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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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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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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0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号文核准,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81 元(“元”指“人民币元”, 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296,74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9,909,726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266,833,27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1 月20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第0153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北京银行 翠微路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9943500003406071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

2、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994350000321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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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3、营销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0000019943500003212214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9943500003341456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可以在专户银行对 公业务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 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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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平 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公司、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 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 的约定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由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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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2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