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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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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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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 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 事前审查和认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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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确定原则、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 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七、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未来三年 (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八、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董事会此次制定的《未 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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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史兴松 毕秀静 周海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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