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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l 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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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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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文件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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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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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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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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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 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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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时, 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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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结合投资项目贷款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 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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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按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进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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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应填写申请单,报总经理和 财务负责人联签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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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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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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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所需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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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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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
- 异的,应向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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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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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收购应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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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充分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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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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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审议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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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 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 于不超过六个月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 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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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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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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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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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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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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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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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 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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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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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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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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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上述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含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的使用、批 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起草,会同财务部 共同审核会签。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 和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形成报告报 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 《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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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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