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TELESOUND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23, 2020
54990_rns_2020-12-23_8ba53a7c-499a-44fa-81c2-1f78aea8673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46 万股,公司股票 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6,138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184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6,138 万 股变更为 8,184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结合上述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 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6.00 万股,于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0 年11 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原章程(草案)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秉承“诚信、创新、领先” 的核心价值观,贯彻“市场先导、科技创新、诚信为本、服务 至上”的经营理念,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客户需求,致力成为 安防运营服务引领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84.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秉承“诚信、创新、领先” 核心价值观,坚持绿色发展,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技 术与应用创新为引领,面向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 全等领域,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信息化、行业化的安防整 体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 造价值、为新时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8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5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承诺限制的, 从其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承诺限制的,从 其承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相关的宣传 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至少刊登一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连续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大会表决。 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 解除其职务: (一) 本人提出辞职; (二) 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三) 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四) 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1、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以无需支付对价 1、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形式接受有价值的利益馈赠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对于连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原章程(草案)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对于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如年度累 计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预计的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 到前述标准的(或虽然预计金额低于前述标准,但在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总额达30万元以上,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关联交易 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如年度 累计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预计的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或虽然预计金额低于前述标准,但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前述标准的),也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总额达30万元以上,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关联交易 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可由 经理办公会审议;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 (十三)、(十五)项职权; (七)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 贷款;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通 过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同 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原章程(草案)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 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直接对总 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履行相关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 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法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 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原章程(草案)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及实施。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