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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l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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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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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文件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有关准则 中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 章、第七章所规定的事项),为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形式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 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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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交易所。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按照规定 应当上网披露的,还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无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免予披露:

  •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

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 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凡可能属于信息披露 范围内的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经征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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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该等信息。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 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 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董 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 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 责。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并自 该公告刊登之日起 3 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 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 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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