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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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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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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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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4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7 第一节 股东大会 ................................................ 7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 7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 8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 9 第五节 现场参观 ................................................ 9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 10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10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 10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 11 第六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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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 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 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新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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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寄出,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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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 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 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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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 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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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 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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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 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 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 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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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 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 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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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 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 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 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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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 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 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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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 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 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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