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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Sep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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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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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淑敏 联系电话:010-56800154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玉波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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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不适用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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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
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不适用
二、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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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不适用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
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
股数量的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
时持股数量的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
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不适用
五、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股东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
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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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锁定期届满后,
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
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不适用
七、公司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
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不适用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
件成就后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
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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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
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
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
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
杨志炯、包翔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
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
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
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
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
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 个交易日后,
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
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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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
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
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
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十、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不适用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公司如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不适用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平安证券自2015年5月20日起更换浩丰科技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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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平安证券授权杨淑敏女
士接替担任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
职责。
本次变更后,浩丰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杨淑敏女士、
邵玉波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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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淑敏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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