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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Dynamic Powe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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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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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 2025-057

证券代码: 600405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北京氢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氢沐科技”)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 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 1.00 元,发行数量 59,554,140 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3.1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6,999,999.6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人民币 12,480,832.44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4,519,167.1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 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6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与氢沐科技、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户
北京氢沐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03006177144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北京氢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与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 丙方(以下合称“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6177114,截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 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章及企业法人章。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柒份,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其他事项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