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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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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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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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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第三章 董事长.......................................................................................................... 4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4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10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12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3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14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19 第十章 决议执行.................................................................................................... 20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21 第十二章 附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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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 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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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贷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资产运作,但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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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 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交易金额低于1,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上述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 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 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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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 致歉声明:
-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
(二)公司或本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
-
辞职。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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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 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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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追求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自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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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三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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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召集
- 人)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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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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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 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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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 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 议议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三十七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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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5 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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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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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 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 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 名或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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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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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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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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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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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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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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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
(二)董事姓名;
-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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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五十七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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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验票。
第六十一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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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 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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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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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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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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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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