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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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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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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决策程序..........................................................4
第五章 议事规则..........................................................5
第六章 附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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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裁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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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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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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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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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 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 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 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 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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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 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 正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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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10 年。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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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 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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