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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l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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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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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文件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 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公司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为公司股东、基金经理及机构研究分析人员等相关 人员的总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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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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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确立、股东确认、获取投 资者群体、媒体策略、投资者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网站、定期报告、 投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投资者期望调查等,并应积极参与公司文 化的确立和宣传,公司战略制定和形象定位,增强公司透明度和提升公 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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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应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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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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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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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沟通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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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降低信息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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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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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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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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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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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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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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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资料、接待来访 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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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网络会议、主题推介、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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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 者查询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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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必要时上门访问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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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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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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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维护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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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 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若情况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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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 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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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积极主 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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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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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公司运营过 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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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是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规 章有无规定,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 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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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应为接待投 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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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四章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 (一)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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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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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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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沟通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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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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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以及新闻宣 传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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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时,应认真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应当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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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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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尊重每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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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编造相关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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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接受证券交易所定期培训,同时应努力搞好 自身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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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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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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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公司现在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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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投资者、媒体、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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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 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关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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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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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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