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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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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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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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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决策范围........................................................................................................ 1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2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6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7 第六章 附 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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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做到合法、审
-
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 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 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的事项;
-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
(三)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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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入、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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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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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 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 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 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核 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0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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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合同。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四)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三)至第(七)项所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为:
(一)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涉及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四)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八)项所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审批权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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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或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
2、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 审批程序:
(一)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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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对投资项目的权限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 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 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 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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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 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 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 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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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并提出审结申请,由 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 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 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部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 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 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 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 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 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 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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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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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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