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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live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28, 2026

52597_rns_2026-05-28_2182bf55-6c8f-4a8a-98a1-f8f8bd604629.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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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2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親自辦理地址)

臺北北門郵站第11973號信箱(郵寄專用信箱)

幼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股務語音專線:(02)23892999 證券代號:6625

網址:https://www.kgi.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 9:00~17:00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請股東多加利用「股東e服務」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國內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市第1304號

國內郵箱

無法抵達請退回原處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

者,應抽信函交付郵資)

戶號:

股東 台啓

股東多家位廣告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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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針對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於辦理股務相關業務之目的及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其餘有關當事人權利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作業,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 戶名
登記 銀行帳號
辦理 股東會 銀行代號 帳號(理由是方依存填寫步行別,時目、帳號、詢號、多股交換留在右方)
證券代號
法規 □取消匯款改為郵寄支票 □取消匯款改為親自領取支票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006

一、欲選擇將現金股利直接匯入銀行帳戶之股東,請填寫銀行帳號並以股東本人帳號為限。
二、無銀行帳號者採郵寄支票及原登記帳號無誤且不變更者,不須將此登記表寄回。
三、如採郵寄支票或因資料不符遭致退匯,或要採匯款(新增)但未寄回本登記表者,一律依原留通訊地址郵寄抽頭劃維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四、本登記表請填妥蓋章後於115年6月16日前寄達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現金股利在30元(含)以下者,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另寄領取通知書,並請蓋妥原留印鑑後親自領取或採郵寄方式辦理。
六、貴股東如因銀行整併而有銀行帳號更改之情事,請提供新帳號予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臺 託 書 使 用 規 則 摘 要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微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微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
三、股東接受他人微求委託書前,應請微求人提供微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重燒之微求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微求人與撤支持被選舉人之背景資料及微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四、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五、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微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微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六、委託書還道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七、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出席通知書

時間:115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地點:臺北北科大會議中心西條碼路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3樓)

股東戶號:

股東戶名:

普通股股數:

法人指派書

並指派

號待本公司之法人代表

,出席 書公司本次股

更會,依法行使一切股

表權利。

(法人股東親自出席專用)

就業

出名

股東會

股東 台啓

臺 託 書

一、該委託

法(因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15年6月16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東權利: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培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与還者,視為對各項議案表示非結或整或。

  1. 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告書。

(1) 一般經(2) 戶或對(3) 會議

  1. 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批案。

(1) 一般經(2) 戶或對(3) 會議

  1. 修行「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修文案。

(1) 營或(2)戶或對(3)會議

  1. 簽合在董事選舉業。

  2.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暨其代表人就業禁止限制業。

(1) 營或(2)戶或對(3)會議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戶內勿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勿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

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

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約字)寄交代理人收款,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基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 就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115年 月 日

115-1

股東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委託人(股東) 編號 代碼
股東戶號 簽名或蓋章
持有股數
核名或名稱
股东名 簽名或蓋章
戶號
核名或名稱
受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戶號
核名或名稱
簽章信号號及統一編號
信 結

臺北北門郵局第11973號信箱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取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