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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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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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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或“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公司与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 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办法的执行负责。子公司应遵循本管理规定,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 应按相关内控制度,对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主体,是公司的利润支撑点,承担着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与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 关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并依据管理制度,督促子公 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董事会,监事或监 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发展 的企业文化,创造全体职工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组建其董事会、 监事会的权利,以保证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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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董、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公司在子公 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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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有权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 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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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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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执行其董事会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维护公司利益,不得隐藏、虚 增利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公司的总体 发展策略,在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子公司应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高管理制 度与工作规范的执行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以经营为中心、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 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子公司应于年初,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年度的经营计划,1 月 中旬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在报请公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上年完成数及本年计划数。
(二)产品市场营销计划。
(三)财务成本计划,包括:
1、利润表
2、管理费用计划表
3、制造费用计划表
4、商品产品成本测算表
(四)原材料及物资采购计划
(五)生产计划
(六)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七)新产品开发计划
(八)对外投资计划
- (九)其他公司要求说明或子公司认为有必要的计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建立以成本计划管理为核心、经济核算为基础的内 部成本管理考核体系,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向其董事会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提 交相关文件,作为当年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按月提交能真实反映其经 营状况的报表和报告,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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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有关联营、合作、合资、承租等正式经济合同的重要文本等, 必须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 求,应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具体内容如下要求: (一)月度终了7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应上交 款项情况表”;
(二)季度终了10 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 值准备明细表”、“费用明细表”,并需要附编报说明;
(三)半年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并于每年7 月10 日前报送公 司;
(四)上报年度报表时应附年终决算报告,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 并于每年1 月31 日前报送公司;
(五)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效益情况、资金运转情况、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的分析 。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比照年度的财务预算,实施经营管理,完成目标任务,严格控制非生产 性支出。
第十八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需履行审批程序。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30 万元以上的需事先向公司请示,经批准后 执行购置或处置;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100 万元以上的需事先向公司请示,经批准后执行购置或处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 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需要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经子公司董 事会决议后执行,同时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确需提供对 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按照对外担 保程序要求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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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可提出投资建议,报提请公司审批。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后,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填写项目审批表,报经公司按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决策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每季度应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定专 人跟踪项目的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禁止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执行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相关责任人未及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 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章 监察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察子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审计工作,接受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 进行的对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公司审计部门每年末对子公司的年度内审报告,与子公司本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一并 作为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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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 理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调 离时,需接受公司的离任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人员需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 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方案在年初制订经营计划时,由其董事会制定,年 终根据审计结果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 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倡和鼓励子公司树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思想,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营模式、主导产品或高新技术开发等上创新和突破;创造良好 的经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视情况予以额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凡事业心不强、业 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相关程 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事件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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