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SCIENT TECHNOLOGIES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4

Apr 29, 2024

58575_rns_2024-04-29_a9fd9b3a-c230-418f-aca1-2590de546a3f.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碧兴物 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 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 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以书面形式 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十五个交易日、增持计 划应提前至少二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

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本条前款的 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 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相应变更。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 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 持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还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 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 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picture [7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