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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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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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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平、合法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平、合法为 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六条 公司需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第六条 公司需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 |
|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6、公司1/3 以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1、定期报告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文件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需在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需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进行披露。若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二)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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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1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 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 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 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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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 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 项。 | |
|---|---|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 职责为: ........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 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 职责为: .........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 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第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6、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
第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6、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需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
| 新增: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 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 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 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 |
| 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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