯ި*

ᆶҁϦљᜢ߯ ݤΓ߻21εިܿ
ᔈ༅Γ ϣ೽Γ0ᜢ߯Γ Ӝᆀ ࡭ި
&
ᆶϦљᜢ߯
2 ᐶ܍ᔼ೷ިҽԖज़Ϧљ ᜢ߯Γ ᐶӄቶ֋)ި*Ϧљ 211/11& ᜢ߯Γ
ᐶ࿉׫ၗ)ި*Ϧљ 2:/:7& ᜢ߯Γ
ࡾᅽ׫ၗ)ި*Ϧљ 23/4:&
ᐶྷ׫ၗ)Ԗ*Ϧљ 22/1:& ᜢ߯Γ
һণ׫ၗ)ި*Ϧљ 9/53&
ᐶቨ׫ၗ)ި*Ϧљ 22/49& ᜢ߯Γ
3 ᐶӄቶ֋ިҽԖज़Ϧљ ϣ೽Γ ң౲׫ၗ)ި*Ϧљ 7/23&
ᐆᑉ׫ၗ)ި*Ϧљ 21/56& ᜢ߯Γ
ᐶᢀ׫ၗ)Ԗ*Ϧљ 4/82&
ඳ๔׫ၗ)Ԗ*Ϧљ 5/72&

׫ߙၗ)Ԗ*Ϧљ
3/99&
4 ᐶྦቶ֋ިҽԖज़Ϧљ ᜢ߯Γ ᐶӄቶ֋)ި*Ϧљ 211/11& ᜢ߯Γ
5 ᐆ༜ቶ֋ިҽԖज़Ϧљ ᜢ߯Γ ᐶӄቶ֋)ި*Ϧљ 211/11& ᜢ߯Γ
ᐶӄቶ֋)ި*Ϧљ 41/51& ᜢ߯Γ
ᐶ࿉׫ၗ)ި*Ϧљ 26/31& ᜢ߯Γ
6 ᐶϡࡌ೛ިҽԖज़Ϧљ ᐶቨ׫ၗ)ި*Ϧљ 26/31& ᜢ߯Γ
ᜢ߯Γ ᐶ჏׫ၗ)Ԗ*Ϧљ 29/11& ᜢ߯Γ
ᐶྷ׫ၗ)Ԗ*Ϧљ 29/11& ᜢ߯Γ
ᐆᑉ׫ၗ)ި*Ϧљ 4/31& ᜢ߯Γ
ᐶ࿉׫ၗ)ި*Ϧљ 29/11& ᜢ߯Γ
ᐶܱࡌ೛ިҽԖज़Ϧљ ᐶቨ׫ၗ)ި*Ϧљ 2:/11& ᜢ߯Γ
7 ᜢ߯Γ ᐆᑉ׫ၗ)ި*Ϧљ 29/11& ᜢ߯Γ
һণ׫ၗ)ި*Ϧљ 28/11&
ᐶӼ׫ၗ)ި*Ϧљ 29/11& ᜢ߯Γ
޼ܵ׵ 21/11
&
Γ߯ᜢ
ᐆᑉ׫ၗ)ި*Ϧљ 2:/11& ᜢ߯Γ
ᐶ࿉׫ၗ)ި*Ϧљ 2:/11& ᜢ߯Γ
8 ຐធࡌ೛ިҽԖज़Ϧљ ᜢ߯Γ һণ׫ၗ)ި*Ϧљ 2:/11&
ᐶྷ׫ၗ)Ԗ*Ϧљ 2:/11& ᜢ߯Γ
ᐶ჏׫ၗ)Ԗ*Ϧљ 2:/11& ᜢ߯Γ
ᐶቨ׫ၗ)ި*Ϧљ 6/11& ᜢ߯Γ
9 ᐶ࿉׫ၗިҽԖज़Ϧљ ᜢ߯Γ ׵۸৯ 91/11& ᜢ߯Γ
݅஀ฑ 31/11& ᜢ߯Γ
ᐶ࿉׫ၗ)ި*Ϧљ 26/11& ᜢ߯Γ
: ᐶቨ׫ၗިҽԖज़Ϧљ ᜢ߯Γ ׵۸৯ 91/11& ᜢ߯Γ
ᐆᑉ׫ၗ)ި*Ϧљ 6/11& ᜢ߯Γ
21 ᐆᑉ׫ၗިҽԖज़Ϧљ ᜢ߯Γ ׵۸৯ :1/11& ᜢ߯Γ
૲ऍඁ 21/11&
ᆶҁϦљᜢ߯ ݤΓ߻21εިܿ
ᔈ༅Γ ϣ೽Γ0ᜢ߯Γ Ӝᆀ ࡭ި
&
ᆶϦљᜢ߯
IJIJ ᐶӼ׫ၗިҽԖज़Ϧљ ᜢ߯Γ ׵۸৯ 71/11& ᜢ߯Γ
޼ܵ׵ 51/11
&
Γ߯ᜢ
23 ๓ࡓ୯ሞިҽԖज़Ϧљ ᜢ߯Γ ຐធࡌ
(೛ި*Ϧљ
211/11& ᜢ߯Γ
24 ᐶྷ׫ၗԖज़Ϧљ ᜢ߯Γ ݅ྷξ 211/11& ϣ೽Γ
25 ᐶ჏׫ၗԖज़Ϧљ ᜢ߯Γ ໳࠮
211/11
&
ϣ೽Γ
26 ᐶᐈ׫ၗԖज़Ϧљ ᜢ߯Γ
ؼߪ
211/11
&
ϣ೽Γ
27 ׵۸৯ ᜢ߯Γ
28 ݅ྷξ ϣ೽Γ0ᜢ߯Γ
29
ؼߪ
ϣ೽Γ

附件六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

意見書委任人: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收受者: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指定用途:僅供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民國 112 年私募有價證券使用

報告類型:私募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

評估機構: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 1 2 5 8
--- --- --- --- --- --- --- --- --- --- --- ---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徠建設或該公司)預計於 112 年 5 月 11 日董事會決議於 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本次私募案尚須經 112 年 6 月 21 日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始得辦理,並授權董事會經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之。

依該公司 111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待彌補虧損為 513,769 千元、稅後純 損為 94,628 千元,故業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私募外,應 採公開募集方式發行有價證券:(以下略)」

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經參閱該公司 112 年 5 月 11 日之董事會提案,該公司目前發行股數為 100,265,400 股,本次決議辦理於總股數不 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預估若全數發行,占該公司私募後股本為 23.03%,不排除未來將有經營權異動之可能,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 理性之評估意見。

本意見書之內容僅作為寶徠建設 112 年 6 月 21 日股東會決議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參 考依據,不作為其它用途使用。本意見書內容係参酌寶徠建設所提供該公司 112 年 5 月 11 日 董事會提案及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辦理,對未來該公司因本次私募案計劃變更或其它情事可能 導致本意見書內容變動之影響,本意見書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一、公司簡介

寶徠建設設立於民國 67 年 6 月 30 日,於 78 年 10 月 20 日上市掛牌買賣。主要營業 項目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截至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2,654 千元。該公司最近三年度簡明財務資料如下:

資產負債表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109
年度
110
年度
111
年度
流動資產 1,235,140 1,310,031 1,112,253
非流動資產 142,631 149,072 236,355
資產總額 1,377,771 1,459,103 1,348,608
流動負債 742,110 555,847 490,206
非流動負債 30,824 306,930 353,918
負債總額 772,934 862,777 844,124
股本 1,002,654 1,002,654 1,002,654
資本公積 110 21,938 22,097
保留盈餘 (378,221) (411,898) (509,449)
其他權益 (19,706) (16,368) (10,818)
權益總額 604,837 596,326 504,484
每股淨值(元) 6.03 5.95 5.03

資料來源: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

綜合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109
年度
110
年度
111
年度
營業收入 219,762 185,474 348,843
營業毛利 20,774 31,983 1,949
營業毛利率 9.45% 17.24% 0.56%
營業利益(損失) (53,074) (33,902) (72,923)
營業利益率 (24.15)% (18.28)% (20.9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8,701) 1,347 (16,174)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61,775) (33,677) (94,628)
每股盈餘(虧損)(元) (0.62) (0.34) (0.94)

資料來源: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

二、承銷商評估意見

寶徠建設擬於 112 年 5 月 11 日召開董事會,預計於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 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所募集資金將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營 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代銷案件業務資金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依該公司 112 年 5 月 11 日董事會提案,本次私募案之應募人為該公司之內部人、關係人或符合主管機關 所訂條件之特定人。惟截至本意見書出具日止,該公司並無洽定之私募投資人。

有關本證券承銷商對該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說明評估如 下:

  • (一) 適法性評估
  •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三點

該公司 111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待彌補虧損及稅後淨損 分別 513,769 千元及 94,628 千元,故不受「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第三點「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為稅後純益且無累積虧損不得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之限制。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一、二款關於私 募價格及理論價格之規定

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屬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者,所訂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或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發行價格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者,應併將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載 明於開會通知,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另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募 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所訂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依該公司 112 年 5 月 11 日董事會提案內容,本私募案之發行價格擬不低於 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並已列入董事會議案,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關於應募人之規定 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名單、選擇 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未符前揭規定 者,前揭人員嗣後即不得認購,而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於董事會中充 分討論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 明。本私募案將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相關事項,並將載明於 112 年 6 月 21 日股東 常會召集事由中,應無違反相關法令之疑慮。
  • (二) 寶徠建設現況
    1. 獲利情形

寶徠建設目前主要之產品及服務項目為不動產建設及買賣,近年公司推案數 量少,且較為保守,因而最近三年度營運均處虧損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109
年度
110
年度
111
年度
營業收入 219,762 185,474 348,843
營業毛利 20,774 31,983 1,949
營業毛利率 9.45% 17.24% 0.56%
營業利益(損失) (53,074) (33,902) (72,923)
營業利益率 (24.15)% (18.28)% (20.9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8,701) 1,347 (16,174)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61,775) (33,677) (94,628)
每股盈餘(虧損)(元) (0.62) (0.34) (0.94)

資料來源: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

  1. 重要財務比率
項目
年度
109
年度
110
年度
111
年度
負債佔資產比率(%) 56.10 59.13 62.59
流動比率(%) 166.44 235.68 226.90
速動比率(%) 32.83 69.50 86.52
現金流量比率(%) (3.11) (11.00) 21.57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130.08) (255.25) (262.35)
現金再投資比率(%) (3.53) (6.71) 12.17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依該公司 111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顯示,該公司主要負債為銀行借款 362,782 千元及應付公司債 300,000 千元(流通在外公司債餘額),利率區間為 2.03%~2.94%,近年來因來自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為負值,因而現金流量等相關 比率亦多為負值,為改善公司營運,該公司 112 年度預計辦理之私募案,募集之 資金將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 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 資金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期以提升公司獲利、改 善財務結構、強化公司競爭力,並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應屬合理。

(三)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

  1. 必要性評估

寶徠建設因推案數量較少之影響,致 109~111 年度營運持續虧損,為積極改 善營運體質,本次辦理私募資金擬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 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 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資金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 款)。經評估該公司近三年度之營運情形、負債比率及現金流量情形,仍有改善之 空間,故該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應可有效改善公司體質、提升股東權益,故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應有其必要性。

    1. 合理性評估
  • (1)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種類之合理性

寶徠建設本次擬於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 股,係市場普遍有價證券發行之種類,應屬合理。

本私募案擬由 112 年 5 月 11 日董事會提報 112年6月21 日股東常會決議 通過,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如該 次私募普通股 30,000,000 股全數發行後之最大稀釋比率為 23.03%,本次發行 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限,經評估其定價成數尚符合市場慣例,故對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2) 私募預計產生之效益合理性

寶徠建設本次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總股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之額度,係為 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 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 資金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並對股東權益有正 面助益,其預計產生之效益說明如下:

如未來全數發行,取得穩定長期資金,並降低對銀行融資之依存度減少支 出利息成本,使資金運用更具靈活度。

經參閱該公司於 112 年5月11 日董事會提案所列報私募發行條件、資金 用途及效益等相關事項,並未發現有重大異常之情事,故該次私募對公司財務 及股東權益可望有其正面助益,故本次私募預計可達節省利息成本並增加公司 獲利、提升股東權益之效益應屬合理。

  1. 應募人之選擇與可能性評估評估

本次私募案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91年6月13 日(91)台財政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為考量, 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

(1)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及其可行性 與必要性說明如下:

A.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將以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 益,且對該公司具有一定了解者。名單暫訂將包含下列對象:

可能應募人 與該公司關係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人
璞煦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樸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詠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瑞投資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嘉投資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橙投資有限公司 關係人
李忠恕 關係人
林瑞山 內部人/關係人
陳俊良 內部人

資料來源:該公司提供

B. 應募人若為法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與該公司關係

可能應募人 前十名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該公司關係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100%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公司 19.96% 關係人
春福投資(股)公司 12.39%
璞瑞投資(有)公司 11.09% 關係人
仰哲投資(股)公司 8.42%
璞寬投資(股)公司 11.38% 關係人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禾眾投資(股)公司 6.12%
樸穎投資(股)公司 10.45% 關係人
璞觀投資(有)公司 3.71%
景翔投資(有)公司 4.61%
樸青投資(有)公司 2.88%
璞煦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100% 關係人
樸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100% 關係人
璞全廣告(股)公司 30.40%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公司 15.20% 關係人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璞寬投資(股)公司 15.20% 關係人
璞嘉投資(有)公司 18.00% 關係人
璞瑞投資(有)公司 18.00%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公司 3.20%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公司 18.00% 關係人
璞寬投資(股)公司 19.00% 關係人
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樸穎投資(股)公司 18.00% 關係人
仰哲投資(股)公司 17.00%
璞安投資(股)公司 18.00% 關係人
李昀芸 10.00%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00%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00% 關係人
詠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仰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00%
璞瑞投資有限公司 19.00% 關係人
璞嘉投資有限公司 19.00% 關係人
璞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恕
5.00%
80.00%
關係人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婉琳 20.00%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5.00% 關係人
璞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恕 80.00%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0% 關係人
李忠恕 90.00%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袁美惠 10.00%
璞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恕 60.00% 關係人
李昀芸 40.00% 關係人
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詠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0% 關係人
璞瑞投資有限公司 林瑞山 100% 內部人
璞嘉投資有限公司 黃姿敏 100% 內部人
璞橙投資有限公司 陳俊良 100% 內部人

資料來源:該公司提供

C. 應募人之可行性與必要性

經檢視該公司所揭露上述可能參與應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為該公 司法人董事或其關係人、或為該公司經營階層,由於該等應募人原即熟悉公 司業務,在公司面臨改善營運之際,由上述內部人或關係人參與本次私募有 價證券之認購,可藉由提升公司內部人/關係人或經營團隊之持股比率以穩 定經營權,並可提供公司營運所需資金、減輕公司資金壓力,故如該公司選 擇上述可能參與應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應屬可行且必要。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時

A.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該公司本次決議可能藉私募計畫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一方面可協助取得 長期穩定之資金,一方面可協助該公司拓展營運範圍、進行多角化經營等有 效提昇股東權益之策略。故引進之策略性投資人將以可幫助該公司強化競爭 優勢或創造股東權益為優先考量,惟該公司尚未洽定本次私募之策略性投資 人。

B. 應募人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該公司為提高公司獲利能力、強化財務結構及維持公司永續經營,擬積 極尋找策略性投資人,期藉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或通路等,改善公司整 體營運體質。因此本次私募應募人以對該公司未來業務發展有所助益之策略 性投資人為考量,應屬必要及合理,惟目前尚未洽訂策略性投資人。

  1. 經營權移轉後對公司業務、財務及股東權益等之影響

寶徠建設目前已發行股本為 100,265 千股,預估於本次私募普通股 30,000 千 股全數發行後,占全數已發行及轉換後股本之 23.03%,未來寶徠建設若有發生董 事席次或經營權發生變動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資訊揭露,以確保股東權益。

茲就寶徠建設若董事席次異動達經營權移轉時,對該公司業務、財務及股東 權益等之影響說明如下:

(1) 對公司業務之影響

該公司本次私募係計畫由該公司內部人/關係人或對公司營運有直接正面 助益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參與應募,而本次私募資金主要係為用 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資 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資金 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應有助於公司改善營運並 進而提升股東權益,故對該公司在業務營運上具正面之效益。

(2) 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該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在總數不超過 30,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 募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本次私募有價證券除有助於該公司取得長期穩定 之資金外,亦可降低負債比率,有效強化財務結構,對財務上尚無重大不利之 影響。

(3) 對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私募計畫除有助於該公司取得長期穩定資金外,亦可藉以引進策略性 投資人,提升該公司獲利及股東權益,依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訂價原則,其發行 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價原則,故本次私募案 價格之訂定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對 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由於該公司目前帳上仍有累積虧損,每股淨值低於面額,另顧及市場瞬息 變化因素影響,致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未來有低於股票面額之可能 性,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差額,將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將視公司營運 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其他法定方式逐步沖抵或其 他法定方式處理,故本次私募案對公司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經評估,寶徠建設經考量公司未來長遠發展及符合籌資之法令限制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下,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除可取得長期穩定之資金,並具體改善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應有 正面助益,復考量該公司獲利狀況及以公開募集方式籌集資金之不確定性及時效性後,該公 司擬以私募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實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另檢視該公司所擬具之董事會議事資料,其於發行程序、議案討論內容、私募價格訂定 之依據、特定人之選擇方式等皆符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獨立性聲明書

  • 一、本公司受託就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辦理私募發行有價證券案,提出必要性 與合理性之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本評估意見書均維持超然獨立之精神。
  • 二、本公司為執行上項業務特聲明並無下列情事:
  • (一) 任何一方與其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合計 持有對方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二) 任何一方與其子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 (三) 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親等 以內親屬關係者。
  • (四) 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者。
  • (五) 任何一方董事或監察人與對方之董事或監察人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係包括 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 (六) 任何一方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他方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七) 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結合者或申報後未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結合者。
  • (八) 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致有失其獨立性之情事者。
  • 三、 為提出私募發行有價證券案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本人提出之專家評估意見,均維持超然 獨立之精神。

聲明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秀惠

日期: 112 年 5 月 8 日

附件七

未來一年擬發包予關係人營建工程契約評估表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應行評估事項如下:

  •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為營建個案興建需求,擬進行營建工程契約發包。

  1. 預計效益:

有效控制工程進度並如期完工、進行銷售並獲取利潤。

  •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本次預估之交易對象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璞園建築團隊旗下營造廠,承攬建案營 造工程經驗豐富、施工品質及工期管控優良。前亦承攬本公司松雍及璞園樸園建案。 本公司華亞案個案發包,擬邀請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投標或報價。於踐行本公司 營建工程契約發包相關內控程序後,若該公司條件為最優,本公司將與其簽訂營建工程 契約。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理性之相關資料。

不適用

  •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本案為營建工程契約發包,故不適用。
  •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之合理性。
    1. 本公司未來一年度現金收支預測表,如附表
    1.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用運用之合理性評估: 係本公司建案營建工程契約發包,確有其必要性。合約工程款項將依工程進度及預算 付款,資金之運用應屬合理。
  • 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一年度現金收支預測表

113/4 276,110 2,622 8,773 269,959
113/3 283,155 2,384 9,429 276,110
113/2 277,344 15,334 9,523 283,155
113/1 283,296 2,671 8,623 277,344
112/12 258,295 31,389 6,388 283,296
112/11 202,510 64,342 8,557 258,295
112/10 149,212 65,317 12,019 202,510
112/9 123,041 34,351 8,180 149,212
112/8 128,054 15,778 20,791 123,041
112/7 131,758 5,323 9,027 128,054
112/6 114,179 25,300 7,721 131,758
112/5 152,879 21,340 60,040 114,179


目\







加:


減:





附件八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職稱
類別
姓名 主要學歷 主要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董事 年美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鍾喜吉
中國文化學院
-勞工關係系
・中華航空公司
-地勤服務處
處長
-駐大陸地區
首席代表
・本公司董事長
・子公司-寶徠綠能科技
(股)公司、寶徠房地產
(股)公司、寶徠觀光發
展有限公司-負責人
・翠緻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4,122,000
董事 中榮資產管理
(股)公司
代表人:張春桂
美國東西大學
企業管理碩士
・春保森拉天時
-總經理
・薆悅飯店集團
-總經理
・春榮資產企業(股)公司
-董事長
・春保森拉天時-總經理
・薆悅飯店集團-總經理
1,241,000
董事 中榮資產管理
(股)公司
代表人:廖俞鑫
華威大學
-經濟學學士
牛津大學
-商業研究碩士
・春保森拉天時
-執行董事
・英國曼城英旺
房地產創辦人
・本公司董事
・英國曼城英旺房地產CEO
・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
公司-董事長
・春保森拉天時-執行董事
1,241,000
董事 璞全廣告(股)公司
代表人:林瑞山 中國科技大學
・璞元建設(股)
公司總經理
・本公司總經理/董事
・詠馨建設(股)公司、璞元
建設(股)公司-董事長
9,067,200
董事 璞全廣告(股)公司
代表人:陳俊良
國立政治大學
-企管碩士
・聯合報營業部
主管
・英文台北時報
Taipei Times
總經理
・自由時報總經理
・本公司董事


橙地產開發有限公
司、璞橙投資有限公司
負責人
9,067,200
董事 璞全廣告(股)公司
代表人:蘇立育
國立臺北大學
-財稅系
・璞園開發、璞
石建設、璞元
建設-財務部
協理
・本公司董事
・璞園開發、璞石建設、
璞元建設-財務部協理
9,067,200
獨立
董事
黃國師 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碩士
・正風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合
夥會計師
・本公司獨立董事
・輔信科技(股)公司、正達
國際光電(股)公司、富育
榮綱(股)公司獨立董事
・康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
0
獨立
董事
李佩昌 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碩士
・社團法人臺灣
信託協會理事
・本公司獨立董事
・六合法律事務所-主持
合夥律師
0
獨立
董事
郭雨新 南加州大學
-電機碩士
・大億光能(股)
公司-執行董事
・小智研發(股)
公司-執行董事
・本公司獨立董事
・秩宇(股)公司-董事長
・視宇(股)公司-董事長
・擎宇整合行銷(股)公司
-董事長
0

112年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擬解除競業限制明細

職 稱 姓 名 兼任之職務

年美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鍾喜吉 寶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寶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寶徠觀光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
翠緻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

璞全廣告(股)公司,代表人:林瑞山

璞全廣告(股)公司,代表人:陳俊良 詳次頁

璞全廣告(股)公司,代表人:蘇立育



黃國師 正達國際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
輔信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富育榮綱(股)公司獨立董事
康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雨新 秩宇(股)公司董事長
視宇(股)公司董事長
擎宇整合行銷(股)公司董事長
ঋҺᙍ୍
ঋҺϦљӜᆀ ဠ٣ ᅱჸΓ
݅ྷξ
ؼߪ
᝵ ҥػ ݅ྷξ
ؼߪ
᝵ ҥػ
2 ᐶӄቶ֋ިҽԖज़Ϧљ ŗ ŗ
3 ᐆဂቶ֋ިҽԖज़Ϧљ ŗ ŗ
4 ᐶࠆቶ֋ިҽԖज़Ϧљ ŗ ŗ
5 ᐶ༜໒วިҽԖज़Ϧљ ŗ !
6 ᐶҡࡌ೛ިҽԖज़Ϧљ ŗ !
7 ᐶϡࡌ೛ިҽԖज़Ϧљ Ɋ !
8 ຐធࡌ೛ިҽԖज़Ϧљ Ɋ
9 ᐶ༜೛ीިҽԖज़Ϧљ Ɋ !
: ᐶ࿉׫ၗިҽԖज़Ϧљ ŗ !
21 ᐶቨ׫ၗިҽԖज़Ϧљ ŗ !
22 ᐶኾ໒วިҽԖज़Ϧљ ŗ ŗ
23 ᐶሹࡌ೛ިҽԖज़Ϧљ ŗ
24 ᐶસިҽԖज़Ϧљ Ɋ
25 ᐆኾ࠻ϣးঅԖज़Ϧљ Ɋ
26 ᑐᢀࡌᑐިҽԖज़Ϧљ ŗ
27 ᐶྷ׫ၗԖज़Ϧљ Ɋ
28 ᐶᐈ׫ၗԖज़Ϧљ Ɋ
29 ᐶᐈӦౢ໒วԖज़Ϧљ Ɋ
2: ᐆཥቶ֋ިҽԖज़Ϧљ ŗ ŗ
31 ᐶӓቶ֋ިҽԖज़Ϧљ ŗ
32 ᐆࠧቶ֋ިҽԖज़Ϧљ ŗ ŗ

223ԃཥҺဠ٣Ϸځж߄Γᔕှନᝡज़ڋܴಒ

!Ɋ;ဠ٣ߏ!0!W;ဠ٣܈ᅱჸΓ

附錄一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寶徠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 Better Life Group Co.,LTD.。
  • 第 二 條: 本公司之營業範圍如下:
  • 1.有關電子零件及玻璃纖維及玻璃製品之加工、製造與買賣。
  • 2.有關陶瓷製品及建築材料之加工、製造與買賣。
  • 3.有關電視機、收音機等塑膠外殼之加工、製造與買賣。
  • 4.前各項有關產品及器材原料之進出口與經銷事項。
  • 5.前各項有關機器設備之租賃業務。
  • 6.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
  • 7.庭園綠化規劃設計及森林遊樂區之經營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
  • 8.H703010 廠房出租業。
  • 9.H703020 倉庫出租業。
  • 10.H703030 辦公大樓出租業。
  • 11.H703050 會議室出租業。
  • 12.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13.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
  • 14.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 15.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食物、藥品之研發)。
  • 16.A102040 休閒農業。
  • 17.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18.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19.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20.CC01090 電池製造業。
  • 21.F113110 電池批發業。
  • 22.F213110 電池零售業。
  • 23.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 24.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 25.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 26.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27.I103030 醫院管理顧問業。
  • 28.EZ01010 鑽井業。
  • 29.EZ07010 鑽孔工程業。
  • 30.B201010 金屬礦業。
  • 31.B301010 非金屬礦業。

  • 32.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 33.CG01010 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 34.F115020 礦石批發業。
  • 35.F215020 礦石零售業。
  • 36.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 37.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 38.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 39.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 40.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41.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 42.H701080 都市更新業。
  • 43.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上項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
  • 第 三 條: 就前條有關業務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對外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於國內外各地設 立分公司及工廠。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柒億伍仟萬元,分為陸億柒仟伍佰 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述總額內得發 行特別股。

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肆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 肆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於呈准登記後,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編號, 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股票總數合併印製,亦得採免印製 股票方式發行股份,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用記名式,股東應用其本名,其用法人名稱或別號者, 應將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址報明本公司計入股東名簿。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 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 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 第 九 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

一、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 股東臨時會於公司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之召集,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

第 十一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三十日,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開會 前十五日,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對股東持有股權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得依前述期限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三 條: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方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 十四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代 理人一人代理出席,並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前項委託書如有重複時,以先送達本公司者為有效,但聲明撤銷 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開會時董事長為主席,其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副董事長亦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六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 事

  •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 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 長執行職務至改選後新董事就任為止。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 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八 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長對內執行董事會職權,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 十九 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 集通知得以書面或經相對人同意者,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之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使得開 議,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營業計劃之決定及業務之執行監督。
  • (二)重要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三)總經理之任免。
  • (四)預決算之審議。
  • (五)盈餘分配案之擬定。
  • (六)資本增減之擬議。
  • (七)對外投資合作之審定及執行。
  • (八)重要財產購置及處分之核定。
  • (九)股東會之召集。
  • (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職權之行使。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盈虧,公司得支付給報 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比照同業水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審計委員會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 定監察人之職權。
  • 第二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章 經 理 及 職 員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 司一切業務。設副總經理若干人,輔助總經理處理事務。
  • 第二十八條: 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 法第二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餘職員由總經理承商董事 長任免之。

第七章 決 算 及 股 利 政 策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按歷年制,每逢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 列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 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 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 不低於 4%為員工酬勞,不高於 4%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分派 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 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惟其中現金股利之發 放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 10%。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法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 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對象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均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承購方式授權董 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日,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六
  • 日臨時股東會第一次變更,第二次變更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八 日,第三次變更於民國七十年二月十八日,第四次變更於民國七 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五次變更於民國七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六 次變更於民國七十三年元月十日,第七次變更於民國七十五年五 月二日,第八次變更於民國七十七年元月十五日,第九次變更於 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十次變更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八 日,第十一次變更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日,第十二次變更於民 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第十三次變更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九日, 第十四次變更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五次變更於民國 八十三年六月六日,第十六次變更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七次變更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八次變更於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九次變更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 日,第二十次變更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次變 更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次變更於民國九十年 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三次變更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四次變更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五次變更於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 十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 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二次修訂 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 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 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 日,第三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十九次修訂 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自股東會通過後實行,修訂時亦同。

附錄二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 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之。
  • 二、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 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 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 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本公司應備置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之出席證號碼代之。
  • 四、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監票員應具備股東身分。
  • 五、 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六、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 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七、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
  • 八、 依前項當選為董事之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 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十、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次修正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五次修正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四日第六次修正通過後施行。

附錄三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111年6月30 日股東常會通過

  •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 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 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 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 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 式提供股東參閱:

  •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 至視訊會議平台。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 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 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 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 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 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 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 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 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 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 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 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 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 至會議結束。

  •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 一、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 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 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 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 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 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 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 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 錄音錄影。
  • 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 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 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 東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 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 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 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第 十一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 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 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 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 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 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 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
  • 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 第 十二 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 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 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 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 十三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 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 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 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 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 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 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 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 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 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 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 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 十四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 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 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 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 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 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 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 第 十六 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 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 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 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 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 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 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 十七 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 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 十八 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 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 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 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 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 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 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 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 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 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 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 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 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 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 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 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 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 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 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 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 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 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 1,002,654,000 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265,400 股。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8,000,000 股。 (三)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民國 112 年 4 月 23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 持有股數如下:

職稱 姓名 停止過戶日(112.4.23)
股東名冊記載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年美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鍾喜吉
代表人:石浩吉
代表人:廖俞鑫
4,122,000 4.11%

璞全廣告(股)公司
代表人:林瑞山
代表人:陳俊良
代表人:蘇立育
9,067,200 9.04%
獨立董事 黃國師 0 0%
獨立董事 李佩昌 0 0%
獨立董事 郭雨新 0 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13,189,200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