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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pr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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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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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9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2008 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会,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 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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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供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机构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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