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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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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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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负有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 任人。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与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
|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 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 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
|---|---|
|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 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等内容;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
|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
|---|---|
|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七)由于因工作原因获悉公司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
| 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 的基本义务: ........................ |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 露的职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
|---|---|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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