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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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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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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ST 浩丰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 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情况
为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 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主席胡农及监事张燕燕、职工代表监事苏东 海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 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 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同时,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除附件的修订内容外,公司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明确由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修订内容不再进行逐条列示。为确保上述 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 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终核准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部分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合规治理、规范运作,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修订部分管理制度。公司本次拟修订的 管理制度情况如下:
| 序 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 议 |
变更 情况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是 | 修订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修订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是 | 修订 |
| 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否 | 修订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是 | 修订 |
| 6 |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是 | 修订 |
| 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否 | 修订 |
| 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修订 |
| 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修订 |
|---|---|---|---|
| 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修订 |
| 1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修订 |
| 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修订 |
| 1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修订 |
| 1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修订 |
| 1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否 | 修订 |
| 16 |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 否 | 修订 |
|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否 | 修订 |
| 18 |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 否 | 修订 |
| 19 |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 |
否 | 修订 |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修订的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全文 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783967006U。 |
|
| 3 |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浩丰创源科技 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3967006U~~)~~ ~~。~~ |
||
| 4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 5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
| 6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 ~~,~~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7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总裁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 ~~总裁~~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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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
| 9 | 第二章 经营宗~~旨、~~ 范~~围~~ |
~~和义务~~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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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于创新,诚信共赢未来~~ 。 |
~~发展源~~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 ICT(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通 过专业态度、专业技术、专业形象, 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持续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发展 机会,为股东创造长期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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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 ~~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 ~~;~~ ~~基础软件服务~~ ~~、~~ ~~应用软件服务~~ ;计算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 ~~;~~ ~~销售计算机~~ ~~、~~ ~~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 ~~、~~ ~~电子产品~~ ~~、~~ ~~通讯设备~~ ~~;~~ ~~经营电信业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以下项目~~ ~~限外埠经营: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 ~~;~~ ~~视频监控及会议系统建设~~ ~~;~~ ~~计算机系~~ ~~统集成设备及强弱电安装服务~~ ~~;~~ ~~机电~~ ~~设备安装;数据中心建设。~~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服务;通讯设备销售;数 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告发布, 数字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 计、代理,数字广告设计、代理, 数字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12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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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 币标明面值。 |
~~股票~~ ,以人民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 14 | 第二十条~~各发起人确认北京浩丰创~~ ~~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 ~~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瑞岳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 ~~中瑞~~ ~~岳华专审字~~ ~~[2010]~~ ~~第~~ ~~0269~~ ~~号~~ ~~”~~ ~~《审~~ ~~计报告~~ ~~》~~ ~~,~~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 ~~司账面净资产为人民~~ ~~币~~ ~~30,858,164.29~~ ~~元~~ ~~;~~ ~~经北京中同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 ~~中同华评报字~~ ~~[2010]~~ ~~第~~ ~~26~~ ~~号~~ ~~”~~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 ~~评估后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 ~~司净资产价值为~~ ~~45,216,933.60~~ ~~元。~~ ~~净资产折股后确定公司的股本总额~~ ~~为~~ ~~30,800,000~~ ~~元(其中~~ ~~30,800,00~~ ~~0~~ ~~元计入公司实收资本~~ ~~,~~ ~~其余部分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30,8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 ~~367,753,770~~ ~~股,全~~ ~~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30,8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
||
| ~~部为普通股。~~ | ||||
| 15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 和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 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367,753,770 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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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 ~~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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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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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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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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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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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依法转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 22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票~~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23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 ~~,~~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 ~~,~~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
| 24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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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26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27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2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其股份; (八~~)对法律~~ ~~、~~ ~~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 ~~的公司重大事项~~ ~~,~~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 ~~权;~~ ~~(九~~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29 | ~~第三十四~~ | 删除 | ||
| 30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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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三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第三款~~ ~~、~~ ~~第四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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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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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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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35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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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三十九~~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 免;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 金; ~~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权益的决定。~~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东不得对股东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权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 立性; ~~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章程的其他规定。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计活动。~~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 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 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 ~~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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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 ~~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 ~~、~~ ~~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 ~~商品~~ ~~、~~ ~~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 ~~)~~ ~~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 ~~提~~ ~~供或者接受资金~~ ~~、~~ ~~商品~~ ~~、~~ ~~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 ~~)~~ ~~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 ~~商品~~ ~~、~~ ~~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四~~ ~~)~~ ~~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 ~~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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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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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方提供资金;~~ ~~(七~~ ~~)~~ ~~允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 ~~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 ~~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 ~~(九)~~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资产的~~ ~~,~~ ~~有权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 ~~司法冻结~~ ~~,~~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 ~~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 ~~,~~ ~~通过变现其所~~ ~~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 ~~公~~ ~~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 ~~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 ~~时~~ ~~,~~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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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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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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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 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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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 ~~依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人民币;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人民币;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相关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二~~ ~~)~~ ~~出售产品~~ ~~、~~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 ~~(~~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提供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工程承包; (五)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 (六)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 易的,适用上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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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 (五~~)连续~~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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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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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45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外,公司还可以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6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7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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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五十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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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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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 ~~,~~ ~~召集普通股股~~ ~~东~~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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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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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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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会审 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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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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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召开日~~ ~~的~~ ~~9:15-9:25~~ ~~,~~ ~~9:30-11:3~~ ~~0~~ ~~和~~ ~~13:00-15:00~~ ~~;~~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召开日的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 ~~2~~ ~~个交易日且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其中,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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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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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 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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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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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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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六十五~~ | 删除 | |
| 61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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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 ~~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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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64 | ~~第六十九~~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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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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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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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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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 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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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 ~~、~~ ~~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 70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 年。 |
| 71 | ~~第六~~ 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2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73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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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 ~~(~~ ~~四~~ ~~)~~ ~~项~~ ~~述担保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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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八十一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董事薪酬;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董事薪酬; (三)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 依相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并依相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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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八十二~~ | 删除 | |
| 77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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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获选董~~事、~~ ~~监事~~ ~~分~~别按应选董 事~~、监事~~ 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 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 ~~就~~任时间自 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 计算。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获选董事分别按 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 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 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股 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 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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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对于同时采取网上投票制度~~ ~~的股东会~~ ~~,~~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 ~~,~~ ~~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 ~~,~~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八十九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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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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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 ~~,~~ ~~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 ~~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 ~~公司股东会~~ ~~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 ~~投票方式召开的~~ ~~,~~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 ~~应当与现场投~~ ~~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 ~~,~~ ~~计入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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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沪~~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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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八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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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 | ~~包括~~ 出席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 ~~、~~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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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 ~~就~~ 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 的次日起计算。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 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 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事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 计算。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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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87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 ~~、~~ ~~技~~ ~~能和素质~~ ~~,~~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 ~~董事应积极~~ ~~参加有关培训~~ ~~,~~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 ~~利~~ ~~、~~ ~~义务和责任~~ ~~,~~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行人 ;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年;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适合担任 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未清偿; 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八)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 部门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以上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 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员,期 ~~限尚未届~~ 满; 期,以及股东会审议董事聘任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 的日期 。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规则~~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开日截止起算~~ 。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公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职务。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日内 解除其职务。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政处罚;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单;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监事和~~ 高级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日。 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止日。 | |||
| 88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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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 ~~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 ~~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 ~~,~~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 ~~未经股东会同意~~ ~~,~~ ~~不得~~ ~~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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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以 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 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 决策所需要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 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对所议 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 求提供决策所需要的更充足的资料 或信息;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 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应 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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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如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
| 9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 ~~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 ~~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 ~~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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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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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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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 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涉及董~~ ~~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并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并按年度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 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 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 年。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父母~~ ~~、~~ ~~子女~~ ~~、~~ ~~主~~ ~~要社会关系;~~ ~~(二~~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 ~~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 ~~、~~ ~~法律~~ ~~、~~ ~~咨询~~ ~~、~~ ~~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 ~~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 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 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规定~~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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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5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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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 ~~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 ~~根据~~ ~~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 ~~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方式的方案~~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 权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 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 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 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 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 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的部分 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 职权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 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 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的部分 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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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 ~~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 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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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 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 所述的公司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 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 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所述的公司交易事项的权限如 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金额低 于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 (四) 除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所述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情形以外,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全资子公司除外)交易应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 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风险投资,单笔 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依照相 关特别规定执行。 |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金额 低于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 (四) 除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 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情形以 外,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全资子公司除 外)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 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风险投资, 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 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依照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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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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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 ~~副董事长召集~~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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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 ,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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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04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10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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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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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112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1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11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11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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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可以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11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 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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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未在董事会 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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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六章 | ~~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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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设财务总监一 名,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一名,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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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七条~~ ~~(~~ ~~五~~ ~~)~~ ~~至~~ ~~(~~ ~~七~~ ~~)~~ ~~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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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 ~~以~~ 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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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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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 ~~奖惩制度~~ ~~,~~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 ~~聘;~~ ~~(九~~ ~~)~~ ~~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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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三十条~~ | 删除 | ||
| 12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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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总裁~~ 应当根据董事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裁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融资 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5%(含5%)。对所涉及 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5%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融资事项)应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裁对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 融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 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5%)。对 所涉及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融 资事项)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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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拟订有关职工 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拟订有关职 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 表大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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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 工作 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 ~~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应制订总裁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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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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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33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6~~ ~~)本公司现任监事;~~ (7)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 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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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 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料;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 录并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 议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 记录并签字;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和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 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 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追求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九)组织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自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审计委 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 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追 求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询 问; (九)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自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十)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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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 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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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 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三个~~月之后~~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 董事会 秘书。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 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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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七~~ | ~~监事会~~ | 删除 | ||
| 138 | ~~第一~~ | ~~监事~~ | 删除 | ||
| 139 | ~~第一百四十三~~ | 删除 | |||
| 140 | ~~第一百四十四~~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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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删除 | |||
| 142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删除 | |||
| 143 | ~~第一百四十七~~ | 删除 | |||
| 144 | ~~第一百四十八~~ | 删除 | |||
| 145 | ~~第一百四十九~~ | 删除 | |||
| 146 | ~~第一百五十~~ | 删除 | |||
| 147 | ~~第二~~ | ~~监事会~~ | 删除 | ||
| 148 | ~~第一百五十一~~ | 删除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监事会设主席~~ | |||
| 149 | ~~第一百五十二~~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其他职权。~~ | ||||
| 150 | ~~第一百五十三~~ | 删除 | ||
| 151 | ~~第一百五十四~~ | 删除 | ||
| 152 | ~~第一百五十五~~ | 删除 | ||
| 153 | ~~第一百五十六~~ | 删除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154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155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 156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157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 ~~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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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分配政 策: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 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 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议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 ~~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 ~~并且经~~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若公司~~ ~~有外部监事~~ ~~,~~ ~~外部监事还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意见。~~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3、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 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依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分 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对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 在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3、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 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 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
序号 原条款内容 现修订为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积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 事 ~~会、监事会和~~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取现金分红优先的,现金、股票二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 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的意见。 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取现金分红优先的,现金、股票二者 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在扣除非经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常性损益后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 润分配。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 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 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 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情形下, 损益后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利润的 30% ,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 3000 万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 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 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15% 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发投入金额超过 3 亿元的除外。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的~~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 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的 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 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 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 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 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业务。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 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 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 配预案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 审议,并交付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
(6)利润分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 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 分配预案,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并交付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对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 |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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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 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情况、投资和 未来发展战略、外部经营环境、以及 公司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订或 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 发行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不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未来利润分~~ ~~配规划的调整方案~~ ~~,~~ ~~并由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 ~~、~~ ~~监事会审议~~ ~~,~~ ~~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根 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情况、 投资和未来发展战略、外部经营环 境、以及公司现金流预测情况,每 三年制订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 划。 发行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不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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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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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第一百六十五~~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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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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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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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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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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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第一百七十~~ | 删除 | |||
| 167 | 第九章通知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 16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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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 ~~、~~ ~~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的方式或电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 电传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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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171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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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 资~~本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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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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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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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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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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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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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 第(一)、(二)、(四)、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 ~~,~~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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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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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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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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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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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 ~~终止~~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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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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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现修订为 | |
|---|---|---|---|
| 186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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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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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以内~~”“~~ ~~以下~~ ~~”~~ 都含本数; “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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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