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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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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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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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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 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 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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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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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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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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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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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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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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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 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 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 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 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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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 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 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 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关联 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 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追回被侵占的资产。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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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 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 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 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 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接 受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 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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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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