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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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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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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负有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
任人。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与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
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
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
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等内容;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被抵押、质押;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七)由于因工作原因获悉公司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
的基本义务:
........................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
露的职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