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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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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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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有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 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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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披 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内容;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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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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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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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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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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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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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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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于因工作原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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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 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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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 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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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 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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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 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 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控制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 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在 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 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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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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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简称:动力源 公司代码: 60040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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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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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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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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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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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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