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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Feb 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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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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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8 年 2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动 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供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机构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