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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an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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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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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项目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国枫律证字[ 2020 ] AN28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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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 - 电话( Tel ): 010 88004488 / 66090088 传真( Fax ): 010 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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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项目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 2020 ] AN281-3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浩丰科技)

根据本所与浩丰科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浩丰科技的委托,担任 浩丰科技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要求,本所就浩丰科技首次披露本次 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浩丰科技《重组报告书》 公告日(以下称“核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浩丰科技股票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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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浩丰科技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 浩丰科技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 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股票交易核查期 间内相关人员/机构买卖股票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

根据浩丰科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级 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 1.浩丰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 3.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 4.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 5.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相关知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首次披露本次重组 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 6 个月至浩丰科技《重组报告书》公 告日,即 2019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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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期间内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浩丰科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存在买 卖浩丰科技股票的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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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薛玉婷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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