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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Dec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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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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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15-070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进行修改。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3,892,80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7,942,802元。
2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3,892,802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37,942,802股。
3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
所地或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
集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

5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
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
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
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
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
7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股
东的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2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8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且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
润低于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执行的已签订
合同的经营项目之应付款项累计支出
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
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土地、房产、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执行的已签订合同的经营
项目之应付款项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3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9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公司因前述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
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形成专项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就利润
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公司因前述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10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
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
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4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此次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 picture [16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5 年1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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