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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Sep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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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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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淑敏 | 联系电话:010-5680015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玉波 |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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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送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不适用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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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 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二、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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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 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 股数量的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持股数量的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五、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股东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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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 ||
|---|---|---|
| 六、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七、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 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
是 | 不适用 |
|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 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 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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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 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
||
|---|---|---|
|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 杨志炯、包翔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 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 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 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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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 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
||
|---|---|---|
| 十、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公司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平安证券自2015年5月20日起更换浩丰科技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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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杨淑敏女 士接替担任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 职责。 本次变更后,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淑敏女士、 邵玉波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
|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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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淑敏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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