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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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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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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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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须经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上 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 公司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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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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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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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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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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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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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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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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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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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备忘录,内容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 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及 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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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 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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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控制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 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 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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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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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简称:动力源 公司代码: 60040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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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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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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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