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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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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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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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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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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 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人力 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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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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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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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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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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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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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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