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SCIENT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ug 7, 2023
58575_rns_2023-08-07_f3412dbf-94a0-4685-912e-f25da53ff47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碧兴物联 股票代码:688671
==> picture [171 x 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BESCIENT TECHNOLOGIES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2号高新奇产业园二期2号楼8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picture [30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2023 年 8 月 8 日
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物联”、“本公 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 //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 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 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851.89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 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或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 日起锁定 36 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除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661.0822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1.1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以智慧环境监测为主,报告期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92.04%、96.17%和 98.65%。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快速发展,市场需求不 断扩大,吸引了国内外众多仪器企业参与竞争,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国际知 名仪器企业、本土上市公司和中小型企业:国外公司如美国哈希、赛默飞等进 入中国市场较早,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本土企业如力合科技、聚光科技、皖仪 科技等上市公司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市场份额获得较快提升;同时随着市场规
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模的扩大,还存在较多中小规模监测设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导致行业集 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形势进一步加剧。若公司不能保持持续技术创新优势、加 强市场开拓,将面临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占有率降低、盈利水平下降的风 险,降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综合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1.14% 、 32.28% 和 38.79%,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 44.42%、40.12%和 30.31%。2020-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同时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均呈现下降趋势。公司 2021 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 下降较大,主要系公司面向政府类客户承接的部分省市级的一体化建设项目毛 利率偏低且收入占比较高所致。公司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市场环境、市场竞争、 产品销售价格、业务与客户结构变化、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影响。未来,若公 司不能有效应对以上主要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则 公司综合毛利率会有下降的风险,甚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900.64 万元、17,838.39 万元和 23,201.43 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6.14%、25.68%和 33.07%,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一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34.85%、37.80%和 41.56%,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 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若公司未来不能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或客户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可能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 量状况,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7,095.40 万元、19,808.13 万元 和 16,987.8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75%、28.51%和 24.21%,公司 存货规模较大。若公司不能继续有效控制存货规模,保持存货周转率在合理水 平,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05月09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9号),同意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9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 “碧兴物联”,证券代码“68867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851.89万股, 其中1,661.0822万股股票将于2023年8月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9日
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票简称:碧兴物联;股票扩位简称:碧兴物联
(四)股票代码:6886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851.89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63.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61.082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90.807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92.2806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人母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国 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创新”)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中信证券碧兴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碧兴物联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 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 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 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 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 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孰低的金额分别为5,205.01万元、5,366.29万元, 累计净利润10,571.3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851.89万股,发行价格为36.12元/股,本次 公开发行后总市值约为28.36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BESCIENT TECHNOLOGIES CO.,LTD.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888.89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何愿平 |
| 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日期 |
2012年1月18日 |
| 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仙三路1号润恒工业区厂房2栋 301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2号高新奇产业园二期2号楼803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环境监测仪器、计量仪器、环保设备、精密仪器、电 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环境监测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及相 关技术咨询;环境咨询业务;环境污染治理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 (仅限上门安装、维护);废水废气治理;软件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 售;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仪 器、仪表、通讯器材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车销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环境监测仪器、计量仪器、环保设备、精密 仪器、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环境监测系统设备的生产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慧环境监测、公共安全大数据。智慧环境监测业务主 要为环境水质、污废水、环境空气和烟气监测仪器及系统的研发、生 产、销售、运营及数据服务。公司基于化学、光学、质谱、色谱等技术 开发的智慧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实现了对百余种环境监测因子进行智 能感知和自动监测,并采用物联网架构将感知层多维数据传输至云平 台,实现环境数据挖掘和智能化分析与应用。智慧环境监测产品广泛应 用于环保、水利水务、市政等具有环境监测需求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及企业。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系移动接入网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服务,为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移动信号与数据的实时 跟踪、管理等提供数据采集端设备和公共安全大数据处理软件 |
| 行业分类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1)” |
| 邮政编码 | 518101 |
| 电话号码 | 0755-23307259 |
| 传真号码 | 0755-23306325-6666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x-tec.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信息披露及投资 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办公室负 潘海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电 0755-23307259 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西藏必兴持有公司 1,987.50 万股,持股比例为 33.75%,为公 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西藏必兴持有公司 25.31%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
( 1 )西藏必兴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必兴为有限合伙企业,2018 年 5 月 14 日,西藏必兴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 SCP39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西藏必兴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金额(万元) | 比例 | 备注 |
|---|---|---|---|
| 何愿平 | 20,000 | 22.14% | 普通合伙人 |
| 文剑平 | 20,000 | 22.14% | 有限合伙人 |
| 梁辉 | 20,000 | 22.14% | 有限合伙人 |
| 碧水源 | 11,400 | 12.62% | 有限合伙人 |
| 陈亦力 | 10,000 | 11.07% | 有限合伙人 |
| 刘振国 | 6,330 | 7.01% | 有限合伙人 |
| 陈云海 | 2,500 | 2.77% | 有限合伙人 |
| 西藏碧海 | 100 | 0.11% | 普通合伙人 |
| 合计 | 90,330 | 100.00% |
何愿平为西藏必兴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委派代 表,是西藏必兴的实际控制人。
( 2 )西藏碧海
西藏碧海为西藏必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为有限合伙企业,2018 年 3 月 9 日,西藏碧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1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记程序,登记编号为 P106761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西藏碧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金额(万元) | 比例 | 备注 |
|---|---|---|---|
| 何愿平 | 350 | 48.28% | 普通合伙人 |
| 北京碧海 | 150 | 20.69% | 有限合伙人 |
| 梁辉 | 125 | 17.24% | 有限合伙人 |
| 陈云海 | 100 | 13.79%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725 | 100.00% |
何愿平为西藏碧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西藏碧海的实际控 制人。
2 、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何愿平直接持有公司8.27%的股份,通过西藏必兴、中新汇、 中新宏、中新业和中新创间接控制公司45.51%股份。何愿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控 制公司53.78%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何愿平直接和间接合 计控制公司40.34%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愿平,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303031966**,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就读于南京理工大学,获火 箭专业本科学士;1987年7月至1989年8月,就职于江南机器厂,任职员;1989 年9月至1991年12月,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获工程机械硕士;1991年12月至 1992年12月,就职于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任主任科员;1992年12月至1997年4 月,就职于科技部中国国际科学中心,任国际合作部部长;1997年5月至2000年 6月,就读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获金融数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1年10 月,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01年10月至2003年3 月,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方正东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总裁;2003年3月至 2005年8月,就职于北京安联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8年3 月,作为联合创始人,就职于碧水源(股票代码:300070.SZ),任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2011年6月至2020年10月,就职于云南水务 (股票代码:6839.HK),任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1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何愿平现任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院客座导师、中国未来研究会企业未来研究分会会长、欧美同学会澳新分会副 会长。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上市前(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如下:
==> picture [392 x 29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在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 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 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 1 | 何愿平 | 董事长 | 2020.12.3- 2023.12.3 |
487.18 | 719.43 | 1,206.61 | 20.48% | 无 | 通过中新贤和碧水源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12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
| 2 | 朱缨 | 董事、总经理 | 2020.12.3- 2023.12.3 |
96.00 | 67.00 | 163.00 | 2.77% | 无 | 通过中新汇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张滔 | 董事、 副总经理 |
2020.12.3- 2023.12.3 |
5.00 | 43.00 | 48.00 | 0.82% | 无 | 通过中新汇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王峰 | 董事 | 2020.12.3- 2023.12.3 |
- | 41.22 | 41.22 | 0.70%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邱致刚 | 董事、副总经 理、核心技术 人员 |
2021.10.15- 2023.12.3/ 2020.12.3- 2023.12.3 |
5.00 | 44.50 | 49.50 | 0.83% | 无 | 通过中新创和中新汇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6 | 吴蕙 | 董事、 副总经理 |
2021.11.22- 2023.12.3/ 2020.12.3- 2023.12.3 |
10.00 | 10.00 | 20.00 | 0.34% | 无 | 通过中新汇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周宏春 | 独立董事 | 2021.02.1- 2023.12.3 |
- | - | - | - | - | - |
| 8 | 王海军 | 独立董事 | 2021.02.1- 2023.12.3 |
- | - | - | - | - | - |
| 9 | 武楠 | 独立董事 | 2021.02.1- 2023.12.3 |
- | - | - | - | - | - |
| 10 | 阚巍 | 监事会主席 | 2020.12.3- 2023.12.3 |
- | - | - | - | - | - |
| 11 | 姜丽 | 监事 | 2020.12.3- 2023.12.3 |
- | - | - | - | - | - |
| 12 | 庞莉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12.3- 2023.12.3 |
- | 12.00 | 12.00 | 0.20% | 无 | 通过中新汇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13 | 潘海瑭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2020.12.3- 2023.12.3/ 2021.12.24- 2023.12.3 |
6 | 26.00 | 32.00 | 0.54% | 无 | 通过中新汇和中新宏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 14 | 葛健 | 副总经理 | 2020.12.3- 2023.12.3 |
20 | 0.00 | 20.00 | 0.34%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5 | 蒙军 | 副总经理 | 2020.12.3- 2023.12.3 |
50 | 31.50 | 81.50 | 1.38% | 无 | 通过中新汇和中新业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
| 16 | 王进 | 财务总监 | 2021.12.24- 2023.12.3 |
- | 10.00 | 10.00 | 0.17%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17 | 邬志斌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7.50 | 7.50 | 0.13% | 无 | 通过中新创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8 | 金细波 | 核心技术人员 | / | 5 | 2.00 | 7.00 | 0.12% | 无 | 通过中新创间接持有的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其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注 1:何愿平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西藏必兴 443.43 万股、碧水源 10.00 万股、中新汇 132.00 万股、中新宏 33.00 万股、中新业 23.00 万 股、中新创 45.50 万股、中新贤 32.50 万股
注 2:朱缨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46.00 万股、中新贤 21.00 万股
-
注 3:张滔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25.00 万股、中新贤 18.00 万股
-
注 4:王峰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丰图汇烝 41.22 万股
注 5:邱致刚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30.00 万股、中新创 2.50 万股、中新贤 12.00 万股
注 6:吴蕙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10.00 万股
注 7:庞莉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10.00 万股、中新贤 2.00 万股
注 8:潘海瑭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12.00 万股、中新宏 10.00 万股、中新贤 4.00 万股
注 9:蒙军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10.00 万股、中新业 8.50 万股
注 10:王进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汇 10.00 万股
1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11:邬志斌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创 5.50 万股、中新贤 2.00 万股 注 12:金细波通过如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中新创 2.00 万股
1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整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合计引入中新汇、中新宏、中新业、中新创和 中新贤共 5 家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和锁定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持股平台 名称 |
成立时间 | 发行前 持股比例 |
发行后 持股比例 |
实际 控制人 |
限售安排 |
| 中新汇 | 2015.12.25 | 7.81 | 5.86 | 何愿平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宏 | 2016.08.09 | 1.52 | 1.14 | 何愿平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业 | 2016.09.01 | 1.25 | 0.94 | 何愿平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创 | 2016.07.25 | 1.18 | 0.89 | 何愿平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贤 | 2016.09.02 | 3.30 | 2.48 | 朱 缨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
1 、中新汇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新汇的出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 | 何愿平 | 普通合伙人 | 132.00 | 28.70 | 董事长 |
| 2 | 朱缨 | 有限合伙人 | 46.00 | 10.00 | 董事、总经理 |
| 3 | 邱致刚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6.52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4 | 张滔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5.44 | 董事、副总经理 |
| 5 | 熊丹 | 有限合伙人 | 24.00 | 5.22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6 | 刘小明 | 有限合伙人 | 24.00 | 5.22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7 | 蒙军 | 有限合伙人 | 23.00 | 5.00 | 副总经理 |
| 8 | 张玫 | 有限合伙人 | 14.00 | 3.04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9 | 赵东晔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2.61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10 | 许名潘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2.61 | 制造服务中心员工 |
| 11 | 潘海瑭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2.61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12 | 侯世武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2.61 | 制造服务中心员工 |
| 13 | 何永飞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2.61 | 原市场中心员工 |
| 14 | 张燚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17 | 市场中心员工 |
1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5 | 于巍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17 | 原西安专用通讯事业部员工 |
| 16 | 吴蕙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17 | 董事、副总经理 |
| 17 | 王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17 | 财务总监 |
| 18 | 庞莉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17 | 监事、市场中心员工 |
| 19 | 张振威 | 有限合伙人 | 8.00 | 1.74 | 原西安专用通讯事业部员工 |
| 20 | 韩战国 | 有限合伙人 | 8.00 | 1.74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21 | 易雯 | 有限合伙人 | 7.00 | 1.52 | 原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公司顾问 |
| 22 | 魏林辉 | 有限合伙人 | 6.00 | 1.30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23 | 芶皓敬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44 | 市场中心员工 |
| 24 | 高雪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2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合计 | 460.00 | 100.00 |
2 、中新宏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新宏的出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 | 何愿平 | 普通合伙人 | 72.93 | 36.87 | 董事长 |
| 2 | 潘海瑭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17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3 | 陈银燕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17 | 采购部员工 |
| 4 | 陶勇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5.59 | 市场中心员工 |
| 5 | 程俊杰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5.59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6 | 吴伟 | 有限合伙人 | 8.84 | 4.47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7 | 舒易超 | 有限合伙人 | 5.53 | 2.79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8 | 周亚萍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23 | 采购部员工 |
| 9 | 翁伶俐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23 | 市场中心员工 |
| 10 | 王小慧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23 | 财务中心员工 |
| 11 | 罗勇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23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2 | 李均艮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23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3 | 谢怀军 | 有限合伙人 | 3.32 | 1.68 | 市场中心员工 |
| 14 | 廖志敏 | 有限合伙人 | 3.32 | 1.68 | 市场中心员工 |
| 15 | 朱蒙 | 有限合伙人 | 2.65 | 1.3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6 | 肖子淮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1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7 | 申家祥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8 | 郭建成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2 | 原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9 | 陈晓晖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12 | 市场中心员工 |
| 20 | 杨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1.77 | 0.89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1 | 钟翼群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56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22 | 陶俊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56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合计 | 197.80 | 100.00 |
3 、中新业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新业的出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 | 何愿平 | 普通合伙人 | 50.83 | 31.29 | 董事长 |
| 2 | 张玫 | 有限合伙人 | 26.52 | 16.33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3 | 蒙军 | 有限合伙人 | 18.79 | 11.56 | 副总经理 |
| 4 | 熊丹 | 有限合伙人 | 13.26 | 8.16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5 | 刘小明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6.80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6 | 赵东晔 | 有限合伙人 | 7.74 | 4.76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7 | 于巍 | 有限合伙人 | 6.63 | 4.08 | 原西安专用通讯事业部员工 |
| 8 | 张安真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72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9 | 刘学敏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7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0 | 金国华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7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1 | 赵泽润 | 有限合伙人 | 3.32 | 2.04 | 市场中心员工 |
| 12 | 穆泽 | 有限合伙人 | 3.32 | 2.0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3 | 曲俊静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36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4 | 寇一波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36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15 | 韩战国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36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16 | 张宁超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68 | 子公司碧兴云盾员工 |
| 合计 | 162.44 | 100.00 |
4 、中新创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新创的出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1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
|---|---|---|---|---|---|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 | 何愿平 | 普通合伙人 | 100.56 | 65.47 | 董事长 |
| 2 | 邬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12.16 | 7.91 | 核心技术人员 |
| 3 | 魏林辉 | 有限合伙人 | 8.84 | 5.76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4 | 邱致刚 | 有限合伙人 | 5.53 | 3.60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5 | 刘雅清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88 | 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
| 6 | 金细波 | 有限合伙人 | 4.42 | 2.88 | 核心技术人员 |
| 7 | 许红波 | 有限合伙人 | 3.32 | 2.16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8 | 刘燕晓 | 有限合伙人 | 3.32 | 2.16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9 | 魏少武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44 | 采购部员工 |
| 10 | 钱晓江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4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1 | 彭先林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44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12 | 刘金 | 有限合伙人 | 2.21 | 1.44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13 | 田应林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7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4 | 林麟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72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合计 | 153.60 | 100.00 |
5 、中新贤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新贤的出资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 | 何愿平 | 有限合伙人 | 71.83 | 15.42 | 董事长 |
| 2 | 朱缨 | 普通合伙人 | 46.41 | 10.79 | 董事、总经理 |
| 3 | 张滔 | 有限合伙人 | 39.78 | 9.25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邱致刚 | 有限合伙人 | 26.52 | 6.17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5 | 肖子淮 | 有限合伙人 | 19.89 | 4.62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6 | 刘义涛 | 有限合伙人 | 17.68 | 4.11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7 | 芶皓敬 | 有限合伙人 | 17.68 | 4.11 | 市场中心员工 |
| 8 | 程俊杰 | 有限合伙人 | 17.68 | 4.11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9 | 郭成海 | 有限合伙人 | 15.47 | 3.60 | 市场中心员工 |
| 10 | 王华坤 | 有限合伙人 | 14.37 | 3.34 | 市场中心员工 |
| 11 | 赵解华 | 有限合伙人 | 13.26 | 3.08 | 市场中心员工 |
1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份额 | 份额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12 | 亓少帅 | 有限合伙人 | 13.26 | 3.08 | 市场中心员工 |
| 13 | 杨钦好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2.57 | 市场中心员工 |
| 14 | 罗勇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2.57 | 原市场中心员工 |
| 15 | 高福华 | 有限合伙人 | 11.05 | 2.57 | 市场中心员工 |
| 16 | 尹超 | 有限合伙人 | 8.84 | 2.06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17 | 潘海瑭 | 有限合伙人 | 8.84 | 2.06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18 | 刘仕杰 | 有限合伙人 | 8.84 | 2.06 | 市场中心员工 |
| 19 | 许名潘 | 有限合伙人 | 6.63 | 1.5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0 | 梅中民 | 有限合伙人 | 6.63 | 1.5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1 | 侯世武 | 有限合伙人 | 6.63 | 1.54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2 | 何永飞 | 有限合伙人 | 6.63 | 1.54 | 原市场中心员工 |
| 23 | 徐北 | 有限合伙人 | 4.42 | 1.03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4 | 邬志斌 | 有限合伙人 | 4.42 | 1.03 | 核心技术人员 |
| 25 | 庞莉 | 有限合伙人 | 4.42 | 1.03 | 监事、市场中心员工 |
| 26 | 陈晓晖 | 有限合伙人 | 4.42 | 1.03 | 市场中心员工 |
| 27 | 许红波 | 有限合伙人 | 3.32 | 0.77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28 | 朱晓蓉 | 有限合伙人 | 2.21 | 0.51 | 采购部员工 |
| 29 | 赵泽润 | 有限合伙人 | 2.21 | 0.51 | 市场中心员工 |
| 30 | 徐勇强 | 有限合伙人 | 2.21 | 0.51 | 市场中心员工 |
| 31 | 黄海燕 | 有限合伙人 | 2.21 | 0.51 | 市场中心员工 |
| 32 | 安明明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31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33 | 许望伟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26 | 市场中心员工 |
| 34 | 桂勇超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26 | 制造与服务中心员工 |
| 35 | 古玉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26 | 市场中心员工 |
| 36 | 方晓南 | 有限合伙人 | 1.11 | 0.26 | 技术与研发中心员工 |
| 合计 | 430.07 | 100.00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存在上市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发 行前总股本 5,888.89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630,000 股,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2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月) |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西藏必兴 | 1,987.5000 | 33.75 | 1,987.5000 | 25.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碧水源 | 960.0000 | 16.30 | 960.0000 | 12.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丰图汇烝 | 588.8900 | 10.00 | 588.8900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何愿平 | 487.1778 | 8.27 | 487.1778 | 6.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汇 | 460.0000 | 7.81 | 460.0000 | 5.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贤 | 194.6000 | 3.30 | 194.6000 | 2.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赵建伟 | 146.0000 | 2.48 | 146.0000 | 1.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吕小明 | 100.0000 | 1.70 | 10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高宁东 | 100.0000 | 1.70 | 100.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朱缨 | 96.0000 | 1.63 | 96.0000 | 1.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何倩 | 94.5000 | 1.60 | 94.5000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新宏 | 89.5000 | 1.52 | 89.5000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业 | 73.5000 | 1.25 | 73.5000 | 0.9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中新创 | 69.5000 | 1.18 | 69.5000 | 0.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梁辉 | 0.75 |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 58.8889 | 1.00 | 58.8889 | |||
| 段炜 | 51.5000 | 0.87 | 51.5000 | 0.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蒙军 | 50.0000 | 0.85 | 50.0000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高昊天 | 40.0000 | 0.68 | 40.0000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陈亦力 | 0.46 |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
|||
| 35.8333 | 0.61 | 35.8333 | |||
| 刘瑞 | 30.0000 | 0.51 | 30.0000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田洪勋 | 25.0000 | 0.42 | 25.0000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李冬燕 | 20.0000 | 0.34 | 20.000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葛健 | 20.0000 | 0.34 | 20.000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易雯 | 16.0000 | 0.27 | 16.000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吴蕙 | 10.0000 | 0.17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曾红清 | 10.0000 | 0.17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程俊杰 | 10.0000 | 0.17 | 10.000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潘海瑭 | 6.0000 | 0.10 | 6.0000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邓虎 | 5.5000 | 0.09 | 5.5000 | 0.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陈淑彬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张滔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邱致刚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李凯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高福华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金细波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赵泽润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王淑琴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张杰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刘颖 | 5.0000 | 0.08 | 5.0000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刘雅清 | 3.0000 | 0.05 | 3.0000 | 0.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国联创新 | — | — | 98.1500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 碧兴物联员工 资管计划 |
— | — | 94.1306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 |
— | — | 109.6372 | 1.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5,888.8900 | 100.00 | 6,190.8078 | 78.84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网下发行 无限售股份 |
— | — | 983.4322 | 12.52 | — |
| 网上发行部分 | — | — | 667.3728 | 8.50 | — |
| 主承销商包销 | — | — | 10.2772 | 0.13 | — |
| 小计 | — | — | 1,661.0822 | 21.16 | — |
| 合计 | 5,888.8900 | 100.00 | 7,851.8900 | 100.00 | — |
注:自然人股东梁辉、陈亦力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2021年12月)新增股东,已承 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此承诺期限到期日晚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锁定12个月的锁定期限。
六、本次上市前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单位:万股、%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西藏必兴 | 1,987.50 | 25.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碧水源 | 960.00 | 12.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3 | 丰图汇烝 | 588.89 | 7.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4 | 何愿平 | 487.18 | 6.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5 | 中新汇 | 460.00 | 5.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6 | 中新贤 | 194.60 | 2.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7 | 赵建伟 | 146.00 | 1.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吕小明 | 1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高宁东 | 100.00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国联创新 | 98.15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 合计 | 5,122.32 | 65.24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9,63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 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944,5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本 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922,806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80%,最终战 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的差额 1,021,694 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战略配售最终结果如下: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 本次发行数 量的比例 (%)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1 | 无锡国联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 司 |
981,500 | 5.00 | 35,451,780.00 | 24 |
| 2 | 中信证券碧兴 科技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941,306 | 4.80 | 33,999,972.72 | 12 |
| 合计 | 1,922,806 | 9.80 | 69,451,752.72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保荐人母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跟投获配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即 981,500 股。 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三)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3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2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投资主体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碧兴物联员工资
-
管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参与规模
碧兴物联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上限为 196.30 万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 94.1306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80%。
3、参与人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 单位:万元、% | ||||||
|---|---|---|---|---|---|---|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 额 |
资管计划 份额比例 |
劳动关系 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 1 | 何愿平 | 董事长 | 2000 | 58.82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2 | 吴蕙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 | 2.94 | 北京碧瀚 | 高级管理人员 |
| 3 | 潘海瑭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0 | 5.88 | 碧兴物联 | 高级管理人员 |
| 4 | 葛健 | 副总经理 | 200 | 5.88 | 北京碧瀚 | 高级管理人员 |
| 5 | 王进 | 财务总监 | 200 | 5.88 | 碧兴物联 | 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王华坤 | 市场中心事业部副总 | 200 | 5.88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7 | 程俊杰 | 制造与服务中心副主任 | 100 | 2.94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8 | 魏林辉 | 研发中心部门总监 | 100 | 2.94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9 | 赵泽润 | 市场中心事业部副总 | 100 | 2.94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10 | 亓少帅 | 市场中心区域总监 | 100 | 2.94 | 碧兴物联 | 核心员工 |
| 11 | 张玫 | 碧兴云盾总经理 | 100 | 2.94 | 碧兴云盾 | 核心员工 |
| 合计 | 3,400 | 100.00 |
- 注:本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963.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6.1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52.85 倍(每股收益按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3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权。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8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4.25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0,903.5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344.36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15 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8,559.2016 万元。根 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15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505.5077 |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34.9057 | |
| 律师费用 | 1,141.5094 | |
| 信息披露费用 | 221.6981 | |
| 发行手续费用 | 55.5806 | |
| 合计 | 8,559.2016 |
注:合计数与招股说明书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2,344.36 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9,032 户。
2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的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026 号)。上述 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 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引》,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 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L10248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情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公司已与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 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3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 将在相关银行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授 权人士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支行 | 755919633710333 |
| 2 |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5890001500025241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79060078801800002567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79060078801000002575 |
| 5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 78150188000239116 |
| 6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 78150188000239034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源支行 | 76147717003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
2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
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 未发生重大变化。
2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
| 联系电话 | 0510-85200510 |
| 保荐代表人 | 李季秀、李立坤 |
| 联系人 | 李季秀 |
| 联系电话 | 0510-85200510 |
| 项目协办人 | 邱永升 |
| 项目组成员 | 杨明、曹沛、王慧馨、胡雅焜、于子豪、刘斐秉、张凯、周蕴文 |
二、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华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碧兴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碧兴物联本次证券发行上 市。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季秀:华英证券执行董事,2012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从业期间服 务或主持的项目包括北玻股份(002613)IPO项目、亚太股份(002284)IPO项 目、华数传媒(000156)非公开发行项目、市北高新(600604)非公开发行项 目、锌业股份(000751)恢复上市项目、中国建材(03323.HK)公司债项目;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李季秀作为保荐代表人无在审项目;李季秀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李立坤:华英证券业务董事,2020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从业期间先
3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参与并主导了多个IPO辅导上市、新三板挂牌、精选层、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等项目;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李立坤作为保荐代表人无在审项目;李立 坤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企业将所取得的 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3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 3 、中新汇、中新宏、中新创、中新业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企业将所取得的 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4 、担任发行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朱缨、张滔、王峰、蒙军、葛健、吴 蕙、潘海瑭、王进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3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5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担任核心技术人员的邱致刚承诺如 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 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 积使用。
如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3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6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庞莉、姜丽、阚巍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7 、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金细波、邬志斌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 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3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8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梁辉、陈亦力承诺如下:
自2021年12月22日起36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9 、发行人股东碧水源、丰图汇烝、中新贤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企业将所取得的 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10 、发行人除上述之外其他 21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和本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中写明的各项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后 本企业应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 2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和本人出具的承 诺文件中写明的各项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要求,在锁定期内不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减持后本人应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 3 )持股 5% 以上股东中新汇、碧水源、丰图汇烝承诺如下: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和本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中写明 的各项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2 、减持股份的方式
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3 、减持股份的价格
(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长何愿平、持股 5% 以上股东中新汇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3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求。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 2 )持股 5% 以上股东碧水源、丰图汇烝承诺如下: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 、减持股份的数量
(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承诺原则上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限售及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 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本人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 有)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因执行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 行本承诺。
( 2 )持股 5% 以上股东中新汇承诺如下: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
3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并披露 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的股份 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 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 3 )持股 5% 以上股东碧水源、丰图汇烝承诺如下: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的股份 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 股份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 、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3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本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本人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本人与本企业/本人之一致行动 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本企业 /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发行人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均同意股东大会通过的《碧兴物联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确 认并承诺执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性措施,具体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
如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
4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协商确定稳定股价措施方案,同时或分步骤采取如 下稳定股价措施:(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 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 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 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①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
4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 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 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 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 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 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
( 1 )股价稳定措施
4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 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 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 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 2 )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真实意思表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4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 1 )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 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 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年度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 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 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 2 )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承诺事项已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真实意思表示,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 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果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 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4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退款或回购股份 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决议和相关预案内容,以及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应在相应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 续的次日起开始启动退款或回购股份的工作。
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上述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已仔细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果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本人和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
4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和发行人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 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届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企业/本人将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在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决议和相关 预案内容,以及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企业/本人和发行人将在相应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的次日起开始启动退款或回购股份的工作。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如果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本企业/本人存在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等方式购回该等股份,价 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 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上述内容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 1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 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 2 )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 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 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 秀人才的引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 3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增强公司的盈利 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 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进行。
( 4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内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原则。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本企业/本人上述承诺不
4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满足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监管规定或要 求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 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 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以及本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4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2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3 、实际控制人何愿平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 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 使本企业、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 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 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 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 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5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术人员。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 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 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 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 在同业竞争。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 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承诺事项
1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 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 勤勉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必要的关联 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 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 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 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5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 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
( 2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 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 和勤勉责任。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 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并且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 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
(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 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
5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
( 4 )持股 5% 以上股东碧水源、丰图汇烝、中新汇及何愿平控制的股东中 新宏、中新业、中新创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 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必要的关联 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 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 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 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 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作出赔偿。
2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 1 )公司机构股东西藏必兴、碧水源、丰图汇烝,公司股东中新创、中 新业、中新汇、中新宏、中新贤承诺如下:
本企业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提供借款、垫资或担保等资助的情形,上述资金亦
5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等任何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企业系本企业名下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对该等股份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通过他人或代替他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不存在权益调整、回购、一致行动或者其他类 似安排,也不存在与任何其他方达成、签署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形成任何默 契的情形。
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委托出资的情形,用于对本企业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各 股东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通过 他人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安排,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上述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如因出现涉及 上述内容的情形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及 时、足额地向发行人做出赔偿或补偿。
( 2 )公司全部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本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人提供借款、垫资或担保等资助的情形,上述资金亦不 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等任何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人系本人名下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对该等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 权,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通过他人或代替他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不存在权益调整、回购、一致行动或者其他类似 安排,也不存在与任何其他方达成、签署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形成任何默契 的情形。
5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设立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事项涉及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如适用),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 任。
上述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如因出现涉及上 述内容的情形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及时、 足额地向发行人做出赔偿或补偿。
3 、关于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违法行为的承诺
(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均不存 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除本公司为本次首发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 在其为本次首发上市出具的文件中提及的行政处罚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今,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市场监督、税务、社会保险、公积金、环境保护、规划、土 地、房屋、外汇、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 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均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 见的行政处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均不 存在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公司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知识产权)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本次首 发上市的中介机构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向其做出补偿或赔偿。
5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2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承诺如下:
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 讼或仲裁案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企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 的行政处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企业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 或其本次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足额地做出补偿或 赔偿。
( 3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愿平承诺如下:
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或仲裁案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 行政处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或 其本次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做出补偿或赔
5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偿。
(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或仲裁案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本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截至本函件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 行政处罚。
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无虚假陈述,如因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发行人或 其本次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做出补偿或赔 偿。
4 、关于不占用公司资产的承诺
( 1 )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持股 5% 以上股东 碧水源、丰图汇烝、中新汇承诺如下:
-
1)严格限制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下同)与
-
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下同)之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企业及本 企业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等资产,不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任何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2)不要求发行人采取下列行为或活动:
①有偿或无偿地违规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⑤代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
⑥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行为或活动。
-
3)如发行人发现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任何资产的,本
58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无条件同意且将促使本企业的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发行人有权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立即对本企业所持公司 股份适用“占有即冻结”机制,即按占用金额或价值申请冻结本企业所持发行 人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本企业所持发行 人股份偿还。
4)上述内容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予以赔偿。
( 2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何愿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下:
1)严格限制本人及与本人有投资、任职或亲属等关系的关联方(不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下同;以下合称“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含其子公司, 下同)之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 占用发行人的资金等资产,不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任何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不要求发行人采取下列行为或活动:
①有偿或无偿地违规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行为或活动。
3)如发行人发现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任何资产的,本人无 条件同意且将促使本人的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发行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立即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适用 “占有即冻结”机制,即按占用金额或价值申请冻结本人所持发行人相应市值 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偿还。
59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上述内容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反,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 赔偿。
5 、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 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 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 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6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备案相关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西藏必兴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碧海、实际控制人何愿 平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备案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行政处罚,并导致发 行人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金额及罚款等相应费 用。
如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受到有权机构行政处罚,并导致发行人受到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缴纳罚款等相应费用。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60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维持西藏碧海、西藏必兴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愿平承诺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以维 持其对西藏碧海、西藏必兴的控制权稳定:
1)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兴科技”)上市后三年内,本人不会转让西藏碧海与西藏必兴的财产份额 并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可能导致西藏碧海与西藏必兴的控制权稳定性发 生变化的行为发生;
2)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科技上市后三年内,若西藏必兴或西藏碧海 的其他合伙人发生债务危机等致使其在西藏必兴或西藏碧海持有的财产份额被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极端情况发生,本人承诺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被执行 的财产份额,确保本人对西藏必兴及西藏碧海控制权的稳定;
3)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西藏必兴、西藏碧 海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西藏必兴或西藏碧海持有的财产份额,本人承诺积极 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被转让的财产份额,确保本人对西藏必兴及西藏碧海控制 权的稳定;
4)在本人持有西藏碧海与西藏必兴的财产份额期间,不会主动辞任西藏碧 海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使西藏碧海辞任西藏必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会同意可 能导致削弱本人对西藏碧海与西藏必兴控制权的合伙协议修改。
(2)西藏必兴的合伙人西藏碧海、文剑平、陈亦力关于维持何愿平对西藏 必兴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西藏必兴财产份额,也不会要求西藏必兴 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财产份额或退伙。
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果西藏必兴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西藏必兴财产份额,本企业/本人承诺放 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由何愿平优先受让,以保证何愿平对西藏必兴控制权的稳
61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性。
(3)西藏必兴、西藏碧海的有限合伙人梁辉、陈云海关于维持何愿平对西 藏必兴、西藏碧海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西藏必兴、西藏碧海的财产份额,也不会要求西藏必兴、 西藏碧海回购本人持有的财产份额或退伙。
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果西藏必兴或西藏碧海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西藏必兴或西藏碧海持有的财 产份额,本人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并同意由何愿平优先受让,以保证何愿平对西 藏必兴及西藏碧海控制权的稳定性。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按法律、法规、规范性
62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全部机构股东承诺如下: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 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或未向发行人上缴前述收益的,发行人 有权扣减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含届时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获得 的现金分红),且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 让或处置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3 、公司全部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 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63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或未向发行人上缴前述收益的,发行人有 权扣减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福利等以及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含届时因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获得的现金分红),且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期间,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 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 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或未向发行人上缴前述收益的,发行人有
6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权扣减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福利等以及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含届时因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且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期间,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十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本保荐机构已对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 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2 、发行人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 下: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3 、发行人律师承诺
65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伦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4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 承诺如下: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 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 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66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 picture [19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6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67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 picture [121 x 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